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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残疾人的慈善救济路径
——以《大公报》为视角*

2019-03-20白中阳

残疾人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大公报收容救济

白中阳

前言

民国时期是我国近代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在近现代残疾人慈善救助事业的发展中起着较为重要的过渡作用。陈建华在《论民国时期残疾人事业的现代转型》中以宏观的视角解读了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1],堪称研究民国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脉络和特征的上乘佳作,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缺乏探寻民国时期残疾人事业实践活动的微观视角,更对社会各界救残、助残的具体措施很少触及,故略觉遗憾。王安在《民国时期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回顾——基于上海伤残重建服务处的史料》中通过搜集大量档案、报刊等原始史料,解剖了民国时期“上海伤残重建服务处”在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详细介绍了该救助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2]。该文是近年来以个案分析的方式探寻民国时期残疾人救助机构脉络少有的专题研究,但该文也仅限于“就事论事”的材料铺陈,并没有将研究视野扩散到民国时期残疾人慈善救济的具体措施方面,过于微观的研究视角也限制了该文整体立意上的提升,可谓白玉微瑕。综上,鉴于近年来学界关于民国时期残疾人救助方式研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精心搜集和梳理相关史料,透过民国时期的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以当时的权威媒体《大公报》为全新视角,在努力探寻整个民国时期残疾人慈善救济具体面貌的同时,还尽力尝试对该时期残疾人慈善救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个性”与“共性”的交叉分析,并期待以此为基础来推动相关学术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1.慈善机构的收容救济

民国时期,舆论普遍认为:“衰老和残废的人,是社会上最不幸的人、最贫穷的人、最需要被救济的人。”[3]民国时期的残疾人群体因类型多、数量大,亟待社会救济。该时期残疾人的救济方式大致可分为慈善机构“集中式”的收容救济和传统家庭“散养式”的零星救助两种,其中以收容方式救助残疾人是该时期残疾人救助的主流方式之一。该时期救助残疾人的慈善收容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1 残废收(教)养院

民国时期,救残收容机构以“残废收养院”最为常见,也称为“残废教养院”或“残疾院”“残废院”“救残院”“残废所”等,虽称谓不同,但救残功能却异曲同工。此类机构多由慈善家和各地绅商开办,最初以集中收容救助贫病交加的残疾人群体为宗旨。民国时期的上海、天津等地有许多此类机构,而且多由私人出资兴建。例如该时期的上海残疾院就是私人设立的救济机构,其目的就是救济老弱残疾的人,免其在社会上流浪冻饿。再如,该时期天津地区的警务处处长杨敬林还曾联合各大慈善家进行磋商,拟组织残废院来收养无法谋生的残疾贫民[4]。除私人承办外,由官方发起建立的残废教收(养)院也为数不少,如广东难民救济会所筹建的残废难民教养院,就曾医治和收容过大量的残疾难民。

这里还必须指出,该时期的残废收(教)养院有着明确的救助对象和严密的收容救助流程。就救助对象的范围而言,很多残废收(教)养院针对那些无力自救且无人赡养的残疾人,不论男女老幼,均予以收容救助。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条例来明确该类救助机构的收容范围,如民国行政院通过的《救济特捐使用办法》曾明确指出:“凡赤贫之老弱残疾鳏寡孤独,酌予临时救济,必要时并得指定院所收容教养。”[5]反映了该时期此类残疾人救助机构有明确的救助对象且趋于制度化。

在具体的救助措施上,该类救助机构的日常救残举措确实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大公报》报道称,上海某残废收养院为残疾人提供的收容救助不仅涉及日常饮食、卫生清洁、医疗救助、丧葬代办等诸多方面,而且还十分注重残疾人群体的内部“自治”,即在被收容的残疾人中设立“房长”来推行残疾人的自我管理。由此可见,该机构有着救助内容广泛性和救助方向多元化的双重特点。不仅如此,为了帮助残疾人重拾生活的自信心,残疾收(教)养院还十分重视残疾人的教育,为他们开展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如“授之千字课、手工、简易算术、平民常识、音乐、词曲、说书、各种工艺……残废人受教养后确能自谋生活者,应为介绍职业,令其出所”[6]。反映了该时期的残疾收(教)养院在救济残疾人的过程中已开始秉持“以养为主,养教兼施”的“活性”原则,而且以设立“房长”和开展技能培训为代表的救济举措富有人性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该类残疾人慈善收容机构在收容救助残疾人过程中的时代特色。

