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动传播理论分析消费维权中的媒体和受众传播互动性
2019-03-20孟刚中国消费者报社
孟刚 中国消费者报社
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一些无良商家为牟取暴利,置国家法律与不顾,频发产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三鹿奶粉等事件的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好坏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层出不穷的假冒伪劣产品与消费纠纷,刺激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许多媒体推出消费者维权类节目,帮助消费者捍卫自己的利益。在新媒体时代,新媒介不断涌现,媒介环境明显改变,呈现新的传播方式、传播主体。并且冲击着传统媒体,电视、报纸等,新媒体的交互性、实时性明显提升。新形势下,要实现媒体和受众的良性互动,准确把握新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互动传播变化,促进良好的互动传播。
一、消费维权与互动传播
(一)消费维权的产生
采用司法、行政等途径,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行依法保护,就是消费维权。西方发达国家消费维权的产生比较早,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启蒙发展早。二十世纪初,美国首先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逐渐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体系。二战后,日本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他西方国家,也积极开始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1983年,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月15日。正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 消费维权。各国采取多种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比如开展消费者运动,建立消费维权组织等。我国消费维权,发展的比较晚[1]。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经济环境中的消费者并不存在,消费维权问题也不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步入市场化轨道,商品交易更加频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领域开始涌现一系列问题。一些生产者为降低成本,一味追求经济利润,损害消费者权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1983年,我国河北省首先成立“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随后消费者协会,在各地成立。我国通过法律、社会的监督力量等,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网络购物发展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也更加完备。
(二)互动传播理论
互动是媒介和受众之间相互平等交流信息。运用各种方法互动,在传播过程中注重受众的参与。媒体和受众之间,强调了双方的相互作用,通过信息相互联系,互动传播,实现信息互动,进行动态信息交流。反馈是互动传播实现的核心要素。目标是否并如何真正接受信息,通过反馈,反馈是传播过程中的必要环节[2]。互动传播更加精确、有效。大众传播初期,主要是单向传播。现代传播重视互动传播,受众变为主动传播信息,改变传统被动接受信息的形态。互动传播与技术进步、社会变革密切相关,在传播过程中,受众从被动地位转变为主动。互动传播促进社会主体相互了解,利用信息传播活动,促进社会关系的构建。
二、新媒体互动传播和受众互动反馈
(一)电视等传统媒体互动传播的局限性
从1991年到2005年,是传统媒体时期,随着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宣传,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维权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电视媒体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帮助解决消费维权问题。传统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等,是承载信息的传播媒介,但互动性较弱。消费信息是被动接受者,参与节目互动极为有限。大众媒体处于强势地位。许多问题最终不了了之,只有重大消费事件才能快速有效处理。从2006年,网络迅速普及,进入新媒体时期,在消费维权中,受众可以更大程度地参与互动传播,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
(二)新媒体时代的受众互动反馈
在新媒体环境下,随着受众角色的变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觉醒。消费者从被动的消费主体,变为主动的维权者,单一的受众角色更加多重化。随着媒介环境的不断变化,受众类型、规模、媒体感知、媒体的利用模式等,都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消费维权的参与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也可能是大众媒体的受众[3]。现代媒体传播方式更加现代、多样,传播内容更为丰富,消费者通过投诉、反馈等方式主动参与,消费维权意识觉醒。过去许多消费者不懂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现代消费信息的影响下,受众能够使用高效快捷、操作便捷的网络媒介,消费者开始利用各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甚至主动承担信息传播的职能,颠覆传统的传播机制。在信息匮乏时期,受众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强势地位正是掌握信息传播权利的媒介。受众只能被动接受,被大众传媒说服。对于权威力量,受众由于缺乏充分的思考,存在强烈的崇拜意识。现代媒介的发展,提升了受众的自我意识,以及媒介素养,通过各种媒体,都可以参与主动传播和互动。需求信息量越大,对媒体的使用、接触频率也越高。同时,媒体也被受众监督,鉴别媒体信息的真伪,判断媒体信息的价值。对权威开始批判、怀疑,形成独立判断和思考的能力。并且,通过媒体,抨击各种不良行为。
总之,新媒体的发展,促进了消费维权中媒体和受众的传播互动,受众的维权意识觉醒,互动性增强,媒介的使用能力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