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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微信空间的隐私侵权与信息保护

2019-03-22荣放达张智梅

传播与版权 2019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自律微信

荣放达,张智梅

(1.中国地质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武汉纺织大学,湖北 武汉 530200)

大数据是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云计算、云存储、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品种繁杂的无穷数据。由于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自从2011年1月21日开始,微信已成为全民级的移动通信工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据腾讯 2018年一季报数据,微信及 WeChat合并MAU达到10.4亿,日均发送微信次数为380亿次。庞大的用户群积累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公众的衣食住行、社交活动等事无巨细皆被追踪记录,留存在大数据库里,隐私权从现实生活转移到虚拟生活中。微信个人空间信息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属于半私密半公开的网络社交空间,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生活,朋友圈信息从个人空间传入公共领域,这些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是否需要以“隐私权”的名义来保护?如何界定?微信空间的隐私侵权与传统的隐私侵权有何异同?这些都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问题。

一、微信空间隐私权的界定

(一)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的概念早在1980年,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其文章《论隐私权》中提出,他们把“隐私”定义为“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权利”。[1]目前国内对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隐私权是法学名词,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主要有四种类型: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微信作为通信工具的一种,其隐私侵犯主要是对个人通讯秘密权的侵犯,同时也涉及情报保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微信空间的隐私信息作为私人生活秘密的一部分,理应受到保护。用户通过微信空间发布的信息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一类是用户主动上传或分享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其中包含了家庭成员、住址等隐私信息;另一类是用户使用微信时会被动泄露实时的地理信息、活动轨迹等信息。

隐私权的涵义并非一成不变,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既有人格属性,又有一定财产属性,如有人在互联网上不经他人许可非法窃取、擅自买卖他人隐私信息等。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由于其具有海量、隐匿、虚拟、开放、互动等特点,使得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属性及侵害后果都产生了一系列变化。私人领域到底包含哪些范围? 其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3]

(二)隐私权的主体与客体

关于隐私权的主体,目前学术界对于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争议。由于微信的使用主体是自然人,因此本文界定其隐私权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微信的主体就是微信的用户。对微信用户的隐私侵犯,既有物质的损害,也有造成人格和情感的损害。对微信隐私的保护,既是保护用户的物质利益,更是保护用户的精神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就是隐私。有专家指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4]也就是说,隐私权的客体可以分为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两种。前者指的是权利主体自身以及生活的隐私范围,如个人住所、信件、日记等。不管其内容是否涉及隐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后者指的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资料,如记录在微信个人空间里的出生年月、工作地点、职业收入,以及婚姻家庭、交朋结友等方面的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随着云计算、社交媒体等的发展,网民数量快速增长,个人数据信息海量扩大,经过大数据处理分析,一些以前看来似乎没有价值的个人信息变得有商业利用价值。还有一些之前看来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因为他人的非法利用,如打车住宿、旅游购物等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进行非法买卖而形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些信息既包括个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也包括商品购买记录、交友聊天痕迹、网络浏览痕迹,以及金融数据、身体数据等网络信息,这些形式多样的数据大大扩大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同时,在这个信息泛滥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客体也变得更难界定。这些浏览记录、生活轨迹、身份信息等在大数据时代是否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再加之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研究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都还很欠缺。因此,目前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造成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却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该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必然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因此,大数据时代,扩大隐私权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显得十分重要。

二、微信空间隐私侵权的主要特点

(一)隐蔽性

网络本身就是个虚拟空间,网民真实的身份被网络代码所替代,成为一种符号。用户在交流中不清楚对方的情况,往往察觉不到自己的隐私正在被侵害,侵权开始时间也很难知晓,因此被侵权者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救助。在微信中,注册账号不需要实名,意味着意图侵害他人隐私的人会隐藏自己的身份,以某种方式进入受害者的朋友圈里。受害人朋友圈里的各种隐私都会因此被侵犯。而当受害人意识到隐私被侵犯时,想要找到侵犯者,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很多用户甚至会无意中侵犯他人隐私,自己却无法察觉。比如曾经有一位医生,和同事在微信中讨论自己某个病人的病情,并将讨论结果发到朋友圈里。他本想通过自己的新发现帮助朋友圈里的好友们,谁知那个病人也在自己朋友圈中,看到了他的文章,认为该医生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泄露他的病情。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决断。

