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社会矛盾治理
2019-03-21袁迎春纪军令杜沙沙
袁迎春 纪军令 杜沙沙
摘 要: 村干部是农村社会矛盾治理的重要主体。基于对陕西省381位女村干部的问卷调查数据,分别从治理环境、治理对象、治理策略和治理资源等方面分析了女村干部的看法。基于女村干部立场的研究结果,一方面勾勒出当前乡村治理总体和谐稳定,但社会矛盾也大量聚集的基本形势;另一方面则呈现出乡村治理精英的生存处境,反映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治理所遭遇的困难与挑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法治化治理、经济治理,也需要发挥文化治理的积极作用。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不仅需要“亲民”,也要“亲基层”“亲村干部”,塑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关键词: 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 社会矛盾; 女村干部; 治理资源
中图分类号: C91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9.01.001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9)01-0005-07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是社会矛盾聚集的场域,而乡村更是社会矛盾治理的第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引发的深刻的社会变迁,乡村社会也发生着剧烈变化,乡村成为滋生矛盾的园地。[1]乡村社会矛盾呈现出数量增加、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等特点,[2][3]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的格局。[4]对于乡村社会矛盾的研究,揭示问题现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是主要的思路之一。为回答这些问题,研究者们采用了两种研究视角:一种是客体视角,一种是主体视角。客体视角,即研究者视角,研究者通过理论分析、实证调查等方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5][6][7]主体视角,即研究对象视角,主要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获取村干部、村民对所处村庄的社会矛盾的看法以反映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8][9][10]总体而言,客体视角的分析方法多是宏观层次的一般化的分析,对于解释农村社会矛盾发生、发展的结构性情境有较强的穿透力,但是却容易忽略农村社会矛盾治理实践中生动、复杂的情境。从客体视角走向主体视角,研究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心态、行动和策略等内容就显得十分有必要,而村干部的认识则直接影响乡村建设的发展方向。[11]现有的基于主体视角的乡村社会矛盾分析,更多地集中对村民的调查,或者将村干部与村民一起作为调查对象,获取他们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看法,但是议题多集中于对社会矛盾的现状和对策的呈现,而对于作为最重要的治理主体的村干部在乡村社会矛盾治理中所面临的各种情境及其需求缺少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村干部一直是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对象。村干部是乡村治理中的精英,[12]345-354掌握着村庄的正式权力资源,体现国家意志,贯彻和实施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13]既可以为村民谋福利,[14]也可以是社会矛盾的导火索。[15]在乡村治理的场域内,女性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在农村尤其是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女村干部对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6]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赋予了女性参与乡村政治的法律权利,农村女性开始走向政治舞台。[17]24-25然而,目前女性在乡村政治中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村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偏低。[18]虽然女村干部的比例不高,但她们是村庄治理中的“黏合剂”,[19]是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现有关于女村干部的研究多是从性别视角出发,分析女性村干部与男性村干部在治理目标、[17]33-34治理方式、[20]政治参与[21]等方面的差异,或是分析女村干部与村庄权力的互动,[22][23]解释女村干部在村庄治理所面临困难[24][25]等问题,而这些研究中对在乡村治理中女村干部如何认知、应对村庄内的社会矛盾以及对治理村庄社会矛盾有何需求则略显不足。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强化法律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将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农民法治素养,以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要实现乡镇振兴战略下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法治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就需要充分发挥作为基层治理者的农村干部的积极性,提升其治理能力,以提高基层治理的效果,建设稳定、和谐的村庄秩序。
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对陕西省381名女村干部的问卷调查的数据,尝试从女村干部的视角出发,分析當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治理环境、治理对象、治理策略以及作为基层治理者的女村干部的治理资源需求。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2015年6月、9月、11月在西北大学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问卷以“农村社会问题”以主题,重点了解女村干部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些问题的看法,而对“社会矛盾”的看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调查对象为参加陕西省民政厅与西北大学合作实施的年度培训计划的女村“两委”干部。①问卷数据采用集体填答的方式获得,三次问卷调查的内容略有差异。共计发放问卷389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为381份,有效回收率97.94%。
