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出发,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5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卷宗庭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正确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有两层说法:第一层说法,在整个案件的进行的过程中,审判是中心环节;第二层说法,在审判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等,第一审程序是中心程序。

(二)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定罪量刑的权力在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意味着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不能直接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比如一些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直接认为嫌疑人有罪,类似于“肯定是死刑”等不规范的言语经常出现在这些工作人员的口中。我们一定要清楚的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结合在一起,使定罪、量刑都形成在法庭。

(三)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过去公检法三方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方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现状,相反,侦查、起诉是案件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少了前提,审判只是“纸上谈兵”,所以“审判中心论”和“诉讼阶段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带来的优势

(一)保障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很强调保障辩论权。然而要保障辩论权,就应当保证辩论权的独立行使。在过去的很多时候,法官过多的依赖卷宗,总有依卷而判的不良风气,在进行审判中心论的改革中,可以使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基于事实和法律充分的发表意见,而不是在法庭上当个傀儡。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官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可以保障公平。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对于证据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形成在法庭,那么这对法官的工作量是陡然剧增的,其中包括庭前会议的准备和召开、证据的审查以及开庭的准备工作等等。并且不仅仅是增加工作量,要求法官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大,所以这对于法官来说,无疑是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1)要求法官有专业的素质,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2)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因为一个案子在庭审过程中是需要法官来掌握全场,同时法官需要清楚的将自己的想法传递给检察官、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同时一个案子审判完成需要法官运用自己良好的写作能力来作出裁判;(3)要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思维对于法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案件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在案件复杂,证据繁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拥有清晰的逻辑思维。审判中心论对于法官的严格要求,会使得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更加仔细、兢兢业业,这样更加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三)可以更加合理的适用非法排除证据规则。一个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会收集到各种各样对于嫌疑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嫌疑人的家属或者辩护人也会收集各种各样的证据,然而该证据是如何得来的,证明力的大小如何,都需要在法庭上法官主持,并且到最后由法官定夺是否采纳该证据。只有采纳了该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可以更好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在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一)问题

1、当前主要是以侦查机关为中心。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就是指一个案件主要是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采取的证据为主要依据,后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案件都是以侦查机关所采取的证据来推动案件的进展,是对于侦查机关的补充和完善,审判机关仅仅是依据侦查机关所做的证据(类似于笔录、现勘等)来进行审查,即所谓的书面审理。以侦查机关为中心,会产生许多的弊端。被告人在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本就处于劣势地位,法官再采用所谓的书面审理方式,让庭审变成形式化,所谓的庭审就变成了“走过场”,那么被告人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或者是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都被采纳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卷宗主义严重,弱化庭审的实质性作用。由于当前的司法实务主要是以侦查机关做出的卷宗为中心,法官在正式的庭审之前就已经看过侦查机关制作的所有卷宗,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不愿意出庭,不出庭作证就会使得一些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并且难以开展举证质证的活动,然而这些活动往往是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源头。

3、无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往往很多时候都是各个机关有自己的行政方式,比如看守所、监狱机关、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之间,他们都有自己执行的方式,本来一个案件到最后应当是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然后交于执行,应当是以法官的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但是有时候几个机关协调不清楚,他们也不认定法院的最终裁决,导致被告人一直关在看守所,个人自由、合法人权都得不到保障。

(二)解决办法

1、树立现代化的司法理念。要想深入改革,转变成为庭审实质化,观念的转变是前提和基础,主要来说就是公检法系统的司法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首先侦查人员不能为了急于破案、而急功近利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手段,要树立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保证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合理;其次,要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每一个案件都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有罪,坚持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案件,保证公平正义;最后,作为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时刻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2、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以细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言辞原则每一个细分的概念、要求都无一不呼应着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可以改变甚至破除卷宗主义的牢笼,因而必须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

3、改变法官卷宗主义的心态,从细节入手。当侦查机关制作好卷宗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起诉后全案移送至法院,再到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这一流水化的操作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卷宗以及阅卷,所以法官必须阅卷,但是不能完全依赖卷宗,而是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发现疑点,并且留在庭审时针对该疑点仔细的讯问诉讼当事人,从细节入手,保证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一个案件由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侦查机关是第一个环节,前线公安干警、检察人员的确功不可没,然而要认定一个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才是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庭审也是认定其是否有罪的关键。因此诉讼程序从侦查为中心转变成为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化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坚持的走该条道路,只是在改革中会经历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但是只要我们坚定改革信念不放松,坚持审判中心主义,总有一天会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实现审判中心改革的目的即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我们的司法体制越来越好。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卷宗庭审
发动机卷宗管理信息化研究
智慧司法下法院电子卷宗的归档模式与实践检视
陕西丹凤:实现电子卷宗全覆盖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应对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