(二)技术性

在大数据技术环境下,网民的聊天购物、衣食住行等个人信息都被记录保存,并可能以数据形式被他人收集利用。各类应用软件对社交网络用户信息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也加大了社交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的潜在隐患。侵权者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入用户的私人空间。而不具备相关技术的受害人,只能束手无策,维权更加无从谈起。而针对这种技术犯罪的监管和防范,比一般的侵权行为要困难得多。早在2012年,就有黑客发现了微信密码漏洞,通过破解腾讯CEO马化腾、著名主持人、明星等名人身边的微信账号,和这些名人来了一次“近距离”对话。他利用微信重置密码的漏洞,因为发往手机的验证码往往是4—5位纯数字,经反复测试发现,范围都在1000—20000之间,那就意味着,只要尝试19000次,3分钟就能得到一个正确的验证码。在更改登陆密码后,通过微信自带的离线消息查看功能,就能查看到所有好友,关系网瞬间被曝光。虽然重置密码的漏洞被修复,但因微信泄漏隐私的事件并未停止发生。

(三)广泛性

这里的广泛性指两个方面:受害者群体的广泛和隐私传播的广泛。受害群体的广泛,是由于互联网使用人数众多,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被侵犯者。在2018年3月发生的脸书平台用户数据泄露丑闻中,一家名为“剑桥分析”的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了近5000万脸书用户的数据。2018年1月1日,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公开指责了微信隐私安全问题:“我心里就想,马化腾肯定天天在看我们的微信,因为他都可以看的,随便看,这些问题非常大。”这一指责引发了9亿多微信用户对自己隐私深深担忧的大讨论。之后,微信团队回应称“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上”;微信不会将用户的任何聊天内容用于大数据分析。[5]微信团队到底有没有窃取用户的隐私,这个目前尚无证据,尚无定论。但公众对微信隐私保护的怀疑和担忧是客观存在的。

隐私传播的广泛,是指在网络空间里,整个世界是相互联通的,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信息或者评论如果造成侵权,其影响无疑是极其巨大的,甚至难以挽回。微信用户发布或转发信息一般不会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前审查。朋友圈虽然只局限于好友之间,但转发后非好友同样可以看到这些信息,看似封闭的朋友圈实际上是开放的。只要在微信上发生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迅速波及开来,影响广泛。

三、微信空间隐私信息保护路径

对于微信隐私的保护,要从立法、行业规范、用户隐私保护意识等多个角度来着手。依据网络隐私侵犯的特点,对症下药。

(一)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不够重视的,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虽然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这些保护大多数停留在原则或精神层面上,大多数比较空泛、模糊、缺乏具体的条文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具体的保护救济措施也还不完善。因此,公民的个人隐私在受到侵害时,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给公民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困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我国的宪法缺乏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这是一大缺失。2010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有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侵权案件明显增加,其危害程度显著提高,使得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更为急迫。“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隐私权在哪里”,是2015年博鳌亚洲论坛上的热门话题。2016年9月,“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保护”成为北京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暨高峰论坛的热议话题。虽然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重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保护,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立还很不健全,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要求,急需制定全国性的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网络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6]

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美国是最早用立法来保护隐私权的国家,也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发布了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这份《白皮书》指出,“大数据正改变世界,但它并没有改变美国人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平或是防止歧视的坚定信仰”。[7]目前美国已经有数十部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有关的法律,如《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仅加利福尼亚州就有25部以上关于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法规,这些隐私权保护法强调个人权利、商业利益、表达自由之间的权利平衡,体现出针对重点,分行业、分部门专门立法的特点。[8]2018年3月,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就5000万用户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向用户道歉。2018年4月10日,扎克伯格在媒体“长枪短炮”的包围下接受了44名参议员近5小时的“拷问”,回答了参议员们尖锐的质疑。一直以正面形象出现在媒体中的Facebook,也出现了隐私泄露问题。如果微信出现类似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也需要完善法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二)行业要加强自律

