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办刊视域下的学术期刊编辑加工
2019-03-22谢明俊
谢明俊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广西 玉林 537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编辑出版领域也不例外。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依法办刊早已成为编辑出版的业内共识。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开始实施,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国家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1]应该肯定的是,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依法办刊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不可否认,违反著作权法的情况还不时发生。在加工稿件时,编辑如稍有疏忽,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就会在无意中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不征求作者意见,按自身喜好对稿件进行随意修改;编辑没有尽到著作权法规定对作者的告知义务等。为此,学术期刊编辑有必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强化著作权法律意识,以《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编辑加工的全过程,真正做到依法加工,既能够维护编辑加工的权益,又能够履行好编辑应尽的各项义务。
二、学术期刊编辑加工时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体现依法办刊的环节
(一)与学术期刊编辑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学术期刊编辑加工相关的规范很多,这里阐述的只是有关法律范围内的规范,[2]主要有如下几种:
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就是版权法,其规定了出版者(编辑)、作者及读者的权利、义务,调整三者之间的著作权法律关系,规定了有关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3]
2.出版管理条例。和学术期刊编辑加工有关的管理条例主要是《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是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3.语言文字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等,强调的是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规定,有助于解决编辑加工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4.国际条约、公约。我国参加的与著作权相关的主要国际条约、公约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这些条约、公约在我国有效,对我国出版行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一些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相关的条款零散出现在我国的现行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当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文件也有一些相关规定。
(二)学术期刊编辑加工过程中体现依法办刊的环节
1.编辑论文修改权、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期刊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加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者可以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文章,有权保护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保证实质性内容不被歪曲或篡改。
2.署名权。作者署名有权选择不同方式、方法,可署真名也可用笔名,可以有多个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只是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并不是文章作者放弃署名权。
学术期刊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加工时,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1)准确并且完整地编发已经采用的文章;(2)准确地将作者署名放置在文章的明显位置;(3)保护作者论文实质内容的完整性,未经作者授权,学术期刊编辑不得对其文章观点进行修改;(4)履行通知作者义务,及时将稿件处理情况通知作者本人。
三、学术期刊编辑加工过程中应注意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编辑加工是对文章内容最细致、最全面的一次文字把关,编辑一方面不能以“文责自负”为理由推诿加工职责,也不能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文章进行随意删改,必须在尊重作者的同时履行编辑加工的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犯文章作者的著作权益。具体而言,学术期刊编辑在加工稿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辑加工在行使修改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作者对自己文章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文章作者对其主笔作品修改或者授权他人对文章进行修改的权利。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出版质量,法律赋予编辑人员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编辑加工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文章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科技数据是否出错;表达方式是否合理、准确等。具体操作原则如下:
1.有明显错误的内容必须改。有科学性错误的内容比如概念、图表、单位或数据标准等应该细心核实并改正,修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发表,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除了撤稿外还要对作者予以警示教育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要改,可删可不删的一般也不要删。有的内容没有错误,只是因为作者的阅历和理念各不相同,同一主题的文章行文的表达方式、作品风格不一样,只要主题明确、表达清楚,从尊重作者、倡导百家争鸣方面考虑,编辑一般不要按自己的理念和风格去作无谓删改。
3.不该改的地方千万不能改。有的编辑形成了“修改过度”的毛病,该改的改了,不该改的也改了,比如说一篇文章的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说是由作者自身的水平决定的,业内有“改错不改好”的说法,这种情况下有的编辑越俎代庖,不经作者同意就作实质性修改,美其名曰“帮助作者提高水平”。其实这样做无形中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不论文章水平是否提高,作者都不见得就同意这样做。
4.认真审核文章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主要是看文章是否有复制、抄袭他人成果的行为,这既是教育维护作者的需要,也是维护编辑部权益的需要。
(二)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著作权利中的基本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在编辑实践中由署名权而引起的争议还是不少的,因此在编辑加工时对有关问题要慎重一些。为了避免著作权争端,一定要有作者的书面授权,不可简单地按作者口头意思表示操作了事。
1.保证作者署名准确。在编辑加工时,注意内页、目录等中外文的作者署名信息是否一致,稍有疏忽就会出错,出现类似“何玉林”误为“何王林”的错误,或者产生是一个作者还是多个作者的争议。
2.合作作者排序及更改须经所有作者同意。有的文章是一个团队的科研成果,作者的署名顺序常常备受各团队成员的重视。首先应按照在原稿中确认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没有统一意见,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的规定,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三)编辑加工应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不能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1.对复制比的把握。现在不少期刊要求作者文章的复制比不能超15%或者20%这条红线,超过红线即视为学术不端,就是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劳动成果,不能发表。关于抄袭或者剽窃的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有关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汇编》(1999年),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都是指将他人作品内容窃为己有并公开发表。编辑加工文稿时有义务把关,掌握好学术不端的尺度,防止发表有学术不端嫌疑的作品。
2.核正文章的注释和参考文献。编辑加工时一般要对文章审读两遍。第一遍是浏览,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核实作者使用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发现有侵权问题应及时联系作者妥善处理。第二遍要逐字逐句地精读加工,要注意作者是否写清楚文献的作者、名称、出处、时间等。如果格式和要素不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结束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作为学术期刊编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认真学习并在编辑加工等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领会著作权法相关精神,严格依法办刊,尽量避免在编辑加工时出现侵权行为。既要维护编辑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编辑部的应有权益。国家立法部门也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做好立法、修法工作,给期刊、编辑、作者甚至读者各方的相关权益予以法律及政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