1.2 残疾军人收(教)养院

民国时期战乱频仍,政府为了让“报党”“救国”的残疾军人获得适当的抚恤与安置,更为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该时期对残疾军人群体的救助脱离于其他残疾人的救助模式而自成体系。国家为了解决残疾军人的生计问题和促进社会生产的持久发展,特意在地方建立了许多“残废军人收(教)养院”,包括“救济军人伤残院”“残废军人工(农)厂”“残废士兵新村”等在内的残疾军人救助机构,以此来专门收容、安置、抚恤和教养残疾军人群体。对此,民国政府和各地官员较为重视,如李宗仁、张宗昌等地方官员都曾建立过伤残军人的收容救助机构。除此之外,民国时期为了抚恤和安置残疾军人,政府还开办诸如“残废军人工厂”“残废士兵农场”和“残废士兵新村”等残疾军人慈善救助机构,以此来定向安置、抚恤因战争而伤残的大量官兵,用以解决其因残疾而带来的生计困境,并以此来化解相关的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的舆论压力。

与前文残废收(教)养院相类似,残疾军人收(教)养院在具体收容和救助残疾军人时,有更为严格的收容标准。残疾军人收(教)养院在收容救助残疾军人时对其残疾等级以及有无军方开具的伤残证明等均有明确的制度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该时期伤残军人救助体系的日臻成熟。除此之外,残疾军人收(教)养院等机构在日常的内部管理中也较为严格,不仅以明确的收容条例来作为救济标准,而且其内部早已形成“编制”化的军队式管理模式,以军事化模式管理被收容的残疾军人,这对于提高该类救助机构的救助和管理效率极有帮助。

在对残疾军人的救助上,与其他慈善机构中残疾人被动接受救助的情况不同,该时期的残疾军人收容教养机构对残疾军人群体开展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生活上能够自立自强,这也使得对残疾军人的救助朝向救助机构“施救”和残疾军人通过学习职业技能以“自救”两个方向发展。政府曾多次召集有关各方来开会商讨残疾军人的具体安置办法,后经一度详细讨论,才决定建立残疾士兵工厂、农场、新村等上述残疾军人救助机构,旨在使残疾士兵均有相当职业,使其安心工作。由此可见,该时期政府对残疾军人的慈善救助富有职业教育的“自救”味道。不难发现,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收容教养机构以注重残疾人自我发展生产进行“自救”为特色,而非单纯依赖政府和社会团体传统的定向救助,这种“自救”模式的产生无疑是近代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亮点。

1.3 其他残疾人收容机构

在收容救助残疾老年人方面,以“残废养老院(所)”“残废养老堂”最为常见,最初这些救助机构多数由当时的外国宗教机构设立,如上海南市的饶姓神父,曾组织设立残废养老院,并将各临时收容所内的残疾老者收容至该院。[7]在民国后期,政府也组织设立了不少残疾老人的收容救助机构,如1945年至1947年,上海市社会局设立了“上海市救济院残废养老所”,专门收容孤苦残老者。另外,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也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设立了不少这类机构,如“游艺界等联合组织之上海残废养老堂……现已开始收容”[8]。该类机构还制定了一些收容残疾老人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先由介绍人将该残疾人的姓名、年岁、籍贯、家族情形、残疾缘由上报到残废养老堂,经过养老堂查明属实并有空余名额后才通知介绍人入堂事宜,介绍人在填具保证书完成相关书面手续后,才能最终送残疾人进入残废养老堂,实现收容救助。

