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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综述

2019-03-20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投贷科创股权

王 帅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一、投贷联动概述

(一)投贷联动定义及业务起因

一般认为,投贷联动是股权融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一种方式,股权融资的主体可以是VC/PE,也可以是金融机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有投资资格的子公司等。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不仅给出了投贷联动的定义,也给出了有关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隔离的理解。《指导意见》对试点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置提出要求,主旨是为隔离风险,要求设立专营机构司职与科创企业对接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融合银行金融服务支持,实现一站化、系统化的服务。《指导意见》对投贷联动业务的定位是让科创企业的高成长性与其自身价值提升相匹配,以满足市场的预期。《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投贷联动业务要注意防范风险,如做出银行投资子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约束;约束试点机构不仅要做到机构隔离,同时要做到资金隔离,在确保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同时,投放信贷资金同样是“表内资金”;鼓励投资与信贷之间的收益共享、风险合理分担,收益共享涵盖贷款发生不良损失。由投资收益进行补偿,以实现金融机构集团的账务并表管理。《指导意见》对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选择与贷款业务管理的方式与区别做出了解释。一是对于“投贷联动”模式的主旨仍是以“贷”为主,要避免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发生。科创企业在我国现阶段普遍是“轻资产”的中小企业,通过“子公司”形式进行股权投资,优先选择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二是放贷银行的投资子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投资项目选择,必然会受制于自身的市场定位、投资风格、风险防控偏好等,即使可预见收益丰厚,风险的偏好在试点工作前期仍须以稳为基础。银行在后期是否进行信贷支持很大程度仍取决于银行自身对科创企业或者对后期贷款联动业务的拓展力度与管理趋向能否适应市场的需求,包括是否具备贷前调查、定价机制、信贷管理、专业团队建设和激励约束等创新创效。三是试点银行对“投贷联动”业务要做好股权投资与信贷融资间的风险偏好协调,整体把控科创企业长周期的项目风险。在《指导意见》未正式颁布之前,各银行对投贷联动业务的操作多以“认股权贷款”形式出现,即在银行投放信贷资金的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代持机构,与借款人及其股东签订企业认股权利或股权,并与放贷银行约定未来共享股权溢价的业务方式,其本质是对处于早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所承担的风险采取的补偿手段,而非盈利手段。一旦以子公司进行投资,一方面,这种金融机构内部集团式的决策链条缩窄,可提高沟通效率;另一方面,决策的判断会受利益影响而有所调整,投贷的比例、投资认股占比、溢价行权条件等都会左右到后期银行贷款的决策。四是投资与融资间的协调还应充分考虑退出机制。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子公司投资时考虑项目周期,银行贷款时考虑还款周期。充分考察科创企业的现金流、成长速度和集团内部的统筹管理,将有利于两端资金的协调,实现共同的安全退出,共享收益。

(二)投贷联动业务起因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各级政府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在此背景下,大量中小微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兴起,其融资需求迫切,但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一个世界难题,因为其一般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没有抵押物,银行一般不会对其放贷。推进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可以放宽银行的风险容忍度,提升银行参与对初创型和科创型企业融资的热情,不仅可以利用股权融资解决这部分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还可以通过贷款填补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缺口,缓解它们的融资压力。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使得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盈利空间被逐渐压缩,商业银行有转型发展和谋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内生动力。一方面,商业银行一旦开展了投贷联动业务便意味其可能涉足股权投资,这有助于银行向混业经营和全能型银行转变,与此同时,可以丰富收入来源以获取更多的综合收益。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一定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传统信贷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途径,但如果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就会使其陷入风险与收益极度不匹配的境地。

投贷联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投贷联动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股权+债权”的方式为那些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用股权收益来弥补信贷风险,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一举两得。目前,商业银行尝试多渠道开展投贷联动业务,[1]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当前总体业务量和规模还相对较小,如果期许投贷联动模式未来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显然需要更大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投贷联动的研究综述

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机制创新深受各界关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提出:“鼓励银行加强与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贷投结合,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这些政策指导下,部分商业银行做出了局部的、个案式的探索,我国也引入了国际上投贷联动的代表性机构——硅谷银行,并合资成立浦发硅谷银行。[1]

卜祥瑞(2015)将投贷联动定义为,“商业银行与PE、VC等投资机构以协议方式确定的合作关系。在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以‘股权+债权’融资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从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2]束兰根(2011)认为,“借鉴美国硅谷银行商业模式,探索在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构建‘科技+金融’的业务平台,是解决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优选方案。”[3]蔡洋萍等(2014)认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重要模式,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开展股权投贷业务,因此,银行必须与股权机构合作,并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构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4]蔡苓(2016)通过分析以往学者对于投贷联动在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的研究,认为要想改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必须要优化和创新贷款模式,并为投贷联动机制的实施设计了具体的方案。[5]

