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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发展现状及其体系构建

2019-03-22

关键词:投保区块

(西华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成都 610039)

引言:数字科技和金融创新催生保险新业态

日益壮大的科技革命将人类社会带入工业4.0时代(李杰,2015)[1]。工业4.0革命的基础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技术。其一方面体现是海量信息和数据前所未有的涌现;另一方面体现是人类存储、计算、分析、处理、利用数据能力的全面提升,进而引发的一场颠覆性的数据科技革命[2]。易宪容(2017)[2]认为这场数据技术革命也正在改变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科学范式。新范式不再拘泥于论证事件间的因果,而是透过对数据的挖掘发现事件间的关联,进而预测未来进展。这一提升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模式和价值取向,成为技术创新、需求发现、社会财务创造的动力和源泉。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工业4.0最突出的表现是从用户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创造出发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在数字科技的支撑下,产业链的起点从传统的产品端转移到用户需求端,客户不可见的需求数据也得以挖掘,使得用户在消费的过程中也创造着价值。

金融科技(Fintech)①的兴起就源于日益蓬勃的数据科技对产业重构的过程。从本质上看,金融科技就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3]。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跨时间和空间配置金融资源、管理风险等核心功能和合约内涵,但其通过对业务模式、流程和服务进行重新编码,从而为金融业创造出新的市场、机构和服务。很多国家都已将金融科技放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当中[2]。在我国,金融科技被视为金融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4]。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已将金融科技列入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金融科技委员会于2017年5月成立[3]。

从金融创新角度而言,金融科技来源于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自“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种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来,在大数据科技推动下建立的移动支付产品和网络借贷信用平台就被视为金融科技的典型,“加剧金融脱媒发展,促成竞争格局的变化”(谢平、邹传伟,2012)[5]。让金融服务易获得,让金融系统更普惠。

金融科技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6]。其最终的增长点将从网络的“泛在”性[3]升级为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核心技术驱动的模式更新与产业升级。当前,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已嵌入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推动其进一步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以及新一轮的监管改革和行业标准更新[7]。

保险科技(Insurtech)便是在金融科技纵深化发展背景下提出的概念。虽然数年前就出现“保险+科技”的行业趋势,但被冠以“科技”之名的保险科技还处于初级阶段 (周延礼,2017)[8]。保险科技首先是科技,其次才是保险(许闲,2017)[9]。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保险行业,形成了网络互助、情景化营销、智能理赔等创新模式和产品服务。数字科技的应用,正颠覆着传统保险价值链,深度介入保险运营的全过程,创造着前所未有的数字化服务。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科技项目或创业公司得到了资本市场的巨大关注,全球范围内,保险科技交易在2011—2016年期间,增长了5.17倍②。2015年,资本市场对保险科技的投资量达到高峰,112个项目共获得26.7亿美元投资[9]。至2016年,中国保险科技的投资交易已位居全球第四。

从需求角度而言,传统金融保险领域存在着供需不匹配的问题。一方面,消费者对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消费者对金融服务以人为本的诉求被排除在传统体系的边界之外(粟勤、魏星,2017)[3]。因此,当移动支付、网络众筹等创新金融产品出现,其发展便势如破竹,不可阻挡。

本文聚焦于保险领域中的一种创新模式:类保险网络互助。其运营类似于传统互助保险,发起便利;其保障覆盖面可涉及传统保险业务的边界领域。该模式因进入门槛低和适应个性化保障需求而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同时,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已在类保险网络互助中得到初步运用并受到一致推崇。本文透过对相互制保险的理论机制探讨,考察我国类保险网络互助典型案例,论述区块链技术在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区块链技术和类保险互助场景结合依然处于萌芽阶段,本文结合该领域市场现状和运营模式,探析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启示,从而提出基于区块链的互助保险一体化系统构想。

一、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实践及思考

(一)区块链与保险创新的研究述评

由数字货币产生的区块链,结合了分布式记账、密码科技、共识机制和时间戳四大核心技术[10],从而体现出去中心化、数据不可更改等特征[11]。分布式结构和时间戳的不可篡改性,可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价值交换的摩擦系数,创造信任[12]。

大英图书馆在2014年10月举办的比特币学术讨论会,第一次将区块链技术从比特币幕后拉到台前[13]。其技术背后隐藏着经济资源配置的思想,使社会运行方式得以重塑,因此,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渐开始商业实践[14]。

