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卖契简析
2019-03-21陈国珠
陈国珠
摘 要:卖契是指出售田产、货物等时立下的契约,是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是一个历史见证。泉州市博物馆收藏了一件黄机环先生捐赠的清康熙卖契,是一份非常典型且非常难得的土地契约文书的实物,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清代土地买卖和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等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文书资料。
关键词:卖契;清康熙卖契;契约文书
卖契是指出售田产、货物等时立下的契约。契约文书是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是各个朝代的一个历史见证。它所记载的内容均为民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等的个案事实。这些发黄的纸张、暗红的印章和勾画的凭证,在今天的现代化社会里也许已无多大的现实价值,但它能直接地反映历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具有供史学、法学、文献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研究利用的文献价值,更有助于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泉州市博物馆收藏了一件黄机环先生捐赠的清康熙卖契,保存完好。卖契横长70厘米,竖宽54.5厘米。内容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民间买卖当事人的“立契文约”,用毛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除少部分文字不清外,其余都清晰可见,并盖有官方印章“永春县契税局印制”。后半部分是印制的固定格式“契尾”,是官方鉴证后发给买卖当事人的文书。该“契尾”文字保存完好,四周用抹角长方形框起,饰有心形的如意纹,前后两部分中间有齐封、编号,填有相应的文字,并加盖两方官方印章“永春县契税局印制”。在前半部分(立契文约)和后文约半部分(契尾)的文字中间,分别也盖有官方的三方印章“永春县契税局印制”。两方长方形印章“本件经民国三十 年 月 日发给书状 字第 号”,后经各毛笔填写完整为“本件经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六日发给书状状字第伍叁捌号”。
契式如次:
立卖契人夏世亨,康熙二十年买地自己起盖房屋半座,共计大小五间 ,系内南门巷猫内城边。今因欠银别置,托送卖与
黄宅,价银伍拾两番永其。银即日收讫,其房屋 地基圹地即听银主掌管,永为已业。产米听黄收户内当差日后,不改言添吉赎保此
业的系已置,并无叔兄弟侄争执,亦无典 他人,不明 情为碍。如有,系亨抵当,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卖契为怊
康熙四十二年正月
代书中北夏世典
日立卖契人夏世亨
中人王日子
魏日纪
侄夏兹
福建省政府财政厅 为印给卖契事兹据业户申报憑中买受后井
不动产物业并将所立白契连同上手原契缴请印税前来自应照准除将税欵核收及将上手原契先行发
还外合即按契逐欵填明粘连盖印发交收执以次管业湏至卖契者
计 开
不动产种类地坐落
不动产面积 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卖主姓名夏世亨中证人姓名王日子
立契年月康熙四十一年正月上手原契几张
该产卖银柒拾元
立契税银肆元贰角
应颁卖契纸永春县天字第一百零八号
右给买主黄宅 收执
中华民国廿二年八月廿五日永春县契税局印给
从契约文书可知,契约内容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立契人,即业主,书于契约开头,如行文契约中“立卖契人夏世亨”;二是受契人,一般写明受契人姓氏、名字,如行文契约中“因欠银别置,托送卖与黄宅,价银伍拾两番永其。银即日收讫,其房屋地基圹地即听银主掌管,永为已业”;三是土地说明,本契约内容比较简单,行文契约中“买地自己起盖房屋半座,共计大小五间,系内南门巷猫内城边”;四是出卖土地的原因,内容也比较简单,行文契约中“因欠银别置,托送卖与黄宅”;五是立契手续,立契方找中人说合,书写契约,立契人所卖土地,委托中人见证,以防纠纷,防止远近新族人争端,起到特殊作用,是契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文契约中“产米听黄收户内当差日后,不改言添吉赎保此业的系已置,并无叔兄弟侄争执,亦无典 他人,不明 情为碍。如有,系亨抵当,不干银主之事。立卖契为怊”“代书中北夏世典”“日立卖契人夏世亨”“中人王日子、魏日纪、侄夏兹”。
此份卖契的前半部分是民间当事人双方商议订立的立契文约,而后半部分的契尾是清政府发给当事人的鉴证文书,且均多处盖印,发挥法律效应,以示政府认可,防止伪造。此份卖契是一份非常典型且非常难得的土地契约文书的实物,為我们认识和研究清代土地买卖和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等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