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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影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

2019-03-22

传播与版权 2019年11期
关键词:密钥服务器

关 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 100050)

点播影院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营模式,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了舒适、优质的放映服务,符合消费者的需求,顺应了我国观影业更新业态、文化创新、蓬勃发展的趋势,所以已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观影模式。但当这种模式被非法用于通过消费者有偿点播的方式谋取利益时,放映没有依法获得所辖点播院线提供的影片,其经营行为存在侵害电影作品著作权人或被逐级授权的后续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法律风险,影响了点播影院版权保护运营的正常秩序。

一、点播影院的盗版片源、克隆放映服务器及密钥的来源

(一)获取盗版影视作品的途径

点播影院经营性使用影视作品,盗版片源主要来自网络下载、个人私下贩卖及在正规影院盗录等渠道。以今年参与春节档电影高清盗版违法制作、传播活动的点播影院为例,绝大部分使用的是正规院线影城拷贝所制作的“准高清盗版电影”。其来源之一是:影城的放映主管向盗版团伙提供正版影片的片源,再由盗版团伙制作盗版影片后,有偿出售给点播影院;来源之二是:影院偷拍盗录后通过电商平台非法售卖盗版影视资源链接、网盘账号密码;来源之三是:从正规影院付费借出影片拷贝,在放映时用高清摄像机进行翻拍,并用专业软件进行修正,制作出的高清盗版影片等。

(二)硬件设备及密钥的获取

很多影城的服务器和放映机都会有一个升级的过程,但目前这些淘汰设备没有被彻底销毁或通过正规渠道回收,非法经营的点播影院可直接对其改造和破解,隐藏了服务器的身份,窃取正规影院播放密钥,重新注册克隆后的放映服务器,即可以直接放映“正版电影”。

二、未获得许可并合理支付报酬

上述点播影院通过消费者有偿点播的方式谋取利益时,为了降低成本、最大限度追逐利润,不愿意对版权投入常规成本,不愿意将版权纳入其商业模式中,不按点播影院技术规范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在未获得被授权院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影作品,导致无法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并将其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造成著作权人不能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点播影院非法经营过程中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脱离行业监管实例

在打击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中,马某予曾经营过影院,他曾利用自己影院的放映服务器制作的4部盗版影片,就被负责国内盗版影片追查的中宣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以下简称:质检所)通过数字水印技术锁定,进而受到处罚。马某予购买的序列号为A15591的电影播放器,早在2016年10月就被质检所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带有这台放映服务器专有水印号的高清晰盗版电影,但A15591服务器下载电影密钥时绑定的是空壳影院,无法核对服务器定位,便通知影片发行机构将该服务器的数字证书列入了黑名单,这样A15591号服务器永远无法以自己的身份下载电影密钥进行放映。可是,带有这台机器水印号的高清盗版影片仍然层出不穷,原因是它们复制了其他影院的服务器数字证书信息,并获取了该影院下载电影密钥的账户、密码,将服务器做了刷机,克隆出了A03784的服务器,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了放映服务器的身份信息,用其他正常备案服务器的身份获取了影片密钥,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定位该放映服务器而脱离了监管[1]。

在上述犯罪过程中,绕过版权管理技术措施,采用刷机行为隐藏服务器的身份、空壳绑定,使水印监测无效;破解密钥技术,跳过密钥验证过程直接提供服务器和放映机播放正版影片,逃避电影主管部门监管。

四、点播影院内的非法点播、放映行为涉及哪些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对于点播影院的新业态导致的新问题,需要准确界定相关行为的性质,以便找到在现行的法律中可以遵循的规则,如通过使用《著作权法》进行合理解释。

(一)侵犯复制权行为

点播影院没有合法的影片来源,将采用翻拍等方式制作的盗版电影作品拷贝到院内的服务器内,提供观影服务,该行为就是一种受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未经授权,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点播影院在院内所设置的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中,内置盗版影片,并以上传方式置于一个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当中,使公众可以在其营业时间内和影院内任何地点,通过点播界面,点播或者下载上述网络服务器终端存储的影片或提供链接指定的网址服务器终端存储的影片,进行有偿观影,该行为是一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若未经授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侵犯放映权行为

