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认同:人的革新与寻根
2019-03-24王曼倩
王曼倩
(北京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突显的新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明确“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中国共产党针对我国当下法治建设面临实践问题与社会诉求做出的科学判断与正确决策。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深层的、最持久的力量,也凝聚和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追求与价值共识,是人民群众行为选择的内心认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①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人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文化能否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更深层地决定了法治是否能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否能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选择,因此,法治文化认同是全面依法治国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恢复近四十年的当下,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意识到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发展。尽管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争仍存,但无论何种意义上的法治都离不开主体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治理念的尊崇和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因此,以主体性存在的“人”的视角来检视中国法治实践,以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来审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是深刻总结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融贯法治的普遍价值与中国特色道路的一种尝试,这也正是法治文化认同的研究缘起。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概念定位和意义分析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概念定位
认同(identity)是由西方哲学发展至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认同的回答可以追溯至哲学中关于自我同一性的问题。identity的拉丁文词根idem的意思即为“同前”或“同上”。自我同一性是关于人的本质属性的问题,解决了“我是谁”的根本问题。自我同一性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一个人如何将自身描述为一个个体,并将自身与他人区别开来;一个人如何在时间流逝的过程中保持自我的一致、连续性;一个人在保持自身独特性的同时,如何看待自身与他人、以及自身与共同体的关系。[注]参见[美国]罗伯特·C·所罗门:《哲学导论》,陈高华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1页。自我同一性是人认识自身、自我与他者以及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根本问题,扩展开来也包含“我们是谁”的问题,即主体是复数的情形下,一群人如何在历史进程中保持族群的一致、连续性。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学者多使用这种认同概念来研究一个群体(或个体)是如何在更大的群体中认识自身并寻找自身归属和价值的。例如在多移民国家中,新移民如何看待自身归属。
文化的概念有上百种界定方式。梁簌溟说“文化就是吾人所依之一切……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注]参见梁簌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说,文化是“某一个人类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他们整套的‘生活式样’”。[注][美]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法治文化是法治与文化两个概念结合之后形成的新领域,对于其概念的外延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注]法治文化概念既是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延伸,又是一个本土化的概念,国外学者基本都使用法律文化概念。国内已有不少学者界定过法治文化的概念,例如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范畴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李德顺:《怎样理解法治文化》,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和法治文化概念》,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6期。刘作翔曾将法治文化划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维度:“广义的法治文化包含所有与法治相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中义的法治文化包含法治的制度和观念;狭义的法治文化仅包含法治的理念。”[注]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本文借用这种法治文化的划分方式,并在中义的维度上使用法治文化的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制度以及法治制度之上人们所形成的相应法治观念(或称意识形态)。法治本身是动态、实践的过程,法治的实践由人展开,因此法治文化即是作为主体的人以法治的制度、理念来统领自身“生活样式”的实践过程。众所周知,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因此,中国的法治实践也与现代化建设同时展开,法治的过程既是制度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现代化过程,而后者居于更为根本的地位,即人的现代化程度决定了制度的现代化程度。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意义分析