鉴于残疾乞丐在民国时期多之又甚,且很多残疾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以为业,为了生存下去,他们只能沿街乞讨加入乞丐大军,过着颠沛流离的流浪生活。而各地残疾乞丐收容机构的出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乞丐的生计问题,亦缓解了民国政府所面临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诸多社会矛盾。如天津地区就曾多次将因残疾而无力谋生的乞丐分批送入救济院教养。北京社会局也一直在救济残疾乞丐,《大公报》曾报道称:“数月以来,无业乞丐则已收容一百余人,所有收容者口粮,均由救济院负责筹划,每月拨口粮补助费九百元,已饬财政局照拨,并令该院尽量收容,使贫苦无依者得免流离失所。”[9]除此之外,中原腹地河南地区亦有一些专门机构来收容和教养残疾乞丐。即便是在偏远的广西地区,亦设有专门救助残疾乞丐的临时性收容机构。这类机构多由政府发起建立,并定期向其划拨慈善经费来救助残疾乞丐,这种定向救助残疾人的救济方式可算得上考证民国时期残疾人救助模式的一个全新视角,有待后来学者们深入研究。

2.收容机构之外的物资救济

2.1 政府给予的物资救助

民国时期,政府时常拨付物资来救济“散居”或“流浪”的残疾人。其中以政府出资建立“慈善粥厂”来救助残疾人的现象最为常见,如天津的各处粥厂,为了便于救助老病残疾贫民,还特意统计被救助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残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家庭状况、疾病情形等,一旦核实,即可落实救济。如“市长张廷谔自莅任以来,预备逐步完善救残措施。兹以时届冬令,张氏特于昨日早八时,亲到南市大舞台后第一粥厂……将不能到厂喝粥之残废老幼人等开具人数名单,以便由个人每人捐给小米四斤”[10]。民国政府通过成立“慈善粥厂”,不仅在物质方面救济了大量的残疾人,而且还能够通过统计残疾人基本信息随时掌握残疾人群体的最新生活状态,以便于政府及时作出救济政策上的调整。这一救济举措一改传统的“静态”救助模式下低效率的救助状况,使对残疾人的救助开始向“动态”施救模式发展,可称得上该时期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亮点。

再者,对于残疾人中的一些特定群体,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资救助。民国时期天津市教育局曾多次在儿童节当天向残疾福利院的儿童发放糖果、铅笔等物品。此外,对于因种种原因未能进入收容机构接受救助的“散养”残疾军人,政府亦给予其大力的援助,如对北伐期间未被收容救助的两万伤残士兵,给予抚恤金约二百余万元[11]。除此之外,民国政府对因公致残的残疾劳工也出台过“变相”的物资救济政策,规定残疾劳工及无力生活者之抚恤金、养老金及赡养费,免纳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国政府对残疾人的救助有着较广泛的救济范围和明确的救助方向。

2.2 各社会团体的慈善资助

首先,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时常组织和发起对残疾人群体的慈善募捐,可谓发起机构繁多且捐助形式多样。其中,以娱乐集会的形式开展募捐较为常见,如天津扶轮社就曾用举办慈善跳舞大会筹集来的四万块钱修建了一所残疾儿童医院,以救济贫苦的残疾儿童。更多的慈善救助则是单纯以公开募捐的形式出现,例如,中国残疾军民疗养院募捐委员会和天津青年会均多次开展相关活动,为残疾人群体募捐[12],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上所面临的困境。

另外,各社会团体还曾在生活必需品方面给予残疾人群体大量救助。其中,以慈善团体用物质救助残疾人所开展的临时救助最为常见,如《大公报》曾多次报道称北京、天津等地经常开办粥厂并时常发放救残物资。除此之外,宗教团体“基督教青年会”在以物资救济残疾人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开设粥场来救残、助残,而且还为残疾人发放面粉、卫生用具等生活物资。必须指出的是,香港慈善机构在该时期也多次于物质上救济残疾人,如“香港救世军本部……捐出旧哔叽绒衣服一千件散发。同时,再拨出麻包衣六百件发给残疾难民穿用”[13]。由此可见,该时期各社会组织、团体均有着较高的参与度。

