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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版权视野下传统文化开发乱象之原因及对策

2019-03-20唐启秀

传播与版权 2019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传统文化

唐启秀

(重庆大学出版社,重庆 400044)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图书版权也叫“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技术和艺术作品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版权具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前者主要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后者主要是指复制权、发行权及追偿权等。

著作权涉及的权利范围较为广泛,但它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各国的规定不一。比如中国是作者死亡后50年,美国是作者死亡后70年。一部文学或艺术作品,只要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终止,就算进入了公有领域,也就是常见的公共版权(简称“公版”)。进入“公版”的艺术作品,他人可以免费使用其“经济权利”,但作者的人身权利是永久受到保护的。很显然,我们的传统文化著作几乎都是公版作品。

正因为是公版作品,传统文化被境外大肆开发,甚至有些是被扭曲开发的。比如:(1)有益的开发——美国迪士尼根据我国传统文化故事原型《木兰辞》打造的动画片《花木兰》,在全世界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三国志》的游戏是日本人开发的,虽然不涉及侵权,但明明是中国的优秀文化作品,却被邻国拿去改编成了游戏,反过来赚中国人的钱。(2)歪曲的开发——从美国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国外媒体、影视公司对以《西游记》为代表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似乎成了平常的事情。在一些动漫中,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世音娘娘谈起了恋爱,还有把《唐诗三百首》改编成“唐尸三百”,把中国图腾化的符号“龙”描述成异常邪恶的力量等。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功夫是我们的国粹,熊猫是我们的符号,但“功夫熊猫”却是来自美国。

美国的《花木兰》获得巨大的成功,而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版权收益,《三国志》游戏的成功也是如此;《西游记》《唐诗三百首》等被肆意篡改,我们却无能为力,不但难以追究国外媒体和影视公司的侵权责任,反而因中国表示抗议而受到外国的讽刺和嘲弄。那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笔者尝试做如下分析。

一、古代的版权保护

(一)没有尊重和保护创作者的意识

根据前人的梳理、研究发现,这种现象突出表现为:(1)早期作品基本上都不署名。如秦汉及其以前的作品,几乎都是不署名的;宋代及其以前的绘画也几乎不署名。(2)作品是应景而作,往往成为机构作品,创作者被掩盖。在西周以前的史官文化下,政教不分、官师一体,图籍典册都是奉王命而作,所撰的作品只能成为官书,不能隶属己有。(3)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被随意改动,导致创作主体不明确。另外,后世贤人有时在未查证的情况下,随意给先贤的作品署名,导致大量“伪书”的存在。

(二)不重视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不重视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其主要表现为:随意改动、复制和使用他人作品。“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天下文章一大抄”等思想就是典型的说明。古代书籍的传抄、仿刻、翻刻、冒刻、新刻、仿作、篡改、增删等行为大量存在,以《聊斋志异》为例,作者生前死后十年时间,都以传抄为主,现存康熙抄本、24卷抄本、铸雪斋抄本、《异史》抄本、黄炎熙抄本等,到了乾隆三十年,刊行青柯亭印本一出,风行天下,各书坊竞相翻刻。类似的情况很多。

(三)忽视作品的经济价值

“重教化,轻利欲”一直是古代思想的正统,因而读书人一般以传播知识和道德为己任,所以历来把书籍作为文化传承的主要工具,并且有忽视创作者权利的倾向。同时,我国古代素有轻视商业的传统,在文化作品上表现出来就是重精神利益,而忽视经济利益。“文人不言利”“文章不为粱稻谋”等古训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当代的版权保护

(一)版权意识不强

当下,很多人只知道有“版权”,但对“版权”的内涵及外延不清楚,特别是根据“版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几乎是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对传统文化版权意识不强突出表现为:(1)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价值缺乏足够理解,不懂得加以利用;(2)对传统文化创作者不尊重,“师出无门”或“乱点鸳鸯”的现象严重(即引用时不署名或乱署名);(3)对传统文化随意仿冒、篡改等行为无动于衷;(4)对境外机构肆意传播、窃取传统文化利益的行为无能为力;(5)对种种漠视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现象无人治理或治理不严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截至目前,关于传统文化及其作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有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主要是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另外,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没有正式颁布。可以说直到现在,中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还处于非常粗放的加工阶段。而日本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有关的《文化财保护法》,它将所有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保护下来。

