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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自私”问题:从自我主义到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2019-03-24何朝银

关键词:克己差序私欲

何朝银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一、引言

当下中国人“自私”的社会背景与民国时期有些相似,均是在社会转型下出现的。当年晏阳初认为中国人是“自私”的,而费孝通则认为中国人的“私”是“群己”问题,是“自我主义”的表现。而“自我主义”不是“自私主义”,但有“自私”倾向。一方面,它表明中国人从“己”出发来做人做事的;另一方面,从“己”出发会有“自私”倾向,因而需要“克己”。而“克己”不仅是“自我克制”,而且要“大我”的约束。建国前后至改革开放前,“小我”从传统共同体中解脱出来,但并没有发展到“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而是走向“革命式集体主义”。改革开放后,国家从私人领域中退出,同时,传统共同体又难以恢复。这种双重“退出”使得“小我”没有“大我”的约束。此时,个人已进入市场社会,而市场社会不仅承认具有“私欲”的“小我”的价值正当性,而且激发“小我”的“私欲”。当市场社会不断刺激“小我”“私欲”的扩张时,“小我”因为没有传统共同体和国家等“大我”的约束,特别是在法律不完善或有法不依的情况下,就滑向“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了。可见,中国人“自私”问题在不同社会历史情境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私”与“公”、“己”与“群”、“小我”与“大我”关系密切,因此,不能脱离“公”“群”“大我”来讨论“私”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国人的“自私”问题进行历史回顾,力图揭示其背后的社会结构原因,以期探明市场化进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自我主义”

(一)“自我主义”的内涵

“自我主义”是费孝通提出的,旨在探讨中国人的“自私”问题。他认为“私”的问题应放到具体的社会结构下进行讨论。在“差序格局”下,中国人的“公”与“私”是相对的。“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自我主义”表达的是中国人是以“己”出发来做人做事的,具有伸缩性。这与西方团体格局不同,在西方的团体格局中,“个人”因先有“团体”,而受“团体”限制,不能从“己”出发,只能从“团体”出发。而在“差序格局”中,“个人”因没有“团体”限制,只能从“己”出发。“孔子是会推己及人的,可是尽管放之于四海,中心还是在自己。”“孔子并不像杨朱一般以小己来应对一切情境,他把这道德范围依着需要而推广或缩小。他不像耶稣或中国的墨翟,一放不能收。”[1]可见,“自我主义”是以“己”为中心,根据不同情境来处理“公”与“私”、群与己的关系。如在家庭中,中国人很“无私”;而在外,有可能损人利己。

(二)“自我主义”不是“自私主义”,但有“自私”倾向

1. “自我主义”不是“自私主义”

当前学界将“自我主义”理解为“自私主义”。如马戎认为在传统的中国,最核心的是个体的私利,因此,“以自己为中心的‘自我主义’的思维方法,只能是期望其他人都服从自己”[2]。沈毅认为:“‘自我主义’意即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3]廉如鉴认为:“‘自我主义’就是对中国人为何自私、自私的表现做出的一种理论上的概括和解释。”因此,“‘自我主义’理论可谓是对中国人自私性所作的最系统、最强烈的批判。”[4]“费孝通提出差序格局的初衷就是为了解释中国人的自私性”,“差序格局认为中国人是自私的”。[5]潘建雷认为:“‘自我主义’和‘独夫品性’都属于‘绝对自私论’。”[6]之所以有上述的看法,是因为他们认为费孝通说了下面这句话:“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可惜的是,他们对这句话的前言后语没有注意。在这句话前,费孝通说:“我们一旦明白这个能放能收、能伸能缩的社会范围就可以明白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私的问题了。”在这句话后他接着说:“这和《大学》的……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在条理上是相通的……把群己的界限弄成了相对性,也可以说模糊两可了。”[7]在费孝通来看,“自我主义”强调从“己”出发,沿着血缘关系进行伸缩。它要表达的“公”与“私”之间是相对的。进言之,“自我主义”不是“利他主义”,也不是“自私主义”。事实上,费孝通是针对当年“中国人是否绝对自私”问题而提出“自我主义”概念的。对此,他是不承认中国人是“自私主义”的。相反,他认为中国人是“公私相对”的。

