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利他主义的可能性探究
——试论从康德到内格尔的逻辑进路
2019-03-21康腾岳
康腾岳
(南京大学 哲学系,南京 210046)
关于利他主义何以可能的问题,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从诸多角度进行过探讨和研究,如生物学领域研究利他主义行为在广义上是通过某些非人类动物的行为进行解释的,当一个生命有机体的行为通过以自身为代价而造福于其他有机体时,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利他行为。而在这一过程中损失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是以繁殖的适应性或预期的后代数量作为衡量标准的。因此,通过利他主义的行为,一个生命有机体减少了自己可能产生的后代的数量,但是却增加了其他有机体可能产生的后代的数量。这种利他主义的概念与日常意义上的利他主义概念并不相同。在日常意义上,一种行为至少要在有意识地帮助他人的情况下才会被称为“利他主义”,所以,虽然进化生物学的探讨或许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人类利他主义的进化或生物学基础,但是对于道德哲学领域的利他主义探讨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通常意义上的利他主义概念,并从不同角度探讨行为者动机与利他主义的相关性问题。
一、 利他主义的三条进路
问利他主义何以可能的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为什么一个人应该是利他的。利他的动机何以可能?与利己主义相比,利他主义的动机是否存在可靠的基础?哲学上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大致分为三条进路:第一,以利己动机作为根本的幸福论。这种观点并不排斥利他动机对行为者行为的影响,它认为即使是出于多种动机(其中一些动机是利己的),利他行为仍然是利他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一个单一的行为可以从两个动机中产生。第二,以康德、内格尔以及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者为代表的现代伦理学着眼于公正和理性的观念来探讨利他主义。其核心观点是:道德思维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是公正的和客观的。当主体从道德角度思考该如何行动时,影响行为动机的是理性而不是情感偏见。第三种方法是以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情感主义,它认为影响行为动机的是同情和个人情感,而不是理性,在道德生活中,正义、仁慈、克己等一切道德情操的产生都是源于行为者本身所具有的同情。[1]395
本文探讨的正是第二条进路,但是即使将康德、内格尔和结果主义统归于第二条进路,他们对于作为道德基础的利他主义的探讨方式也是各不相同的。不同于古希腊伦理学,他们放弃了以前承认从自身利益中获得利他主义正当性的尝试,转而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阐释了公正的概念。其中康德和托马斯·内格尔的阐述方式是一脉相承的。康德虽然并未直言利己与利他主义的问题,但是他明确提出了一种建立在理性而不是人们普遍的心理欲求基础之上的解释道德行为的方法,为道德原则找到了一种普遍客观的坚实基础。而内格尔继续沿着这样一条进路,试图调和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之间的冲突,表明利他主义是行动的理性要求,驳斥了伦理利己主义,从而提供了一种关于利他主义合理性的新颖论证。本文将讨论康德-内格尔解释利他主义进路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并试图从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转换的可能性方面略论该方法受到的质疑。
二、 康德—内格尔的理性主义进路
内格尔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中说道:“康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好的方法。他明确且自觉地建立了一种道德体系,在该体系中,动机不再受制于想当然的欲望。他主张道德命令是绝对的,这在本质上也就是主张道德命令的运用并不取决于人优先于伦理学的动机因素,而是一种从中提炼出来的结论。从康德所做的努力中,我们能够看到削弱道德上中性动机的优先性,而将道德原则本身作为我们道德行为的绝对来源所需要的是什么。”[2]11因此,在探讨这一条理性主义进路之前,首先需要说明康德如何做到避免道德动机优先于伦理学,并将道德基础建立在客观普遍的道德命令之上。
(一)基于先验自由的绝对命令——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自由的形而上学观念为基础。他认为只存在一个道德基本原则,所有具体的道德义务都基于该原则,他将这条道德律令称为绝对命令。对于康德来说,道德律是理性的产物,它既不依赖于人类特有的直觉形式,也不依赖于任何人性所特有的品质。虽然从绝对命令中衍生出来的特定义务确实反映了人性和人类生活的偶然性;但是这种绝对命令仍然以一种义务法则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那么绝对命令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可能的呢?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中,都对道德命令及其与自由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证。首先,他从意志的基本概念出发,认为行为总是依据某种准则。理性存在者的行为总是指向准则所表达的某种目标。一个行动的目标无论是基本的欲望满足还是更复杂的事情,在康德看来,其原因从来不是理性存在者的欲望或冲动。接着康德区分了我们可以依据的物质原则和形式原则。为了满足某种欲望而行动属于在物质原则的基础上行动,在康德看来,与物质原则相对应的就是假言命令。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定言”。