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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

2019-03-25王鹤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公益诉讼检察院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人们生活的环境特别的关注,主要是因为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一些大型的企业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我们应尽量的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本文详细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以及特点,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的诉讼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诉讼案例,本次研究将对原有的环境诉讼模式进行完善以及改进。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立法模式 检察院

作者简介:王鹤,华融澳亚(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79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因为我国的法律是对原告资格有范围限制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其关系就是要与主体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这一条件具有局限性,它的设立使行为案件中的受害人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我国公益方面的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们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公益诉讼是指特定主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对于直接造成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的现状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高。在环境公益的各个方面,有关政府对湖泊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处罚的制度相对单一,存在严重缺陷,同时还存在许多隐藏性的问题。我国不实行天自然人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制度,不能发挥良好的环境保护作用。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在司法和法律层面上还存在着许多限制的因素。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诉讼制度还在成长阶段,尚不成熟,还存在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因此,我国可以参照法律健全的国家的相关经验,根据我国的现阶段的发展状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

从古到今,看看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过程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为了发展经济,使国家强大起来,以破坏环境为牺牲,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

(二)诉讼的资格不健全

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没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以来,环境公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现在我国的法律已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拥有公益诉讼资格,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可依法追究,我们应该扩大公益诉讼资格,让全体公民参与其中,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提供证据的分配原则有公平原则和经济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考虑责任的承担以及当事人的实际能力,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经济原则。比如,民事公益诉讼,其证明过程是非常繁琐的,难度系数很高,明显增加了诉讼费用和时间。为了在实现经济效益的优化,保护弱势免受相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有必要以当事人为中心,确保责任的科学合理分配,保护了司法的公正。

(四)诉讼费用分担不均衡

我国现阶段的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生活费以及证人出庭延误工作的生活津贴等费用。在我国,公益诉讼也不例外,谁先支付上述相关费用,谁就有权先提起诉讼,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的正规程序以及诉讼的结果,往往可能造成环境破坏没有恰当的阻止。作为先提出诉讼的原告,他会考虑到不能准确预测案件的诉讼成本以及要求合理支出指定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应当与传统诉讼的成本有所不同,这有利于调动公众和社会有关组织发起诉讼的积极性。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现行的诉讼收费程序必然会导致环境案件无法顺利进行,这样会打消原告对诉讼的积极性,这样一来,保护环境将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停滞状态。

四、诉讼模式

(一)普遍诉讼模式

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中第六条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诉讼主体的资格,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就有权利提起诉讼。为了法律更好更有效的实施下去,最高法在法律后面附有详细的条文解释,有助于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发挥其作用,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实现确立诉讼权的目的。

(二)机关单位的诉讼模式

只要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護机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像某些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一样,当环境受到破坏时,这些团体组织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权保护环境,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社会上一些其他的组织,与社会公共团体无关的,它们没有提出诉讼的权利,不拥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这一条例,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人提出没有证据的环境公益诉讼,扰乱了司法程序,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公共机构诉讼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维护公共利益、服务人民大众的公共机关才拥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的范围仅仅在公共机关管理的范围内,不得越权,不得审理与工作范围内无关的案件,其中检察机关是一个权利机关,具有特殊性,它可以提起任何违反法律的诉讼。

五、检察院的诉讼资格

众所周知,公益诉讼之所以难以提起,往往与资源匮乏和诉讼成本高有关。检察机关正是有这两个优点,诉讼起来就很方便。各地检察程序中的成功案例较多,值得借鉴,不仅在环境保护方面,而且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尝试推广这种模式。然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声音和反对意见,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察机关,监督公民、法人和机关单位依法执行法律,不得直接介入诉讼。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允许当事人双方平等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此外,违反了立法意图,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占有大量的资源和便利条件,而对方则没有,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初衷,不能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公平。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从目前状况来看,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权力已经不存在了,它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参与公益诉讼很不方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既有利也有弊,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存在的问题。

六、改善环境诉讼模式的研究讨论

现阶段,环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各种情况都有发生,我国应逐渐重视环境方面的案例,对其诉讼模式进行严家把控,有利于更广更好的把这一制度发展下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改善环境诉讼模式的内容有四方面,第一,环境波及者发起诉讼。这种情况下,自己本身必须是最直接的受害人,并且,所诉讼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有理有据,具有一定的这里的公示力度,这时,法院可以同意原告以个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第二,大众群体共同发起投诉。这种情况下,根据以前的法律理论知识,有关私人以及相关的组织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因为他们不能代表大众,不是最直接有效的诉讼主体。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和其它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在这一方面可以允许个人以及相关组织拥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发起诉讼。第三,环境团体组织发起诉讼。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每天都会有新的问题产生,具有多样性、不定性以及复杂性。环境团体不仅在技术上更好,在影响力上也更好。第四,事业单位发起诉讼。事业单位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国家利益受到危害时,有关事业单位理应提起诉讼,有权利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借鉴国外的诉讼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立法规定机关。法律应该给出明确的规范和相应的解释。根据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我们应当对违反环境的人采取适当的措施。法律给予有关机关拥有环境诉讼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不足,司法救济是对社会环境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护措施。

从环境诉讼的司法层面考虑,为了促进社会各类企业的快速发展,应严格控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设立企业,事前检查,事后监督,优先防治环境,我们还可以制定一些单独的法律来规范环境保护,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对于又不明确的法律,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出改动,适应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对相关机关采取一定的责任制,办理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媒体或者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真正办案。通过综合防治和特殊防治,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环境。

(二)带动群众共同参与

每个公民都离不开这个社会的生态环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文维护身边的环境,让每天的空气都清新新鲜、每天的天气都晴空万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延伸到公民,而不仅限于某些机关和组织。国外一些国家通过司法救济,赋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维护受害人生存的环境。由于我们特殊的国情,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条件下,应兼顾环境的改善,时刻保护环境,做对环境有益的事情。不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就是要突出保护我们的环境,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村里,环境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责任,而且是每个国家甚至是个人的责任,我国应加强管理,让环境诉讼可以有效地执行下去,有助于环境的改善。

建立诉讼鼓励制度,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可以提高公民诉讼的积极性,保证公民参与其中,共同监督整个过程,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公民对国家机关、组织提起的环境案件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案件分析,减少损害的可能性。公益诉讼原告也应相互监督,现行法律有必要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它不应局限于某一机关和组织,而应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大主体资格以及公开诉讼的过程,让人们有知情权,可以防止权力的不当运用和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八、结语

在企业工业化大规模扩展的背景下,环境破坏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正在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解决环境问题刻不容缓。本文着重介绍的是有关环境诉讼方面的内容,我国应完善环境诉讼模式,每个人都尽最大努力改善环境,真正减少垃圾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有助于建设和谐民主文明的社会家园。

参考文献:

[1]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清华法学.2016,10(6).

[2]王明遠.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2016(1).

[3]张锋.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法学论坛.2015,30(6).

[4]李爱年.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选择.法学杂志.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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