根据Swan(2015)[15]的划分,区块链技术至今已有3次升级:区块链“1.0时代”表现在加密货币及其支付系统;“2.0时代”是合约应用,包括运用智能合约形成金融领域中各类股票、期货、贷款、权益等合约;“3.0时代”表现在区块链技术的纵深化拓展,应用领域超越金融市场,延伸至公共管理、健康医疗、文化艺术等领域,并形成行业交叉和协同发展。

我国的区块链技术引入从“3.0时代”开始,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体现着横切的特征,三个时代都有所体现,但均处于起步阶段。区块链技术在我国金融行业的运用主要包括国际支付与结算、数据票据[16]、客户识别、反欺诈和反洗钱[17]、证券资产交易、小微企业信贷配给[18]、 会计、电子商务等方面。国内大量研究成果仍属于概念解释,对其发展前景的论证缺乏实体经济出发点和社会问题导向。

保险业是继银行业之后关注区块链运用最多的行业。保险业萌芽之初以互助保险形态为主,该形态与区块链所强调的“共识机制”有着天然的契合[19][20]。正因数据技术革命发端于互联网科技,保险行业区块链技术运用场景也强烈地体现出向互联网金融回归的趋势,成为解决网络信用和安全两大痛点的密钥[20]。在此背景下,创新型互助模式、智能保险合约、保险超市、交互式信息数据库[21]被视为区块链技术推动保险业升级的重点领域。

(二)保险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

区块链技术对保险业界的影响并非只是“点”和“面”,更可能起到一个支点作用,撬动包括保单设计、营销、核保理赔、资金运用、公司内控等全链条[4]。

近年来,国内外保险机构都在进行区块链应用于保险业务的积极尝试(表1)。英国保险始祖劳合社已使用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机车业务开创性地实施实时保险服务,欧洲保险业五大巨头③联合建立了“区块链研究组织联盟”[22]。我国保险机构中,阳光保险、众安保险、平安集团、泰康保险等国内保险公司陆续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7年联合9家保险机构建立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系统。

表1保险机构区块链技术的典型运用场景

资料来源:刘晓玲,郑远,等.区块链技术驱动保险业务模式创新研究[J].西南金融, 2018(7):33-38。

(三)区块链技术推动保险行业纵深化发展

1.保险经营效率升级,形成以需求为导向的创新供给模式

运用区块链技术,能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体现出高业务效率的特征,其最为突出的体现就在于基于智能合约的保险自动理赔。同时,在技术的驱动下,保险服务更倾向于关注用户体验,更强调便捷的交互式信息交流。例如BizInsure的保险计划平台,颠覆了传统的保险以产品为销售中心的模式,赋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险责任选择、费率厘定的权益,实现了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超市”模式。

2.区块链技术优势还未充分体现,缺乏整个资金链条闭环

纵观保险机构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技术往往集中于某一个业务环节——或营销投保阶段、或保单关系管理、或理赔环节——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配机制尚未充分显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业务或平台缺乏整个资金链条闭环。以众安保险中区块链健康险电子保单管理系统为例,区块链技术仅仅扮演着保单信息存储和管理的角色,与当前保险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相比,仅体现出技术特征上的差别。

然而,区块链的技术潜力并不局限于此。健康保险合同相关方,除投保方和保险方之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是核心的保险关联主体,其医学诊断和治疗情况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赔付。从健康风险管控角度而言,医疗机构可能发生的“过度医疗”等道德风险问题是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风险之一。因此,受保人所接受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若能在健康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得到实时体现,将对保险业务的运营效率带来升级式提升。要真正达成区块整体分配规则,须在实现传统保险业务全面数据化的前提下进行客户端和医疗服务端的数据切入。若健康保险单业务管理系统与医疗机构数据对接,嵌合区块链的身份识别和分布式记账体系,将形成全新的保障承诺体系。

3.区块链的分配规则下,保险业务的核心主体不必是保险公司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保险是一种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资金的流通因保险事件的发生而发生,保险合同是资金或有转移的约定凭证。从资金流通角度而言,传统保险契约关系中保险公司起着资金支付双方信息桥梁和第三方信任机构的作用。换言之,支付双方信息实时而透明,资金划拨和所有权归属由双方同时确认,则保险保障转移支付机制依然可以完成。