2. “自我主义”内含“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自我主义”虽不是“自私主义”,但内含“自私”倾向。[8]“自我主义并不限于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的杨朱,连儒家都该包括在内。杨朱和孔子不同的是杨朱忽略了自我主义的相对性和伸缩性。”[9]从“并不限于”的用语来看,费孝通认为“自我主义”包括“杨朱的个人主义”和儒家正统思想。而杨朱的个人主义是一种不损人的“自私主义”。“杨朱式的个人主义,是一种不损人的唯我主义,自我的保全、个人的利益最为重要。”而“杨朱式的个人主义”就是许纪霖所说的“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在传统中国,一直强调“君子”与“小人”之别。“君子”要求去“私欲”,存“大我”;但“小人”无法做到“圣人”之道,有“私欲”。从逆向思维来看,正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倾向,所以历代王朝才要以儒家正统思想来压制它。“以物欲享乐为先的杨朱式个人主义,除了在战国、魏晋和晚明这几个乱世之外,皆无法在社会上具有正当性,但作为一股潜伏的暗流,一旦儒家正统思想崩盘,便会迅速在现实中蔓延,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流意识形态。”[10]可谓儒家与杨朱是一明一暗的。换句话说,“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一直都存在,只是被主流价值观压制,一旦主流价值观崩溃,它就可能释放出来。

(三)“自我主义”中的“克己”

在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有个中心,且以亲疏远近和亲疏有别的原则来处理人际关系。这种“自我主义”有照顾“自家人”的倾向。“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换言之,“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这时,如上文所说,需要儒家思想来压制“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且最终要将此“压制”落实到个体身上。这就是“克己”。“他(孔子)先承认一个己,推己及人的己,对于这己,得加以克服于礼,克己就是修身。”“所以可以着手的,具体的只有己,克己也就成了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他们不会去克群,使群不致侵略个人的权利。”“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即“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身为本’”。[11]

怎样“克己”?事实上,“克己”不仅是“自我克制”,而是需要外在力量来“克己”。余英时指出:“儒家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即个人的价值自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伦秩序。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层次又是一以贯之的,人伦秩序并不是从外面强加于个人的,而是从个人这一中心自然地推扩出来的。”[12]简言之,“克己”就是要将外在规则(伦理)内在化。那么,怎样实现这种外在的内在化呢?事实上,个人是共同体的各种“规则”中“染化”出来的。如一个小孩怎样对待路上别人丢失的财物时?他可选择占为己有或归还人家,后者是“克己”。那么这个小孩是如何“克己”的,一般是村落长老(爷爷)在日常生活中就告诉他,不能捡不义之财。在传统上,爷爷式的教化是“克己”的主要力量。

“自我主义”的自私倾向主要受到家族组织的血缘性和地缘性制约。前者是伦理作用的基础,后者是熟人社会形成的条件。这些都是套在“自我主义”头上的紧箍咒。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是“群我主义”,“以‘群’为重,以自己为轻”。因为有“群”的存在,就有“群”的规范,就有“群”内所有人都认同的地方性知识,有了一己一家必须遵循的规矩。[13]“自我主义”中的 “自我”会受到“群”的约束。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农民被土地束缚,其生产和生活的半径主要在家族式的熟人社会中进行,因此,“家族主义”能克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但是一旦走出“家族”而进入“陌生人社会”的话,就可能走向“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在宗族内部,为了“公”的整体利益,个人是不能过于彰显“小私”的利益。但在家族外,“小私”就有着极大的冲动性。对此,林语堂认为:“他们(中国人)系心于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此种只顾效忠家族的心理实则为扩大的自私心理。”[14]由于传统农民被捆于土地上,较少流向“陌生人”社会,因此,这种“扩大的自私”不是常态。但今天的农民挣脱土地的束缚,走出村落,没有了传统共同体(大我)的约束,“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还能克服吗?在回答此问题前,还得考虑另外一个“大我”——“国家”约束的演变。

三、 集体化下的“革命式集体主义”

