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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2019-03-25朱晓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摘 要 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概念开展分析,对其特征进行探究,明确了该制度的内容。在这一基础上阐述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扩大监护对象范围、明确尊重自主决定理念地位、完善选任机制等完善该制度的有效方法,以便为关注这一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成年人监护制度 监护对象 自主决定原则 选任机制 监督制度

作者简介:朱晓炜,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16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法律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仅民法体系不断完善,而且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虽然该制度对精神病人人权进行了保护,但由于该制度存着一定的漏洞,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很难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及特征

成年人监护制度最初来源于禁治产制度,属于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因为身体原因或者精神原因不能处理关于自己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等事情时,设立的一种制度,始终本着尊重人权和维护生活正常化的宗旨。该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监护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当前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监护内容,其监护不仅注重财产权益的维护,而且还给予被监护人充分的尊重,合理借鉴被监护人的建议,对相关监护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第二,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该制度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不仅赋予被监护人自由选监督人的权利,而且还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有效维护了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对其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原因

第一,法律原因。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逐渐建立了一个法制社会。在法律领域中,秩序和自由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只有有效实现这两个价值,才能保证社会有序发展,避免出现混乱的局面,创造和谐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兼顾自由与秩序,而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比较符合这一要求的,不仅对相关人员的权利进行了维护,而且还始终以秩序为原则,既对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又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第二,社会原因。通过对我国人口的调查和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是比较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十分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如,财产管理、交易活动开展等,都在一定程度给其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充分发挥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作用,以便适应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因此该制度的存在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被监护对象的规定过于狭隘

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之所以未有效落实,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对被监护对象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民法通则》对其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对限制民事行为权利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了規定。其中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人属于后者,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前者。《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现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将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的规定范围进行一步扩大,扩大到痴呆者,但是其实际保护对象还是比较狭隘的。主要是因为判断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有很多种类型,不只是精神病人,所以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的缺陷,导致很多被监护人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智力障碍者、身体残疾者等。

(二)尊重自主决定理念在该制度中的地位不明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最佳利益理念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原则地位,但是在《总则》中,监护人需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要求是不够明确的,其自主决定理念在该制度中的地位是耐人寻味的。从内容方面来看,尊重自主决定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由裁量范围的确定提供可靠的依据,而且也十分符合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如果站在修辞的角度来看,不仅未对“原则”这一词进行修饰,而且还提出了最佳利益原则,这就使其自主决定理念变的模糊不清。本文认为,为了对被监护的人的人权进行充分的保护,需要遵循自主决定的原则,应该对其在成年人监督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进行明确。

(三)监护人选任机制不切实际

监护人选人机制是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机制主要是在《民法通则》中制定的。其它相关法律中并未对该机制进行明确或者完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并没有对监护人选任方式或者流程进行明确,所以如果将机制直接应用到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不但会缺少一定的针对性,而且还会存在很多不妥之处。第一,监护人选任范围存在一定不合理性。主要是在该选任机制中,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选,但通常情况下,父母的年龄都比较大,自身的行为能力也逐渐减弱,所以很难确保其监护能力符合实际的监护标准,并且在进行相关监护时,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也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所以说该选任机制没有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被监护人的配偶也是监护人选之一,由于与被监护人的年龄相仿,所以心甘情愿、尽心尽力去监护的配偶并不多。对于成年精神病者而言,其子女一般都会外出打工,实际在身边监护的时间并不多,最主要是提供资金的支持。第二,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不切合实际。主要是其内容不够全面,十分容易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很难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切实利益。第三,监护人选任顺序不科学,该选任顺序主要是以其亲属远近关系为基础的,并未将监护能力要素、关系好坏等列入其中,所以其选任机制是存在漏洞的。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的方向

(一)对监护对象进行重新定义

从当其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监护对象范围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基于这种情况,在对我国成年人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中,必须要重点对监护对象进行重新定义 。并且在新形势下,全球化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一样的监督制度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一致的,所以对成年人监督制度的监护对象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发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适当的对其监护对象的范围进行扩大,为了提升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最好将其扩大到所有不能自我照顾和保护人身上,适当的放松条件,可以更好的对相关人员进行保护,维护其人权。例如、植物人、残疾人、老年人。本文主要以老年人的保护为例。通过对相关资料分析和探究,预计我国老年人人口在2030年将会飞速增长,因此会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进而引发监护问题。例如,老年痴呆症的老龄化问题等,将会对我国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造成不影响。为了降低影响,对我国成年人监护机制进行健全是十分必要的。如,在实际完善中,可以通过《民法典》明确监护对象,尤其是要重点将“成年人”的字眼体现在法律中,加大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通过重新定义监护对象,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社会上真正弱者的权益。

(二) 确定尊重自主决定原则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也对自愿原则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在开展民事活动中,需要以自愿原则为主,在这一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处理 。因此,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尊重自主决定也应该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主,在该制度中需要充分突出自治原则。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果能够对自己的事情进行决定,就可以更有效的维护个人的切实利益,因此在改进和优化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确定尊重自主决定原则地位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地位的的确定对身体障碍者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主要是这些人员虽然身体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却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通过辨认和判断自己的行为,不仅可以对相关后果进行预算,而且还能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

此外,该原则实际上并不是一般的法律规则,主要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其落实方式是比较特殊的。不是通过全有或全无形式落实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自身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所以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应该进一步明确自主决定的原则地位。对成年人监护利益的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健全监护人的选任机制

1. 合理调整监护人的范围

在原来的监护人选任机制中,其监护人的选择范围受到了限制。为了对被监护人相关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需要将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设定为监护监督人,促使其选任范围更加科学合理 。为了确保相关监护人员更好的履行自身的监护职责,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赋予相关部门撤销监护资格权利,如果当前的监护责任未落实对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不合理的监护人。另外,在进行监护人范围修改过程中,应该突破被监护人亲属条件的束缚。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监护条件进行科学的设定,当一些公益组织达到监护标准与要求时,可以使其成为监护人员,进一步加大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并且在新时代,我国的公益事业蒸蒸日上,公益组织不仅规模不断扩大,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落实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主要是因为这些组织可以作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不仅适当的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监护的压力,有利于对监护人各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2. 取消监护人选任顺序的规定

对于传统监护人选任机制而言,对其选任顺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与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不利于挑选最佳的监护人,甚至会威胁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选择条件最优、监护责任意识强的人员,可以取消监护人选任顺序。这样就可以在选择监护人过程中,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监护意识、监护能力、积极性等,这样通过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可以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确保成年人监护制度落到实处,而且还有利于满足被监护人的实际需求,对其人权进行充分的保护。并且监护人选任顺序的取消,还可以最大限度对被监护人的意愿进行保护 。

3. 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在成年人监护制度实施中,是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如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相关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护监督制度,也就是要对相关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减少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总而言之,当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必须对其制度进行健全。不仅要对监护对象进行重新定义,健全监护人的选任机制,而且还要确定尊重自主决定原则地位,进而可促进该制度落实,实现成年人监护利益的有效保护。

注释:

敬梓源.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4(2).98-100.

杨菲楠.日本成年人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山东工会论坛.2018,24(2).87-90.

王竹青.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支持决策.法学杂志.2018,39(3).78-87.

赵文卓.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7).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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