2.3 个人捐助

首先,普通民众捐资救助残疾人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因为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与残疾人群体的接触最为频繁,相比其他阶层,他们对残疾人群体的慈善捐助愈加突显,较多僧侣也参与其中。相比直接的钱财捐助,更多的个人捐助是通过将慈善物品的拍卖费充作善款而进行的。如“本校文学院政治经济系四年级同学邵柳青女士,攻善丹青,图写甚妙,圣诞节假期时,写得书画若干幅出售,共得价钱八元九角,即以本款捐助本市残疾院,以解本院疾苦”[14]。诸如此类以售卖纪念品和工艺品充作残疾人救助善款的消息曾反复出现在当时《大公报》《申报》等媒体的报道中,不再一一列举,它们体现出普通民众救残观念的提高和该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其次,民国政界官员和社会名流也时常以个人名义捐助残疾人。社会精英捐助残疾人在民国时期早已屡见不鲜,而且捐助形式丰富多样,不仅包括现金、食品、服饰,甚至还有房产等物资。更为特别的是,某些报业老板为支持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还特意在报纸上留出部分版面来免费刊登助残、救残广告,以此来呼吁更多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助残、救残的事业。如“近闻各界致函上海盲童学校校长博步兰,表示愿意捐资助学,而朱少屏所主办之英文中国评论周报,最近数期免费登载盲校之募捐广告”[15]。由此可见,当时的报刊媒介已经开始介入并参与残疾人救助的活动,虽然这样的报道不甚丰富,但也能反映出当时的社会救助团体和个体已经深刻意识到:通过新闻传媒来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爱护残疾人并关注残疾人事业。

另外,当时的海外慈善人士也时常资助残疾人群体。如“世界职业网球巨人铁尔登氏……愿将本人所用之网球拍捐出,在香港木球会当场拍卖,高价者得,所售得之款项,全数拨助残废军人救济会”。[16]不仅如此,英国皇室还率先做出表率,即“英王对于残废之中国海员,依情形不同而发给款项助其返国,最高额为数约五百五十镑,死亡者给恤金二百五十镑至四百五十镑”[17]。华侨作为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一部分,相比西方人而言,他们和祖国的感情更加深厚,虽然他们常年身居海外,但自近代以来,每当国家出现危难或困囧的经济、政治局面时,很多华侨都会竭尽全力给予国家和社会以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鼎力帮助,在对待残疾人救助问题上亦是如此。如“华侨巨子胡文虎顷电呈国府林主席,捐国币二百万元,为创设残废军人疗养院及阵亡将士遗孤教养院之用”[18]。

3.其他慈善救济

3.1 医疗救助

首先,众多医疗机构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慈善医药救助的现象最为常见。很多医疗机构针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不仅安排得当,而且分文不取,如“本埠弘济医院施治聋哑分文不取,乃训令各县通告人民……患者如其果愿受诊,敞院自当函约,定期来诊,所有医药酬谢,固属分文不取,来者虽多亦复在所不拒”。[19]可见民国时期社会各界已能对残疾人群体实施有别于收容机构且具有很强独立性的医疗救助,特别是在救助伤残军人方面,最能体现其救残、助残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如“抗战开始以来,为炮火、空袭而残废之伤兵难民,为数不下十余万。中国红十字总会救护委员会主席林可胜有鉴及此,特在贵阳创办大规模之医治残废军民骨科医院,以实现恢复无辜而残废之同胞自力更生之本能”[20]。而事实上,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折磨几乎是该时期所有残疾人所面临和遭遇的共同问题,而对残疾人医疗上的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能使残疾人逐渐摆脱或缓解其身体上的痛苦,这对残疾人健康状况的改善及救残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凡的意义。

其次,不少社会慈善机构也对残疾人开展了医疗救助。当时很多社会慈善机构内均设有较为完善的医疗救治场所,且为残疾人提供定点医疗服务,例如“中华红十字会内设施医所设有以下各室:医士室、诊视室、手术室、药剂室、男病室、女病室、挂号室、待诊室。挂号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时,下午一时至五时”[21]。不仅如此,众多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也很大,曾投入过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天津防盲会于每星期一、三、五日,由下午三点至五点,定于七月一号开诊,不要挂号费,白舍药水,诚盲人之福音也”[22]。另外,还有不少外国慈善机构也在该时期对残疾人开展过医疗救援,如英国残疾治疗学会的外科医生到达中国之后,除提供治疗外,还在当地训练外科人才,授以治疗残疾的相关手术方法,使得中国部分受伤军民受益。尽管救助程度有限,但诸如此类的医疗救助还是对民国残疾人群体健康状况的改善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该时期还有大量的慈善人士以个人名义出资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为大量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提供了宝贵的医疗救助。上海“竹枝词”中对这种医疗救助残疾人的现象进行了生动的描述:“中西医院巨商开,无数平民菏泽培。治病养伤多效验,济人并不取人财。”[23]不可否认,西医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更多的是强调这种医疗救助的慈善属性,无怪乎“竹枝词”中还写道:“西商养病立新章,设所题名法病房。奇症群医皆汇集,奏刀合药拟良方。”[23]

