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2019-03-26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0)
一、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逐步增多,离婚率又居高不下,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12月31日,经笔者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作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行查询,相关案件裁判文书共有126份,其中绝大部分裁判文书皆依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规则以抗辩方证据不足为由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仅有3份裁判文书依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予认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关键词检索得到的统计结果与上述检索结果也几乎相同。除基本形成司法界共识的情形,如提供无偿保证的担保之债、违法行为所生之债、债权人对大额借款真实性和借款用途未尽举证责任之外,鲜有不通过适用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文书。并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关键词检索得到的统计结果中,2007年至2016年1月共有765份裁判文书,其中经二审、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多达272份,所占比例为35.6%。①以上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上诉率及再审率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已出现对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规则“普遍适用”以及对其他认定规则“束之高阁”的现象,而较高的上诉率及再审率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审判实践中的司法认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功能和立法价值取向未有效实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也承认个别基层法院在案件执行阶段直接引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并对此做法表示异议。
二、司法困境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事实部分的特点。这主要有:一是债务之性质多为货币之债。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借贷占少数,债务之发生多为夫妻一方借款形成且多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治病、买房、合伙投资等需要,也有的是夫妻分居期间因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还有的是因赌博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三是债权人多为夫妻一方之亲友。借贷关系多在夫妻的亲友之间发生,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密切、信任度高,故借款方便,而金融贷款等其他原因产生的共同债务占少数。
(二)案件审理部分的特点。这主要有:一是债务真实性难以判断。不愿离婚一方可能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多分财产或不离婚的诉讼目的。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单一或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导致法官对债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②同时,债务多在近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发生,这使得虚假借贷不易被告发,违法成本低,增加了虚假借贷的可能。二是是否系共同债务难以辨别。虚假借贷形式简单,法官仅凭诉讼一方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认定存在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困难,因诉讼一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有疑问,再加上证人与诉求主张一方存在人际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增加了法官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
三、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为实现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善意非举债夫妻一方之立法功能,基于正义价值,制定“恶意举债、虚假债务以及非法债务不予保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恶意举债以及虚假债务;对于恶意举债、虚假债务以及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二)为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为前提,基于自由优先、兼顾安全和效率价值,整合、制定双方约定之合意规则: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告知债权人,债权人于债权成立时知道或债权成立后追认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并且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未取得夫妻一致同意的,以负债之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确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释】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②参见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