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3-22张显良
本刊讯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对《意见》进行详解。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一同出席发布会。
《意见》共8个部分、26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围绕加强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环境、强化生产监管、拓宽发展空间、加强政策支持及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同意、专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指导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水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水产养殖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问题不容忽视
2018年的水产养殖总产量超过5000万吨,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78%以上。十八大以来水产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亮点纷呈:稻渔综合种养开展得如火如荼,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近海立体生态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不断加大,世界上最大的全潜式大型网箱“深蓝1号”在山东成功建造并下水,开始进行的三文鱼养殖进展顺利。千岛湖、查干湖等养水生态渔业享誉全国。
但是,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相比,水产养殖业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看,养殖水域周边的各种污染,严重破坏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不断扩张,使水产养殖水域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产业发展的内部环境来看,水产养殖布局不尽合理,如部分地区近海养殖网箱密度过大,水库、湖泊中的养殖网箱网围过多过密,而一些可以合理利用的空间(如深远海、水稻田、低洼盐碱地等)没有开发或者开发利用很不够;一些落后的养殖方式亟待转变,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等。
三方面措施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始终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近几年检测结果看,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向好,连续六年产地监督抽查合格率都在99%以上,市场例行监测合格率也由2013年的94.4%提高到2018年的97.1%,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张显良表示,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上,农业农村部一直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为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强化投入品管理。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管,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和违法用药及其他投入品的行为。投入品应该说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
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的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水产品安全。
三是加强疫病防控。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优化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加快疫苗推广和应用。
改善养殖环境是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谈到水产养殖与水生态环境的关系时,于康震会上提到鱼翔浅底美景,就意味着水生态环境要好,不能没有水生生物,这两者之间不矛盾,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两者要和谐,失调就可能出问题。包括养殖水产品在内的水生生物是整个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养殖从养殖对象上大致可以分为鱼、虾、蟹、贝、藻这几大类。从养殖方式上有两类,一是投饵型,二是不投饵型,并不是所有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对水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事实上,只有高密度、不合理的投饵型养殖方式才会对环境有比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相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水生态环境还有净化修复的作用。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水产养殖排放量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来计算,占农业排放量的4%。水产养殖污染物大多为氮磷等有机物,主要是造成水域环境的富营养化,对水体的影响总体不是很大。另外,我国海水养殖中贝藻类以及淡水养殖中的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都是不投饵型的水产养殖品种。其中,贝藻类占海水养殖总量的83%,滤食性的鲢鳙鱼类占淡水养殖总量的25%。这些养殖品种都对环境有着良好的净化修复作用。有研究显示,海水贝藻类养殖具有高效的“固碳”作用,仅仅贝藻养殖这两项,每年就可以移出碳120多万吨,相当于每年造林50万公顷,生态效益显著。
于康震强调,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不是一个简单划等号的问题,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养殖水域污染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严重污染只是个别地方才会出现。事实上,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十二五”期间就提出了“坚持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而且还补充要“生态优先”,大力发展生态健康的水产养殖业。
此次《意见》将改善养殖环境作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了科学设置网箱网围、开展养殖尾水和废弃物治理等多项举措。同时,还重点强调要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属性,鼓励发展不投饵的滤食性鱼类和滩涂浅海贝藻类增养殖,开展以渔净水、以渔控水、以渔抑藻,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科学划定禁养区,禁区划定严禁“一刀切”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从2016年起,农业农村部启动了新一轮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各地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目前主产县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77%的主产县政府已经发布了规划。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发布,要实现全覆盖,并严格实施,促进水产养殖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问题时,于康震表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是产业规划,而是渔业法规定确立的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产养殖业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一个基本依据。
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合理开发和保护国土空间前提在于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重点在于将空间格局在市县层面能够精准的落地,关键在于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管控措施。只有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做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依法科学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才能保障未来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于康震强调,水产养殖滩涂规划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空间规划必须要依法依规,不得以产业发展规划替代空间规划,不搞禁养区扩大化,也不搞产业保护主义,该减的要减下来,该留的也要留下来。
于康震指出,目前,有一些地方在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时出现偏差。比如搞“一刀切”,一禁了之、一拆了之,一律拆除、一律禁养等,此次《意见》里对这一类问题也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不该禁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2016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坚决防止全区域、全流域、全海域的“一刀切”,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养的区域,养殖设施要坚决拆除;对在全民所有水域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设施也要依法拆除。同时,要考虑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要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是支持养殖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现阶段水产养殖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同样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可能一蹴而就,急功近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引导养殖户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养殖尾水处理能力,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是落实养殖者权益保护制度。要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核发养殖证要做到应发尽发、限期发放,绝不能把该发的养殖证锁在政府的抽屉里。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要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一带一路”建设为渔业对外合作带来了新机遇
2018年水产品出口额已经达到233亿美元,出口额、出口量双增,进口额、进口量也双增。2018年进口量和进口额增长的幅度比较大,水产品贸易顺差是75亿美元,比上年度有所降低。渔业作为农业“走出去”的先遣队和生力军,1985年就率先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为当地提供了水产品,提供了就业岗位,带来了收入。
在回答记者关于农业农村部支持水产养殖企业和技术走出去对接“一带一路”的问题时,张显良表示,对渔业来说,“一带一路”建设既对渔业对外合作提出了新任务,也为渔业对外合作带来了新机遇。“一带一路”区域的市场潜力巨大,特别是海上丝路沿线国家,既有丰富的资源,也有水产品消费的习惯,对我们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合作空间。所以,我们一定要抓住难得的机遇,立足“一带一路”沿线的远洋渔业入渔国,进一步拓展我们的合作空间和领域,不断提高渔业对外合作的水平,服务外交大局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大力开展水产养殖方面的合作,拓展渔业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以水产养殖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品种、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发展中国家水域的自然条件优势,共同为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资金保障。中国作为渔业负责任的大国,一定要树立好的形象,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难得的发展机遇,利用好现有的技术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渔业,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重点在地方
此次《意见》对落实各项举措的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重点在地方,当然成绩也在地方。水产养殖业想要实现绿色发展光靠农业农村部肯定不行,光靠农业农村部门也不行,更多的要靠相关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来推动落实。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集中资源要素,确保绿色发展的各项任务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考核约束。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挂钩,以考核来倒逼工作的落实。实施奖优罚劣,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和规模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违法违规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的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加强引导示范。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积极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
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高举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大旗,把《意见》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进行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能够如期实现。通过调整养殖结构、转变养殖方式、推广清洁生产、防控养殖污染,实现由粗放经营、单一增产向提质增效、绿色生态转变。增加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供给,尽快把《意见》的政策红利转化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生产与生态红利。
此次《意见》的贯彻落实、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优化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推动我国早日由水产养殖业大国向水产养殖业强国转变。既为百姓提供优质、安全、绿色、生态的水产品,又还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秀丽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