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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院校图书馆之音乐分类法刍议

2019-03-21章俊

艺术评鉴 2019年3期
关键词:比较

章俊

摘要:文章以介绍星海音乐学院图书馆使用的专业分类法为立足点,从分类对象、分类层级和排架两个角度,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J6类目,同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中使用的分类法作初步比较,意在说明作为音乐资源统一平台的先导。分类法的统一固然重要,同时也并不妨碍各馆从各自资源使用角度出发,做到在专业基础上的多样化,从而让各专业成员馆真正在专业化、多样化和联合化的基础上,做到“从音乐专业的角度操作图书馆业务,按照图书馆专业的要求管理音乐文献”。

关键词:音乐分类法   专业音乐学院   中国图书馆   比较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9)03-0175-02

自2009年在天津音乐学院成立召开“中国音乐学院图书馆联盟”会议,确立联盟目标以来(旨在打造一个为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提供高质量的资源平台、导航平台,成员馆在统一技术标准、协调数字化资源建设、特色资源库导航、深度参考咨询等领域,展开广泛的、战略性的合作,为我国高等音乐院校图书馆读者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文献信息与学术服务①),已过去九年。由于跨区域、平台、技术等各方面原因,虽然至今未达成目标,但随着2010年《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五版的出版,全国图书馆图书资料分编工作向着统一化、标准化又迈进一大步。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中,除星海音乐学院图书馆外(以下简称本馆),基本都在此时终止各馆自编的音乐文献分类法,转而统一以《中图法》中J6类目为音乐文献分类标准,为日后音乐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做好准备。

一、本馆音乐分类法历史和基本特点

随着互联网加时代图书馆不可避免的服务转型,音乐文献能否被高效组织和利用于为读者精准服务,将分编工作效率问题再次提上日程。鉴于本馆从1960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自编的《音乐专业书籍、乐谱及音响资料统一分类法》(以下简称《音乐分类法》),故本文仅就音乐文献分类,相较《中图法》J6音乐类目的设置,并结合兄弟院校曾经使用的专业分类法,谈谈一些和与不同,以期为技术标准的统一提供参考。

(一)本馆音乐分类法历史

本馆《音乐分类法》初版是由首任馆长吴可均先生,受命组建图书馆时写作并制定。早在上海音乐学院求学期间,受时任院长贺绿汀先生建议和鼓励,在繁忙的作曲专业学习之余开始图书馆学和文献分类知识的学习实践,《音乐分类法》初稿完成于1960年,后经过长期实践完善,列入全国高校图工委科研成果,并被国内一些专业单位采用②。1986年完成第二版修订,至2003年因音乐学科发展迅速,本分类法开始第三次修订,修订过程中曾参考中央音乐学院等兄弟院校图书馆的音乐分类法,并沿用至今。

(二)本馆音乐分类法基本特点

本馆《音乐分类法》比《中图法》J6音乐类目大大丰富并经过了专业化整理。遵循分类的一般规律,按照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编制原则编列;以音乐专业书籍、乐谱及音像资料为直接分类对象,其中乐谱和音像资料对音乐专业学习者来说与理论书籍同等重要;以分类对象中最稳定的因素,即资料内容的本质属性和音乐作品体裁的总体特征为分类依据;借鉴杜威十进制图书分类法,以一位数字代表分类码,共分为10个大类,采用层累制组织类目,类目的设置和层次的划分基于对音乐各种门类进行分析归纳,性质相同的归在一起,性质不同的根据不同门类彼此间的相互关系联成一个系统;为在各类目中突出中国民族民间音乐和新音乐的类目,在各国音乐作品中突出中国作家的作品,分类原则是先中后西,从古至今。③

二、与相关院校分类法比较

(一)分类对象比较

因本馆除音乐文献外的综合图书采用《中图法》进行分类,故本分类法在类目结构和体例上与《中图法》保持一致,从整体内容上分为音乐的各种理论和各类音乐作品(乐谱)两大部分,包括对音像资料的分类;中央音乐学院专业分类法的分类对象则不包括音像资料;上海音乐学院专业分类法的分类对象仅为音乐的各种理论类图书,不包括乐谱和音像资料。为便于对比参照,特将三所音乐学院曾经使用和尚在使用的分类法制表(除中图法外,余仅列一级类目)对比如下。

