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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有声读物版权利益平衡探讨

2019-03-25熊宏蕾

出版参考 2019年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读物内容

熊宏蕾

摘 要:有声书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捷,同时也给传统出版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然而版权问题却成为有声书行业发展的一大阻碍。有声读物侵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声读物侵犯他人的版权,另一方面是有声书平台的版权被侵犯,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侵权与被侵权的现状,探讨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关键词:有声读物 有声书 版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移动化的电子媒介让碎片化阅读越来越普遍,有声读物顺应着时代的潮流应运而生。有声阅读能够使人在忙碌的生活中“解放双眼”。我国的有声读物发展得比较晚,但发展速度却相当快。2016年,我国在线语音直播用户规模达到0.69亿,2017年底用户规模达1.12亿,增长率为62.3%,2020年预计突破2亿用户。据速途研究院数据预测,2018年国内有声阅读市场将增至44.2亿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有声读物产业已逐步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然而,蓬勃发展的有声读物市场却成了侵权的重灾区,同时版权问题也是制约有声书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版权。在有声书录制过程中,录制者必须先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才能对作品进行录制传播。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则享有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以外的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录音录像者的工作不单单只依靠于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也付出创造性的思维。虽然录音制作者的创造性低于原作者,但其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智力成果也应得到保护。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在有声书市场侵权与被侵权普遍存在,两者之间存在者巨大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声读物在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有声书侵权和被侵权的现状和方式,探寻互联网环境下有声读物的版权平衡问题。

一、有声读物的侵权方式

有声读物侵犯他人版权的事件经常发生,从2012年有声读物市场发展以来,就有多家有声书平台因侵犯著作权而遭到起诉,喜马拉雅FM、多听FM、蜻蜓FM、荔枝FM、懒人听书、酷我听书等皆因非法传播有声书作品被告上法庭。通过在“聚法案例”网站上以“有声读物”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从2005年至2018年期间,共有179起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案件。根据有声读物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侵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權

目前有声书平台主要以UGC(用户生产内容)为主要的内容生产模式,以喜马拉雅电台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喜马拉雅大概有70%的比例的内容来自UGC。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生产内容既能为平台提供海量资源又能保证用户的参与性。但是,这也正成了网络盗版的突破口,平台在检测侵权的时候无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同时,有声读物本身是对其他作品形式的改变,在录制过程中加入了录制者自己的创作,因此加大了内容对比的难度。根据“聚法案例”网站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有将近90%的侵权案件发生在 UGC 领域。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包括用户将某一有声平台购买过版权的有声书上传到另一平台。例如喜马拉雅电台主播“同途万里人”在未经咪咕公司的许可,私自在喜马拉雅平台上上传《人性禁岛》的音频,并供人收听和下载。也包括播客未经原作者同意私自将文字作品改编成音频资料。例如《上海森林》的作者张涛系起诉马韶民未经本人允许,私自将《上海森林》的音频制品放在龙音阁供用户付费下载。

(二)授权过程侵权

有声读物是基于原作品的创作,因此,除原创作者是本人之外,对其进行加工演绎的时候必须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但是,在有声书授权过程中牵涉的主体较多,包括作者、出版社、电商平台、有声书平台。作者在将作品转授给电商平台,而电商平台再将作品转授他人的过程中往往会超过原作者的许可期限构成侵权,或者产生其他纠纷。例如,劳婧华(笔名:禺说)起诉麦克风公司一案,《香火》的作者劳婧华在2009年与国文润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作品授权的合同。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在经过几次版权授权之后,取得了小说《香火》的录制权,随后又授权给了麦克风公司使用。2005年劳婧华发现小说《香火》在蜻蜓FM上播出,于是起诉了麦克风公司。经法院判决,麦克风公司超出了作者劳婧华最初的5年许可期限,属于侵权。同样,在作品转授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转授权限而产生侵权,例如“谢鑫诉懒人听书侵权案”中由于作家谢鑫的作品经过多次授权,最终以音频形式出现在懒人听书平台上,而作者在最初的授权中只转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改编权”,法院判决录音作品不属于演绎之后的作品,判定侵权。由此可见,授权环节处理不当往往也会造成侵权。

(三)平台侵权

2012年至今2016年期间,国内先后出现200多个有声读物移动平台。数量如此庞大的有声读物平台带来了巨大的行业竞争。有声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内容,好的内容能给平台带来流量。而在内容争夺战中就有很多平台为了节约成本,直接盗用其他网站或者不经授权直接制作他人作品。例如,New Radio创始人杨樾表示,多听FM在未经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他公司旗下的《奇妙的南瓜》《李青的音乐枕头》《大手牵小手》等9个栏目,约500期节目,盗版在多听FM上。酷听听书也表示其作品被多听FM盗版,已向其发出律师函。而作家商晓娜也曾起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多听FM上提供《一年级小蜜瓜》的在线听书服务。再比如,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诉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明河社于2012年与查良镛先生(笔名:金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其《金庸作品集》除以图书形式发行的中文简体版本以外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明河社,后明河社又许可给朗声公司,但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易云音乐”未经授权私自制作《越女剑》的汉语听书,并向公众传播。