(一)“革命式集体主义”的建构

“革命式集体主义”是国家通过阶级斗争方式进行建构的集体主义。在经济上,化私为公;在意识形态上,试图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毛泽东时代的集体主义,作为一种战争年代遗传下来的革命集体主义,有一套关于‘大我’的类宗教意识形态,在义理层面是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在现实层面是以‘人民’为名义的国家整体利益。”这种“革命式集体主义”是建构的,不仅要否定家族式集体主义和“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而且要重释“大我”与“小我”的内涵,最终要构建出“国家”的“大我”。因此,在集体化时期,“大我之下没有小我,个人的欲望与利益甚至成为一种原罪”[15]。国家通过文化构建使“革命式集体主义”具有价值的正当性。在革命中,国家推动了家庭的私人化,即将家庭从亲属关系的结构中分离,但是,又将家庭带入革命建构的集体中来。[16]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将小农纳入无所不包的政治体系之中,其实质是一个“国家覆盖社会”的体系。这时,国家权力几乎可以达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直达人们的灵魂深处。农民集体生产、共同分配,“集体”成为农民唯一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因而,农民的行为逻辑由国家和由国家建构的“集体”所塑造。换言之,“革命式集体主义”是国家强制推动的,而不是农民自愿形成的主义。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17]于农民而言,“革命式集体主义”体现为国家意识,未必会成为他们内心自觉的思维与行为的逻辑。

(二)“表述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背离

“表述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概念是黄宗智提出的。“表述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在集体时期经常出现背离。在公开场合,农民的行为符合集体主义的逻辑要求,但私下里仍延续着传统一贯的行事风格,其“隐藏的文本”与“公开的文本”不一致。[18]农民“口头上是‘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实际则‘身在曹营心在汉’,‘两种劳动’(集体大田劳动与自留地劳动)‘两样干劲’(叫做‘生产队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表面干集体,心中想自由”[19]。从农民处理与集体关系来看,“与传统时期不同的是,公社时期农民的‘私’观念往往是在‘公’意识的掩盖之下而真实的存在。”[20]可见,集体化时期,农民在公开场合所表现的集体主义行动逻辑是一种“表达性现实”;而诸如“损公肥私”“瞒产私分”和“闹单干”等行为是一种“客观性现实”。[21]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背离”呢?“革命式集体主义”是国家强制建构的,并非农民意志的体现。此外,虽然家庭的生产资料基本归公,但是家庭作为生活的基本单位依然存在。只要家庭作为“私”的单位能保留下来,那么,以“家庭”为中心的“自我主义”的逻辑就会起作用。“农民的行动一般以家为界线,凡是自家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农民会做得很好,而公家的事情,则与己无关。”[22]集体化是国家强制下的“化私为公”,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公”与“私”混为一体,即“公”就是“私”,“私”就是“公”,这样,“化公为私”就顺理成章了。“大家混在一起吃‘大锅饭’,公私你我都不分;我种的庄稼,别人收获;我卖的粮食,钱却不归我得;我的东西,你可以随便拿走;你欠的账,我替你还。”[23]事实上,这种“背离”是“革命式集体主义”与“自我主义”之间的博弈。其博弈结果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强度,当阶级斗争强烈时,“革命式集体主义”全面压制着自我主义;相反,当阶级斗争弱化或取消,“自我主义”就可能浮出水面。

(三)“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压制:“教育农民”

如何克服农民的“自私主义”的倾向?一方面,扩大“公”的规模和程度,即“一大二公”,从而压缩“私”的发展空间,如取消自留地;另一方面,加大阶级斗争的强度,将“私”的问题上升到两条道路的斗争。“不断地进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不断地对农民进行改造,逐渐树立了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农民的集体主义观,他们采取普遍性的集体主义的行为取向。”[24]在生产领域和意识形态中,“公”压制着“私”,使“私”没有发展的空间。但这种行为打击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于是,1962年“农业60条”规定将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25]。此后,恢复了自留地和准允养少量的家畜。这种“公”对“私”的让步却使农民有了“唯我式个人主义”的倾向。

如果任由“私”的发展,那么就会危害到人民公社这个“公”。怎样压制这种“私”的发展呢?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26]中国共产党坚信:“这些人原来都是受苦人,只要对他们进行细致教育工作,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他们是会醒悟过来,坚决同阶级敌人决裂,回心转意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的。”[27]总之,集体化时期,“唯我式个人主义”依然存在,只是被阶级斗争压制。这样,一方面维护了“革命式集体主义”的存续;另一方面, 使“唯我式个人主义”在有限的空间里发挥作用。进言之,人民公社的“大公”有限地承认了家户“小私”,使得人民公社能够存续。