在假言命令中,行动不是出自本身,而是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与物质原则相反,形式原则描述的是一个人如何在不考虑任何欲望的情况下行事,这很容易通过相对应的绝对命令来理解。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无条件命令主体以某种方式行动,同时无条件适用于所有人,具有普遍客观性。在此基础上,康德继续论证了自由与道德命令的关系。他认为,如果一个人只根据物质原则或假设的命令行事,就永远不会是自由的,而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些欲望。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体现为我们总是有能力理性地管理自己,而不是让我们的欲望为我们设定目标。此外,康德认为欲望永远不会导致我们行动,而是我们选择按照一种准则行动,即使该准则将满足欲望作为我们行动的目标,这也说明我们总是自由的,因为我们自由地选择我们的准则。
康德还进一步论证了我们是如何认识到以自由为先行条件的道德命令的。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对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是从哪里开始,是从自由开始,还是从实践法则开始?从自由开始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于,我们既不能直接意识到自由,因为自由的最初概念是消极的,也不能从经验中推出这概念……正是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并且由于理性将它表现为一种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战胜的、甚至完全独立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而正好是引向自由概念的。”[3]28但是这种道德律的直接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呢?这就是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换句话说,为了评估主体的准则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就要问是否每个人都能够按它行事,或者它是否能作为一种普遍法则。如果该准则通过了普遍规律的检验,那么主体按照它行事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康德并不否认欲望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影响,但是他认为如果主体被一种情感所驱使,去制定一条帮助有需要的人的准则,这种情感并不完全在主体的控制范围之内,以至于当有人确实需要主体的帮助时,这种情感不会总是出现。但是这条准则是普遍的:每个人出于情感的动机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因此,按照这条准则行事并没有错。问题不在于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准则行事是否有益,也不在于自己是否愿意这样做,而在于准则是否有可能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这是准则的形式,而不是准则的内容,只有当这种纯粹形式的原则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根本的动机时,主体才会自觉地行动。因此,道德律即是一种自律,“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是交替地互相归结的。”[3]3虽然对道德律的意识是在先的,但是康德在思辨理性中预设了先验自由的概念,“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但自由在思辨理性的一切理念中,也是惟一的理念,我们先天地知道其可能性,但却看不透它,因为它是我们所知道的道德律的条件。”[3]2康德对于意志自由与道德律的主张,不仅规定了意志自由是道德律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充分条件。这是康德从自由前提的必然性到道德法则的论证基础以及从道德法则到自由的现实的实践理性批判的基础。换言之,道德的行为体现了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意志,而充分行使这种自由意志的唯一途径就是道德的行为。这一结论也被Henry E.Allison 称为“互惠命题”(Reciprocity Thesis)[4]。尽管康德对二者关系的论证受到诸多质疑,但这仍然是他道德哲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总之,康德没有对利己与利他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和解释,但是他通过对以先验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道德律的论证,在形而上的自由观念的基础上为道德行为找到了出于理性的具有客观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即绝对命令,从而从质料原则层面抽离出来,为行为动机的解释建立了形式原则的坚实基础,这样的命令式是自为地起作用,而不需要其他任何动机来发挥作用。内格尔继承了其思路和论证方式,并应用到其对利他主义可能性的论证之中。但是在此基础上,内格尔也提出了另一种关于公正的概念以及对于利他主义的新颖论证。
(二)主观视角到客观视角的转换——内格尔的利他主义