行业自律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环节。从目前网络上发生的一些隐私权纠纷来看,网络运营商往往以中立自居,将责任推给侵犯他人隐私的用户。行业自律指的是业界在收集、公开、交换、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要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网络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信息的发布者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按理说运营商确实没有责任。但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九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因此,网络运营商应主动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保护,而不是事后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近年来,网络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促进了相关行业自律规范不断完善。2012年1月,腾讯、网易、新浪、百度、即刻搜索、盘古搜索、奇虎360、盛大文学、搜狗、宜搜、易查无限、中搜12家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提出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现在很多网站根据公众的呼声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始重视隐私权保护,并在公众使用该网站时附上相关声明,表明该网站有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以及免责条款,并尊重个人意愿。但是,很多网站又规定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有关信息,就不能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这实际上并没有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保护用户隐私。

网络环境下,保护用户隐私,仅仅针对微信是不够的,要让整个社交媒体行业自律起来,建立行业自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监督每一个业内单位的行为。有社会责任的新媒体单位有义务通过通知、提醒、信息发送等各种方式,向全体用户普及相应的媒介传播知识(包括传播平台、传播过程、传播效果、传播技术等)。掌握数据库的单位应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并采取有效手段保护这些数据,各种应用软件在供用户使用时,除了明示隐私政策这一必要的程序外,还应尽量让隐私政策简洁、明确、公平,确保不存在有碍公允的格式条款。[9]社交网站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及釆取先进的隐私保护技术,来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如在政府的支持和影响下,英国成立了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监看基金会(IWF)。该基金会已经与包括内政部互联网工作组、全国打击高技术犯罪署、全国犯罪调查署等有关部门在内的40多个司法警察组织建立了联系人制度。在建立“通知删除”机制的基础上,基金会还每月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下达过滤关键词表,尽量避免公众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非法信息。美国一贯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核心、以立法规制为辅助的宽松政策。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自律模式的有效实现,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网站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民隐私保护也不够重视。此外,现阶段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还缺乏专门法律,导致行业自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国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既要健全相关法律,又要加强行业自律。

(三)个人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和媒介素养

防止隐私的泄露,最重要的是增强用户自身保护意识。用户平时也要加强学习,了解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基础技术,培养隐私保护意识,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隐私;保护自己的同时,不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的行为。还记得网易云年度总结和支付宝年度账单吗?殊不知,这些信息的总结,说明我们的隐私完全暴露在了网络里。网易云暴露的个人性格、癖好,支付宝暴露的财务状况、信贷能力,说明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盛行的年代,我们确实已经毫无隐私可言,在网上形同“透明人”。除了微信、支付宝、网易云,还有数不胜数的app在安装使用的时候,都要求同意授权,并访问安装人的地理位置、相册、通讯录等。而平时不经意间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对自己个人信息、地理位置的过度暴露,以及参与各种平台的抽奖,推销留下的手机号码、姓名,都使得信息可能流入黑市。为了快捷便利,为了获取更人性化的服务,我们在数据时代不注重保护个人隐私。这些问题反映出大众隐私保护意识的薄弱,将自己的隐私随意发布到网上,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隐私已经被泄露。此外,从长远来看,社交网络时代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十分必要,以提高网民认识媒介、合理使用媒介的能力。政府、学校等部门应着手从幼儿园开始,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媒介素养教育,以及公民责任意识和隐私保护教育,使其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优质公民。

总之,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微信的功能也在不断增加和完善。未来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将会进一步深刻而广泛地影响人们的生活。目前,微信已经反映出的侵权问题,背后既有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也有微信自身的技术缺陷,更有广大用户媒介素养的不足。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健全和完善我们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增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提升公民新媒介素养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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