区块链的发端在于数字代币的流通,其资源分配结果能被公认,实质体现在数字代币所代表的资源交互在其记账规则中得以公认。基于这样的思路,引致其资源交互的事项已不再决定其是否可信,信任机制建立在参与方在区块链规则中的同时确认。换言之,当保险支付条件被触发时,其引起的资金流动被参与各方确认即可,而发起者是谁并不重要。

具体在健康保险中,一旦健康风险发生,资金补偿可来自于其他参与的各方(即传统的救助制度),也可来自于参与群体自行形成的资金池(即互助保险体系),也可来自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代管资金(传统的保险公司的保障业务)。更进一步可以推知,在区块链的资源分配体系下,经营保险保障制度的发起主体和核心主体,可以是保险保障资金流通链条中的任意一环,它不必然是保险或金融机构,可以是医疗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任意一个参与者。

二、传统互助保险制度在互联网技术下的衍生——类保险网络互助

类保险网络互助又称为众筹保险。网络众筹模式与保险业务运营相似,都依照“互助互济”原理,因此有“众筹不一定是保险,但保险天生就是众筹”的表述[23]。然而,网络互助平台是一种新兴模式,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 尚缺乏相应的制度框架对其业务进行界定。杨阔和熊海帆(2017)[24]首次提出了“类保险网络互助”的概念,将该模式贯以“类保险”之名,更好地概括了其与保险业务运营紧密相关的属性,同时也提示着规范此类业务的必要性。

我国最早出现的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是2011年的“抗癌公社”,其成立之初便引发了较强的市场反响。之后此类服务爆发式增长(如表2所示),反映了民众对创新性和个性化风险保障方式的强烈需求。各类风险资本快速涌入的同时,监管部门④也及时跟进管理措施和引导政策。

表2 当前我国主要的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及其业务情况

注:数据截取至2018年4月。数据来源:轻松筹官网https://www.qschou.com/。

资料来源:杨阔,熊海帆.普惠金融视角下的类保险网络互助研究[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10):71-82。

类保险网络互助体现出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首先,较低的保障门槛和互助费用。目前的互助平台进入门槛低,往往不需要核保程序;预收互助费用很低,对大众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尤其可以满足低收入群体和特定疾病群体的保障需要。

其次,有待发展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规则。网络互助平台大都采用互助期公示和收款后不再公示的模式。筹款期,平台会公布申请人详情和证明人信息;在筹款完成后,资金使用人的信息不再公布,仅公示打款和签收记录。这样的安排意在对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进行时段上的区分,但同时也带来款项支付去向不明的漏洞,因而备受质疑[24]。

我国类保险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托平台的特定项目互助。平台主体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职责是筹集、管理资金以及提供理赔调查服务。需求用户申请并建立账户,从而实现互助。资金经过理赔结算后若有盈余,一部分可分配入互助人账户来补充入会款,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模式类似于传统的互助保险制度运营。另一种是依托保险公司实现互助。通过某家保险公司签署风险共保协议,对风险情况近的标的物进行互助,发生损失,则从互助筹款中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或为标的物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如修车店、医院、家政公司)接受参与方委托,提供相应的核保核赔服务,理赔调查结果向所有参与者公开[25]。

两种模式都体现着普惠性,也体现出各类风险体对于风险保障的个性化需求。然而,两类模式也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即出险的真实性和补偿金额大小问题。对于保险领域常见的制造事故等欺诈行为以及小事故大修理或小病大治的虚报损失行为,网络互助平台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

三、区块链技术对互助保险运营效率的促进——基于保险合同执行的机制探讨

(一)公司制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及信息不对称情况

在以保险人为经营主导的公司制保险运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和投保方在合同执行的不同环节存在着不同的信息优势。

图1 以保险人为主导的保险合同执行过程及信息不对称情况

图片来源:笔者通过相关资料整理。

保险契约从开发销售、合同签订,到最终到期或赔付,可以细化为图1中的八个环节。从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经营和维护的角度而言,到期或发生损失后的理赔支付并不是终点,它意味着从售后开始的市场拓展,因此伴随着新的合同执行流程。