内格尔认为自己的立场与康德在两个方面是类似的:第一,对于伦理动机的解释,并不取决于动机因素已经存在于道德要求的条件中的假设。根据这一观点,“适当的动机的可能性必须由道德主张本身的真值来保证”[2]13,但是并不是因为道德主张的真理条件中已经预先包含了这种动机的存在,而是因为这些主张体现了道德要求,由这些要求激发了道德动机。这正与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命令的客观普遍性相对应。第二,内格尔认为他和康德都将在道德动机作用过程中的发挥核心作用的要素归结为行为者自身的形而上学观念,“在康德看来,这一概念是自由,而在我看来,则是把自己视为仅仅处于他人之中并与他人具有同等的实在性的观念。虽然二者不同,但都被认为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概念,而且都提供了道德动机的基础,而在其他的内在论中,道德动机是由各种欲望提供的。”[2]13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一书中,内格尔的立场主要是为了驳斥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前者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最终都是由自身利益驱动的,利他主义完全不存在;后者认为一个人不应该直接关心他人,只有当他人利益有助于促进自己的利益,或者一个人碰巧对他人有一种情感羁绊,如果没有这些偶然的人际关系,那么一个人就没有直接的理由去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之相反,内格尔试图论证的是:一个人有直接的理由去促进他人的利益,这种促进并不直接依赖于某种个人理由或诸如同情、仁爱等情感的中介要素。而内格尔论证的出发点不仅仅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帮助他人,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行为就是非理性的。这是因为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需要从将自己仅仅作为与他人具有同样现实性的一员的立场——即内格尔所说的“非个人立场”来看待自己与他人。基于这一立场,需要探讨内格尔是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
内格尔区分了主观视角与客观视角,或称为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他认为基于自我与他人的区别我们有了两种观念,每种观念都有两个方面,“保留每一观念的两个方面并使其彼此之间避免激烈冲突的必要性,才产生了对这两种观念的解释。亦即,如果一个人要保留自己作为‘我’和‘某人’的双重概念,而又不使其在实践理性中发生分裂,他就必须接受某种关于理由的形式条件,这些理由暗含了利他主义的要求。审慎与作为‘现在’和‘某一时刻’的二元观念相对应。”[2]19以此为出发点,内格尔反对休谟等情感主义者将欲望或情感作为道德行为动机的基础,认为道德要求的动机所对应的不是特定的欲望或情感,而是一种结构性的理由。内格尔还从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结构性理由的普遍性。
在主观理由方面,他认为我们道德行为的动机与一种审慎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并通过这种审慎理由的“无时间性”的价值为我们的行动要求提供了理性的说明,并且使得行动的理由具有普遍有效性。所谓审慎理由,西季威克在其《伦理学方法》中论证直觉主义的三个自明原则时就提到过:仅仅时间上的先后并不是对某一时刻的意识比另一时刻的意识更为关心的理由。而内格尔将其用来说明一种审慎的考虑可以促成我们当下行动的理由,也可以成为我们未来同样的行动理由。他视一个人一生中的所有时间——过去、现在、未来都同等重要,一个有理性的人没有理由对自己的未来漠不关心,也不能因为现在仅仅因为“现在”就被给予更多的理由。所以审慎的动机所具有的普遍性条件以“无时间性”为其特征之一。内格尔以这样一种形式结构解释“无时间性”的价值:将每一个理由用谓词R表示,对于所有人p和事件A,如果R对A为真,那么p就有理由促进A。而如果在t时刻为A创造了一个理由,那么不是在t时刻会有一个促进A的理由,而是t对于理由R是无时态的,也就是说,“A在t发生的理由必须独立于我们现在可能采取的促进它的行动而存在”[2]48。所以,理由谓词无时态地运用是审慎考虑的关键条件。内格尔认为这样避免了人在每一历史性阶段的分裂,保证了人的同一性与延续性,因此,过去、现在、未来对于行为者来说具有同等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保证了主体在实践理性判断过程中道德动机的中性立场和一致性。
在客观原因方面,内格尔运用同样的论证方式,试图说明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之间的形式区分,从而论证只有客观理由才是可接受的,而客观理由的普遍性和可能性是基于一种有关人的形而上学观念。内格尔通过这样一个例子说明客观理由与主观理由的区别:
假设Moore发现自己走在一条路上,而一辆卡车正迎面开来,他断言自己必须避让,当有人问他为什么要避让时,他可能给出下列三种回答中的一种:
(a)该行为将延续Moore的生命;
(b)该行为将延续他的生命;
(c)该行为将延续某人的生命。
每一种理由都可以被称为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普遍理由。但是,内格尔认为(b)属于主观理由,理由(a)(c)是客观理由,因为“他的”一词是一个“自由行为者变量”,也就是说,“他”是针对主语而言的,主语与该变量的关系并不涉及其他人,因而阻止了推衍性影响对任何其他人行动的传递。[2]91内格尔想要论证每一个主观理由都需要还原为一个与之相应的客观理由,由此组成的客观理由体系才能够产生行动的理由,因此,对于内格尔来说,客观理由的可接受性就在于它不受个体立场、差异以及欲望的影响,能够具有普遍激发所有行为者同样的动机的效力。这就是从个人立场向非个人立场的转化。“个人立场通常是用语法上的第一人称来表达的……个人判断、信仰、态度等的本质是,它们从世界内部的一个有利位置来看待世界,它们的主体就是那个有利位置所在。另一方面,非个人立场提供了一种对世界的看法,但是没有给出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从这个来看,非个人立场的描述不需要第一人称或其他符号来映射。一个完整的对世界的非个人立场的描述还包括对个人立场描述中的‘我’的描述,并将以无人称的方式重新塑造以第一人称所能描述的关于那个人的一切。因此,非个人立场应该能够容纳所有从个人立场描述的现象,包括有关主体本身的事实。”[2]100-101内格尔将客观理由与非个人立场的可能性诉诸“人的形而上学观念”,即将自己仅仅作为与他人具有同等现实性的个体中的一员,因此,类似“现在”“将来”“我和非我”这些术语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理性差异,如果某人有理由避免痛苦,一定是因为任何人的痛苦都是应该避免的。从这种无自我的观点来看,每个人只是道德主体宇宙中的一小部分,任何人都不比其他人更重要或更有价值。当一个人应该做某件事的时候,与此相关的道德要求也被施加给了所有其他人。这一形而上学的观念不仅避免了行为主体实践上的分裂,同时也避免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分裂。
