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研究综述
2019-03-22李榕彬
李榕彬
(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一、引言
2015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从此数字音乐产业由一开始的免费时代,再到盗版横行时代,如今进入了相对规范的版权时代。据调查显示,中国数字音乐产值在2016年达到529亿元,占中国音乐核心产值75%以上(艾瑞咨询,2018)。数字音乐产业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说,版权保护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徐殷颖,2007)。
在中国知网输入“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搜索得到相关文章112篇,这些文章的期刊来源比较广泛,涉及法律、技术、出版、传播等不同领域的期刊。说明国内学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研究范围较为宽泛,已经有了一定研究。但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不多,这表明国内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对这些文献加以分类和梳理,为后续对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关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二、相关文献回顾
(一)相关定义
1. 数字音乐。学界对数字音乐的概念界定如下:数字音乐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能够通过互联网,以在线传播以及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输的音乐(张馨予,2016)。此外,数字音乐也被定义为在生产、制作、传播的过程中都广泛运用了数字技术,因此被划分为现代音乐的一种新形式(朱乐,2013)。虽然各种定义不尽相同,但是不互相冲突。总的来说,只要是在创作、发行的过程中运用了数字化技术的音乐产品,就可以称之为数字音乐。
相较于传统音乐,数字音乐充分展现了数字技术存储方便、传输快捷的优势。正因为这两个特点,数字音乐在带给网络用户实惠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其中版权是数字音乐发展的最大阻碍。摆脱了对唱片这一物理介质的依赖,数字音乐在网络传播的渠道中极易被复制和传播(曹坤等,2012)。因此,盗版层出不穷,极大地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从某种意义上讲,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2. 版权保护。目前学者对版权及其保护已经形成共识:版权在国内也叫做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数字音乐版权是数字时代下版权的一个细化概念(佟雪娜,2011),包括数字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传播过程中的发行权、著作权等(刘齐,2017)。现在许多领域的研究都涉及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如法律领域的立法保护,技术领域的数字技术版权管理保护,经济、传媒领域的数字音乐版权付费制度等。当然,这些保护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国内学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为:首先,我国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一定空白。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只有3款涉及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而已有的条例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适应性较差,无法涵盖现有的侵权现象(徐锦晋、方伶俐,2016)。其次,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加之民众版权意识薄弱、数字技术不断升级带来的盗版技术更新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刘齐,2017)。再者,数字音乐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涉及了多个利益主体,包括数字音乐版权拥有者、网络传播者、网络消费者。三方的利益诉求不同,目前还没有一个合理的分配模式出现(蔡茅,2014)。最后,在版权保护的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费用水涨船高(于淼,2017),导致数字音乐版权变现能力不足(吴文静,2017)。
从各位学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的研究来看,大部分是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缺位原因的视角来进行分析的。这样研究的优点在于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国内版权保护模式尚未完善。缺点在于忽略了数字音乐版权机制在完善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此外,虽然大部分学者都提到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于民众版权意识薄弱,但除了给出免费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之类的原因(徐锦晋、方伶俐,2016),对民众版权意识的演变并没有详细研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可以将研究视角转向版权保护这一举措给数字音乐产业所带来的困境研究。在新闻传播领域,可以对版权保护背景下数字音乐渠道传播困境进行相关研究。
(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的研究都是在对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机制、技术保护机制、市场调节机制(阮俊宇,2016)。
在法律保护机制方面,早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目前的版权法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需要重新立新法;另一种则认为可以在现有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法律观念,将新技术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徐殷颖,2007)。以上是从立法角度督促国家制定相关法律的研究,而随着数字音乐正版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音乐版权的许可模式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对数字音乐许可模式界定范围的阐释(于奇奇,2018),以及国外的版权补偿金是否适合我国许可模式(孙宇宁,2013)。总的来看,国内对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都是基于《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条例来进行的。对数字音乐的法律版权保护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之后相应的补偿问题。对法定许可的研究也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上,缺乏实证性研究。