在以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和主导销售的格式合同环境中,投保双方各自的信息优势分布在不同的环节。总的来说,保险人的信息优势体现在它对整体业务的信息技术优势以及核赔理赔环节的主导性。

在合同开发环节,保险人根据以往业务的赔付数据信息或标的物的其他损失统计信息,基于市场需求、精算平衡原则和盈利等因素选择可保风险、确定保险责任,制定合同,同时利用精算技术对保险合同进行定价。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优势明显强于投保方;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中条款表述的严密性,保险合同往往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制定,这也必然导致保险人在责任辨识以及条款解释方面的绝对优势。即使是在某些非格式险种中,合同以双方协商的方式制定,但保险人的上述两种优势依然很明显。

在核保阶段,保险公司对将要承保的标的物的潜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据以了解标的物整体的风险状况。该阶段,正是由于由保险人发起核保行动,并且决定着核保的范围和方式,因此体现出较强的信息优势。

理赔调查阶段,保险人接到投保方的损失报案,开始对将要赔付的损失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判断该标的物的损失是否属于合同赔付责任。这一阶段,保险人甚至需要通过对损失事故的调查,推断出导致损失发生的具体原因、时间,还原事件,进而通过相应的保险原则决定是否赔付及赔付金额。尽管在实务中,保险人并非对所有的损失案件逐一调查,然而,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调查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也体现出保险人的信息优势。

投保人的信息优势主要源于其对自身或承保标的物的知晓情况,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投保方对于自身和标的物的信息掌握往往是排他性的,对于损失发生及索赔要求发出也体现着主导性。

投保阶段,现行的保险法律往往要求投保人发出投保的要约申请,并签署投保要约的正式文件。投保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标的物的关键风险信息,该信息往往是保险人在之后承保标的物的主要信息来源。保险市场的大量逆向选择问题都来自于该阶段。

在保险合同存续期,投保方具有对保险标的保护的义务,尽管现行的法规和保险合同中往往都规定了投保方对标的物安全保护的保证义务,然而,正是由于投保方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排他性,无法观测其是否在主观上真正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因此该阶段存在着投保方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索赔阶段,投保方依然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具有是否索赔、何时索赔的主导优势。

典型的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不仅体现着对承保标的物潜在风险的预估和损失财务的转移,也体现着双方对于对方是否在善意执行合同的判断。

(二)典型公司制保险合同执行步骤、投保激励和偿付能力控制要点

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确保以及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也来源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在博弈和激励中体现出的平衡。

图2清晰地呈现了在合同执行“循环”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发起者。正因为在不同环节投保双方信息优势的差别,对于任何保险市场,都需要有一些制度安排,既要让投保群体保持较大规模,又必须要确保保险资金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在以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和主导销售的合同环境中,保险人在整个保险业务管理活动中,通过相应的业务安排,保持着以上两个问题的平衡。

图2 典型商业保险合同执行步骤、投保激励和偿付能力控制要点

图片来源:笔者通过相关资料整理。

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的控制要点体现在合同开发阶段的定价制度、核保阶段的降保和拒保权利以及理赔阶段的调查制度。

保险合同的价格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其一是纯保费,即用于支付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而需要赔偿的费用。由于可保风险具有客观性,标的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工具描述和预测的。由于长期的发展,保险行业积累了大量基于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理论而形成的精算工具,可以通过过去的业务数据和保险标的相关数据,预测承保标的物损失的概率和损失额度,从而厘定保费,使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形成的资金与未来对这些投保方支付的赔款达到大数意义上的收支平衡。其二是附加保费,包含了合同执行各个环节保险公司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同时也包含了防止非预期损失的风险加成。这些成本往往平摊于每个保单当中,以附加保费的形式加成在每张保单的纯保费之上。从图2中的流程展示不难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需要保险公司开展的核保和理赔调查费用,都通过附加保费的形式在保险合同的定价中体现。换言之,为确保保险业务未来稳健持续,保险人在保持客观的精算定价的基础上,倾向于厘定更高的保费,以应对对方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核保和理赔调查是保险人“侦察”高风险投保和不实索赔问题的业务管理制度。如前所述,这两个环节正是在投保方最可能出现欺骗的环节之后而紧接着采取的行为。

