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
2019-03-20魏庆凯
魏庆凯
(悉尼大学 商学院,澳大利亚 悉尼 2138)
在“金融压抑”几十年的背景下,经过若干年的经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爆发式发展,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井喷式发展与粗放型发展并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1]P2P网贷行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一,但由于准入门槛低,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P2P网贷平台在不断增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圈钱跑路、提现困难、融资诈骗、非法传销等问题频繁出现,既隐藏着不小的投资与法律风险,也严重威胁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考虑到资金运用的社会需求,我们需要思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何种监管措施以保障P2P网络借贷这一金融创新产物的健康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现状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运作模式
P2P网络借贷实际上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民间借贷。[2]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P2P网贷平台将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联系在一起,降低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交易主体的范围,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扩大了公众的投资渠道,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但是,P2P网络借贷在发展、运行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P2P业态、平台运营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监管问题、法律法规问题等。[3]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一是按借贷流程的不同将其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在纯平台模式中,平台只起中间人的作用,负责信用审核、展示、招标,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投资人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放贷给资金贷方,第三方再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二是按征信方式将其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模式。纯线上模式的运作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即P2P网贷平台只是单纯的网络中介:提供交易平台以及制定交易规则,从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都是在线上完成;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主要是指P2P网贷平台在线上做理财端,即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而线下则强化风险控制、开发贷款端客户等。三是按是否有担保机制将其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其中,无担保模式是指平台只起中介作用,即进行信用认定、信息撮合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投资人自己根据借款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借款金额和期限。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有效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展金融服务的包容性,颇受中小企业和出资人的青睐。受英美国家影响,我国于2007年出现了网络借贷平台(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是“拍拍贷”),2011年以后,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式增长,网贷平台的数量和年度总交易额以每年4—5倍的速度递增。但由于监管、风控与外部经济形势等种种原因,问题平台越来越多,危机频频,跑路、崩盘甚至诈骗等消息不断爆出。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 95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3 345家。[4]尤其2018年以来,P2P爆雷或清盘潮起,不仅广大投资者忧心焦虑,大量的从业者以及平台高管也处于煎熬之中。仅在2018年6月,据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问题平台高达63家。进入7月,在广东、上海、浙江等地仅10天时间内就有52家平台爆雷,投资者可谓“身负重伤”。[5]从目前情况看,问题平台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的诈骗公司,如e租宝等,通过“假项目”“假担保”等方式进行诈骗;一种是想好好经营的平台公司,但是风险防控没有做好。针对第一种情况,需要运用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打击;但对第二种情况而言,P2P在风险控制上确实存在一定难题。在进行项目选择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数据量不足等因素限制,难以有效评估其信用状况。在资金使用监管方面,P2P平台也不如商业银行有优势,难以有效监控贷后资金的实际流向。此外,由于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为吸引流量,一些平台给投资人的利率抬得过高,使得筹资成本偏高,这也是风险所在。
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表现形式
(一)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由借款人引发的一系列风险主要包括:1.借款人违约风险。现实中,网络借贷的借款人一般是信用风险较高的群体,属于无充足现金流、无健全的财务制度、无信用评级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他们一般不满足从银行等传统途径获得信贷的条件。而P2P网络借贷的优势就在于此,它服务于这些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客户群体,为其提供风险与收益都高于银行的投资产品,使借贷双方的需求得到满足。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收益取决于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但由于网贷平台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存在,其违约风险很难避免。2.提供虚假信息诈骗风险。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太完善,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在正规金融体系监管范围之内,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借款人信息的不对称性都是一个有碍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再加上我国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控制经验有限,对借款人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无法准确审查,这就为蓄意诈骗者提供了可能。3.资金用途合法性风险。在正规金融体系中,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借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资金的非法用途。而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进行有效监管。另外,即使想要对借款人的小额借款进行资金监控,也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虽然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来保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但也很少真正去监控资金用途。现实中,有的借款人利用网络借贷的资金发放贷款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4.刑事犯罪风险。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并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但有时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偿还借款时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借款人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时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
(二)由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1.洗钱风险。反洗钱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责任之一。对于洗钱行为,在正规的银行体系内,中国人民银行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洗钱是存在难度的。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故其不在我国反洗钱系统的监控范围内,但其经营性质和运作模式却为洗钱行为提供了机会,可能成为投资人洗钱的途径。2.信用分析能力不足引发的风险。在我国,不管是单纯的中介服务模式、担保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投资人自身都需要有足够的风险评估能力以便对网贷平台上的信息做出有效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借款人。然而,由于信用数据不足、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实际上我国投资人风险评估能力不足,还容易受到一些虚假宣传的误导进行非理性投资。