(二)样本特征
受访女村干部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信息:(1)年龄。年龄范围为23-68岁,平均年龄为43.62岁;(2)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范围为0-41年,平均工作年限为8.04年。(3)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的有8人,占比2.10%;初中的有106人,占比27.82%;高中或中专、技校的有178人,占比46.72%;大专的有56人,占比14.70%;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有27人,占比7.0%。②(4)职务信息。女村干部的职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领导干部,二是一般干部。领导干部,即村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村党支部的领导干部共计186人,其中村支书122人,32.02%,村副支书64人,16.80%;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共计142人,其中村主任94人,24.67%,副主任48人,占12.60%;一般干部,包括妇女主任、计生专干、会计等46人,占12.07%。③
三、结果分析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治理环境
1. 乡村关系较为和谐,基层政府与村民组织的关系总体和谐
村庄与乡镇的关系是农村权力结构的重要方面,这种乡村关系主要包含党政层面的领导与被领导、业务层面的指导与被指导、政策层面管理与被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关系,而在乡村治理中这三种关系常常混为一体。引发乡村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导致村民自治呈现“附属行政化”“过度自治化”的不良倾向。[26]227、233-234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70.60%)受访女村干部对当前的乡村关系持正面评价,只有0.52%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当前的乡村关系不乐观。而关于村民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大部分(71.66%)受访女村干部们对县乡主要领导干部群体形象的总体评价是正面的,仅有1.31%的受访女村干部的评价是负面的。①对于县乡政府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25.46%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35.70%认为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42.52%认为既有指令性也有指导性关系,而只有1.31%的女村干部则表示说不清。可见,在受访女村干部看来,县乡基层政府与村民组织的关系包含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重色彩,这种纵向层面的体制环境影响着女村干部们的工作方向。
2. 农村各类社会关系总体乐观,贫富差距的形势则不容乐观
调查数据表明,多数受访女村干部对农村中的家庭关系(91.61%)、邻里关系(80.58%)、干群关系(62.44%)、警民关系(59.31%)的评价较为乐观(非常好、好),而有三成多(32.81%)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农村贫富关系的形势不乐观(差、非常差)。总体而言,受访女村干部对当前乡村治理的社会环境的看法较为乐观,而贫富差距所带来的社会矛盾隐患将成为乡村治理的难点。同时,虽然有相当数量(55.58%)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当前农村的关系呈现出“重亲情,热心互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积极正面的特点,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受访女村干部对当前农村人际关系所显现出来的“集体活动参与程度低”(44.36%)、“利益关系成主导关系”(35.70%)、“私人利益为中心”(35.70%)、“人际信任度低”(30.18%)、“亲情疏远”(27.30%)、“合作生产难度大”(13.65%)、“重面子、轻里子”(9.45%)等利益为中心、情感疏远淡薄等特點比较忧心。这一调查结果,则直接反映出当前农村内部的原子化、个体化趋势,以及村庄共同体内部的利益性因素凸显而文化性因素衰弱等现实风险。另外,就干群关系而言,22.31%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村内的干群关系“非常融洽”、58.83%认为村内的干群关系“融洽”、16.27%认为村内的干群关系“一般”、0.52%认为村内的干群关系“不融洽”,只有0.52%认为村内的干群关系“非常不融洽”。②可见,总体而言,受访女村干部对当前的农村干群关系的判断比较正面、积极,而这种积极的干群关系也为女村干部们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良好的治理环境。
(二)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治理对象
1. 农村社会矛盾的总体形势不乐观,涉及直接的、现实利益的问题是高发领域
具体的社会矛盾,卷入社会矛盾冲突的村民都是女村干部的治理对象。调查结果表明,不少(21.26%)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当前农村的社会矛盾形势并不乐观。当前的农村治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自身的素质不高(57.74%)、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38.85%)以及农村道德习俗失序(37.80%)等方面。同时,在当前农村,普法急需加强(37.27%)、土地流转与确权(36.22%)以及务工就业(36.22%)等也是受访女村干部们所面对的治理问题。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是作为治理者的女村干部的治理目标,也为女村干部们提供了基本的治理环境。
