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的司法考量
2019-03-20蒋喜明
蒋喜明
摘 要: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的证据性研究是一个有研究价值的新问题,正在成为电子文件研究新热点。新环境下社交媒体电子文件不等于证据、不再是当然证据、不再是唯一证据。相关研究既要有实践视角,也需要研究实际问题,更需要基于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制思维的司法考量。
关键词: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证据性
近年来,有关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开始进入档案界的视野。相关成果不断出现在媒体和学术会议上,成为电子文件研究的新内容,或将成为电子文件研究的新热点。
1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的证据性研究是一个有研究价值的新问题
“社交媒体文件是指具有一定的文件与档案属性且适用传统的文件采集、归档、保存等方式加以管理的社交媒體信息,其形式可以为单个的文件,也可以是文件集合及动态数据库。”[1]由于“社交媒体是指互联网上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与交换平台”,[2]社交媒体文件事实上是指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文件。因此,社交媒体文件证据性研究,就是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的证据性研究。
1998年,《档案》发表的黄志文《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价值》一文,开启了我国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的历程。20年来共发表各类研究成果84篇(部),其中学术期刊73篇,国内会议论文6篇,硕士学位论文2篇,国际会议论文1篇,出版《电子证据——当代机构文件管理战略》《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文件与证据保留》两部专著。应该说,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并不是一个新问题。研究主要围绕电子文件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效力、证据价值、法律地位、证据作用,电子文件证据的收集、认定、审查,以及电子文件证据立法、司法等内容展开。
相对于电子文件30年的研究,2014年才开始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研究,只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新课题。相对于电子文件证据性20年的研究,同为2014年开始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也是一个刚刚开始的新内容。与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晚于电子文件研究10年有所不同,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与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研究几乎同步开始。反映出档案工作者在这问题上的高度敏感性。
2 对电子文件证据性的新认识
2.1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的证据性,《证据法》说了算。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与凭证作用并不等于证据。电子文件有电子文件特性,电子证据有电子证据标准。“电子文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四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四性,电子文件的四性整体接近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3]而档案界现有的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对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尚关注不多”。[4]证据学与电子文件领域存在较大的专业隔阂。[5]这个,《档案法》说了不算,《证据法》说了算。
2.2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是不是证据,法官说了算。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能否成为证据,发挥证据作用不再“天经地义”。是不是证据,能不能成为证据,政府说了不算,形成与保管机构说了不算;移交到档案馆之后,档案馆说了不算,档案人说了也不算;而是法院说了算,法官说了算。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作为“电子证据,简化了交流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了诉讼的审理、认定的模式,结合大量的司法审判判例,及司法系统在传统的认知上认识,在实践中形成以下独特的认定方式”,[6]包括:虚拟用户与实体个人之间身份印证的多样性,通过庭审质证的方式认可社交媒体证据的真实性,案件归档以复印件为准,无法保存相应社交媒体数据原件等。上面所说的“法院说了算,法官说了算”,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采用须经非法证据排除,通过庭审,经过质证,由法官裁定。
2.3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不是唯一证据,合法、合规、有效力即可成为证据。在证据的认定上,非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文件基本上保存在政府及公共机构。因此,能够提供电子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也只有政府及公共机构。加上政府与公共机构的公信力,政府及公共机构保存的电子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的几率高。现在,在大数据环境下,政府及公共机构保存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不再是蝎子的尾巴——独一份。是不是证据,与机构性质与称谓已无必然关系,能否成为证据,不再看产生与保存电子文件机构的名头,而是看保存和提供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力。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只要提供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合法、合规、有效力,就可能被法庭采信,成为证据;反之,就可能被排除在证据之外,不能成为证据。
3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应有实践视角
个人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需要加大对实践层面的研究,需要更多来自一线实际工作者的参与,需要树立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制思维。
3.1 研究需要来自一线实际工作者的参与。从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的主体分布看(图1),主体构成非常不均衡,研究成果的七成以上出自高校研究者;约一成来自媒体人;来自一线实际工作者的只占两成多,其中来自档案局、档案馆的只有“半”成,仅占全部研究成果的5%。
而其中8篇社交媒体文件证据性研究文献的17位作者,全部来自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邮电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福建江夏学院、华东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11所高校。
必须指出,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不是纯粹的学术问题,因此不是高校研究者一家的事,需要一线实际工作者在贯彻落实现有电子文件法规,做好社交媒体电子文件实际工作的同时,关注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问题,并投入精力参与研究。
3.2 研究需要加大面向实践的研究。从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内容的类型分布看(图2),明显偏沉。在全部76篇成果文献中,涉及电子文件证据可采性、证据效力、证据价值、法律地位、证据作用等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62篇,占全部成果的74%。涉及电子文件证据的收集、认定、审查,以及电子文件证据立法、司法等行业指导、政策研究的实证性研究成果22篇,只占全部成果的26%。研究内容明显偏重于理论性研究。
而8篇社交媒体文件证据性研究文献中,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6篇,占75%,实证性研究成果2篇,占25%。研究内容同样明显偏重于理论性研究,与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内容类型的总体占比分布基本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更多是来自实践的问题,特别是那些需要解决的实践性问题。因此无论是高校研究者,还是实践一线的研究者,研究重心不应只放在理论问题上,需要更多关注理论问题之外的实践性问题,面向实践开展研究。社交媒体文件证据性研究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毕竟研究问题不是最终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终极目标。
3.3 研究需要基于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制思维的司法考量。在法制社会背景下,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是否具有证据属性的根本问题,“需要根据其相关理论与法律系统研究”,[7]以实际案例为对象,“分析其客观特性,联系法律实际,研究社交媒体信息的原始记录性、凭证价值与其他档案属性,明确其作为法定证据、证据证明力与知识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司法考量”。[8]
需要强调的是,社交媒体电子文件证据性研究以及其他相关研究,需要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制思维。特别是在相关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时要依法行事,不仅包括《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等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既有标准,还包括涉及的《证据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 结语
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是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产物,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承载的信息是社会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者在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研究中,不仅需要认清社交媒体电子文件所具有的档案属性,还要充分尊重和承认原始记录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力;积极发挥具有凭证价值的社交媒体电子文件“在司法领域的证据力”;[9]面向实践,不断推进与深化社交媒体电子文件研究。
参考文献:
[1]黄新平.基于集体智慧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研究[J].北京档案,2016(11).
[2]张耀铭,张路曦.新媒体时代青年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青年发展论坛,2018,28(05):3-26.
[3][4][5]王燃.电子文件管理与证据法规则的契合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8(05):51-56.
[6]十方. 社交媒体电子证据审判的困境与展望[A]. 社交媒体及其文件管理创新与拓展[C].中国人民大学,2017:12.
[7][8][9]吴健鹏,郭瑾晖.社交媒体信息档案属性的司法考量——以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为例[A].社交媒体及其文件管理创新与拓展[C].中国人民大学,2017:12.
(作者單位: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来稿日期:201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