(四)传统共同体消解的“后遗症”

革命改变了“差序格局”的运行机制,从而重塑“公”与“私”的关系。[28]集体化时期传统共同体被破坏,个人从共同体中解脱出来,但是并未发展到“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这是因为受到“革命式集体主义”的抑制。改革开放后,“革命式集体主义”消解,传统共同体又被破坏。此时,个人既不能在传统共同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又不能在“国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一旦让这些被“共同体”与“国家”所抛弃的人进入市场社会后,就有可能走向“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被各种瓦解了的共同体抛出来的个人,特别是年轻的一代人,实现了‘以自我为中心’,却找不到与公共生活、公共社群的有机联系,因而也无从产生社会所需要的相应担当。”[29]集体化时期,传统共同体的解体并未导致“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浮现,这是因为有“国家”的压制。但是,改革后,随着“国家”从私人领域中退出后,传统共同体的消解意味着“小我”没有任何的约束。

四、市场化下的“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一)“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浮现

虽然“自我主义”暗含“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但被各种“大我”所约束而未浮现,但是,在市场社会中,由于“克己”的外在力量(大我)消失,“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开始浮现。“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是由许纪霖提出的,是指以自我为中心,以物欲为目标,缺乏公共责任,是一种自利性的人生观念和人生态度。它是当代中国所出现的个人主义,并非西方那种具有道德自主性的、权利与责任平衡的individualism,而是一种中国传统意义上杨朱式的唯我主义(Egoism)。他将中国人的“我”分解为“小我”与“大我”。而“小我”与个人的私欲有关,是一个本能的自我,“大我”是在精神上被提升了的自我。“小我”是一个封闭系统的个人之私,具有相对固定之内涵,但“大我”是一个开放系统的自我,具有无限的自我扩展潜能,可以从家、国扩展到天下,从现实社会的群体到超越世界的人类、自然和宇宙。大我的扩展越大,其“公”的性质就越大,就越具有超越的意义。自古以来,“小我”的价值只有放在“大我”的意义框架之中才能实现。但是,近代以来,“大我”开始解体:从晚清到五四,“天理”被“公理”取代,“大我”从超越的形而上世界变为世俗的人类、国家与社会,逐渐失去其神圣性和终极价值。1930年代到1970年代,国家成为唯一的“大我”,吞噬了“小我”;1980年代以后,国家作为“大我”开始解体,“小我”作为最重要的主体崛起,但人类与社会并没有随着国家“大我”的解体而取而代之。当各种“大我”一一失落之后,“小我”最终便演化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30]

(二)导致“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浮现的原因

“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浮现,首先是“大我”的消解,然后是“小我”被释放出来,最后,“小我”没有了“大我”的约束就异化为极端自私的个人。可见,“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是否浮现取决于“大我”的约束,有“大我”的约束,“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浮现的可能性就小。现在的问题是,导致“大我”演变或消解的原因是什么?第一,思想启蒙的作用导致“大我”内涵的变化。明代至民国时期,关于“天”与“人”关系的思想开始演变,由“天理”变为“公理”,从而导致“神圣世界”向“世俗世界”转变,即由以“天或神”为中心的世界逐渐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第二,“革命”的作用导致“大我”内涵的变化。晚清至改革开放前,民族危机与国家振兴是这个时期的主题,此时,“世俗世界”拉向“政治、权力世界”。因此,在思想启蒙与“革命”的共同作用下,“大我”由“神圣世界”向“世俗世界”,再向“政治世界”的转变。“大我”演变也推动着“小我”的变化。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启蒙导致“小我”从“个人发现”到“个人崛起”;而在“革命”中,“大我”全面压制“小我”。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私人领域中退出,国家作为“大我”被消解,“小我”重新崛起。总之,改革开放后,随着“克己”的外在力量的传统共同体和国家从私人领域中的退出,“自我主义”只会“缩”,不会“伸”,即人不会“推己及人”了。当“自我主义”也只剩下一个“己”的时候,它就可能演变成“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三)“市场”在“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发展中的作用