在技术保护机制方面,目前国内的数字加密技术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从技术角度上使用户难以复制数字音乐作品,但是影响了用户体验,零水印验证算法应运而生(2014,张睿智)。一方面,我们应该不断提高数字音乐保护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应防止这一技术的滥用而对社会公众的正常利益造成损害。
在市场调节机制方面,网络音乐平台采取相应措施也是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机制之一(刘齐,2017)。早期为了抢夺数字音乐市场,网络音乐平台为了提高下载量,采用了“免费+广告”的营销模式,但是这种模式随着数字音乐正版化的进程出现了难以支撑平台运作的情况,因此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开始在国内推广(马晓纯,2018)。但是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实施并没有那么容易,其中涉及付费主体的认定问题:数字音乐能够取得收益,与内容本身以及传播渠道均有关系。但是网络音乐平台处于优势地位,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只能从渠道传播中获得极低的版税。付费对象权利归属分散问题:在国内数字音乐版权中,音乐著作权、录音制品制作权各自为政,导致数字音乐交易成本大幅度增加(熊琦,2013)。针对上述付费问题,数字音乐付费的类型目前有以下几种:单曲或数字专辑付费下载、音乐流量包、音乐平台会员、线上线下演唱会、音乐周边、直播打赏等(马晓纯,2018),付费类型呈现多元化。从本质上看,多元化的消费模式均是基于版权本身和音乐内容(艾瑞咨询,2018)。
遗憾的是,面对庞大的数字音乐用户群体,付费平台目前的收入相对来说刚有起色。为了争夺更多的用户资源,网络音乐平台开始了独家版权的竞争。数字音乐版权指的是网络音乐平台与音乐著作权所有者(唱片公司、词曲制作人)所签订的独家版权协议。这样的竞争已经形成了对数字音乐版权的过度保护,会阻碍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以及正版化的进程,也违背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与付费习惯(黄恒,2017)。
对市场调节机制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数字音乐付费机制,二是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制度。数字音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我们可以将知识付费的相关研究成果引入到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研究中。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制度方面,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停留在现状及原因的描述上。虽然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但是版权独占现象还影响着大众的使用体验。未来的研究角度可以集中于对新型版权授权模式的探索。此外,对这两种机制的研究都是从网络音乐平台服务商的视角来进行的,以后还可以把研究角度转向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
从上面的综述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的研究集中于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市场调节保护这三大类。前面对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中,民众版权意识薄弱也是问题之一。但是,国内的研究在这一方面还不足,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机制只是零星出现在论文中(阮俊宇,2016)。笔者认为,可以对民众目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现状进行研究,从而探索出一个合理的版权保护宣传机制。
(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策略研究
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策略研究中,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呼吁明确建立起数字音乐版权相关法律条文,如参考国外成功案例对网络信息违法传播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李芳序,2016)。二是利用新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如可以通过数字产品的权限设置来实施网络版权保护(徐晋锦等,2016)。三是创新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如从4P理论出发,以产品、定价、渠道、促销的策略提高数字音乐版权的收入(马晓纯,2018),以及以粉丝经济促进数字音乐传播的快速变现(吴文静,2017)。四是促进音乐版权证券化(黄兰椿,2018)。
虽然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策略研究已经涵盖了大部分领域,但学者们提出的策略大多都停留在理论层面。这一点在法律领域较为明显,因为确立相关法律需要的步骤较为复杂,学者们给出的研究成果也只能作为参考。在法律层面切实保护数字音乐的版权还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在技术层面的策略则依赖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因此,学者们在市场调节方面的研究自由度较大,同时能够引用不同学科的知识。例如,在网络数字音乐平台版权保护的盈利模式中,就引用了长尾理论,通过算法推送,将长尾内容推送给潜在用户,提高曝光率,从而提高网络数字音乐平台的收入(马晓纯,2018)。此外,在发展策略中也有学者关注到了处于弱势地位的音乐创作者,而不是局限于对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黄兰椿,2018)。美中不足的是,这些研究中个案分析较少,能够给出自己数据的论文寥寥无几,现存的研究,也只是针对大学生消费市场来谈,在客观性上稍显不足(徐娜等,201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内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研究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研究在新闻传播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发表在新闻领域期刊上的文献还是从出版角度出发。从2017年开始,关于传播角度和营销角度的文献开始崭露头角,这方面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于数字音乐版权付费机制,未来可以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变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宣传机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