为确保保险业务保障对象的风险程度较同质,以实现大数法则角度上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保险公司需要召集更广泛的投保方参与。在实务中,保险人对投保的激励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合同开发和销售服务环节。保险人可以放宽关键定价因子的精算假设,从而拟定较“优惠”的价格。当然,监管法规会对定价因子的精算假设作出审慎规定,所以这样的优惠被监管法规施以“上限”。更广泛的优惠体现在销售环节或服务环节的“让利”,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大量资金投入于营销团队及销售过程,以招揽更多的投保客户。另一种投保激励体现在理赔与结算环节。在保险实务中,“通融赔付”即对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付,其背后的意图在于挽留投保人,实现再次购买。

(三)互助保险制度下的合同执行流程及运营困境

在互助保险模式之下,合同执行的发起模式与保险公司主导模式不同,投保方和承保方都是同一互助组织。从图3可以看出,理论上,其业务的偿付能力控制和投保激励要点都集中在互助体的盈亏和利益共担机制。

同时,正因为投保共同体的利益共担,在互助保险制度环境下,典型公司制保险运营中投保双方在博弈机制下达成的平衡也不复存在,则必然出现以下几个运营中不得不解决的困境。

1.困境一:合同开发环节,如何定价

不同于传统的标的投保机制,互助保险参与因素往往倾向于相同的需求,而风险同质性甄选因素相对次要,直接导致个体之间的风险差异非常明显。更大的风险差异必然制约着合同定价的稳定性,为业务经营带来更大的风险。

2.困境二:核保环节,是否有核保的发起机制

保险公司主导运营的过程中,保险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核保原动力,核保质量与业务盈利能力息息相关。在互助保险制度环境下,核保的原动力不再明朗,这一方面来自于更大的参保方风险差异,另一方面缘于核保的高成本,同时难以建立对该成本有效的“买单”机制。

3.困境三:是否有调查的发起机制

在互助保险制度环境下,理赔调查的发起和有效实施同样面临巨大挑战。高额的调查费用将影响整体业务的收益,但同时,缺乏有效的调查也会摧毁业务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主导运营的过程中,保险人盈亏自担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机制,而互助保险团体需要建立有效的调查发起机制解决这一两难困境。

图3 互助保险制度下合同的执行流程

图片来源:作者通过相关资料整理。

(四)区块链技术对互助保险合同的促进作用

综上论述可知,在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的合同执行环境中,投保双方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形成的制度和规则,有效地解决了定价、核保和理赔中的困境。然而,互助保险的执行过程却使双方的制衡变得模糊,以上的运营困境亟待解决。

实质上,以上的经营困境依然来源于互助共保参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若参与人之间有更为完全透明的信息,以上的困境则可以缓解。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认为引入区块链技术是解决前述互助困境的可选方式,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结构和不可篡改的时间戳特征,解决了互保各方的信息交互问题,从而形成去中介的信任体系。其运用环节、关键技术和促进作用如表3所示。

表3 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对互助保险执行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笔者整理。

四、大健康背景和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轻松筹”类保险互助平台案例分析

2014年9月轻松筹网络互助平台成立, 2017年进行转型升级,并同步引入了区块链技术。目前,轻松筹已从一个社交众筹平台转型为普惠性健康保障平台,其旗下包含“大病救助”“轻松互助”“轻松e保”三大板块,业务覆盖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

轻松筹发展目标在于形成事前保障和事后救助的健康保障完整链条。我国第三方调研机构艾瑞在2018年6月发布的《中国健康保障行业研究报告》中从用户规模和影响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的可持续商业模式、政府认可四个维度对轻松筹进行了考察,将轻松筹视为最大市场规模和最具竞争力的健康保障网络互助平台。

(一) 轻松筹三大业务及区块链技术运用

轻松筹大病救助项目实质是一种社会公益救济模式,利用社交网络的广泛传播性,采用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力求筹资和资助透明高效。截至2019年2月,全国共有超过253万个家庭通过该项目筹集善款,总额超过255亿元。

“轻松互助”健康互助项目,类似于事后互助的重大疾病保险,该项目在2016年4月上线,受公益基金会监管。截至2018年10月,已有超过1306位大病会员通过该项目获得互助金,总额超过2.66亿元。

轻松e保实质是一个持牌的保险经纪人互联网销售平台,合作保险机构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14家。2019年2月,“轻松e保”实现单月规模保费突破3亿元,单款保险产品购买转化率高达13%。