从社会矛盾的发生领域来看,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矛盾的发生领域广泛,而涉及征地、土地流转、宅基地等领域的矛盾是最突出的。具体而言,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当前我国农村最突出的五个问题分别是:征地(51.70%)、土地流转(50.13%)、环境污染(39.90%)、农村救助金分配问题(35.96%)、拆迁(31.50%)。现有研究表明,生态风险、农村土地大规模流转导致土地过度集中的风险已经成为农村治理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27]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农村环境恶化等已经成为农村治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社会矛盾,土地问题则是当前农村反映最为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5]同时有研究发现,环境矛盾已经成为农村冲突爆发的重要隐患,[28]是各类矛盾中增长最快的矛盾,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已经上升为第一位的矛盾。[29]围绕着土地、环境、村庄资金等涉及人们直接的、现实利益的问题,极为容易激发村庄内部的矛盾、冲突,这是目前的乡村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心态因素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表明,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引发村庄内部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主要原因是农民群体自身的因素。具体而言,农民的私心重(66.93%)、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66.67%)、农民的对立心态(23.62%),得到了多数女村干部们的认同,而制度政策执行存在问题(26.77%)、政府发展经济的思路与方式有偏差(16.8%)以及上级政府部门间的扯皮(10.24%)等政府因素处于次要的位置,而社会正气缺乏(23.36%)、基层干群关系紧张(7.87%)等社会环境因素则处于更次要的位置。可见,受访女村干部们认为,农民群体自身的因素、政府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构成了农村社会矛盾主要原因,而农民群体自身的因素则是最主要的。
在基层治理中,上访老户、钉子户是维稳的重点对象,也是维稳的难点所在,往往引发死结性矛盾。调查结果表明(见表1),受访女村干部们认为出现上访老户、钉子户等特殊人群的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1)上访老户与钉子户的不良心理动机和行为,主要表现在“他们已尝到甜头,靠缠访闹访谋私利”(55.12%)、“有些老上访人有精神偏执的问题”(30.18%)、“上级对信访的通报考核机制被利用”(13.65%)(2)上访老户与钉子户的利益受到侵害,即“自身合法权益的确被侵害过,且未及时得到解决”(52.76%)。(3)制度法规不健全,处理不善、打击不力,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缺乏一致的态度”(45.93%)、“法规制度不健全,教育、稳控、打击措施不力”(40.68%)。总体上而言,女村干部们承认了这些特殊人群存在的客观性,承认其特殊的社会-心理原因,承认这些人群的权益受损,但是却对这些人群的“谋利动机”“精神偏执”“利用体制”等不良动机和行为有所强调。这样的评价,并不一定就是说女村干部们的有意污名化,而是现有研究表明上访老户中的确存在“谋利动机”[30]“精神偏执”[31]“无理取闹”。[32]事实上,上访老户所表现出来的“偏执”并非是器质性的,而是扎根于当下的制度安排、文化传统和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境之中。[33]钉子户,在文化上他们是乡村的边缘人,在行为上表现出“刁”“滑”“赖”等特征。[34]54、82上访户与钉子户的重合群体就是上访老户,又可称为“上访钉子户”。[35]这些坚持不服从、不配合的村民,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
(三)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治理策略
1. 法治为主导,配合压制性手段与消极性手段的混合策略是主要思路
治理策略,是指女村干部们在乡村治理中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种手段既可以是合法、合理、和谐的,也可以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甚至是暴力的。調查数据表明,大多数受访女村干部认为,通过“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要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76.38%)、“分类治理,该严厉打击的必须依法严打”(74.54%)等“依法打击”是可行措施。当然,也有相当数量(19.42%)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应该采取强力手段,通过“继续强化稳控、看死盯牢、单独摆平”的压制性方式解决,更有少数(4.46%)女村干部认为应该采取“拖着让其自生自灭”的消极方式应对。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出,女村干部应对思路的基本特点是法治为主导,配合压制性手段和消极方式的混合策略,并强调治理技术的重要性,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国家治理模式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的转型。[36]当然,这是女村干部们的认知层面的结果,而实际的治理环境更为复杂,其治理行为与策略可能也变得复杂多样,但是至少中央明确的态度及敢于依法打击这些疑难问题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
2. 制度化、合法化的解决方式是主流的解决方式,干群的认知差异增加了治理难度