(二)分类层级及排架比较

从一级类目名称可看出,在对理论类图书分类方面,中图、中央、上海保持一致,均在第一层开始类分(为便于表述,将中图的J60视为第一层),星海则在第二层开始类分,类目名称与中央的基本保持一致,仅增加“音乐多媒体”类。乐谱分类,星海的在第一层开始类分,占据了十大类中的九类,中图的则仅以中国音乐作品和各国音乐作品两类概括,在第二层才开始类分,两种分类法的次级类分基本按演奏类型、表演形式和音乐体裁分。由此可见,星海的分类法除囊括对一切音乐文献对象的分类外,偏向强调对乐谱的分类管理,优势在于可将全馆音乐文献纳入同一个分类标准中,便于统一管理,分类排架号均按“分类号/著者号/字母(区分不同文献载体)/登录号”顺序编制;劣势在于,实际分编过程中,有些乐谱和音像,出现既可入此类又可入彼类,无法准确类分的情况。如作曲家的个人作品选集或某些地方音乐集结,既包含声乐作品又包含器乐作品,中图法也存在同样问题。本馆的解决办法是根据文献内容在MARC数据686字段同时给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号,以便无论按哪个分类号都可以检索或统计,在排架时则按第一个分类号排架。再如,一些现代风格的音乐作品,无法套用旧有的音乐体裁等进行分类时,则用主题词和附注的说明作为分类依据。在排架方面有时因分类层级太多而不易查找。中央音乐学院对此问题处理较好,他们在基本分类基础上, 采用多种排架原则④,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乐谱和音乐理论图书粗分后用不同的二排号(类内排架号)将图书定位,如乐谱按“分类号/著者号/作品号/种次号”分类排架,在二排号中引入作曲家这一指标,即可避免前述现代风格音乐作品的分类归属问题。上海音乐学院的乐谱文献按音乐体裁分类排架。

此外,音像文献是闭架管理,不外借,并由于出版物内容形式多样,不易准确类分,因此中央和上海均不对其进行分类,按其到馆先后顺序登记的流水号排架。

虽然《中图法》J6部分和音乐专业院校图书馆分类法的分类对象基本相同,但由于各馆对音乐文献资料理解角度和利用的重点不同,导致在分类层级和排架等方面各有偏重和差异。即便国内音乐院校图书馆对音乐文献的分类,现在已基本统一于《中图法》J6的分类原则基础上,但局部差异还是存在。如上海音乐学院图书馆在启用中图法前后,乐谱和音像的分类规则一直没有变化。诚如上海音乐学院张继红老师所述,关于乐谱分类,不同馆有自己的方式,即使在美国也并不完全统一,虽然大多数馆是按照演奏类型分,但一些有自己专业特点的馆坚持自己的分类方式,如哈佛大學音乐图书馆按照作曲家分类,因为他们的专业是音乐学和作曲研究,不是表演,所以作家作品对他们来说更重要⑤。

三、结语

随着国内外音乐学术、表演等交流合作的增多,建设一个高质量的音乐资源统一平台是大势所趋。统一的分类法可为编目工作标准化奠定良好基础,从而推动平台建设的顺畅进行,让各音乐专业成员馆能真正在专业化、多样化和联合化的基础上,做到“从音乐专业的角度操作图书馆业务,按照图书馆专业的要求管理音乐文献。”⑥

注释:

①张爱红,吴春明:《中国音乐院校图书馆联盟建设的障碍分析》,《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1年第1期,第23-26页。

②吴可均先生的女儿吴晖代表家人在送别吴可均先生时致爸爸悼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8db500101ffys.html。

③内部资料:吴可均《音乐专业书籍、乐谱及音响资料统一分类法》。

④周海宏:《专业音乐图书馆分类体系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55-64页。

⑤2018年5月13日与张继红老师微信交流记录。

⑥选自2015年12月5日在星海音乐学院召开的“全国音乐艺术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与新技术应用研讨会”,张继红老师发言时展示的PPT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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