法治文化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自2014年后以法治文化为主题的研究较之以往有明显增加。这种数量上的增长与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主张有密切的关系,更是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文化研究主题的深化和延伸。需要明确的是,官方和学界之所以提倡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强化法治文化研究,原因在于法治文化在中国的认同缺失之客观现实,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法治困境与问题,明确这些因法治文化认同缺失引发的问题是准确分析法治文化认同之积极意义的前提。
第一,法治文化缺乏大众认同导致法治建设实效衰减。治理转型时期的中国存在多种文化的交织碰撞,法治文化是其中一种。相对于人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新文化;相对于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形式合法性、形式正义法治思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其中一元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人在新旧、多元文化中选择认同哪一种文化关涉到“我是谁”、“我们是谁”的回答。而中国大部分民众尚未在法治实践中形成以法治规范来认同自我身份的文化,这使得法治更多地沦为政府与法律人“自说自话”式的信仰提倡和政治宣传。第二,法治文化建设忽视“人”的主体性需求,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强调人在社会互动中主动认知法治的规范并通过规范来界定自我、反身自我,并且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指导和修正自身的行动,使行动符合法治的理念要求和行为选择。法治文化认同关涉人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怎样做才是我”,这是作为主体的人主动在法治中寻求自我身份的认同。因此法治文化认同与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有根本性的区别。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教育、法治宣传主要侧重于具体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考核要求,这在法治建设初期无疑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个体与社会公众对法治不断产生明确的期待与诉求,也希望以主体身份参与法治建设,则传统普法教育等形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需求。因此,要发展法治文化、并实现推动法治一体建设的目标,应当关注绝大多数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以及人在法治文化中的主体作用。
明确法治文化认同缺失产生的现实问题,目的就是要在问题和困境中准确定义法治文化认同之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和功能,分析作为主体的人对法治文化认同的积极意义。
第一,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直接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权利”的概念不突出,因此对“我是谁”的回答在人治文化中多为:臣民、子民、百姓;而在法治文化中的回答则为公民。这一主体地位的转变直接决定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和创造主体应当是中国的人民大众。只有人民大众认可和接纳的法治文化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第二,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内容。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秩序,其根本是人的革新。人在法治文化中重新认识自我并且将自我型塑为共同体的一员,在法治的秩序中感受到个体的自尊,才能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找到自我并且界定自我的归属。如果能够以“薄”和“厚”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话,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必将是由“薄”转“厚”的一环。这一转变的过程正是在实践和理论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过程,其内容丰富了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理论内容、并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的稳定性。第三,人对法治文化认同将化解法治建设的社会参与困境。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动力源泉和内生性要素。多年来普法宣传培育了民众对法律常识的基本了解,从而形成了尊重法律、畏惧法律的普遍心理。而法治文化认同则是在普法的基础上提高公众对法治的崇尚和对法律的信赖,有效扩大全社会对于法治的共识性认识。只有充分实现民众对于法治的认同,才能使普通人实际、有效地参与法治的实践,推动法治的建设。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与主题
法治文化认同以人为主体展开。因此,以“人”的主体性存在为视角审视法治的制度与观念,是分析法治文化认同现状的基础。其中,人的主体性集中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变迁,同时也包括主体性生成的妨碍因素。在主体性视角下,法治文化认同是人在法治文化实践中实现人的同一性过程,这一过程始终包含着两大主题:人的革新与人的寻根。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实现背景:制度转型推动“人”的身份转变
