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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语言学家罗仁地类型学研究综述①

2019-03-21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类型学语序语言学

卢 琳

(上海师范大学 语言研究所,上海 200234)

一、 引言

当代语言类型学发端于1952年格林伯格(Joseph Harold Greenberg)刊在《国际美国语言学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merican Linguistics)中的《语言类型学的自然规律与应用》(The nature and uses of linguistics typologies)一文。六十余年以来,当代类型学已逐步形成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目的,同时拥有科学研究范式的独立的语言学学科,在国际语言学界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代语言类型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机构或个人。具有不同语言和研究背景的类型学家不断地发现和记录新的语言,或者进行跨语言比较研究,在发现越来越多的语言现象和范畴的同时对多样化的语言事实进行提炼,进而发展出独立的理论体系,进一步促进我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但近年来类型学无论在研究范式或操作方法上各方学者都持有争议,对其中一些重要思想做一定的资源整合有助于其他研究者在这方面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罗仁地(Randy J.LaPolla)是当代著名的语言学家,现就职于新加坡南洋大学(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语言学与多语言研究系,同时兼职于中文系、哲学系、心理学系并担任博士生导师。他在汉藏语、语用学、历史语言学、语言接触、田野语言学、记录语言学、类型学等语言学领域研深覃精,尤其对汉语、羌语、独龙语、日旺语、他加禄语等的研究深刻精湛,观点独到,无论在语言学理论建树或语言记录方面对当代语言学都有着巨大贡献。本文就罗仁地对类型学研究综观性质的方法论建设以及微观角度对不同语言的详细分析做简要概述。所涉及的材料主要来自罗仁地个人学术成果汇总之“类型学及田野调查”版块(具体可参见http://randylapolla.info/publications-organized-by-language-and-subject.htm)。

二、 综观当代类型学研究及其问题

(一)类型学的定义

坚持秉承经验主义为主导的研究观,罗仁地对当代类型学的概念、研究范式及方法论等有诸多探讨。他认为类型学主要关注语言的形式,而语言研究即是语言形式和用法研究的综合。从这一层面来看,以语言形式研究为主的类型学性质等同于“普通语言学”,而有关语言用法的研究则是基于语用学层面的探讨。类型学并非当代语言学的某一特定学派,它是综合性地对语言形式和类型的考量,是全面的、概括性的。同时,当代类型学家的工作区别于传统类型学,不再是浅显地停留在对众多语言进行简单分类的操作性层面,而是在全面尊重语言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更细致地研究不同的语言形式和功能,之后将所有的发现归纳成类,从而帮助我们更深地去探索语言和人类认知的本质。

(二)类型学研究方法论评述

在类型学研究的方法论上,罗仁地认为应与历史语言学、语言接触等领域相结合,在对形式进行描写的同时应该采用非结构主义的语言观对其进行解释。类型学关注语言的形式,共时层面不可胜数的语言形式实际上是语言使用的一种习俗化(conventionalize),而这种形式上的习俗化本质是语言在交际互动行为中信息接收者成功推测(inference)出信息传达者示意动作(ostensive act)这一过程的循环和结果[1],也即语言形式的表现本身是一种交际互动行为多元化的约定俗成。这里的多元化包括语言形式的不断演变及语言接触引发的形式变化等。因此,在进行类型学研究时,应该结合历时类型学(diachronic typology)的知识来了解某种语言形式习俗化的来源以及用语言接触学的知识来判断形式所受的外力影响等。同时,类型学的知识可以反作用于历史语言学和语言接触学,在构拟语言的原始形式时可作为判断依据之一探索语言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用以推测语言接触的强度或深度。总之,类型学与历史语言学、语言接触是融会贯通的,在研究时应该不分彼此、全面考虑[2-3]。

另外,从类型学的视角来讨论复杂性(complexity)时,罗仁地(2005)认为不能只根据形式的表现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定义某语言是否具有复杂性。[4]语言系统是不同语言现象习俗化后的集合,随着交际和互动的需要,许多应运而生的发展和变化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以后,便形成了一种系统的规范,它是人为的、多样的并且具有社会性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语言系统的复杂性会随着不同语言对相同范畴限制(constrains)程度的严格与否,呈现出复杂性可高可低的情况,这完全取决于不同社会人本身认知范畴的异同,所以不宜妄下定论。在进一步厘清语言本质上是一种交际行为,一种文化载体之后,再进行类型学上的探讨才能做到防微虑远,这也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宗旨。

