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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以前景理论为研究进路

2019-03-21林宝灯叶昆超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前景跨境诚信

林宝灯,叶昆超,辛 琦

(1.2.3.福建江夏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一、绪论与文献综述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和交易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地扩张,极大地带动了国际贸易、刺激了消费,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引擎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渠道。相较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有其难以比拟的优势,如突破了地理范围的限制、受贸易保护影响较小、涉及的中间商少、商品价格低廉和利润率高等。然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效率、成本等贸易便利化层面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和劣势,[1,2]因此,如何加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政府监管成为学术界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国外有关跨境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法学家、社会学家、技术科学家、博弈经济学家等试图从各自领域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机制进行解析,并构建治理框架。目前,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兼有,多集中于跨国监管方面。在法律规制视角,Murry和Vick认为,各国政府当前缺乏系统、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条例,应当加强法律监管。[3]欧盟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4]以及重点发挥法院在跨国网上仲裁上起公共政策监护作用的“跨国在线仲裁”[5]被相继推出,使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共同监管理念得以不断发展。在社会学视角,Purra提出在跨国监管治理的各个领域都需要提高文化融合程度、加强跨国谈判过程管理,以促成跨境电子商务整体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6]在监管技术视角,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电子签名、跨国网络犯罪、跨国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7,8]呈现出与法学相结合的态势。在研究方法上,Gomez-Herrera、Martens和Turlea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效率且灵活的跨境支付系统增加1%的使用率可能会增加高达7%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量,他们认为监管政策应该鼓励跨境支付系统的使用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9]Avenhaus构建连续博弈的演化模型,并基于平衡检验策略设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临时检查成本的闭合模型。[10]Dequiedt和Geourjon通过构建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三方博弈模型,研究货运前检验检疫问题,提出海关与第三方检验作为博弈主体时的双方共同监管的管理机制创新理论。[11]

国内学者的研究虽然同样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研究成果却直到近5年才逐渐增多。经济学、技术科学、法学领域的学者表现相对活跃,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亟需加强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与对策等方面,运用公共管理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进行研究,尝试对政府监管机制原理做出解释。学术关注集中在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海关、支付、物流、安全、诚信等领域的监管,提出跨境电商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从完善法律、强化技术、加强合作、落实责任、推进诚信等方面入手,[12-16]同时从搭建服务平台、人才培养、产业链培育、争取国家试点支持等方面提出政府监管的政策建议,[17-20]力求构建与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而政府与电商企业演化博弈方面的研究则相对缺乏,马占鑫等通过构建非零和博弈理论模型,对跨境电商企业和检验检疫监管部门的策略组合进行定量分析,推导出企业应该诚实申报、政府应提高对于跨境电商产品的检疫针对性并实现跨境电商企业操作规范化及法制化等结论。[21]

目前,国外学术界主要集中于跨国交涉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而国内主要集中于内部实际问题政府规制的研究,这两种研究范式在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尚未完全打通。同时,现有研究总体上还不够深入和系统,仍存在若干问题:缺少对问题根源的理论研究与探索,监管流程和组织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方式亟待提高。此外,在低碳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区建设新形势下,对便利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做的监管应在原本的考量中进一步纳入效率、成本等因素,亦需要针对“便利”层面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正。而在探究问题根源暨政府监管博弈方面,目前只是在于跨境电商企业和检验检疫监管部门两个决策者层面的博弈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和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博弈分析以及综合效能因素的考虑尚未进入探究问题症结的阶段。因此,还需要在系统理论解释、描述性调研等层面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并借鉴前景理论以演化博弈分析形式对政府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可能行为做出解释,通过完善监管对策,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和声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政府-跨境电商企业”演化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

跨境电商贸易监管体系涉及政府监管部门与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方面包括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政府方面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局、税务局等。企业期望降低贸易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主要目的是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并在不提升商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监管效率。政府对监管流程及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会影响企业是否选择诚信行为。企业对政府制定的法律虽然只能遵守,但其执行力度会影响政府法规制定的倾向。据此,为各主体的行为建立假设。

假设1:在博弈过程中只有跨境电商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决策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不同决策下的收益取决于博弈主体内心对决策得失值的感受程度,并非决策本身的直接利益得失。因此,将博弈主体对不同策略收益的心理感受表示成前景价值(V),根据前景理论的价值函数v(X)和权重函数π(p)[22],V可以表示为:

其中:Xi是事件i发生的客观概率,是事件i发生后博弈主体所得实际收益与参照点的差值,参照点为Xi(即为决策权重,为主观概率Xi的函数,且主体的价值感受能较好地反映主体的心理感受。