3.2 舆论声援与慈善关爱

民国时期,对残疾人的慈善救助除机构收容、物资捐助、医疗救助外,更多的救助还是来自社会舆论方面对残疾人群体的声援与关爱。从人权的角度来讲,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也应当享有婚姻、就业、教育、政治等诸多方面的社会权利,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舆论上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以上权利在残疾人日常生活中的实现,这无疑是对残疾人群体变相的慈善救助。

首先,商会组织对残疾人群体有着较强的舆论支持,尤其是在维护残疾人就业、受教育等诸多权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方面,上海商会团体就曾在舆论上极力反对政府取缔卜筮、星相等残疾人用于谋生的相关职业,商会认为:政府当局将卜筮、星相一律取缔,虽属革新政治、破除迷信之举,但这些残疾之人并无一技之长可以自谋生计,加之水旱兵燹之灾遍地皆是,各慈善机构又无法容纳如此庞大的残疾人群,这势必会将他们推向死亡的悬崖,因此取缔残疾人赖以生存的“贱业”并不是政府用来赢得民心的明智做法。由此,商会团体极力呼吁政府“对于此类盲目残废之人,在未筹定生计以前暂缓取缔,俾将苟延余生”[24]。同时,商会团体还认为保留残疾人维持生计的“贱业”是“遵循总理以民生为建设之首要,礼运称大同之治,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养的救国方针”[24]。尽管政府最终没有取缔所下达的废除“贱业”的命令,但商会组织却在这一维持残疾人群体生计问题上给了他们较为有力的舆论声援,由此也迫使政府面对舆论压力不得不做出让步,给予残疾人一定的额外救济以作为补偿。

其次,政府机构和部分官员也给予了残疾人群体一定程度的舆论支持。如“赈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庆澜氏,以北平私立聋哑学校经费支绌,顷代该校向热心社会事业人士呼吁求援……”[25]再如“上海各慈善团体赈济东北难民联合会,请救济东北义勇军残废官兵,业经派员接见官兵代表后,分令社会、公安两局会同设法救济,并函请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迅予请发恤金”。[26]可见,政府当局和所属救助机构不仅将视线逐步投向残疾人的抚恤和救济问题,而且日益关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和社会权益的实现状况,这些无疑是近代以来残疾人慈善救济事业的进步之处。

再者,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喉舌,在关注和报道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不仅对残疾人的公民权益表示关注,而且在舆论上也大力支持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以媒体在对待残疾军人的抚恤和救济问题上所发出的舆论声音为例,《大公报》曾极力主张:“对于残废军人,政府应该有优待的办法,不论国家财力如何困难,维持他们的温饱总是做得到的。”[27]而且《大公报》还多次指出:“救残、助残问题的责任属诸政府,不必社会人士越俎代谋,加以时期还早,大可以等战局结束后再来讨论,这见解其实是极端错误的……”[28]《大公报》还呼吁公众认识到救助残疾军人的重要性并能积极参与其中,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应该给予残疾人帮助。

4.残疾人慈善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民国时期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发展并非完美无瑕,因为该时期在救助残疾人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现实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始终羁绊着该时期残疾人慈善救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4.1 救残助残经费的短缺

经费不足的状况始终制约着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公报》对救残、助残经费支绌的状况也屡有报道,如“政府已决定供给残废军人养老金及装按肢体各费用,但鉴于残废人数甚多,治疗费浩繁,即使照现在之计划办,尤恐不能普及救治中国残废者于万一”[29]。而且因经费严重不足导致本该被残疾救助机构收容的大量残疾人不得不转往他处,如“游民之残废、疯狂者现已达五百余人,现既苦于经费支绌,只好依其性质转送他处,由收容所及公安局等负责交涉,残废送往红十字会道院残废院”[30]。更有一部分残疾人因救助机构经费短缺而使应该享受的救助标准大打折扣,如“救济院设有衰老残废所,原拟将邑中衰老残废设法收容,但以款项不继,每月每人仅能发给铜圆一千四百文以示补助,但其性质仅与恤嫠大略相似”[31]。由此可知,救残经费紧缺是民国政府和很多残疾人救助机构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即便是以“秉持公正”自居的权威媒体《大公报》也不得不作出如下评论,称“言及整个慈善救助计划,已得小部份捐款,此已开始进行,惟以经费不敷,未能全部实现。以前希望由国外捐募,欧战发生,影响国外捐款,故盼国内慈善家本救国救同胞之心踊跃捐输,为残废军民谋福利,替国家减负担”[29]。