在点播影院内,如果没有搭建内网,而是配置了机顶盒、显示器、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营业时间内选择欣赏电影作品和时间、再现盗版视频网站中的电影作品,或直接向公众再现盗版电影作品等行为,并且不涉及将电影作品以上传等方式置于网络中传播,该行为是受放映权规制的放映行为,若未经授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

(四)侵犯发行权行为

点播影院在点播、放映服务中,若加入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是受发行权规制的发行行为,若未经授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权。

五、采用技术手段监测及追查盗版源的对策

每个放映服务器里都有水印编号,所有通过这台服务器放映出的数字电影就是影院的电影,水印功能都会在画面和声音里叠加水印号和放映时间。数字水印不会被数字内容的使用者感知,也不会影响对数字内容的欣赏,但能够被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所读取。当质检所用专业设备检测此水印时,能得到盗版流出的放映服务器和当时时间的水印号,再根据水印号去找出厂时对应的数字证书号,再用数字证书号去找备案的影院,以此监测、追查盗版源。

2016年11月28日质检所与瑞士NexGuard公司签署了独家水印保护授权协议,国内所有上映的电影都将逐渐实现水印版权保护,每部电影都将被标上独有的“记号”,通过NexGuard平台数字水印检测,一小时内就能精确定位盗版内容出自哪家影院的具体场次,帮助制片方、母盘制作、发行方及院线方维护版权合法权益。[2]

目前,数字密钥的技术虽然已经足够完善和安全,但还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从而跳过密钥验证过程直接提供服务器和放映设备,还需不断升级。

六、强化行政监管的对策

既然点播影院有播放市场,就不能再成为监管盲区。点播影院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一)点播影院的业务许可及经营规范管理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点播影院的行业属性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界定,形成了管理规范。《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依据点播院线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依据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并将此码用于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点播影院提供影片,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其相关经营数据,并由点播院线上传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按照《规定》要求,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管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计入该系统,纳入全国票房数据统计。因此,要建立、完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对未进行备案的点播影院的运营主体,实施黑名单制度,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进行锁定拉黑;要针对可能出现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风险点,有关部门与技术维修人员、专门保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有关部门要对流通到影城的硬盘设专人保管,限定核心人员才能接触作品资源、关键技术,禁止私人临时带出,并签订责任书;对升级淘汰的影城服务器和放映机彻底销毁或设正规回收渠道,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在上述几类责任书中,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对点播影院涉及的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管理

在点播影院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涉及的违法经营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渐显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国家版权局一直将点播影院列为“剑网行动”的重点整治领域,但仍屡禁不止。《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其对点播影院的侵权行为认定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可以作为点播影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的补充依据。我国国内法目前是诸法并存的局面,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的相关解释和规定是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辅助依据。在2019年春节前夕,国家版权局提前公布了多批次重点电影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多部影片入选;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侵权盗版举报方式,在对公众举报信息进行认真筛查后,及时处理了多起春节档院线电影盗版链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成立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联盟,引导制片方、发行方和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充分发挥了集体维权作用。同时,会同国家电影局、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开展案件查办,打击点播影院的非法“点播”行为,并对严重的违法分子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公安部在2019年春节的“2.15”行动中,会同版权、电影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了侵权线索通报“直通车”机制,为专案侦办提供侵权认定、技术解析等方面的助力。国家电影局迅速向版权部门移交线索,并部署技术部门开展水印检测,追踪盗版来源、非法点播影院,同时部署电影技术人员入住专案组协助办案,为案件侦办提供相关线索,在约谈有关放映服务器生产厂家后,敦促企业技术升级、填补技术漏洞;部署发行放映领域自查、要求各院线、影院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教育等,对未取得资格的点播影院进行了严厉打击。[3]

总之,点播影院的非法“点播”,不是法外之地,对点播影院的新业态可以准确依法界定其相关行为的性质,找到可以遵循的规则,强化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针对监管松、处罚轻的现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加大违约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培育独特的版权正规化的点播影院经营模式,延长电影制作人的盈利周期,使其在实践中不断走上正规,成为我国主流院线的恰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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