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物发展不平衡的唯物辩证法思考
2019-03-21张东梅
张东梅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2)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里,习近平同志指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那么,事物发展不平衡是否有其唯物辩证法的合理依据?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事物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下文将对此做出思考和阐释。
一、 事物发展不平衡符合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科学理论,探寻关于事物发展不平衡的唯物辩证法依据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事物发展不平衡现象的认识,也是正确对待事物发展不平衡状况的前提。
(一)事物个性是不同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起始因素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世界是由纷繁复杂的事物构成的。事物的个性和彼此间的差异性是普遍存在的,这也构成了不同事物间联系的基础。从自然界的发展看,不同种类的生物体由于其先天构造不同而具有不一样的特性,其变化演进的方向、速度均存在差异。从人类社会看,受各自特殊的地理、文化历史条件制约,社会形态的发展呈现出较大的不平衡,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不同的社会形态在今天仍然同时存在。就我国不同地区来说,由于物质基础、资源禀赋的不同,决定了在资源的利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东部地区以其沿海优势而更利于对外开放,伴随外资引进、人才流入,在一定时期内率先迎来高速发展,导致东、中、西发展速度的明显不均衡。从人的思维发展看,人与人之间的先天遗传因素、发育程度各异,不同类型的思维能力在不同个体间也表现出较大差异,突出体现在有的人天生在某方面就有较好的天赋,如绘画或音乐等的先天才能。这些客观存在于个体的“个性”构成了事物发展不平衡的最原始因素,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承认事物的差异性存在。
(二)矛盾斗争性决定了事物发展不平衡状态的绝对性
一方面,矛盾是一种普遍性存在;另一方面,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一定时期,事物的所有矛盾中都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特定的形势、不同问题的性质和社会诸种类资源的有限性等方面都决定了特定时期我们一定是把主要力量暂时放在主要矛盾方面。在教育工作中,我们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但仍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矛盾之间冲突一面的存在。而且,无论哪一方在矛盾运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都不可能彻底消除另一方的存在,这就决定了彼此的争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1]。社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着各种矛盾运动,在这复杂的矛盾运动中存在着主次矛盾,且各矛盾在力量消长中运动,主次矛盾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由此形成了新的主次矛盾的对立,又开始新一轮的争衡。在这个过程中,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
(三)事物发展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质变的发生需要进行量的积累
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本身就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就共同富裕而言也不例外。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但是共同富裕是一个历史过程,由不富裕到共同富裕也需要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生产力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地区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矛盾各不相同,面对这一基本国情,想要一步到位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不可能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不同。而共同富裕本身也并不等同于同时富裕或同步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只能是一部分人和地区先致富,在此基础上增强国家、地区的实力,获得帮助后进地区和个人的物质基础,从而为他人早日摆脱贫困、走上共同富裕之路创造必要的条件。由此,必然呈现出一定阶段上各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就实现共同富裕这一质变来说,这是事物量变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不同地域间不仅有先后之分,甚至在量变过程中会有部分的质变先出现,这是由矛盾及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
(四)事物发展不平衡是事物发展上升性的必然要求
事物发展具有前进性和上升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事物不可能总是在某一个层次、水平上徘徊。当矛盾旧有的平衡已成为阻碍矛盾前进、更新的因素,而矛盾的前进、更新又为主体所需要的时候,不平衡便显现出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以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为例,在以村落与部落为单位建立的原始社会当中,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和政治关系上都是平等的,这样的社会看似处于平衡态,使人们感觉很和谐,然而人类并没有停留在这样水平的社会。伴随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只有打破和变革原有的生产关系才能使生产力继续前进,于是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被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以此类推,正是在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平衡关系的一次次打破中,一个制度代替另一个制度,人类社会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城镇改革,直到如今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都是要破除社会的僵化停滞,尤其是利益固化的藩篱,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相反,如果一味求稳,必将束缚手脚,不能前进,从长远看也不可能在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
二、 事物发展不平衡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事物间的发展不平衡是客观现实。从不同事物的整体联系来看,不平衡状态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不仅体现在具有内在关联的不同类事物之间的历时性驱动,还体现在同时性存在的同类事物之间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一)不同发展程度的事物彼此相互保证、相互促进
事物发展的不平衡固然会造成某一特定时刻其中一方处于弱势,但是在长时间内双方也会起到相互保证、相互促进的积极作用。在纺织业的发展历史中,纺纱机与织布机的进步是很好的说明。十八世纪上半叶,飞梭首先在英国被发明,之后在全国推广,大大提高了织布效率。由此导致纺线跟不上织布,便推动人们去研究高效纺车。于是,珍妮纺纱车很快问世,水力纺纱机也紧跟其后。之后,综合已有纺纱机的长处,效率高、质量好的纺纱机设计成功,而纺纱技术的进步又与织布技术的停滞不前构成新的不平衡,由此促进了利用蒸汽机带动织布机。在如此几番不平衡的运动过程中,促使双方都向更高水平发展。社会领域中,工业与农业的发展也是如此。在工业发展的初期,工业力量薄弱,农业有一定积累,我们用较大量的农业产品来补给工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材料、市场等等;伴随工业发展,农业已经不能满足工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由此开启了农业的机械化发展道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农业在新的水平上得到进步。可见,在相互关联的事物之间,短暂的不平衡可以为更高水平的平衡开辟道路。