当代类型学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便是进行跨语言之间的比较,但是在如何进行语言采样、界定不同范畴、进行比较等问题上,众多类型学家观点不一。近年来的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a)在进行跨语言比较和描写单个语言时,所使用标记的实质性质和概念是否相同;(b)在跨语言比较的过程中,是否应该考虑到语言表征的动因(causation);(c)比较时所使用的所谓“共性的”“抽象的”基准与实际语料中的范畴相较多远;(d)究竟什么是语言事实。针对以上类型学方法论的关键问题,罗仁地分别在2016年及2017年于类型学核心刊物Linguistic Typology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5-6]。他主张无论是在类型学的描写或比较上,都应该始终忠于自然语料中所呈现的语言事实,对以交际为主的非结构主义语言观进行研究。在描写时,认清每种语言都有其独特性,内部范畴的标记也应该自成一格,而不是将其他语言在语义或形式上表现相似的标记强行套用。为了避免描写时带有主观性,需要尽量把标记的准则交代清楚,并且越详细越好,同时还应该标记各范畴或构式的功能。罗仁地认为,无论是描写或者比较,都应该明确语言如此表征的动因,也即不同语言背后根本性的运作逻辑,如果像Matthew Dryer和 Martin Haspelmath所论述的只看语言输出的形式,那么任何描写、比较或者分类都只是枉然。由此,对于什么才能称之为语言事实的看法也与是否应该考虑动因的观点一系相承,Dryer和Haspelmath认为类型学研究中的语言事实是基于语言的“语法”而不是语境中语言所显现的“用法”,持不同意见的LaPolla,JanRijkhoff,Peter Arkadiev,William Croft则认为语言的用法才是语言事实,也即说话者在语境中实际使用的语言情况,“语法”来源于“用法”,它们是密不可分的非零和关系,而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因此,我们在做跨语言比较时的对象也应该是不同语言的“用法”,应该使用归纳法提炼出语言事实中的“高频模式”(pattern)①高频模式(pattern):是指从可见的各种语言事实里,通过经验的观察而提炼出来的高频出现的模型,不是由演绎法定夺的先验性的命题。不同说话者的认知模式以“个”到“类”,这个“类”是由“个”的现象总结概括而来的,同其他知识创造的角度一样,类型学研究也应该采用这种基本方法。,同时把不同语言为何呈现出这样模式的原因考虑进去,再做进一步的比较。在进行类型学分类时依靠极抽象的“共性概念”,会很大程度地剥夺语言的多样性,这与类型学的研究宗旨背道而驰,如果认定不同语言都只在所谓的抽象共性中运作,那么大可不必进行类型学研究。

(三)语序类型学研究的相关问题

作为类型学的分支学科,自当代类型学逐渐走向成熟以来,有关语序类型的研究笔墨最重。罗仁地(2002)针对Greenberg(1963)跨语言语序比较的开山之作有过评议:“在《某些主要跟语序有关的语法共性》一文发表后,诸多语序类型学家试图用语序蕴含共性模式化地将一些语序的限制性分布定义为某种特定的语序模式,同时还试图制定一些一般原则来解释这些共性,这在类型学研究上存在诸多问题。”[7]文中指出,从语言采样来看,文章总结出的统计上的共性(statistical universal)和非统计上的共性(non-universal)在理论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代表的是只做过跨语言比较的语序模式,而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前者的倾向性表现(频率),使用前者的规律验证后者的语言本身具有逻辑上的错误。文中使用了诸多汉藏语系语言的实例对总结出的蕴含共性提出了问题,同时对建立于这些共性之上的后续解释表示质疑。他认为依靠基于有限数据和许多仍然存疑的假设而推导出的多项蕴含共性,试图解释所有的语序模式,同时推测它的历史变化是有问题的。这种方法论的错误会导致在作比较时将语言形式之间的不同混为一谈,会在归纳时忽略一些关键性的逻辑问题。诸多的蕴含共性事实上都只具有统计上的意义,只是语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选择和倾向,应该避免用蕴含共性对语言事实进行循环论证和先验性的假设。类型学研究应该考虑到结构之外的语义、语用以及社会语言学等因素,综合性地对“共性”做出解释,才能谓之为可以实证的科学命题。