解决社会矛盾,村干部和村民是两个重要的主体,但是二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所认可的方式并不完全一致。调查结果表明(见表2),一方面,在受访女村干部看来,村民们常常采用的解决方式是“村(居)委会调解”(65.35%),其次是“民间调解组织”(64.30%)、“自行协商”(55.38%)、“私下调解”(48.56%)、“司法或行政调解”(22.83%)、“打官司”(14.70%)等和平、理性的解决方式;但是,给村庄治理带来风险的因素依旧不小,因为村民仍会选择“上访”(25.98%)、“闹大”(4.72%)、“媒体投诉或网上曝光”(5.51%)等非常规性的解决方式,甚至选择“私下报复”(8.14%)、“武力解决”(5.25%)、“黑恶势力摆平”(1.31%)等暴力、非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村民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体现出制度化手段与非制度化的正向手段是主流,非制度化的负向手段为支流的基本特点。[29]另一方面,作为村庄重要治理主体的女村干部则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应该是“村(居)委会调解”(40.94%),“民间调解组织”(35.46%)、“自行协商”(27.03%)、“私下调解”(23.88%)、“司法或行政调解”(17.85%)、“打官司”(5.77%)等合法、和平的方式,而“上访”(4.2%)、“闹大”(1.31%)、“媒体投诉或网上曝光”(0.79%)、“私下报复”(0.79%)、“武力解决”(0.26%)等非常规性的解决方式则不为女村干部所认可,因为这种非常规性的、非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常常会给村干部的治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困难。当然,通过“忍了算了”来解决问题,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标,也得到部分受访女村干部(4.46%)与村民(23.256%)的认可。卡方检验发现,村民偏好的解决方式与女村干部认为的有效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侧面反映了乡村治理的艰难。总体上,干群之间对调解、协商、诉讼等制度化、合法化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共识,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主流方式。同时,女村干部们将“司法与行政调解”的排序置于第五位,高于对村民常常采用的解决方式的排序,由此可见,一方面调解是农村化解矛盾的主渠道,女村干部很多精力也都投入这方面,而真正他们所经手的矛盾纠纷多数是村庄调解机构难以解决,也超出其自身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将这些矛盾引导到行政或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四)当前农村社会矛盾治理资源的状况
治理资源,是指村干部们在乡村治理中所能借助的无形或有形的力量。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们有着多元化的治理资源需求,如公共物品供给[37]131、经济支持[38]等有形资源,也需要村民的认同[39]129等无形资源。而对女村干部而言,不仅对领导支持、资金支持、工资待遇、法律援助等外在资源有较高的需求,而且对农业知识、村务政策、法律知识、执政能力、市场经济知识等方面也有较高的培训需求。[40]
1. 村规民约、调解组织等正式的治理资源总体上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不仅需要长老式的民间权威,也需要组织化的正式规则作为权威性的治理资源。这种权威性的治理资源可以是无形的,如村规民约;也可以是有形的,如专门性的调解组织,这些治理资源要发挥实质性作用,前提是得到村民认可,并公平地处理村民之间的利益与情感纠纷。就村规民约而言,调查结果表明,90.48%的受访女村干部所在的村庄有村规民约,①而对于这些村规民约的作用,受访女村干部们总体上给予了正面评价。具体而言,有23.68%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村规民约的效果“非常好”、46.49%认为效果“好”,23.25%认为效果“一般”,0.26%认为效果“差”。就调解组织而言,调查结果表明,81.36%的受访女村干部所在乡村成立了专门调解村民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而对于这些民间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效,受访女村干部们总体上给予了正面评价。具体而言,19.03%的受访女村干部认为民间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非常好”,38.84%认为效果“好”,14.19%认为效果“一般”,而只有0.97%认为效果“差”。可见,这些治理资源目前总体上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基本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村庄秩序的治理目标。
2. 女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整体水平不高,领导干部略微占据相对优势
随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对基层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的要求越来越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提高他们的素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主导力量,其素质水平,尤其是文化素质水平对于增进村民收入水平,[41]促进乡村经济发展,[42]提升乡村治理成效都是积极作用。调查结果表明,受访女村干部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者占比68.50%,而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到三成(21.78%)。总体而言,女村干部的学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增加高学历的村干部显得尤为必要。从学历的职务分布来看(见表3),不同职务的村干部的学历水平有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领导干部中拥有高学历(大专及以上)的比例略高于一般干部,而一般干部中拥有高中及以下的学历者略高于领导干部。这也说明,当前的村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让拥有高学历者更多地进入领导岗位,发挥其文化素质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文化素质的优势并不明显。
3. 物质性、政策性资源的需求最高,象征性资源的需求最低,且存在职务差异
