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9-03-23
(国办发明电[ 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 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发生疫情的省份,要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溯力度,努力查清疫情来源和传播风险。各地要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的链条。要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要进一步畅通疫情举报渠道,公开疫情举报电话,及时核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可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要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三、加强畜禽调运监管。发生疫情的省份及相邻省份,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禁上生猪跨省外调,对生猪产品调运继续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他省份调运生猪不得经过发生疫情省份。要完善活畜禽长途调运监管措施,切实加强调运监管,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建立健全活畜禽承运车辆监管制度,承运车辆统一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对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进行调运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严格处置,不得劝返。
四、严防外来疫病传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内防外堵,密切配合,加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非洲猪瘟防控,切实防范外来疫病传入。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快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严防来自境外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入境,发现走私猪肉产品的,要监督销毁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强国际运输工具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林业草原部门要强化边境地区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口岸和港口的监管,对进口生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做好监督、检查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飲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五、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相关金融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对符合理赔条件的养殖场(户),各保险公司要迅速足额理赔,帮助养殖场(户)尽快恢复生产。要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强化产销对接,推动建立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确保肉品市场供应。要提升市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肉品地方储备制度,通过储备吞吐切实保障应急调控需要。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屠宰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要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供港澳活猪调运的具体监管措施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确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保障供港澳活猪安全稳定供应。
六、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培训,有序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要强化财政经费保障,及时兑现扑杀补助资金,足额拨付监测、排查、消毒等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要强化基层兽医实验室、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要聚焦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和综合防治等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防控非洲猪瘟的经验做法,加强防控及检测技术交流与合作。要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提升从养殖到餐桌全程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要组织当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草原、公安等部门,会同海关重点检查防控责任和关键措施落实、应急工作开展以及保供给等情况。农业农村部要牵头组织,会同应急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视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地区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另外,当前已进入动物疫病高发期,各地要在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