多年来,在具体语言语序问题的研究上,罗仁地一直对SVO或SVO型的语言分类法持反对意见,尤其对汉语这样没有“主语”的语言,更加不能强行套用。“如果把汉语描写为SVO型语言,绝大多数人会认为‘主语’和‘宾语’是决定汉语语序的显著性范畴,同时语序也反过来制约主语和宾语的位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8]。有关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赵元任(1968),吕叔湘(1979)以及罗仁地(1993[9],2005[10],2006[11],2009[12],2017[13]) 一致主张汉语是主题-述题(Topic-comment)型的语言②个人与罗仁地交流所得:“ LI & THOMPSON将汉语分析为Topic-Prominent型的语言,实际性质与文中的Topic-comment如出一辙,只是名称有异。具体来说:赵元任和吕叔湘称主题为 subject/主语,但不同于英语语法关系中的主语,实为主题之意。LI & THOMPSON 称主题为 topic,称施事者为 subject,实际上subject 只是语义概念(施事者),也不同于英语的语法关系。后来很多人误会了,把他们的分析当作另外一个类型,认为汉语真的有subject 这个语法关系,只是常常把非subject的论元放在句首。这跟作者的原意背道而驰。”,它所呈现出来的语序是靠信息结构制约而非与SVO语序形式上的相似或循环论证,也即汉语在形式上如此表征的动因(causation)完全基于语用因素。汉语实际的语序规则应该描写为:“话题或非焦点名词短语出现在动词之前,焦点或非话题名词短语出现在动词之后。”。[11]每一种语言语序表象的背后都存在一套独立的逻辑支撑,尽管SVO语序适用于英语,但是这种语序规则在英语中一方面是为了标记某种语法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标记小句的语气,也不只是简单的对线性先后序列的反映。英语也不存在固定的语序,SVO语序在英语中是为了满足以上提到的语法目的,语序的不同意味着对语法关系或语气的解读不同。因为英语中存在“主语”这样的语法关系,而且在小句中明确地置于动词之前;同时小句中直接宾语的语法关系也主要以后置于动词为主,所以可以用SVO来说明英语的语序性质。但是“S”和“O”的概念在跨语言比较中不具有共通性。例如:在他加禄语(南岛语族,通行于菲律宾群岛)的许多构式中存在一种语法化后的中枢(pivot)类型,其语序一般(非强制性的)是小句中的谓述成分置首,名词短语的位置由它的代词或者词汇性质来决定,同时也受名词短语所指的语用状态的制约。意大利语虽然不是全然像汉语那样以语用来限制语序,但是在话语中的语序不同于英语而跟汉语更像。综上所述,在类型学的比较中用“SOV”或者“SVO”这样笼统的叙述来一以概之做比较是徒劳无功的,因为每种语言语序背后的运行机制都有所不同。但是这并非否定类型学可以做跨语言比较的可能性,而是提出语言研究者在描写语言时就应该严格且细致地交代清楚每种语序表象背后的决定性准则。语言中不存在一种绝对的语法共性范畴,但是语言用来交流的目的和功能是相通的,在描写时如果细致地考察某个构式中的分布是怎样用作谓述、指称或者修饰功能,以语用和功能为前提定义的各种角色可放在一起讨论,同时还可以避免常出现争议的词类问题。

(四)语言记录与田野调查

语言记录和田野调查是进行类型学研究的根基,类型的比较基于细致入微的描写,而充分描写来源于扎实的田野调查。世界上现存近6000种语言中,具有完整描写和研究的不到300种,因此,类型学家研究的任务之一也应该包括田野调查。罗仁地(2009)提倡以“参与观察者”(participant observer)[14]的角度在目的语的使用社区进行沉浸式的田野调查,也即调查者应该花一定的时间深入语言社区,参与到目的语使用者的日常生活中,在自然语言环境里不断培养对所研究语言的感性认知。只有在积累了丰富的符合实际的感性话语材料后,才能在描写时进行有效的归纳,进一步达到理性判断的层面,从而开展分析和描写。在调查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翻译的方法,转而采用一些辅佐工具,如图片、漫画、视频、模型等引导发音合作人在自然语境(reference context)中进行表述,同时做好记录和转写工作。所有的分析和描写工作都应该基于大量真实的语料,生硬地使用翻译目标句的方法强行将一种语言的范畴“匹配”于目的语上,通常会导致研究者忽略目的语的一些重要范畴或带来后续描写上的失误。不同语言使用者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各不相同,在调查中需要尽可能多地搜集和了解目的语社会的历史、文化民俗、自然地理等知识,以便在描写和解释中可以更加客观。通常对一个目的语的研究应该包括写一部参考语法、一部词典以及长篇语料集,在描写时做到由浅入深,由简到繁,以功能学派和类型学的视角对目的语进行分析。

三、 以类型学视角探讨语言的微观范畴

基于经验主义的类型学研究观,近三十年来,罗仁地对许多语言的微观范畴做了细致的比较和描写,在与历史语言学紧密结合的同时,解决了藏缅语族语言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藏缅语中的作格及非作格标记