中国的法治实践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展开的。从清末卷入全球化浪潮中来算,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逾百年,百余年的现代化也是人的现代化历史。这一过程中,中国实现了经济上的市场化、政治上的法治化,同时也在实践着人的现代化。以下分别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制度转型推动“人”的经济身份转变。中国近现代逐步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的转型,人也逐步在经济上实现了从群体身份到个体身份的转变。中国传统文化由农业经济生长而来,并未产生诸如个人、权利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传统文化中的概念如义利、身心等等虽然重视道德修养和个人修身之道,但对人的理解不是从个体出发而是群体出发的。如果用认同的概念来理解,人是在家庭、血缘、宗族中来认识自我的。例如,“我”是父亲的儿子,“我”是宗族的一员。这种自我更多的是以某种关系和身份在道德规范中进行表达,而不是在经济或政治的领域进行。这一点可以在法律严禁成年男子在父亲健在时进行分家这种规范中体察。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家族单位之上的而不是个人之上。从清末被迫开放口岸,中国已经不可更改地踏入了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交易规则、国际货币秩序所需要的经济制度文化不断冲击甚至摧毁传统的农业经济制度基础。这种与国际接轨的经济需要最终以改革开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得到满足。市场经济呼唤法治秩序,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短时间内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等等正是市场的需要。市场经济和法律规则共同型塑着“人”的观念。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表达了以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人的法治观念的更新。中国人开始以个人而不是以家族为单位来认同自我,这种认同不再以关系或身份来考量自我,而是以平等的主体来看待自我。这种个人的自我在经济领域中往往与某种利益或权利相连。例如,“我”是这辆汽车的所有者,“我”是债权人。
第二,政治制度转型推动“人”的政治身份转变。中国传统农业文明缔造了成熟的人治模式。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身份关系也影响着人对自我的认同。因此根据人的身份不同,人对自我的认同也不相同。在政治上,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在享有特权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责任,其自我认同是在家国的秩序中产生的自我认识。而普通人仅仅将自己视为皇上的子民,几乎没有权利也不认为国家与自己有多少关系,对自我的认同更多是在家族中的自我,而非政治上的自我。近代以来,中国在政治制度与政治理念方面逐步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人的政治身份也随之由子民转变为公民。中国百余年的法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旧制度中关于人的观念。当下的中国人无论其政治身份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从公民的角度认同自我,将自我与国家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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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经济、政治身份的急速转变,开启了中国人以法治的制度来认识自我的实践。而短时间内人的自我观念则未能与制度同步,阻碍了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实现障碍:制度与观念的断裂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法治制度以及法治制度之上人们所形成的相应法治观念。在正常的状态下,一个社会在慢慢形成法治制度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相应的法治观念,并最终形成大众认同的法治文化。但中国由于国家主导型法治模式的迅速推进,在较短的时间里就建立起形式完备的法治制度,大多数人是被国家、执政党的决策推动转换为法治国家中的公民。虽然制度的转型推动了人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上的身份转变,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因为身份转变而形成相应的观念,甚至很多人缺乏对公民身份的正确认识,由此导致人在法治制度与对自我认同的观念上产生了一定的断裂。法治观念的荒疏进一步加剧了法治制度的实践困境,这种困境在法治不成熟不健全的基层社会尤甚,在广大基层尤其是农村,个人所处的环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仍旧是中国人所熟悉的人治社会、人情社会,个人在社会中仍然会按照惯常的人情社会角色来认同自我,并指导行动。法治在基层社会遭遇到人情、习惯、潜规则等非现代性观念与规则的抵制抗衡,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无法消除这些观念与规则的影响。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主体的法意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种法意识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其一是主体的自由——权利主张,其二是主体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注]参见[日本]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如果以这两方面要素来衡量中国的法治文化认同,个体的自我认同在现代化进程中已经比较显著,即个体的自由——权利主张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追捧;而对他人权利尊重的认同却相对较低。在中国的法治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公权力组织不习惯、或者是不能够运用法律程序处理与私权利相关的事件和纠纷;而私权利主体也往往不信赖法律而将实质正义的诉求寄托于法律以外的他物。例如,一些过度维权和上访事件就是仅从个人角度看待权利的方式,而并不尊重他人权利或相对的义务。这些现实都表明了当代的中国人虽然身处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却往往并不以法治文化来认同自我的身份。