假设2:在跨境电商严格监管下,在博弈过程中仅有政府监管机构A与跨境电商企业B,双方都遵循弱理性原则,即智力为稀缺资源,人无法完全理性。双方会根据自己的心理感受选择策略。

假设3:为简化分析,博弈主体A与B只能选择两种策略。博弈主体A(政府)的策略集合为{贸易便利化监管A1,非贸易便利化监管A2},博弈主体B(即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的策略集合为{诚信B1,欺诈B2}。

假设4:跨境电商企业欺诈行为对博弈双方都会增加一定交易与风险成本,欺诈行为会营造一种不信任的氛围,迫使政府增加交易成本。欺诈的商品有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与承担的成本呈正线性相关。在发生欺诈行为时,双方的风险是会互相传递的。设发生欺诈行为时对政府造成的损失为Rg,则企业增加的损失为Rb=kRg。其中k为风险传导系数,取值范围为(0,+∞)。

假设5:信息不完全对称。环境中的不稳定因素和自利行为会产生机会主义,政府与跨境电商企业对市场上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也会产生额外的机会主义。目前,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可能利用不同部门间信息不流通采取欺诈手段,这会加大企业选择欺诈行为的概率。

假设6:政府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商企业在行为选择上具有互补效应。当博弈双方策略集为{A1,B1}时,跨境商品发生违规事件概率最低。当博弈双方策略集为{A2,B2}时,跨境商品发生违规事件概率最高。当博弈双方策略集为{A1,B2}或{A2,B1}时,跨境商品发生违规事件概率较高。

(二)模型构建

设定初始情况下,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的概率为α,则选择非贸易便利化监管的概率为1-α;企业选择诚信行为的概率为β,则选择欺诈行为的概率为1-β。基于以上假定及相关理论分析,政府与跨境电商企业演化博弈的收益前景值矩阵如表1所示:

表 1 政府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博弈收益矩阵

矩阵参数说明:

Cg:政府为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不可衡量的监管成本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Eg:贸易便利化监管下政府获得的长期社会效益,表示贸易便利化监管对社会经济环境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包括对政府信誉的提高、经济的增长、社会幸福度提升等效益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Cb: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确保跨境商品符合规范与申报流程规定所付出的成本,表示企业选择诚信行为时付出的时间、劳动等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Eb:企业选择诚信行为时获得的长期社会效益,表示社会对企业偏好程度提升、企业声誉提高等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P:企业因为欺诈行为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表示企业受到的各种行政、刑事处罚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Rg:政府承担的发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的成本,表示由于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人民、社会、经济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价值感知,取值范围为(0,+∞)。

λ:双方承担的风险成本的折扣系数,表示当策略集合为{贸易便利化监管,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政府与企业双方所承担的风险成本比策略集合{非贸易便利化监管,欺诈行为}有着一定的减少,取值范围为[0,1]。

η:当政府选择非贸易便利化监管时,企业与政府承担商品安全风险成本的折扣系数,取值范围为[0,1]。

当博弈双方采取{A1,B1}策略时,商品安全的风险成本为0。根据假设6,在该策略下发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的概率为X1=0,即政府与企业不承担损失。政府需要为贸易便利化监管承担成本Cg,跨境电商企业需支付诚信行为的成本的前景价值Cb。由式(1)可得:政府会获得长期社会效益增加值的前景价值Eg,企业会获得长期社会效益增加值的前景价值Eb,其中

当博弈双方选择{A1,B2}策略时,企业需要为欺诈行为承担的处罚的前景价值为P。根据假设4,企业也需要承担因商品安全对社会造成的风险成本λkRg。政府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与商品安全风险成本为Cg+λRg。设发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的概率为Xs2,由式(1)可得:

当博弈双方选择{A2,B2}策略时,政府承担的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成本为Rg,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承担的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成本为kRg。根据假设6,此时发生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概率为由式(1)可得:

当博弈双方选择{A2,B1}策略时,政府不用为贸易便利化监管承担成本,跨境电商企业需要为其诚信行为承担成本为Cb。根据假设4,企业还需承担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损失ηkRg,政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损失ηRg。

(三)模型求解

根据弗里德曼的演化博弈分析方法,在上述不完全信息动态演化博弈模型中,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与非贸易便利化监管策略时期望前景值VA1、VA2以及平均期望前景值分别为:

同理,跨境电商企业在实行诚信报关与欺诈报关下的期望前景值VB1、VB2以及平均期望前景值分别为:

