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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实务认定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9-03-22陈奕欣

卷宗 2019年8期

摘 要:经验法则是法官判案时常运用的手段,但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对经验法则认定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不符合社会群众认知的问题。本文拟从彭宇案入手,对此案法官在事实推定中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进行对策分析。

关键词:经验法则;事实推定;自由心证

南京彭宇案,自2007年发生至今,学界一直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探讨与反思,其中不乏关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社会导向的探讨,而在其中争议最大的,可谓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官在事实推定中的经验法则运用的极大反响。本文针对这一争议点,对于实务界中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现状以及矛盾点进行分析,并对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协调。

1 对彭宇案法官使用经验法则的辨析

在彭宇案中,彭宇与原告各执一词,没有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证,在这时,法官选择了优于证明责任的事实推定,并将自由心证公开,而正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于事实进行的系列推定,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成为了学界讨论最为广泛的问题。

在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多次運用“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词语,强调其推论的逻辑性,使大家信服。在法官判案的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不依赖经验法则进行分析,经验法则构成了我们对于事物的认知,是保证说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经验法则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上的意义在于,经验法则可以将已知事实与未知的事实相联系,当存在某个已知事实时,可以通过经验法则推定出未知事实存在与否。[1]但在此案中,社会各界对法官所适用的经验法则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例如,判决书中指出,“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就说明了法官认为仅仅是扶起老人就不算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现实生活中的热心肠不会这样做。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群众的认知的,从个体差异来看,每个人的价值观是不同的,彭宇完全可能因为害怕撞人者的报复,甚至是由于其根本就没看清撞人者,而导致其没有进行此行为;从社会道德分析,无论怎样的救助形式都应该被鼓励。

再如,“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的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法官所依据的见义勇为者在原告家属到来之后就应离开,更别提借款。这显然也是误读了社会经验,经常有人会抱有好人做到底的想法,借款也可能是因为家属因为担忧顾不上繁琐的手续,或者是根本没带够钱,让彭宇先为其垫付,之后的二百元钱可能因为数额较少,而不被计较,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并也是被群众所普遍认同的,做好事本来就没有标准,依个人心性而定。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件中法官所依据的经验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例外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以此为小前提对事实进行推论,也就使得其正当性得不到肯定。

2 实务中法官所依个人经验与经验法则的差异

经验法则作为一种无需证明即可适用的人们的普遍认识,在判案中具有重要意义。经验法则一定是人民普遍认可的,不会发生争议的事实推定的大前提。但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判案是通过自己对于经验法则的认识,而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每个人对于事件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情况,法官其并不能完全做到了解社会大众的普遍心理,因此,就可能会出现判案依据的经验法则并不符合群众的普遍认识,也就是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从而使得案件产生争议。正如彭宇案中,法官所依据的“见义勇为做好事应当是抓住撞人者”,“被告如果是做好事,那么其就应该在原告家属到来后离开”,“陌生人之间不会轻易借款”的事实,是法官自己对于社会经验的判断,但在这三种情况下,结果都可能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性格不同或者认识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差异,法官所依据的经验无法作为具备高度盖然性特点的经验法则来进行事情推定。

经验法则必须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不能掌握一个准确的标准来衡量其可靠性,而这也就造成了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的问题。在陈科法官随机对100起案件进行的调查中,有63起案件存在着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况,而其中只有4份判决书是运用了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而另外59件都是通过证明责任进行判案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司法中事实认定困难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遇到认定困难时,法官更倾向于运用争议较小的证明责任方法进行判决。[2]

事实推定本就具有或然性,加之法官的个人经历以及归纳逻辑的差异,使得经验法则在运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具有主观色彩,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甚至社会大众的不满,从而使得舆论发酵,法官更加不敢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相比之下,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再选择运用事实推定下位的证明责任来判案,成为了实务界无可奈何的事实。

3 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协调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该做的是保证经验法则的适用合理性,为此,法官就应当做到克服由于自身心性、经历以及环境的非理性因素,尽量做到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作为经验法则衡量案件。并加强审判中其他程序的制约作用,从而充分完整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

1)保证当事人的质疑权与证明权。正因为法官个人经验的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的发挥。当事人的质疑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对基础事实的辩驳,而是对经验法则的辩驳,三是对推定事实的辩驳。大多数情况下,对前两部分的辩驳更有意义。因此,一是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可就此提出反对意见。同时,对于当事人收集确有难度的证据,法官应当确定一定程度的协助规定,以避免由于能力的缺陷导致证据不足,难以判断。二是允许当事人对于经验法则提出质疑,可以有效的限制法官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偶然性,并可以发挥辩论主义的优势。

2)对法官进行培训,定期开展研讨会。经验法则的误用,根本上来源于法官个人原因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可能是由于成长环境的不同,性格的不同,价值观的不同,或者是知识与经验素质的差别。我们不能否认,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我们没办法保证每个法官都具有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判断归纳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培训与教育,例如,定期选出适用经验法则的经典案例进行宣讲,或下放各级法院进行学习;组织法官群体召开研讨会,交流判案过程中的认识与体悟,相互学习进步。

3)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原则的实践推行。目前,我国已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报等途径支持裁判文书的公开,使得社会大众对审判进行监督,也对社会大众进行了教育。而我们要求不断推进审判公开,也是对审判的负责,对法官的监督。审判工作不能被舆论裹挟,但法官应当做到,考虑道德观念、社会经济政策、文化传统等因素。否则,可能会超出人民的预期,使人民对司法缺乏安全感。[3]

4 结语

彭宇案不但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经久不息的探讨,这是空前的,也是必要的。就经验法则来说,其不但具有本质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还具有由于个体不同的差异问题,在法官判案时,这种情况不可避免,但司法应当努力消弭因法官个体认识不一致而对事实认定产生的影响,谨慎对待经验法则,以保证判决的实质公正与司法的权威性,并为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J].法学,2008(8):138-152.

[2]陈科.经验与逻辑共存:事实认定困境中法官的裁判思维[J].法律适用,2012(2):104-108.

[3]熊德中.事实推定的实务探讨——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4):139-143.

作者简介

陈奕欣(1998-),女,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