(三)由担保人引发的风险
1.担保人资质缺乏风险。由于担保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流模式,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除了少数较为正规的网络借贷平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而获得收益的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担保外,大多数网贷的担保都由一些不具有特许经营权力的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对资本金有严格要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不受严格监管,故其担保成本较低。担保能力不足、担保资质不够、隐藏过高风险,这无疑增加了投资资金的风险损失。2.担保人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一些网贷平台宣传要为投资人做本息保障,但实际上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才是关键问题。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足,本息是无法保障的。目前网络借贷中的担保人偿付能力较多存在严重问题,[7]尤其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金额常常是资本金的几十倍以上,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就会丧失偿付能力,进而导致行业性危机。
(四)由平台引发的风险
1.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应用技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自身的不完善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一定的风险。加上互联网金融在粗放型的发展中,一些金融业务为了追求便捷或者轰动效应,在技术使用上不按照标准规范执行,如身份验证技术、客户识别技术等跟不上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尤其是P2P平台通常没有小额信贷业务经验,在仓促上线、盲目扩张的情况下,容易形成资产规模膨胀速度快于技术更新速度的情况,从而诱发技术风险。[8]另外,一些网贷平台在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在技术上做出充分准备(在IT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出于成本考虑而直接购买第三方的IT系统,或者“网站数据结构过于简单”等),或者平台自身的系统维护能力、技术保障水平和应急管理水平等都存在不足,导致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移动支付业务,面临更多的安全漏洞和木马的威胁。据《第二期亚太地区网络替代金融行业报告》数据显示,超7成P2P平台称黑客攻击是行业最大威胁,“网贷之家”“芝麻金融”等众多网贷平台都遭受过黑客的攻击。2.不良债权追索与处置风险。网络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如果出现资金逾期或违约,应当由投资人进行追索。但实际上,在这种借贷模式下,投资人没有不良债权的追索与处置能力。如果真要追索,对于小额信贷来说,相对于违约损失,其追索成本显得太高。与商业银行相比,P2P网络借贷的追索难度要大得多,即使二者违约率相同,网络借贷的违约损失率也要高于商业银行。除此之外,平台还可能存在期限错配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业务数据未被监管覆盖的风险、监管套利削弱制度有效性的风险、线下审查的高成本风险、资金供求难以配对风险等。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
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整理和健全。首先,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根据网络借贷的实际情况与对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适用情况、是否合适、是否需要修改等问题进行斟酌,与时俱进地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如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刑法相关条款等,以保证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地位,如果从金融机构的定义来看,其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从功能角度来看,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没有违反金融管理规范的情况,且能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那么,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也是当务之急。[9]
(二)完善网络借贷行业规则和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博弈互动中,金融业健康发展。[10]并且,金融监管制度要随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从而避免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2016年,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无疑将有助于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从文件来看,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采取的是趋向宽松的监管模式,但是,近期不断出事的现状,说明我们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包括对行业规则、监管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
(三)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机制
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缘由,也是制约P2P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健康高效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没有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以线下人工尽职调查的方式替代线上自动化征信的方式,这不符合网络借贷的发展逻辑。实际上,在我国,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出于管理的需要,储备了大量和征信有关的数据,只是数据庞杂未得到有效整合。如果能够整合起来,比起繁复的线下征信调查,不仅成本上存在优势,还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风险发生。
(四)加强网贷平台的行为监管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初建时期,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也在观察,监管方向不太明确,监管力度小,网贷平台数量激增,风险频发。[1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借贷所涉融资者和平台的行为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积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如建立包括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的监管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监管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状况,有利于相关政策的制定,对P2P网贷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可对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及行业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风险教育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P2P网贷监管的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点。如果投资人资金没有安全保障,金融行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首先,要重视消费者的风险教育问题,让投资者认识到高额利息一定存在风险,甚至可能是集资诈骗者的诱饵,不要盲目投资,这是投资者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12]其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理论,对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分析,根据投资者的净资产情况与金融专业能力对其投资情况进行一定的引导或限制,并采取一些监管措施,如较为严格的平台准入与退出机制、融资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监管、风险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建立风险准备与大数据平台市场,等等。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创新是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前提下,金融监管要及时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才能使金融创新得到良性发展。前几年,我们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偏向于鼓励金融创新,没有加强金融监管,以至于这两年频频出现P2P平台的风险事件。因此,金融监管一定要掌握好“度”,既要为金融创新营造适当的政策环境,更要注意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互补关系,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避免进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