4.2 残疾人救助过程中医疗条件过于简陋

该时期残疾人慈善救助的医疗条件也难以令人称道。尤其是每遇战时,某些伤残军人收(教)养院等救助机构内的医疗条件更是惨不忍睹。如“败残伤兵无人料理,收容所内腥闻于天,啼饥号痛之声日夜不绝,且附收容所内外巷角,非伤五官即损四肢,或卧于道旁,或伏于墙下。粪尿污身,人类畜生谁悯,水浆难觅,人问饿鬼堪悲,身无完肤,惨历客旅风霜,心裂口痛。或以木棍辅行,或以两手代足,或傍门鹤立,或当街蛇行,形形色色目不忍睹”。[32]事实上,该时期因医疗条件的简陋,还导致了大量残疾人在收容救助机构中死亡,如“天津组织临时收容伤兵所施粥医伤,所收之伤兵已达一千有奇,连日以来相继死亡四十余名,雇工收埋又需费用,若不亟筹赈疗,恐死亡过多变为瘟疫”[32]。残疾人救助机构内被救助者的大量死亡,均与收容机构的医疗卫生条件低下不无关系,这也是困扰民国残疾人慈善救助事业发展的又一现实“瓶颈”。所以,无怪乎当时的《大公报》针对上海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的匮乏而代替民众向政府发出质问,言道:“上海人口四五百万,是全国第一大都市,也是世界的大都市之一,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市立的精神病院,实在太讲不过去,这一点市政当局(尤其是卫生局)似乎应该注意。再者,中国或上海有几个合格的精神病医生?送精神病人入精神病院有没有规定的手续?这是当局应该让市民知道的事。”[33]

4.3 救助机构内混乱的管理状况

救助机构内混乱的管理状况也始终制约着该时期残疾人慈善救济事业的良性发展。如因管理失当,助残机构内时常爆发残疾人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冲突。如“本县城内残废所,内有残废瞽目一百六十余人,因不满该所主任秦午楼之约束,认为该所新规定每晨十时起,午后四时止,为秦假时间之办法有碍个人行动自由,乃于三日晨七时许举行结队请愿”[34]。其中,个别冲突因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甚至出现救助机构驱赶残疾人离开的事件,如《大公报》曾报道称:“除夕前一个落大雪的日子,安徽省救济院残废教养所却赶走了五个残废人,这是因为该院积压经费不发,这五个人被公推为代表向院方质询,因而教养所便向院方拿了两百元的交际费,请人把他们五个赶走了。”[35]再者,因对慈善救助机构的监管不当,还出现了救助机构管理人员虐待残疾人的情况,如:“江西省社会处示范残废教养所所长克扣伙食费,毒打瞎子,几乎闹成残废者的集体请愿……请愿者称该院到了时间还不开饭,早晨只吃一碗稀饭,吃又吃不饱,还要这样不准时开饭,莫非想把残疾人饿死?”[36]更甚者,还有因救助机构内部管理漏洞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如“残疾人家属蔡伟林,认为他的妻子上吊致死,完全是疯人病院看护不周到,事先对病人既未加以防备,事后又未尽急救的责任。因于昨天具状向地检处控告陈忠良及护士蔡惠明有过失杀人的罪嫌”[37]。