“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浮现是因“大我”消解所导致的,似乎与“市场社会”无关。但是“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在今天的市场社会中为什么会愈演愈烈?笔者认为,“大我”的消解去除了套在“小我”头上的“紧箍咒”,使得“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浮现;而“市场”则刺激了“小我”的发展,“农民被卷入商品经济与市场中,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享受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31]第一,市场社会是一个世俗化社会,而世俗化的社会是一个以金钱和权力为中心的社会。在世俗社会里,个人的“私欲”和“功利”具有价值的正当性。第二,市场社会是全面商品化社会。在商品化社会中,人的“私欲”和“追求功利”被释放出来。因此,个人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物欲的、功利的关系。第三,市场社会被物欲化的消费主义所笼罩。消费主义型塑个人的自我形象和自我认同。第四,市场社会是人口流动大的“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血缘、地缘关系难以形成,伦理、道德失去了作用。

“市场”不仅使个人的“私欲”具有正当性,而且刺激着个人释放“私欲”及创造出满足个人“私欲”的物质条件。可见,“市场”刺激着“小我”的发展。但是,“市场化”不是“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不能推论出,只要是“市场社会”就会有“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产生,也不能推论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产生必定在市场社会中。“市场化”只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产生提供了可能或土壤。也就是说,即使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若没有约束“小我”的“大我”,也有可能演变成“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因此,“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产生,一方面,束缚“小我”的“大我”被消解;另一方面,在法律不健全或有法不依的情况下,市场中“私欲”无限扩大的“小我”就会走向极端,从而演变成“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五、结语

在今天的市场社会中,“唯我式的个人主义”的产生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首先,传统的“自我主义”本身具有“自私”的倾向,一旦不“克己”或者“克己”的共同体被解体的话,就有可能走向“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其次,集体化时期,传统共同体被破坏了,这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产生解除了“大我”的束缚。但是,“自我主义”并没有发展到“唯我式的个人主义”,而是走向“革命式集体主义”。在“革命式集体主义”中,国家成为唯一的“大我”,而具有“私欲”的“小我”被否定和压制。这样,至少在公共场合下,“唯我式的个人主义”未能浮现。再次,改革开放后,国家从私人领域中退出,“小我”从国家“大我”中解脱出来,同时,市场不仅肯定“小我”价值的正当性,而且激发“小我”的发展。在法律不健全或有法不依的情况下,市场中“私欲”无限扩大的“小我”就会走向极端,最终滑向“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注释:

[1][7][9][1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29,30,29,28-36页。

[2] 马 戎:《“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中国人行为的解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 沈 毅:《“家”“国”关联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兼论“差序格局”的宏观建构》,《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4] 廉如鉴、张岭泉:《“自我主义 ”抑或“互以对方为重 ”—— “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一个尖锐分歧》,《开放时代》2009年第11期。

[5] 廉如鉴、戴 烽:《差序格局与伦理本位之间的异同》,《学海》2010年第3期。

[6] 潘建雷:《差序格局、礼与社会人格——再读〈乡土中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8] 何朝银:《“差序格局”的本意与延展》,《中国研究》2017年第1期。

[10][15] [30] 许纪霖:《大我的消解:现代中国个人主义思潮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26期。

[12] 余英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载《余英时学术思想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年,第215页。

[13] 赵晓峰:《公私观念与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4] 林语堂:《吾国与吾民》,黄嘉德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年,第149页。

[16][31]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 》,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56,260页。

[17][24] 郭星华、汪永涛:《农民行动逻辑的演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 期。

[18] 吴理财:《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9] 温 锐:《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关于农村集体化运动与中国农民研究的反思》,《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 期。

[20] 邱梦华:《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的变迁——基于农民合作的视角》,《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6 期。

[21] 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6-94页。

[22]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1期。

[23]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91页。

[25]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628页。

[26]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7页。

[27] 南方日报农民版编辑部:《农村阶级斗争问答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0页。

[28] 何朝银:《革命中的差序格局——以土改时期的义序为例》,《东南学术》2019年1期。

[29] 许纪霖:《世俗社会的中国人精神生活》,《天涯》2007年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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