(三)版权相关机构职能不健全

目前,中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主要集中在版权行政管理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机构比较单一,程序复杂,功能有限。从出版社角度而言,运用得比较多的是国外图书版权的引进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申报等,而落实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则非常有限,能够作为的空间非常狭小。我们可以借鉴“音著协”的模式,为保护传统文化的著作权设定一个职能部门,建立一个长期、全面且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

(四)版权监管和执法不力

除了前述对国外肆意篡改中国的经典作品,我们不仅无能为力,而且还被他人取笑之外;在国内,图书、影视、广告等随意借用、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谓是司空见惯。另外,图书的盗版、复印等更是严重侵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但没有施行有效的惩戒措施。而国外是什么情况呢?在《亲历的美国版权保护和公众文化服务》一文,作者曾经尝试将120页的图书全部或部分复印以应付上课之用,但无论走到什么地方都被拒绝了。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差距,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确立了新时代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总基调。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保护和开发不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版权的价值,在版权经济日益重要的当下,我们怎样利用版权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呢?

三、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版权观念的宣传和普及

“天下文章一大抄”“文人不言利”等传统思想与现代的“版权意识”背道而驰,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版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逐年开展,民众的版权意识有了大幅提升,但大多数人对版权知识和价值仍缺乏深入了解。2013年11月30日,第六届中国版权年会在北京召开,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还在大会上呼吁“作家需要增强自己的版权意识”。其中谈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作家一谈版权,似乎就好像被人瞧不起。”这种观念还广泛存在,版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中国的版权宣传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导致“一阵风”、形式化的现场比较严重。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建设必须与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倡议版权的初衷是保护本国的作品在外国不受侵犯,其实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文化利益,但纯粹出于保护民族利益的考虑而不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同样会对本国的文化发展产生灾难性的影响。版权保护不仅事关作品创作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结合时代需要,丰富传统文化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经典丰富,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需要对其内容进行深度挖掘,更为关键的是结合当下时代背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比较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是中国出版集团2014年启动的“中国近现代文化经典文库”,该套丛书分批遴选近代以来中国人文社科和文化领域的经典著作,力求提高中国学术理论在国际文化格局中的话语权,现已经跟剑桥大学出版社、纽约大学出版社、杜克大学出版社等欧美大社合作,力争将中国的文化经典传输到欧美主流社会,进入欧美的高校以及图书馆。

(三)利用新型技术,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

在“版权经济”日益凸显的时代,我们要充分利用新型技术来保护、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即借助信息化、数字化的技术力量,借助大众流行文化巨大的承载力和传播力,使传统文化以鲜活的形态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从而凸显传统文化新的价值,为国民经济带来应有的作用。如唐代诗词故事108部系列微电影,以唐诗为蓝本,通过视频、音效声情并茂的方式,打造高端的文化艺术产品,赋予传统文化一种新的表现方式。还有央视打造的经典栏目“朗读者”“中国诗词大会”,都是对传统诗词歌赋的完美包装升级,这些线上或其他载体运作的成功,又导致相关传统文化作品热卖。这些成功经验,完全有可能成为传统文化复兴繁荣的契机。

(四)加强版权输出带动文化输出

积极响应国家对文化产业倡导的“走出去”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本土文化寻求自救的一种方式。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是为传统文化的“走出去”提供了具体的路径。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有继承和积淀深厚的民族传统,又与外来文化进行碰撞和交融,才能不停地内化更新、外向传导,从而促进整个人类文化向前发展。

目前,中国版权输出的重点是以我国的传统文化或者一些具有国际元素的图书作品为主,加强西方国家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事实表明,中国传统文化如古典文学、孔孟之道、中医、武术等内容深受外国读者的欢迎。以四大名著为例,自2005年四大名著漫画版以1000万元授权海外代理经销至今,已成功授权日、韩、英、法、越、泰、意等近20个不同国家的语言版本。

(五)促进图书版权贸易与国际接轨

在信息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版权贸易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走向了国际化标准竞争时期。一方面,我们在进行图书版权贸易之时,需要避免狭隘的文化保守主义,即只认可自身文化,害怕本土文化被他人学习和借鉴,从而为文化输出制造壁垒等,需要具备一定的大国胸襟和长远眼光。另一方面,要理解国际化标准,版权贸易一定要遵守游戏规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遵守标准只会让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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