早在1992年,罗仁地[15]依托藏缅语族语言中95种可信的语法描写,着重于“宾语”的位置,发现其中11种语言不存在名词性的宾语标记;而在20种存在名词性形态的语言中,无论是哪种小句类型,都一致地将受事标记为宾语;另外在64种藏缅语族语言中,单及物小句中的受事通常或总是跟双及物小句中的目标或受益人(与格)位置相同。Dryer(1986)认为这种标记是句法关系上的“原始宾语标记” (Primary Object Marking);而罗仁地则认为这样的标记在藏缅语族语言中是为了减少歧义,用以分辨施事者和非施事,因此将其称为“非作格(或非施事)”标记,进一步延伸出藏缅语中这种类型的标记实质反映了原始藏缅语基于语义的语法关系的本质。由此作为着手点,再以严格的历史比较法进行深入研究后,罗仁地发现,原始藏缅语应该构拟为没有屈折形态的语言。这与马提索夫 1973年将原始藏缅语的语法关系定义为角色主导(role-dominated)型的系统不谋而合。也即是说原始藏缅语是一个没有明确“主语”或“直接宾语”的系统,这个系统是由语义和语用原则来组织话语的,不存在语法上的直接关系。之后,为了讨论是否应在原始藏缅语构拟作格标记的问题上,基于151种藏缅语族语言及方言中提炼的形态形式和高频模式,罗仁地(1995)[16]对作格标记在各个语言形式上的使用和出现情况做了考察,结果发现:“在藏缅语中至少存在两种类型的‘作格标记’:系统的和非系统的(或范式的和非范式的)。非系统的标记是后起的,与‘非作格’标记具有同样的功能,也即如果小句中存在两个潜在施事的情况下,非系统的作格标记可以起到消除歧义的功能。这个标记只有此功能并且不是规律出现的,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我们平常所定义的‘作格’。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描写时用‘施格’而不是‘作格’来做讨论更具概括性。而此前提到的系统性作格标记则更为复杂,因为它通常在简单的消除歧义的功能上,还包括了语义和语用方面的诸多因素(参看Genetti1988,Nagano 1987,Tournadre 1991)的更多解释。尽管在藏缅语中表现出了独立的两种施格类型,但事实上在语言标记的使用中,通常是处在完全非系统的作格标记向纯粹的系统性作格标记转变的连续过程中,跟语法化一样是单向进行的。”归纳出实际语料中的这些高频模式后,罗仁地认为材料中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作格标记可以构拟到比藏语支更高的层面。这些发现也与Benedict1972年的观点“这种类型(作格)的形态关系不是原始汉藏语的一部分”不谋而合。

(二)藏缅语中的及物性、人称代词包括式与排除式的区别

及物性在许多语法理论中都有涉及,通常学者认为及物性在所有语言中的表现是具有共同性的,但是经过类型学为基准的比较,及物性也应该根据不同语言作个别讨论。罗仁地(2011)[17-19]对及物性的研究,可总结为:及物性在不同语言中的表征是一种语法化现象,形式因语言而异。由于语言中语法化的是构式,而不是单个的词,而及物性是语法化的结果,因此及物性也是构式现象,即某一语言里不同的构式可以呈现出是否具有及物性。以日旺语和羌语为例,因为其语言内部系统性标记的程度不同,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及物性的表征,日旺语的及物性标记比羌语更为系统。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无论任何范畴,不同的语言都应该放到自己独有的框架中进行解释,同时他也提出用来界定每个范畴的标准也应该各有不同。在更为细致的有关藏缅语人称代词的包括式和排除式研究上,罗仁地(2005)[20]统计了170种藏缅语人称代词的表征情况,其中69种语言有第一人称复数包括式和排除式的区别;另外有18种语言在第一人称双数中也区分包括式和排除式。在人称代词有排除和包括式区别的系统中,通常较少标记排除式。这与该范畴的历时发展也相符,标记时排除式优先于包括式,但是由于这些区别不是系统的对应,因此也不能构拟到原始藏缅语中。

四、 总结

多年来秉承经验主义思想为核心的语言观,罗仁地对语言类型学研究的方法论、语言描写的标记准则、不同语言中语序表现的驱动因素等核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阐明了解决途径。他坚持认为语言存在于定义人类特性的可思考的文化壁垒中,它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种文化体系,在研究时应该以 “归纳法”作为基本方法,找到自然语料中的“构式”,同时分析不同构式表征下的动因和功能,在功能一致的基础上再进行比较和分类,而不只是根据不同语言在语序或形式上的一致而盲目地进行描写或分析。在做类型学研究时也应该多方面考虑语义、语用和社会语言学等因素对语言形式的制约,对语言表象进行科学的判断。在以类型学视角微观不同语言的语法范畴方面,罗仁地近年来对作格、及物性、人称代词包括式和排除式[20]等做过深入分析,同时还对示证范畴(LaPolla2003[21];Aikhenvald&LaPolla 2007[22];Tournadre&LaPolla 2014[23])、藏缅语中的动词一致(LaPolla 1992[24])、汉藏语系语言中的非修饰小句构式(LaPolla 2017[25])等也有大量基于类型学的研究,以此解决了诸多藏缅语构拟中的问题。在理论建树的同时,他也鼓励青年学者尽量扎实于田野,以参与观察者的角度在目的语社区搜集语料,在尊重语言事实的基础上拓展研究空间。他认为无论是田野调查、描写分析或比较分类都应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信当代类型学由粗浅的量化研究向精细的质化研究转变是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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