可以说,内格尔的理性主义论证方式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德的观念和方法,同时也看到了他试图调和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并为整合这两种概念所做的努力。但是内格尔也承认这只是针对利他主义道德动机的探讨的可能性,对于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推衍可行性,内格尔似乎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的就是该理论在何种程度上解释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哲学家们对于该理论又提出了怎样的质疑。
三、 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转换的可能性
内格尔在论证个人立场向非个人立场转变的过程中,试图解释动机内容与动机效力的关系。动机内容属于理论理性的问题,但是动机效力涉及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变的问题。内格尔认为某人有理由去做某事的判断包含了对于做某事的正当性的接受,这就是他所谓的在实践判断中所包含的动机内容。但是问题在于,动机内容并不必然蕴含动机效力。某人可以认可行动的理由,但是不可否认他也会完全不采取行动。内格尔想说明的是:为了保证在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中对他人的考虑相同,在普遍的第一人称实践判断中已经具有了动机性内容,所以第一人称对理由的判断本质上与决定做什么相关,并且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并不仅仅是对理由的判断。内格尔认为如果要使某人给自己行为动机的理由和其他人给其行为动机的理由相同,同时使所有的自我考虑都具有动机内容,那么只有相信所有的理由都是客观的才能达到。而Nicholas L.Sturgeon在《Altruism,Solipsism,and the Objectivity of Reason》一文是这样解释的,他认为内格尔所谓的自我考虑具有动机性内容,这至少意味着要区分两件不同的事情:第一,对于每一种自我考虑,至少对一个人(也就是那个进行自我考虑的人)是有动机性内容的。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人相信它,他的信念本身就能解释他要做的事情,不需要进一步的需要或欲望来完成解释,也不需要为了解释理由的发生给他加上一个普遍的愿望。而在其他情况下,命题对某人具有动机内容,有必要引用进一步的信念来完成解释;但是没有必要引用欲望。第二,如果一个命题对一个人有动机性内容,那么它对每个人都有。因此,在内格尔看来,除非我认为你有理由做某件事的信念对我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它本身能够解释我想让你做这件事的原因,否则我不会确信——你相信你有理由做这件事时所相信的命题。Sturgeon认为这是一个难以置信的解释,他认为内格尔虽然提供了证明某些命题对某些人具有激励内容,但是没有提供一个普遍的原则来证明对一个人具有激励内容的东西对所有人都具有激励内容。[5]374-402事实上,这是内格尔的利他主义进路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当内格尔作出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的区分,并且将客观理由视为道德行为动机的源动力时,就已经将——人们在主客观立场中对同一情况会做出相同的实践判断——这一条件作为了理论前提。但是内格尔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即使主客观视角转换不会影响实践判断的选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动机内容不发生转变?这一问题的产生直接与内格尔的论证方式相关,Sturgeon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在文章中指出:“他试图通过证明——任何否认所有原因都是客观的人都是唯我主义者——来论证这个结论。”[5]375换句话说,内格尔论证的出发点是反对唯我论的观点,亦即反对自我利益是道德行为的最终动机。基于这一立场,内格尔自然地认为唯我论所反对的前提——主客观立场所做出的道德选择是相同的——是成立的,但是却并未直接论证何以客观理由下的实践判断依然具有动机效力。由此可以进一步发现,实现主客观立场之间的顺利转换依然需要克服诸多的理论困难,即使内格尔提出为了避免造成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分裂,从客观视角将自己“泯然众人”是必要的,但这一考虑更多还是一种理论需要而非实践必然。总而言之,个人立场向非个人立场的转换涉及我们从伦理利己主义到理性利他主义的视角转换,而这一转换中不仅仅要解决动机内容一致性的问题,还要解决从非个人立场上如何衡量主观与客观利益一致性的问题。这不只是内格尔的理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在伦理学视域下研究利他主义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此外,内格尔在其著作《The View From Nowhere》中也提道:当我们持客观的观点时,问题不在于价值似乎消失了,而在于价值太多了,它们来自每一个人的生活,淹没了我们自己的生活。从非个人立场或他人处境中得出的理由与个人立场得出的理由相比具有多重的分量,并且由此所造成的分裂是否真的是一种代价,依然是值得商榷的。但整体来看,目前对于内格尔所提出的质疑并没有超越内格尔本人所建构起来的理论框架,相比于更偏向心理学的欲望动机和因人而异的情感动机,内格尔和康德一样更相信具有普遍客观性的理性主义动机。同时,内格尔的理论更多是一种可能性结构的论证说明,而不是对行为必然性的理论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