这些现象反映出急速的现代化进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现代城市生活与乡村生活疏离,城市生活中物质文化的主宰使人孤立、异化,城市生活流动频繁导致传统情感的埋葬,这些现象被哲学家称为现代性断裂。马克思形容为“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因素被遵从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注]参见[德国]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4页。这是现代化过程中泛滥的现代性弊病,这种断裂描述的问题实际上正是人在社会中缺乏自我同一性的表现。中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完成了西方两百年实现的现代化进程,其间亦经历了一系列新旧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断裂: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断裂、情感与理性之间的断裂、个体与集体之间的断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断裂。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中国人实现了物质生活极大改善的同时,也经历着精神的缔造。很多人在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之间难以接续自我的同一性,传统道德的修身要求压抑个人的利益主张,而现代经济制度则支持个人积极表达利益主张。极速的社会改革远远走在了文化的前面,人在制度上的身份转变也脱离了人的观念,使人对自我的认识常常发生断裂。
(三)实现法治文化认同的两大主题
法治文化认同正是力图在法治实践中接续“人”在制度上与观念上的断裂,实现人的自我同一性。五四运动以来两波大的法治浪潮均由国家主导、学者推动,中国也从整体意义走上法治的轨道。若进一步推动法治的发展,除国家和少数学者推动的制度建设以外,发展真正被广大民众接受的法治文化已经势在必行。发展法治文化离不开人,文化的本质是“人化”和“化人”,即人的生存发展的内在过程和样式[注]参见李德顺:《重视中华文化主体的整体认同》,载《中国文化研究》2017冬之卷。。法治文化认同即是民众以法治所尊崇的价值来安排引导自身的生存发展,在法治文化实践中实现自我同一性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本身又是人在创造法治文化的过程。因此,要实现法治文化认同,离不开人的主体性。
法治文化认同以人为主体围绕两大主题展开:法治文化不同于旧有的人治文化,需要主体在法治实践中不断通过革新的方式认同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法治文化也并非无本之木,需要主体在法治实践中不断通过寻根的方式在传统文化中寻找中国式的内涵表达。人的革新与寻根是主体在认同法治文化的实践中不断交互进行的两大主题。人在以自身为主体的法治实践中不断接纳法治的价值、创造法治文化,这一过程即是法治文化认同的过程。
三、人的革新:认同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一)两次精神革新与人的自我认同
法治文化认同,是人在法治实践中认识自我的过程,也是人在精神领域的革新过程,亦即抛弃旧有的与法治文化相左的其他文化因素,选择在法治文化中认识自我的过程。近代以来中国人曾经经历了两次类似的精神革新:
第一次精神革新始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在中国先进分子的推动下西方哲学东渐开启了中国大规模引进西学的潮流。期间“经历了一个从器物文化到制度文化再到精神文化的选择过程”[注]黄见德:《略论四百年来的西方哲学东渐》,载中山大学西学东渐文献馆:《西学东渐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秩序逐渐取代了人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种革新最初虽由少数仁人志士和先进政党所推动,但却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对自我的认同。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正是个人脱离传统的家族捆绑,转变为国家公民的写照。
第二次始于20世纪80年代,[注]参见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开启依法治国实践。人在经济活动中以理性经济人的方式表达、分析、规范人的利益和诉求,用规范化的规则来解决利益冲突并将其固定下来。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即是理性经济,理性是引导人去发现真理和确定真理的独创性理智。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视以法治的理性精神来管理国家,防范违法肆意。改革开放四十年实践表明,法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是以人的规则理性为经济和政治戴上法律镣铐的制度选择,强调权力对规则的服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是运用理性精神在实践经验总结中发现真理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精神的一次重要革新。
在法治的两次精神革新中,中国人始终追寻着“我是谁”的根本问题。从传统的人治文化到法治文化,从健全法律规范到依法治国的两次法治浪潮,中国实现了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目标。但是,国家主导型法治的现实意味着这一进程是由政党和少数精英所推动的,并非大众自发形成的理性化过程。因此民众的理性精神与国家制度理性、知识精英理性之间势必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要避免国家主导型法治对个人塑造的有限性,弥补个体与国家法治认同的脱节,需要个人在国家法治环境中实现进一步的精神革新。
(二)法治文化认同实现人的精神革新