二、投贷联动业务的模式

投贷联动的模式有三种:一是他投我贷,即PE/VC投,银行跟上一笔贷款。这种模式对PE/VC、银行和企业都有好处,PE/VC放大了资金杠杆,企业在获得了更多资金的同时避免了进一步稀释股权,银行由于PE/VC的筛选(有时银行还要求PE/VC有兜底条款)和背书,也获得了贷款收益。这种模式即美国硅谷银行采用的“投贷联动”模式。这种模式下,银行获得比普通贷款利率略高的贷款利率收益,但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匹配。二是认股权证贷款,即银行在贷给企业一笔贷款的同时,与企业签订认股协议,约定在几年后可以以一定的行权价格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认股权证通过基金公司代持(通常为银行的集团内子公司),当行权期限到来时(通常为3—5年),基金公司通过直接行权、转让或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大部分分成归属银行。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在不被允许进行股权投资的背景下,采取的曲线救国的类股权投资模式。认股权证的好处在于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带给银行获得股权收益的可能性。认股权证是当前很多商业银行在对初创型企业投贷联动采用的主要手段,其弊端是该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我投我贷”模式,也是当前监管部门鼓励的做法,银行集团内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实行自己投、自己贷。首批十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确定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这些银行目前已经纷纷上报方案。其他的银行如杭州银行、南京银行等,虽然没有试点资格,但也已经在这方面做出尝试。“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但商业银行“我投我贷”的基础还很薄弱,筛选初创型企业的眼光有待提高,配套的风险机制、评价体系、薪酬体系统统有待建设,任重而道远。商业银行要想在初创型企业上分得一杯羹,当下比较现实的途径就是利用自己资金雄厚的优势,去做PE/VC的LP,或者成立母基金FOF。投贷联动试点推行了几年了,但截止到目前,试点的十家银行的投资子公司尚未有一家获批。从监管部门态度来看,“我投我贷”的模式已经不大被提及,“他投我贷”的形式仍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初创企业科技金融的主要模式。

三、对试点金融机构投贷联动业务的典型分析——以北京银行为例

(一)北京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情况

2016年4月,北京银行在《指导意见》中被纳入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并参加后期银监会举行的启动会,该行作为区域性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关村地区先后设立支行、管理部和分行,并逐步在总行层面完善小企业事业部架构,组建业务、审批和贷后三个中心;在中关村地区成立分行级单位,内部成立营销中心、产品中心、风控中心和创客中心;设立科技专营支行,运行“信贷工厂”模式等,突出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贷后和特色化激励的效率管理。

(二)北京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管理与推动思路的特点

一是总行层级的高度重视。在管理决策上,由该行高级管理层进行重点工作的部署与安排,总行副行长兼任中关村地区分行行长,以提高市场效率。在市场拓展上,以总对总的方式进行对接,有助于该行在此业务上的顶层设计,使其避免弯路,具体到与上级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等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实施部门对接与合作中,均能够有效指导下级单位进行具体的工作推进,并充分激发与带动辖内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组织架构科学合理。总行企业事业部以中关村分行作为实施对接中关村核心地区的先试先行政策执行单位和业务创新操作窗口,该行推出诸多突破传统产品体系内容,围绕科创企业进行诸多创新,在该地区通过分行的有效组织得到充分落实。伴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不断延伸,市内“一区十六园”均由该行的属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支行级单位开展对接工作,与各区县的政府主管部门一起围绕与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金融业态建设内容开展调研,直接与地方政府商讨风险补偿机制的设立。

借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等宏观战略,市外与中关村达成的共建园、合建园等,均由该行所在异地分行级单位与监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与单位进行自主对接,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该行已将中关村地区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成功引入天津、河北地区,西安、南京和深圳等地区也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

三是服务体制持续创新。该行紧跟国家宏观双创战略,顺应“创客”文化,推出创业贷、创业保、成长贷等服务特定企业人群的特色产品。2015年该行启动的中国银行业首家“创客中心”是为创业、成长、机构等不同对象提供投、贷、孵一体化运营服务机制,涉及标准化与差异化的信贷产品,匹配科创企业成长阶段需要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但是,投贷联动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至今,进展仍然相对缓慢,这与现有银行人才储备难以满足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对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具体业务要求不明晰有很大相关性,如是否必须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采取何种业务联动模式、推广何种投贷联动产品等等。期待在监管的支持下,试点银行能加快内部革新、创新,理顺组织、管理和业务模式,投贷联动业务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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