由式(2)可以得到政府实行贸易性便利监管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由式(3)可以得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行诚信行为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由孙庆文等人的研究可知,满足方程式(6)时,策略{A1,B1}达最优状态。[23]由式(4)、式(5)组成的复制动态方程组有E1(0,0)、E2(1,0)、E3(1,1)、E4(0,1)4个平衡点。其中E1为不稳定结点,E2和E4是鞍点,E3是稳定结点ESS。

建立以α和β为坐标轴的平面图,表示政府和企业分别采取贸易便利化监管行为策略和诚信行为策略的比例变化复制动态的关系。当满足式(6)时,非对称演化博弈系统的稳定解和进化稳定策略将会朝着所需要的方向演进。演化平衡策略的动态演化路径如图1所示:

(四)结果分析

1.不同折扣风险系数分析

在表1中,η、λ为风险系数,不同情况下取值各异,将导致模型均衡解发生变化。k为风险传递系数,其值不会对企业发生作用。因此,不对k做定量分析,重点分析几种η、λ不同极值点情况下的均衡解变化情况:

(1)假定发生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其风险折扣系数全为1,即η=λ=1。因此,当发生跨境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对政府和企业而言,无论是否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与诚信行为,他们承担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损失是一样的。由式(6)可得Cb≤0、Cg≤P、Cg≤Eg+Rg。在此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概率为0,企业实行诚信行为时的成本不可能小于0。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此时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难度较大,必须满足Cg≤P、Cg≤Eg+Rg,且短期内难以实现。

(2)假设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或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时,风险折扣系数为0,即η=λ=0。代入式(6),可得Cb≤Eb、Cb≤kRg、Cg≤Eg、Cg≤P+Rg。在此情况下,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时应当满足Cg≤Eg、Cg≤P+Rg。政府追求的是长期效益,且在短期内实现贸易便利化监管产生的社会效益可以体现在外贸交易额的增长上,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充分的理由去执行贸易便利化监管。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策略时要满足Cb≤Eb、Cb≤kRg,其成本的前景价值小于企业外部效益的前景价值并同时小于商品质量安全事件下企业损失的前景价值,在长期情况下这是能够实现的。

(3)假设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下的风险折扣系数为0,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下为1,即η=0、λ=1。代入式(6),可得Cb≤kRg、Cg≤Eg、Cg≤P+Rg。在此情况下,企业实行诚信策略时要满足Cb≤kRg,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要满足Cg≤Eg、Cg≤P+Rg。实行诚信策略的企业外部效益的前景价值在短期内难以体现,此时企业在短期内实现诚信策略有一定困难。政府加大对企业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以促使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策略,只能促使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

(4)假设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下的风险折扣系数为1,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下为0,即η=1、λ=0。代入式(6),可得Cb≤0、Cg≤P+Rg、Cg≤Eg+Rg。此时企业实行诚信经营的成本前景价值小于0,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时的监管成本前景价值小于企业遭受的处罚的前景价值与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下政府损失的前景价值之和,并且也要小于政府的外部收益的前景价值与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下政府损失的前景价值之和。然而,企业实行诚信行为概率为0,政府加大处罚力度无法影响对企业实行诚信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的外部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其诚信行为成本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的概率。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有良好的长期效益,并且可以通过处罚获得收益,故监管成本对政府的行为选择影响不大。因此,理想策略集{贸易便利化监管,诚信行为}难以随着时间演化成为一个稳定均衡策略。

2.模型结果阐述与分析

式(6)是实行理想策略集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政府和跨境电商企业才会倾向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和诚信行为。因此,对模型结果式(6)做一个阐述和分析。

跨境电商企业实行诚信策略要满足Cb≤Eb+P+λkRg、Cb≤(1-η)kRg。跨境电商企业的诚信成本要小于企业长期效益的前景价值、企业遭受处罚的前景价值与贸易便利化监管下的商品安全风险损失的前景价值之和,同时也要小于在策略{A2,B1}的贸易便利化不监管下企业的商品安全风险损失的前景价值。

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时应当满足Cg≤Eg+ηRg、Cg≤P+(1-λ)Rg。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成本的前景价值小于企业社会效益的前景价值与贸易便利化不监管下的商品安全风险损失的前景价值之和,并且不大于企业遭受的处罚的前景价值与政府在策略{A1,B2}的贸易便利化监管下发生跨境商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损失的前景价值之和。