(二)事物发展不平衡对社会整体发展具有动力作用
不同的发展在发展结果、发展水平等方面总是存在优劣、高下之分,这样,那些优的发展或发展存在对于那些劣的、差的发展或发展存在就具有了吸引力或示范效应,从而促使差劣或比较差劣的发展主体想方设法赶上先进的或优秀的发展主体的发展,于是出现了发展领域你追我赶、相互激励、虽非同步但却同向发展的效应,从而在总体上推动着不同发展主体的共同进步[3]。邓小平主张要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应当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因为这具有重要的“示范力量”。发展不平衡能够形成竞相发展的局面,导致活力倍增,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动力。长期以来,“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思想在我国较大范围内存在,这一思想有适应现代社会的一面,也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诉求相符合。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这种共同贫穷思想制定发展政策,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因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国际竞争的严峻形势带来的巨大压力也不允许我们有丝毫消极怠惰。因而,这种不平衡所引发的激励力对于社会整体发展而言具有强大的驱动作用。
三、 正确认识和利用不平衡,促进科学发展
针对不平衡状况的存在,我们既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急于消灭,也不能对其置之不理任由扩大,而是要有客观全面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从长远眼光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正确认识不平衡的绝对性
关于事物运动过程中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毛泽东曾指出:“不平衡是普遍的客观规律。从不平衡到平衡,又从平衡到不平衡,循环不已,永远如此,但是每一循环都进到高的一级。”[4]事物发展中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仍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之前与改革开放后都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但这两种不平衡的内容是不可等同的。改革开放前是一穷二白、资源短缺的不平衡,而改革开放后今天的不平衡是在各地区经济社会都经历了持续发展进步之后,因人才流动分布不均、城乡融合尚未完成而出现的发展不平衡,是发展中的问题,是暂时的相对不平衡。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对于当前存在的不平衡状况持悲观失望态度或逃避态度,而是在承认取得成绩的同时,直面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在新的起点上,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发展战略,不断迎接新挑战,实现新突破。
(二)把握事物发展的过程性,不急于打破不平衡
对于目前经济社会出现的一些不平衡发展状况,我们必须承认,有些现象是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一些问题则是前进中的问题,必须予以正视。当前,针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较大的收入差距问题,一些人鼓吹应当尽快消灭非公有制关系,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应当极力摒弃,只有这样才能缩小差距,达到共同富裕的水平。这种看法没有看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状况,也没有认识到发展差距所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社会“张力”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而追求完全平均的同步发展的结果,必然只会是共同贫穷。因为,不平衡发展在一定时期尤其是社会发展初期,对着眼于改变短缺、减轻贫困、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而在发展后期,则可聚焦于处理和解决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不能急于打破不平衡,而过早追求实现平衡。
(三)巧妙利用事物发展的不平衡,促进合理发展
二十世纪初,列宁依据资本主义在世界各国发展的不平衡性,提出了社会主义可以在一国首先取得胜利的理论,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成功领导了伟大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根据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各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提出了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理论,并指引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这些重要事实都告诉我们,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不是一无是处而是可以利用的,我们不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是要善于从中找到突破点,实现有利于自身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平衡状况,需要采取适宜的灵活政策,例如在所有制方面,我们不可能建立起统一的全民所有制,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些企业可以归全民所有,有些则适宜于劳动者集体所有,还有些行业适宜于个体经营。根据这种不平衡性来制定政策,安排计划,将有利于实现科学合理发展。这既是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过程,也是正确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利用客观规律的表现。
(四)注重控制和引导,实现动态的平衡发展
正视不平衡的绝对性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各种不平衡发展,无限度扩大不平衡,对不断拉大的不合理差距熟视无睹。巨大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不是我们追求的结果。对于物质上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带来的心理上的不平衡和其他方面的不平衡,必须有准确的估计和合理把握尺度[5]。“如果一部分人长期不能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他们就可能最终寻求方法来阻碍经济发展。”[6]可见过度的失衡造成的离心力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把不平衡控制在社会安全运行的范围内,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当前,我国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和谐发展。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而言,发展经济必定要消耗资源,并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带来负面的影响,保护环境也就意味着减少开发,两者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伴随经济发展研发的新技术,尽可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并使技术创新有利于环境保护,把握动态的平衡,从长久实现两者的共生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