要实现法治的深入发展,实现法治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塑造,单纯依靠官方和少数学者推动仍不充分,应当转而从个人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角度建构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文化认同即是中国人精神的新一轮革新。之所以称法治文化认同为新一轮的革新,是因为法治始终是一个历史的实践过程。法治文化认同仍是以往法治实践的继续;同时,法治文化认同亦是中国人的再一次精神革新。前两次法治浪潮基本实现了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法治规范,而法治文化认同则意味着不是少数掌握先进文化的知识分子和精英阶层,而是法治社会中的普通公民在精神上实现法治的精神革新。认同法治文化是人对法治所追求的特定价值的崇尚,也意味着人遵循这些价值来安排、引导自身生存发展的样式,并理性、自由地追求理想的生活。这一认同的过程即是在法治文化中寻找“我是谁”、“我怎样做才是我”的过程。法治文化认同强调人在法治文化中认同自我,亦是人的现代化的过程,是人从过去的权威、蒙昧中摆脱出来,重新审视自我、认同自我,并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型塑自我。
法治文化推崇一系列特定的价值追求,张文显将中国的法治文化内涵总结为十个方面,包括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权文化、自由文化、正义文化、和谐文化、理性文化、普世文化。[注]参见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这十个方面基本涵盖了法治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追求。其中,有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既有的资源,例如正义文化、和谐文化;有的则是中国推进法治实践中才慢慢生长出的文化,例如规则文化、人权文化。因此,如果我们认可中国的法治文化至少包含这十个方面,那么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方面在中国当下的法治文化实践中并非等值的。有些传统的文化已经比较成熟,例如对正义的追求、对和谐的重视等,有些现代法治所提倡的文化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例如程序文化、规则文化等。我们今天在一些个案中观察到民众缺乏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正是法治文化的诸多价值未能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文化体系。因此,人很难在这种断裂的文化中寻找到连续性的自我。
一个社会中新旧文化融合为和谐的体系需要时间和实践的磨合,但其中最核心的因素乃是人的主体地位。要将过去较为成熟的文化与现代的法治精神凝结成和谐的中国法治文化,其路径仍然离不开人的认同。法治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虽有历史的长短之分,但在本质上却并不冲突。认同新文化的过程要求人敢于在精神革新,并以理性的精神接纳法治的价值进而以法治的规则统领经济、政治生活。理性是根据经验发现真理的能力,这正是启蒙运动所开启的人的启蒙,康德称之为“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注][德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中国自清末以来的两次法治浪潮,均是人在当时的环境中以理性的法律来引导、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启迪民众的成果。理性的精神气质被福柯视为现代性的根本特点,它塑造了现代社会中人的气质、品格,是“一些人所做的自愿选择,一种思考和感觉的方式,一种行动、行为的方式”,[注][法国]福柯:《福柯集》,杜小真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88年版,第534页。并最终成就了现代人的自我创造品格。
理性精神使人敢于在当下的实践中运用自身的理性规范人类生活并创造自身的文化。只有绝大多数的公民能够以法治文化认同自我,以理性的精神从他者的角度审视自我,才能真正将权利和义务对应思考并且重新型塑自我;才能拒绝那些与法治文化相左因素的干扰,也是法治文化所崇尚的价值追求得到民众真心接纳的根本。这样的人能够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尊重义务的必要性;在捍卫利益的同时尊重程序的价值;在享有自由的同时肩负共同体的责任,这样的人正是康德所说的敢于运用理性的成熟的人。这种以理性精神统领的人才是现代经济、政治社会中的人,也是真正能够制约公权力腐败、凝聚共同体责任的公民。
四、人的寻根:探索法治文化的中国内涵
法治文化认同是人以革新精神抛弃了旧有文化的糟粕,同时也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接续传统法治文化的过程。认同的本意即是一个人在时间的流逝中保持自我的连续性,因此法治文化认同既不是对过去文化的抱残守缺,也不是对域外文化不加分辨的全盘接受,而是在实践的历史中不断以革新和寻根的方式寻找“我是谁”的过程。无论包含何种价值的文化,其内核始终是人,应当立足于人本身的实践和体认才能生发出蓬勃的文化。法治文化认同的过程中,似应侧重以下诸方面:
(一)法治的一般经验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
中国早在古代法家时期就提倡严刑峻法的工具主义法治文化,虽然重视用法,但是仅仅将法视为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因此也形成了民间社会厌法尚情、追求实质正义的文化。而西方的法治文化无论是形式合法性思想还是形式正义的法治思想,都崇尚价值中立的原则,反对将善的原则置于规则的中心。中国近四十年的现代化进程基本是与法治实践同步展开的,这个过程里中国立足自身的实践也借鉴了许多外来的法治经验。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法治思想所崇尚的形式合法性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等形式法治在中国民众中并不具备文化基础。中国民众认可的法治文化不仅是形式正义的法治,更是实质正义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中国人精神的革新需要启蒙理性精神,但是这种理性精神不应当是脱离本土文化的革新。很多发达国家现代化中将理性作为绝对的至上权威已经显现了不可调和的弊端。无论是韦伯对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冲突的发现,还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异化,都以不同方式揭示了资本和理性的绝对化所带来的问题。针对现代性的弊病,很多学者也给出了诊断的药方。列奥·斯特劳斯在《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中根据对现代理性主义和理性之现代信仰的批判,认为应当回归到西方传统的前现代民主制度。而福柯、德里达则对现代性彻底丧失了信心,踏上了后现代的全新地带。发达国家中已经出现的现代性弊病至今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医治,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更应当以这些尚未提出治理良方的现代性弊病为鉴。