(二)区块链技术在轻松筹网络互助平台的运用

轻松筹采用区块链技术自主研发出“阳光公益联盟链”(以下简称“阳光链”),2017年7月上线,至今已支持每日千万级别的交易数据写入。“阳光链”目前主要运用于其公益性大病救助项目中,如图4所示。

图4 轻松筹网络互助平台三大业务

图片来源:笔者通过相关资料整理。

“阳光链”属于区块链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是结合公有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各自特性和功能断层基础上的一种技术创新和功能改进(Buterin,2016)[26]。对于组织内部成员,每个区块的生成和交易记录类似于公有链,而对于组织外部的成员则类似私有链,只能有限制的参与。

轻松筹“阳光链”不仅具有区块链上信息加密的安全性以及支持查询、随机写入和顺序读等功能,而且因其拥有联盟链的特性,交易效率得到极大提高,能够满足在大病众筹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几十万用户的同时参与。“阳光链”每秒交易能够达到10万次,远远高于比特币和以太坊交易峰值,不仅能在网络抖动的情况下保证交易增量数据实时同步,还可以在某个节点出现宕机时也保证正确写入[26]。

区块链技术数据的不可更改性,保证了从筹集到支付,每一个环节都实时记录在联盟链中,无法更改,并使参与者可以清晰地了解。

目前,轻松筹正联合各大公益基金会并入“阳光链”,增强资助的公信力监督,形成完整的公益互助体系,现已加入“阳光链”联盟的有6家⑤。同时,轻松筹致力于联合各医疗机构加入联盟,目前,北京京都儿童医院等已签约加入[27]。

五、类保险网络互助技术运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一)区块链在互助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类保险网络互助体系中,区块链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智能合约技术使救助支付自动执行。传统救助关系源于道义,传统保障源于参与人的契约执行力;而嵌入智能合约技术的风险互助,发生风险损失后互助能自主执行,弥补了道义和契约执行的未尽之处。另一方面是去中心信任的机制。传统保险模式中,理赔调查依赖于委托第三方形式的公信机制,如银行托管、第三方审计、机构信用背书等;而区块链信息的分布记账方式,实现了互助参与者的自我监督,区块链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去掉了委托代理环节,实现了去中心化的信任体系。

(二)技术覆盖盲区的解决要点在于医疗、基金数据对接,形成闭环

从调查资料可知,区块链技术所开发的“阳光链”在大病救助中,主要用途在于记录筹集者身份信息和款项提取信息。可以理解为,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主要放置在网络筹资的这一段,即从筹集发起到最终款项提取的整个过程。其覆盖盲区也非常明显:求助者病情诊治、诊断情况以及救助款提取之后的诊治效果,则没有相应的记账。

2016年11月,轻松筹的公益性大病救助项目陷入了“诈捐门”事件,直指轻松筹平台存在“制造”假病历的嫌疑。其面临的诈捐风险来自于以下因素:其一,筹资金额由求助者自定,无人核实;其二,缺乏对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威佐证以及求助需要的医院治疗方案和相关证明,因此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其三,缺乏对后续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和监管。对于求助者治疗产生的医疗账单,互助平台没有公示要求,由受资助者自由支配。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上也缺乏大病救助款项用途的公布清单,仅仅有一项替全体救助者追偿诈捐的义务声明。

2018年5月31日,轻松筹发出声明,指出案发起因于假病历和串通测试人员,发出建立广泛信息网络和全民监督的倡议。

由骗捐事件可以看到,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审核严格的信息发布机制势在必行。虽然当前互联网交互信息中已可提供身份、银行卡信息查询,为筹款审核提供数据支撑,但医院仍然是当前互助平台的“信息孤岛”。在医疗数据没有全面对接的情况下,为预防假材料、假证明,依然需要向医院方面进行充分核实,展开线下人工预防。

因此,根治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关部门快速推进医院信息联网可查询。轻松筹也强调了互助平台深入使用网络社交揭发机制的重要性,倡导参与者及时举报和全民调查[28][29]。而在2017年12月的轻松筹官方发言中也透露“阳光链”联盟并未全面开放。对于公益基金和医院的数据端口如何开放、是否需要同样的区块链平台、资金拨付和运用情况如何公示才体现出公开和保密的平衡,标准问题和平台开发成本权衡问题是主要的瓶颈,有待突破[30]。