4.4 慈善救济中缺乏对残疾人群体的心理健康救助

该时期政府和广大社会慈善团体在救助残疾人时缺乏对该群体的心理疏导。众所周知,很多残疾人都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不仅表现为悲观、抑郁、绝望等负面情绪,甚至存在自杀倾向,如某残疾人曾自述说:“因本身的残疾和外界的激剌,所以我对于前途是极悲观的……我也知道这种毛病不好,但我又改不了,所以现在我差不多成了个神经质的人,现在除了吃喝玩什么也不行,我真不愿做这个活废物式的人了。”[38]而事实上并非所有残疾人都抱有悲观的生活态度,起初他们还是有人生目标和追求的,只是面对身体残缺加大了生活目标实现的难度时,才会出现意志消沉的现象。所以某残疾人如此坦诚地说道:“我以为人生有人生的义务,我一向的怀抱有三:一、求高深的学问为国家尽义务;二、学专门的技艺为社会尽义务;三、有浅薄的智识为家庭尽义务。为人不能求其一,也要求其二,再不然求其三也可,如今残废的我是三样皆不能求,那么活在世上还有什么乐趣?所以我心中总存死念,这是我一向的观念。”[38]可见,很多残疾人虽怀有丰富的人生理想,但是因身体残疾所带来的自卑、无助、失落等负面情绪得不到有效的释放,致使这些负面情绪最终成为他们生活中的“毒瘤”,困扰着残疾人群体对生命价值的解读。正因为心理疾病得不到及时疏导,他们中的很多人均有明显的自杀倾向,如某位残疾人曾面对《大公报》记者坦露自己的内心矛盾:“我现在很想自杀,因为自杀后一来免的对不起人,二来减去了自己的痛苦。但是人又都说自杀是不应该的,那是弱者的行为,其实我又何尝不是个懦弱者呢?但我又愿死后叫人说我对,所以我又想勉强地挣扎着看将来的生活如何。倘不能如我所想时再自杀,那么一切我也不能顾了!这种矛盾的心理时时地在我心腔中交战着,使我昏乱极了!”[38]以上现象的存在均和救助机构和团体在施救过程中缺乏对残疾人群体的心理疏导不无关系。

4.5 残疾人慈善救助中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民国时期残疾人慈善救助事业中立法观念的薄弱也始终制约着该时期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发展。因缺乏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立法措施,该时期经常出现不法商人借助民众对残疾人的怜悯之心伺机敛财的事件,对此,《大公报》多有报道。如“天桥及各娱乐场所,曾有商人陈列四肢盘绕不能行动之残废怪人任人参观,藉以敛钱,事为公安局查悉,当以此事有违人道,曾经严令取缔查禁在案。乃令行日久顽生,该商近又在土地庙等杂耍场所,用布圈绘怪人图像,内陈一四肢盘绕不能行动之残废怪人,而任人入内参观藉以敛财事”[39]。除此之外,在救济残疾人的过程中因无专门的条例约束,还普遍存在因人而异、因职而异的现象,尤其是在救助伤残军人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其因重伤而残废的,除中上级将校国家已有相当优恤规则外,人数最众的下级官佐及士兵,国家既无巨额经费以养其终身,竟任令颠沛流离,困顿以终,将何以慰勉我们的忠勇将士?”[40]再者,因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每逢多个慈善机构协同救助残疾人时,由于各救助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甚至相互推诿,最终导致出现残疾人救助工作难以开展的“尴尬”现象,如“盖此辈年老衰弱残疾者,拟酌量送往养老院收容,则养老院亦以限于数额,无法安置。其幼少童孩,本有保良局收容,可转送收留教养,但此等小童多属曾染病痊愈之盲眼或属肢体残废者,则保良局亦不能收容,结果只得在院居住,无法遣送,且统计类此留院残废之人,实有相当数目”[41]。以上诸多不良现象的出现均与民国残疾人救助过程中立法观念的匮乏不无关系。

结语

民国时期,在西方慈善观念的广泛传播下,加之政府面对残疾人亟待救助的舆论压力,民国政府和社会各慈善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救助当时的残疾人群体。民国舆论权威报刊《大公报》对该时期社会各界救残、助残的过程给予了详细的记载和客观的评论。各项救助举措不仅缓解了民国时期广大残疾人生活的苦痛,而且对近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尽管这些机构在收容救济残疾人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但通过以上材料的佐证,我们必须承认:民国社会各界在该时期的残疾人的慈善救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抹杀的。这不仅是因为该时期社会各界的救残、助残举措推动了近代残疾人慈善事业的深入发展,更多的是因为该时期很多针对残疾人的救助措施至今仍具有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民国社会“以教为主,养教结合”的慈善救残理念,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启迪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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