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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农村土地共享模式探析

2019-03-21范连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9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共享经济

范连华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业最重要的制度,也是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对农民的收入和期望产生重要影响。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认真分析了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土地分享模式,并提出了五种可行的土地改革土地分享模式。

关键词:共享经济;土地改革;共享土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9.006

1 共享经济基本内涵

共享经济的创始人罗宾·蔡斯认为,共享经济是一个平台经济,它整合了个人和企业的最佳能力,并使组织和个人具有灵活性。国内共享经济发展报告组张新红(2016)等认为,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和共享大量分散的闲置资源,以满足经济活动的多样化需求。

2 农村土地改革面临的双重困境

2.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理论困境

从国家对土地的规范来看,我国农村的土地一直是集体所有的,事实上其具有共有产权的性质,是在私有产权的对立面的。私有产权的概念和界限是较为清晰的,财产所有权也很明确,具有很强的排他性。私有产权的效率往往要比共有产权高,共有产权则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土地是农村地区比较特殊的一种稀缺资源,农民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一旦土地变为了农民私有的产权,那么国家对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资源配置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地域限制,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的底线就是不能越过公有制。为了更加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现行政策下,只能是将土地的产权进行分割,以寻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在实践中,土地问题混乱而复杂,这与理论模糊性直接相关。这是土地制度改革现在和未来面临的理论困境。

2.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困境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在如火如荼进行着,而相关配套法律却远远落后,导致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土地制度的改革是离不开法律约束的,现有的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过于苛刻,缺乏必要的调节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灵活使用。合理配置农村土地的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扩展农民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福利空间。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交易或非农建设或经营活动。农民很难在利用农村土地的单一生产经营来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政府对土地用途的改变有着绝对控制权。决不能忽略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的权利,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时处于受害一方,尤其是保证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法律的延迟和严肃性,也是农村土地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困境。

3 土地共享模式的表现形式

3.1 共享农田

我们可以借鉴其发展成功的经验。第一,通过“农田托管”计划和生态种植路线走入城市家庭生活。融合特色农业实践、创新科技研究、建筑规划设计、土地开发规划、项目运营管理等几大领域要素于一身,通过实地挖掘农村原始自然、田园景观,结合本地乡土文化资源,激活闲置农田,规划开发乡村美宿、美学创作、自然教育等空前业态,以共享创新方式,为城市家庭端打造一种“休闲生态农业”全流程“共享稻田”新概念模型实践。第二,共享稻田上的農作物坚持走天然原生态种植路线,从国外引入高新科技种植技术,在稻田上沿用仿生物技术和鸭稻共生等除虫除害,实现零化学肥料零农药农业愿景,每月向城市家庭定制并配送来自全球各优质水稻产区的新鲜、健康、营养胚芽米主粮,在农产品品质和需求上更切合城市消费者需求,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目前面临的食物安全、生态问题提供有效解决途径。第三,“互联网+农业”让共享稻田走出新思路城市会员家庭可无限次回访艾米共享稻田,体验稻田风光美好生活。实现方式上,艾米会通过互联网招募农场主,建立网上会员联络根据地,把企业信息第一时间传达给线上目标人群,同时官网和移动端公众号不定时推送公司最新优惠动态,随时随地处理客户预约,召集线上城市家庭到线下共享农场享受体验乡村生活和种植教学等服务。

3.2 共享农场

共享农场是将共享经济的概念引入特定的农场管理,并建立一个大联盟。这个主要联盟包括:消费者,农场,线上和线下购物渠道和流程。确保良好的农场经验,包括参与农业活动和购买土地,农业材料和农产品。作为平台思维的产物,“共享农场”可以被描述为政府,农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四赢”局面。对于政府:“共享农场”模式,通过使用贸易权,最大化和优化农场闲置资源与城市需求之间的重新匹配,将不确定流动性转变为稳定的联系,间接土地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对于农场和农民:通过产品采用,替代,自我修养和住房租赁等各种私人定制形式,不仅可以降低商业风险,提高产品附加值,还可以与低价用户建立牢固的联系。在过去,这个梦想和经营农场的现实远非大多数人都无法获得。然而,“共享农场”模式的出现现在“梦想变为现实”。在这个时候,农场作为一个生活场所,一个自由呼吸的地方,城乡之间第三生命的本质属性,以及由于共享经济的融合,可以充分展现出来。

3.3 共享农庄

天地之间,“一宅一院一地”而已。居住在繁华都市的城里人大多有个田园梦。而农村由于年轻人奔赴城市留下大量闲置农居。如何将两者的需求对接?基于盘活乡村闲置宅基地资产的“庄家共享农庄”平台解决了这一问题。简而言之,“共享农场”遵循“分权”原则。在不改变农民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闲置房屋将被个性化,转变为一居室,一体化,并根据需要转变为公民。农村生活,假日健康,文化创意产业等各种模式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与城市租赁住房的需求相关联。“庄家共享农庄”是全国领先的闲置农宅运营服务

平台,采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创新的“平台+资源+模式+投资”四位一体的模式,实现了闲置农宅全产业链上的运营与服务,2016年以来用农村闲置农房改造的共享“农庄”已正式投入全国市场,并与全国各地政府与区域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模式输出和产业基金投资的方式,通过“庄家”共享农庄平台,让闲置的院子活起来,让城里人圆一个农庄田园梦。

3.4 集体建设用地共享

集体建设用地共享:第一,共享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权。在曾经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得转让或出租的。农民可自行开发运营,也可通過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民朋友可以把家里的宅基地、自留地等等,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土地的经营权。第二,共享的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用地的建设,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将会迎来“租售同权”。农村集体土地的租户有权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众所周知,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几乎翻倍,这是开发商的利润。现在我们可以直接从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手中,直接租赁农村集体用地并进行经营,不需要通过开发商,这样大大减少了用地成本。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价格,会远远低于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者不得转租。

3.5 共享村落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产权问题一直是新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核心问题,我国政府也在不断的做制度改革的创新尝试。“共享村落”的宅基地创新模式,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共享”模式,切实的为“共享”者提供最大的权益保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通过出租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这种模式的创新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宅基地产权的问题。以往新农村创业者在乡村创业时,不管是经营用或居住用住宅,往往都是短期租约,而且权益没有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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