治理村庄,解决社会矛盾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直接性的解决矛盾纠纷资源,更需要来自治理环境中的各种资源支持。调查结果表明(見表4),受访女村干部认为,在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工作最需要的支持是资金物资支持(75.07%)、政策支持(77.43%)等物质性、政策性的资源,其次是对群众理解(53.81%)、业务培训(44.62%)的需求,而对人力支持(16.54%)、精神褒奖鼓励(7.35%)等象征性资源的需求度较低。女村干部对物质性、政策性资源的高度需求,反映出当前村庄治理的高度外部依赖性,自治内生力仍然比较缺乏。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不同职务的村干部的部分需求存在显著差异:领导干部对资金物资支持的需求高于一般干部,而一般干部对人力支持和精神褒奖鼓励的需求则高于领导干部。因为职务的不同而带来的治理需求差异,反映出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在乡村治理中所面临的处境有差异。一般而言,资金物资是领导干部才有调动的权限,通过配置资源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而一般干部对人力支持的需求反映出乡村治理中的人手不足、学历不高的困境,而对精神褒奖鼓励之所以有较为强烈的需求,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女性在体制内的职业上升空间有限,荣誉性的象征激励是其在现有的体制下可以寻求的可能利益,也反映出一般村干部们的治理动力不足。同时,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对政策支持、群众理解、业务培训等的需求没有显著差异。这些共同的治理需求一致地反映出村干部的在村庄治理中的困难,也是改进村庄治理的可行方向。
四、结论与讨论
自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试行))颁行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走过了31个年头。村庄的事务千头万绪,既要发展村庄经济,又要提升村庄公共服务,更要保障村民的政治权利。维护村庄的稳定,始终是村委会的重要任务,负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①维护社会稳定,既需要村民们的群策群力,也是村干部们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文基于陕西省的问卷调查数据,围绕着乡村社会矛盾的治理,从治理环境、治理对象、治理策略和治理资源等方面分析了女村干部的看法,这些看法是其进行乡村治理实践的重要基础。这些看法,一方面勾勒出当前乡村治理的基本形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作为乡村治理精英的女村干部们的生存处境。从基本形势来看,乡村关系、农村社会关系的总体和谐又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农民利益中心的心态、冷淡和疏远的政治参与、贫富关系以及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多元化是当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挑战。而从生存处境来看,现有的村规民约、调解组织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为女村干部们治理村庄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但是一些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仍是超出了女村干部们的解决能力而不得不依赖于外部的力量。同时女村干部们仍然对素质层面、物质层面、合法性层面的治理资源有着强烈的需求,这些需求也反映出村庄治理所面临的困难。总而言之,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的结果,我们要承认:一方面,各类社会矛盾在乡村的大量聚集,是我国社会转型的现实代价;另一方面,女村干部对乡村社会矛盾治理中面临的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而其对治理资源的需求,则反映出当前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和困难。
在利益分化加剧、利益矛盾增加的转型社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总体而言,我国的农村社会比较稳定,这种稳定表现为冲突的比例较低、规模较小、激烈程度不高,但是也面临冲突的绝对数量大、不满情绪得不到纾解而不断积累等困难,[28]是扰乱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风险因素。同时,城镇化导致村庄的封闭性被打破,从“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43]甚至是“陌生人社会”,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的互动和信任不断减少和削弱,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变得更加困难。同时,村庄内部的原子化、个体化和阶层分化的明显趋势,村庄共同体内部的利益性凸显而文化性衰弱等现实的治理环境也给女村干部们的村庄治理带来了挑战。因此,要推进农村的有效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就不能仅仅是一味地采用经济层面的策略进行治理,也需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重建村庄文化共同体,充分发挥文化治理的积极作用。
在采用“复合治理”策略[44]98的国家治理实践中,村干部是国家进行地方治理的依托力量,但也不得不承受来自基层政府施加的维稳压力,社会矛盾高发、多发的维稳压力,以及农民的维权活动制造的维稳压力。同时,就村干部群体而言,面临着诸如大学生村官的“嵌入型村干部”与村民自治的冲突的影响,[45]面临着干部职业化[46]这一外部的国家力量介入的现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目标是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因此要千方百计振兴农村、振兴农业、促进农民共同富裕,需要“亲民”。而维护村庄秩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不仅要“亲民”以调动农民的生产和建设的积极性,也要“亲基层”“亲村干部”,提升村干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提供切实的关怀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最后,由于研究资料的局限性,本文的研究结果只是基于西部一省的农村女村干部的问卷调查资料,难以推论全国农村,也无法做出区域性的比较分析,但也许可以作为全国农村的一个侧面描画,或是一个参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女村干部,但并没有从主流的性别视角来分析,是一种“去性别化”的分析。事实上,在复杂的村庄治理中,女村干部的“去女性化”既是一种社会现实、一种必然趋势,更是一种“理性选择”,而这种“中性化”的领导方式也具有“优势叠加”的积极后果。[47]
(感谢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同雪莉副教授在资料收集中提供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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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