区块链的信任机制和透明化在于其分布式记账安排。换言之,信息在每一个环节同时确认认可的机制是其得以去中心化,建立信任的核心思路,其中任何一个确认单元的缺失都会使该信任机制失效。因此,本文认为,针对当前类保险互助平台中区块链技术覆盖的盲区,解决问题的的核心思路是完善的分布记账单元,形成闭合的链条,使得多方确认的机制在整个体系中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在类保险网络互助体系中,仅嵌套于互助平台一方的区块链体系将形成另一种“中心化”,真正的去中心化需要筹资方、基金会、医院的同等对接,才能达成数据共通,形成更为完整的资金流向闭环。

(三)疾病互助业务的风险成本管理和可持续性经营,需引入保险技术

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的入会费用往往较低,一般在每人10元左右。2018年初的一份调查[31]显示,多数平台面临高赔偿金额,出现了精算上的失衡,这种失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些平台已经出现了资助额超过了资助者预期的情况。由于资助不断,这些平台或是不断扣拨和要求互助者补充会费,或是直接提高入会费用(如17互助),进而日渐引发互助者的争议和反对。二是某些平台已面临倒闭,甚至在测试期结束就关闭。

表4 以我国疾病经验发生率表测算的分摊额举例 赔付金额:30万元/人

注:a.取自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CI1);

b.取自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6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CI2);

c.取自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CI3);

d.取自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25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CI4)。

数据来源:笔者通过相关资料整理和理算。

从表4案例测算可知,为保证平台财务稳健和持续赔付,平台预收的疾病风险费用因年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如同样是30万元的互助理赔金,33岁的男性群体需每人分摊302.1元,50岁的男性群体需每人分摊2146.5元。这种差异在女性群体中同样存在。同时,随着保障的病种增加,疾病风险费用也更高[31]。互助平台每个参与者的入会费达不到表4所列水平,难免出现财务失衡问题。尤其当遇到地震等巨灾风险时,平台会出现严重的偿付问题。

同时,互助赔偿可能发生的调查费用没有包含在互助金额中。调查显示某平台用于支付第三方公司对事故调查的费用为每件3000~4000元,由受资助者在接受事故调查前缴纳,这一费用的缴纳义务写在公约条款中[31]。单独收取调查费用,无疑也是互助者需要认识和理解的,同时也是争议易发点。

若以传统保险精算定价的思路考虑:对疾病等风险支付的费用,将基于精算平衡原则,反映在纯保费当中;对业务运营过程中的调查等支出,也将基于精算平衡和货币时间价值原则,反映在附加保费当中。保险费在业务成立时集中存入,正因其采用了精算技术进行理算,可确保整个业务在未来损失发生和赔付过程中能够保持财务底线,维持长期和持续的利润水平。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正遭遇技术门槛。杨望和郭晓涛(2017)[13]对类保险互助平台的研究指出,互助平台开发组织以新进入保险行业的初创类企业为主。由于缺乏标的物数据、也缺乏相应的信息和技术积累和完善的客户信用系统,合同定价难以从多维度界定客户个体的风险等级,大量业务不得不全面委托给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最终沦为普通的保险经纪线上平台。

本文认为,类保险互助业务持续稳健经营的关键点,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和安排,引入传统保险长期积累的技术和经验,以合理的风险管理体制维护长期稳定的经营。

(四)并入互助保险法规体系,制度层面上打通“类保险”的保险化路径

轻松筹等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在认定制度上还与保险业务严格区分。轻松筹当前的业务资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其二是网络保险经纪平台。对照轻松筹旗下的三大业务,“轻松筹大病救助”和“轻松e保”两项业务已有其规制的归属,而类保险的“轻松互助”业务,在资质与合规上还尚无定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要达到与保险公司一致的业务经营,亟待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需要获取保险牌照, 二是互助人数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人数大于200人便被认定为非法集资[25]。

尽管制度上与保险严格区分,然而,“类保险”功能却正是网络互助最吸引人之处。保障体系原本是一个长期见效的系统,如何保证互助平台在财务上的持续性和稳健性,尚无成型的经验模式[31]。