二、有声读物被侵权的方式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知识付费成了有声阅读平台发展的动力,通过增加知识变现率,减少广告收入的比例,推动有声读物核心内容价值的增长。在这种环境下,内容成了带来收益的直接产品,于是滋生了对内容的盗版。根据酷听听书提供的数据显示,酷听听书正在或准备起诉的盗版案件超过200件,通过诉讼和庭外调解保护版权作品40多部。由此可知有声读物侵权之严重。通过研究发现,有声书主要通过网络分享的方式进行盗版。

(一)通过网络平台盗版

传统的书籍盗版需要经过“印刷”环节,但是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品的盗版变得非常容易,侵权者们只需要借助某些网络平台就能轻松盗版他人的劳动成果。根据版权监测维权机构冠勇科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8月1日至17日,冠勇科技在9个播放平台监测了6万多集有声书,共监测到63786个侵权链接,PC端和APP端各占一半。通过平台盗版的一种形式是通过网络平台分享盗版链接,通过自媒体的扩散加速了这一传播过程。例如在百度贴吧上就有公开分享正规有声阅读APP上付费内容的情况,有的甚至以低于平台的价格公开售卖有声书。云盘也是有声书盗版的重灾区,云盘本身是一个存储空间,但是由于其分享功能使得它被盗版者所青睐。以百度网盘为例,虽然因盗版问题多次陷入官司,但仍无法杜绝盗版现象。另一种形式就是有声书平台之间相互盗版。目前有声平台数量之多,而且发展良莠不齐。发展较好的有声书平台如喜马拉雅FM、蜻蜓FM等都开始通过购买独家版权,着力打造以内容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尽管平台方希望走正版之路,但也不免有用户会去盗版其他网站的资源,如上述所说的“同途万里人”。而其他发展处于劣势的有声书平台常常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会去盗版其他有声书平台上独家授权的内容,以上提到的“多听FM”就是如此。

(二)有声书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

目前对于平台方自身来说,他们采用的版权保护策略主要从技术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在内容方面,有声书平台通过与其他行业进行合作,控制购买版权、音频制作和发布的各个环节,减少版权授予链。如蜻蜓FM与掌阅科技进行版权合作;喜马拉雅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进行版权合作,直接购买版权,减少纠纷。在技术方面通过使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发的DRM(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版权保护。DRM版权保护技术能够控制音乐、视频、软件、硬件的使用权限。即当用户购买了产品之后不能对其进行编辑、格式修改、更换播放设备。DRM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行为。同时国家级版权监测中心也称“12426版权监测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上线,它也能对图文、音乐、视频等进行检测。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也被应用到打击盗版的行业。权利人可以通过检测中心来对盗版的源头进行追查,更精准地发现盗版案件,同时也能降低维权成本。

由上面有声读物侵权与被侵权的现状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用户成了有声书内容的主要生产者。一方面,平台为了利益会纵容用户侵权甚至平台本身也会侵权,而另一方面,平台又并不希望自己的内容被侵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利益冲突,那么如何化解这种冲突成了关键问题。

三、版权保护与版权开放并重是版权利益平衡的关键

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与版权开放是解决侵权与被侵权之间利益平衡的关键。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平台方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利益。著作法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它能夠使原创者对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从而使作者对作品创作保持一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它能够保护公众获得知识的权利。如果不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就会使作者对作品创作丧失积极性,但过度保护就会使作品权利集中在某个人的受众,限制社会的发展。对于有声读物也是一样,在有声读物传播过程中要保护原作者以及录制者的利益。在互联网环境下,有声平台的主要内容创作者来自于用户,因此保证主播创作的积极性相当重要,而平台处于创作者与用户之间的位置,因此,平台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对版权的积极保护,不能为了平台的利益而去侵占他人利益。

其二,平台对主播有管理的责任。平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防止用户在生产内容时侵权。平台作为内容呈现的通道,就应该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有责任。加强版权监管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平台的利益,减少平台版权纠纷,促进整个有声书行业的发展。

其三,版权开放是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我国的有声书平台大都着眼于知识付费,然而,目前,人们正处于网络发展的大环境,人们长期以来获取免费互联网产品的习惯依然保持,对网络付费的意愿不高。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仅有19%的用户为有声内容付费。其中过半数的用户表示付费金额在10元以下。目前的有声书版权技术普遍采用DRM技术,虽然抑制了盗版,但这种技术限制了用户对作品进行再创作,有声书本身作为虚拟产品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更加让用户感觉到购买产品的虚无缥缈,减少了用户的购买欲望。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有声书这种网络虚拟产品进行过多的版权限制可能会带来相反的效果。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严格控制版权并非良策,版权共享则可以鼓励人们创作,并且降低知识获取成本。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广告付费何尝不可,有数据显示,网络电台的广告市场规模是视频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广告商对于音频广告模式也表现出更高的兴趣。通过广告投放能够降低产品价格,吸引更多用户,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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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系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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