(二)中国传统德法互补文化的借鉴
於兴中在《法治东西》中比较和总结了中国、西方和伊斯兰的精神,认为中国重感情、西方重理智、伊斯兰重宗教;并将这种偏重对应于人的心性、智性和灵性。[注]参见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8页。人具有心性、智性和灵性是西方人生哲学中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否能够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融汇尚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是於兴中总结的不同文化所侧重的规则秩序,以及其对应的人的秉性是符合当今世界不同法律文化的现实的。中国传统对道德秩序的推崇是建立在人与人的关系、血缘基础上的,人在社会环境中对自我的认同常常以情感为主导,而非以理性来塑造。这种情与法、情与理的冲突在司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宗教自古以来就没有在中国形成主导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人在现代化中所出现的断裂,不是起于理性与宗教权威的分手,而是起于理性与情感的断裂。西方法治所面临的文化环境与我国并不相同,单纯套用西方经验抽象出的法治模式也并不能助益我国的法治文化认同。中国传统文化中以道德秩序建立的规则体系重视情感在人际关系中的作用,也将情感因素渗透进法律的规则当中。这种对人际关系的情感重视至今影响着中国人看待法治的态度,例如对实质正义、对和谐价值的重视。然而单纯以情感为主导的道德规则在今天已经不能有效地约束人的行为了,甚至由于多元文化的冲击,中国不同群体间、不同年龄间的人对道德规则本身也缺乏足够的共识。例如,对待同性恋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就表现得差距明显。因此认同法治文化是能够有效凝聚不同阶层和价值观的方式,在法治建设中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效连接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谈到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注]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三)以经世致用思想探索法治形态的多样性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在以往的传统之上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这种道路的选择正是在继承传统文化和接纳理性思想的过程中,围绕着中国人自身的实践不断摸索前行的。在引进西学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直在试图以中国文化为本体,接纳、吸收西学的法治文化。这一理路从近代的梁启超、严复到当代的法学家苏力、梁治平等都可以看到相似的努力。虽然很多坚持理想主义法治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解读可能存在偷换概念或导致法治形同虚设的危险,但是文化的复杂连续性已经揭示了一个现实:人不可能完全脱离旧的文化而创造自我;人更倾向于在新的文化群体中认同自我,这是保持自我同一性、连续性的必然结果。因此,比较理智的进路是拓展更多的渠道和程序,能够使中国的大众融入进法治的实践中参与法治建设,真正形成一种新的中国式的法治形态。这样的法治形态不仅能够包容法治的普遍规律,更能够形成广泛的法治文化认同。
(四)法治文化中国式内涵的探索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是“中国的”而非其他的,这种文化的基因既来自于中国人追求实质正义的传统之中,又应当源自理性选择法治规律的革新之中。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已经取得的经验就已经证明,文化的认同离不开法律制度和法治体制的保障,通过广泛地听取民意制定出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取得人民对法治文化认同的首要前提。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对法治文化寻根,核心是保证和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民主体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注]同①。发挥人民主体性需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依法治国就是全体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注]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79页。把人民的需要、人民的愿景、人民的意愿和人民的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中,使法律成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就需要执政党能够最广泛地听取人民的法治意见,汲取人民的法治智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正是以拓展民主的渠道和形式来实现法治文化的认同。协商民主是有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民意的方式,通过商谈和程序来表达对关于正义的情与理的不同认识,以凝聚广泛的共识。有效的民主形式是形成法治文化认同的前提,也是人在当下时代寻求自我认同的反映。同时,在社会层面发挥社会习惯、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软法的作用也是扩大民众对法治文化认同的途径。“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注]习近平:《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结语
只有在法治的文化认同中,人才可能逐步摆脱旧有的文化藩篱,以法治文化中他者的眼光审视自我,反身自我,从而型塑一个法治文化中的自我。这样的自我是以理性精神革新的现代公民:在法治的实践中以权利捍卫自身的利益,以义务尊重他者的权利,以程序保障意见的表达,以责任凝聚共同体的情感。这样的自我不必诉诸于西方的某种“主义”,而是通过在中国已经走过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地革新和寻根来实现认同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