类保险网络互助平台变身成为互助保险公司是最合国情、成本最优的发展路径[24][32]。虽然表面看该路径改革力度更大,但在我国,已有成型的互助保险法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运作经验方面,国外互助保险公司早有百年历史,我国上世纪80年代也已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互助保险组织,发展至今已有较成熟的实践经验。

无独有偶,在我国类保险网络互助发展过程中,已有互助保险的对接案例。2018年1月,网络互助平台夸克联盟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合作,已推出互助医疗保险业务。该业务不可以单纯地看作代理经纪业务类型,其深度发展值得关注。

综上,区块链在互助保险领域的运用前景广大,而进一步场景落地的关键点在于体系中参与者是否完全并入。类保险网络互助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原因之一在于其实现互助保障的愿景助推了市场的关注度。而要实现其可持续性发展,思路在于“引”,而不在于“堵”。从技术可行性层面来看,如何在合同执行环节并入医疗机构等第三方服务商、法律服务等金融服务中介以及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科技层面上完善保险合同执行的整个链条是当务之急。

六、基于区块链的医疗保险一体化系统构想

(一)区块链基础上的医疗保险互助系统的交易关系

在互助保险的框架下,保险供给方与需求方处于同一个共保体。因此,保险承诺方和投保方不能截然分开,处于共同的参与方关系维护系统,该系统中还应包含为合同执行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在医疗保障系统中,医院等服务单位本身也可作为投保单位。参与方交易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相互医疗保险交易关系管理系统

图片来源:笔者参照相关资料整理。

(二)区块链基础上的医疗保险互助系统运营框架

参与方互助共保,交易关系变得更为清晰和简单,参与方之间形成交易的闭环。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形成相应的产品库,包括自行协商和自行开发的产品也同时写入产品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参与方关系系统中的行为、医养记录、合同成立生效、赔付等数据为产品的开发和精算定价提供动态支撑,而产品持续性地改进又进一步满足互保体多样化的保障需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医疗保险互助系统如图6所示。

图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医疗保险互助系统

图片来源:笔者整理。

总体而言,区块链在医疗保险互助系统中有两方面的作用:保险合同执行和数据使用服务。其中数据使用合同应具有分层抽象有限共享的特性,即数据不是完全提供,仅是根据需要部分提取使用,比如用过往医疗数据建立定价模型。同时,为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应使用脱敏数据,不涉及个人标识。

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可以保证做到没有第三方中介便可以提供全面的数据。在医疗保险互助系统中,完善数据能够满足基于风险归类的区别定价和基于风险控制的定价激励。互助群体预收的风险费用,因个体风险而异,因是否诚信而异,进而满足保障服务的个性化需求。

七、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互助平台亟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交易机制设计

医疗保险互助体系的思想早已随着我国医保一体化的政策取向不断被提及,而在现实实施中却始终无法规避医方、患方和保险方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类保险网络互助提供了共保模式的思路,区块链技术构建了该体系建设的技术支点,而更深层次的交易机制设计是需进一步研究的主题。区块链将解决的是跨行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其终将落脚于如何实现互助保险体系中参与者勤勉尽责的委托代理问题和激励机制。

(二)监管问题和法律规范

从国际环境来看,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包容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3]。类保险互助平台等创新形式,从其产生到最终形成新的金融生态,将使经济社会观念、技术、法规、信用制度和消费理念等方面发生根本性转变[2]。如何构建与之相适应,适合数字科技革命下的金融行业制度环境,也是伴随着金融科技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 金融科技首先是在2017年20国集团大会中被定义。来自于英格兰银行总裁,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主席Mark Carney的演讲“数字化金融、金融包容与金融素养”。参见:Fin Tech Issues Group of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Attention[J].Financial Regulation Research,2017(9)。

② 数据来源:CB Insight https://www.cbinsights.com/research/insurtech/。

③ 即欧洲五个保险巨头公司,包括三个商业保险集团:荷兰全球人寿保险(Aegon)、苏黎世保险(Zurich)、安联保险(Allianz),以及两个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Munich Re)、瑞士再保险(Swiss Re)。

④ 监管部门为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前身之一。

⑤ 包括: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少年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资料来源:中国网. 六大基金会力挺轻松筹:阳光链让人道事业更透明[EB/OL].(2017-08-02).http://www.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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