根据前景理论中的反射效应,智力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人类自身具有情感等特性,在面对风险性决策时常常违背“理性人假设”。当面临损失时,博弈主体常常采取风险偏好的决策损失。[24]因此,当政府选择贸易便利化监管时,面临的确定性监管成本为Cg,虽然会获得社会效益Eg,但是在短期无法显现。而政府选择非贸易便利化监管时,虽然存在商品安全事件的连带责任,但是却可以规避确定性监管所必须支付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不可衡量的监管成本。因此,政府可能倾向于选择贸易便利化不监管决策行为,而不去承担确定性损失Cg。跨境电商企业选择诚信行为决策时,需要支付的固定性成本为Cb,即使有社会效益Eb,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明显的价值感知,然而选择欺诈行为时有一定概率可以不承担损失,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倾向于选择欺诈行为。观察发现,结论在不同情境下是相违背的。原因在于,诚信行为成本的前景价值是可以具象化的,即政府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所需要涉及的监管部门与流程是可以被具体量化的。这些价值在决策群体的心理感受往往被高估。而发生商品安全事件时,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具体衡量的,其价值在决策群体的心理感受往往被低估。同时,跨境商品种类繁多,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这给我国实行贸易便利化监管增加了困难。综上所述,决策主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倾向于选择风险偏好性决策,这就陷入了囚徒困境,导致商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动态演化均衡策略{A1,B1}难以稳定。

三、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前景理论,通过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发现政府部门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博弈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行为。研究结果显示,影响企业选择诚信行为的因素有企业获得的长期效益、政府对企业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生跨境商品安全质量事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政府想要引导企业实现诚信行为,应当根据这三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减少企业的诚信成本。

(一)强化监管手段,控制机会主义行为

政府通过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欺诈行为的曝光率,不仅能够迫使企业选择诚信行为,也促进政府加强贸易便利化监管。政府监管包括资金流监管、信用监管、物流监管等多种监管。在资金流监管方面,跨境电商交易资金流通具有国际流通性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应实现对被监管的跨境电商企业群体层面的全覆盖,促使交易正规化、合法化。在信用监管方面,提高跨境电商企业违法成本,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对企业注册的公司资信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防止企业造假。对跨境电商企业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一旦出现从严处理。若企业涉及销售伪劣商品、开展虚假营销等本身严重欺诈行为,应勒令其退出跨境电商行业。在物流监管方面,推进电子化进程,整合监管系统并完善检验检疫流程,缩短检验检疫工作周期,提高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通过这些举措,引导企业选择诚信行为,使欺诈行为的前景价值跌至负面。

(二)完善法律政策,建设公平法治环境

作为一个朝阳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众多行业中迅速发展,然而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公开、高效、透明的制度环境不仅方便企业办理通关、结汇等各项手续或业务,而且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有序、健康的竞争和发展。跨境电商是一种对外贸易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的贸易形式,政府应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并跟进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不断反馈并修正。同时,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证跨境电商企业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政策能够准确的传达到跨境电商各个环节与层面的主体。此外,可以借鉴对外贸易大国先进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或政策来规范跨境交易行为,不断增强执法统一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政府部门改革,减少企业诚信成本

1.加强海关改革,提升通关效率

在海关方面,政府可以实行“口岸核查,属地申报”,建立快速通关体系,不断优化海关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模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如对企业有关的单据应当进行通关手续的统一管理;跨境电商货物到达口岸后,缩短对产品进行查验的周期,判定合格后尽快放行。还可以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结合跨境电商货品的具体种类,实行不同的通关法规和流程。此外,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降低其货物通关成本,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由此促进企业选择诚信行为。

2.推进监管机构改革与协作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便利化监管涉及多个政府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监管工作是紧密相连且不可或缺的。因此,应当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报数据无缝对接、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动态随时掌握。“单一窗口平台”就是一个较好的探索,[25]现已在杭州、苏州等多个城市开展试验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平台参与主体包括买卖双方、物流和金融企业等,只要在一个窗口就可一次性申报所有事项,实现直接与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接流程。下一步,可在获取试点城市的试验经验更为成熟并经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实行“单一窗口”制度。

(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前景价值感知

根据前景理论,在确定损失与不确定损失下,即使不确定损失大于确定损失,决策主体仍然期望选择不确定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主体倾向于理性人假设。政府应加强专业素养和道德文化建设,提升决策主体对风险的价值感知,使跨境电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对跨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都有充分的感知,加强跨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在双方主体心中的认知。同时,开展诚信、文化等方面的思想建设,让企业不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更是从长期的个体和社会效益角度做出科学决策,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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