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2019-03-20禹卓辉
禹卓辉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一)学界关于繁简分流的基本观点梳理
关于繁简分流的定义,从目的论的角度来分析,广义的程序分流是从保护被追诉人的角度出发,采取包括尽快结束侦查程序、快速进行审判等方式以达到尽量减少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的目的,或是采取替代性措施使被追诉人尽可能少地受到惩罚。而狭义的程序分流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即使案件应当被起诉,也尽可能地避免其进入到审判程序。
从程序论的角度来看,繁间分流是让部分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的一种过滤机制。即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放弃对被追诉人的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放弃对被追诉人的审查起诉,而是以非刑罚化的手段来惩处被追诉人,将诉讼程序终止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由独立的法庭作出判决,其目的在于使被追诉人在法庭以外被处理,从而避免监禁,以节约司法资源。这样的狭义程序分流,不但节约了刑事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将部分案件过滤在审判程序之前,使更多审判资源可以被分配到更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优化了资源配置,而且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刑罚。
(二)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将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两级院实施员额制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法院及检察机关受案数量持续增长,新型案件大量增加,人案矛盾不断加剧,尤其是部分县区院员额法官、检察官偏少,办案压力大,经过实践调研了解到各地法院、检察院均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大同市检察院为例,原城区院员额检察官14名,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多达2170件2664人,年人均办案156件;原矿区院、南郊区院员额检察官25名,近三年来案件数量达3424件3427人,年人均办案201件,对案件进行有效分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下的司法压力。
2.刑事案件轻罪多重罪少。根据统计,总刑事案件中目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大约占到五分之一,大部分的案件属于轻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如果对所有的案件均采用统一的程序,不仅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还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认罪的案件进行简单、快速处理,将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分配至罪名较重的疑难案件,会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通过繁简分流的处理机制,能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3.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最基本的一项刑事政策,对被追诉人惩罚与宽大处理相结合,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于能够公正、正确地实施国家法律也大有裨益。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种犯罪处置模式,也能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好地配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犯罪应当有所区别,即在打击犯罪、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能够尽可能减小社会关系之间的对抗,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各项方针政策。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创新机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为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应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分适用从宽或者从严的政策,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之处,实质上讲,宽严相济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不但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而且能够缓解社会矛盾。
二、当前刑事案件适用繁简分流中的思考
(一)案件的繁简标准的确定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以“二八原则”为基础,将大致八成法官和司法资源投入到数量较少的复杂案件中,由其余的法官和司法资源处理数量较大的简单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简单案件”及“复杂案件”的界定十分模糊。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何为“简单”、何为“复杂”,如何进行明确划分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一味追求格式化的分类标准,最终可能会适得其反,不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的多元化需求、保障当事人实质权利。但在追求纠纷解决灵活性的同时,还要强调原则性规定,在探寻司法规律共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特色元素构建凸显区域法治特征的制度改革机制。
(二)公检法之间协调配合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会影响繁简分流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之间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规定,对繁简标准的认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由此导致在案件交接时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影响案件繁简分流的效率。
(三)建立有效的案件回馈机制
让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如果检察院、法院依照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进行处理后,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就无法了解到公众对案件审理结果是否满意,法院、检察院不仅是进行单纯的审判即可,而是要广泛听取民意,看看民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样的态度。因此我们需要拓宽案件满意度反馈渠道,当前许多法院、检察院都是自己对自己进行评价,缺少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结果就是将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繁简分流制度将难以持续发展。
三、对构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繁简标准及退出机制
从各地检察院、法院所累积的经验来看,对繁简分流案件的范围进行扩大,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伤害、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争议、程序选择无异议的案件纳入“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范畴,其余的则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在司法操作中,假如出现名义上是简案,实际上属于繁案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人,退出简单程序。
(二)改革审查、审判组织
各地法检应当设置与之相配套的审查、审判组织。对繁案简案进行分类处理后,由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种类的案件。设置繁简分流机制的目的就在于能够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办案人才的潜力。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分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立案庭要再次对案件进行繁简分类,以避免分类错误的情况出现。检察院可以对相类似简单案件进行集中公诉,法院成立专业审判庭或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处理。结合法院的员额制,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在必要时及时进行补充侦查,以防出现繁案简办的情况。
(三)缩短诉讼期限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是完善繁简分流制度的最终目的,而诉讼期限的长短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检察院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应当进一步缩短。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应当对诉讼期限进行缩减。这不仅对于司法效率的提升有很大帮助,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长期的羁押而让罪犯间相互感染。
四、结语
在追求刑事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刑事诉讼拖延、诉讼资源有限、诉讼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同时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便。因此,我们应当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而最终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目前我国已有简易程序,还需从立法上构建速裁程序,从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审理方式,量刑情况,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反悔权之保障等若干方面入手,进一步构建速裁程序,创新案件处理方式,以求真正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简案简办,进而实现刑事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