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对策分析
2019-03-20杨静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杨静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权利的维护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过去,人们对于全力维护意识其实是很欠缺的,并且也有很多人不明白,如何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是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了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真的把这件事情重视起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了解,越来越明白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不容侵犯的,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开始变得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很多方面,而知识产权权利则是冲突的一个热点和难点。举个例子,就拿我国目前企业来说,企业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名称权与商标权,这样的冲突比比皆是,在以往一个企业已经为商标命名,但是没有经过注册,直接挂牌,而另一个企业了解到这种情况,直接将名字拿来用,并且抢先注册,而被注册的企业则认为不必引起纠纷,换一个名字即可,而现在就不是这样,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注重,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因为一旦知识产权被侵犯,就会有很多人选择诉诸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来处理,也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证明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竞争,这对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与实质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个知识产权在某一种条件的作用下,归属不同的主体,这是一种法律形态。知识产权权利主要包括两大要素,一是法定性,二是利益性,其中利益是知识产权权力的实质核心,归根结底,一切权力冲突的出现,都是因为利益受损,双方会因为权力而起冲突,主要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利益受了损伤,只要某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就一定会引起冲突,所以正是利益冲突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这也是会产生这样冲突的根本原因。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是定性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冲突的存在往往会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周边部分,从权力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话,导致权力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利益的冲突和权力的不相容性,一个权力只能顺归于一个主体,而多个主体想要竞争一个权利的话,那么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如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的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多个主体对有限的资源进行竞争,多个主体对同一个资源进行争夺就造成了权力冲突。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本质上是财产权纠纷,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客体是某个知识产品,某一个知识产品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是相对有限的,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与竞争主要是为了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争夺有限的知识产品。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的话,当出现侵权型权力冲突时,所需要判定的并不是哪一方侵权,或者是哪一方过失,而是要去确定到底是谁应该优先取得知识产品这一资源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知识产权应该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是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还是有一定不同的,相较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权利来说 知识产权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种特征,正是因为这三种独特的特征,致使现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越来越多。首先,致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个因素,就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谓无形性就是知识产权不是一种固态的事物,它是一种无形的事物,没有办法去触摸它,也没有办法去感知它,因为它不具有物质形态,并且不占有任何空间,是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无形的权利,一个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在于这个人对知识产权是持占有状态的,而是说能够通过感知去认识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没有任何形态的,是一种无形性权利,所以,它不像其他权利一样那样直观明显,这就进一步促使了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出现。
其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也致使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出现,时间和地域的交叉很容易导致权力冲突问题。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实则是为了来制约权利人的,之所以要制约权利人是因为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来权衡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就是其保护期,也就是在什么期限内是有效的,比方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为十年,而作者对于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其死后50年内,之所以对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期限制方法是为了在一定期限之后让知识产权重新归回社会,进入公有领域,这样有助于知识产权类的产品可以回归可持续发展,并且再创造,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出现时间和地域性交叉指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期外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权利人未失去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权力下,擅自使用,这样就会造成权力冲突。
(二)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与分头执法模式是制度基础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没有确立真正的知识产权法则,因此也就不存在统一的管理知识产权的法典,有许多国家采取的都是分散型的立法模式,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都是先后独立进行的,而不是统一实施,因此这些法律在并行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冲突和不协调问题,比方说,著作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等,他们都是先后独立进行的,并没有被编著在同一法典当中,其实各部门法在编制的时候就已经有意躲避和其他相连知识产权法可能会出现的冲突,一般都会自主去调整,希望能够与其他已经实行的单行法互相协调,但是即便是这样,或多或少的还会出现一些冲突,因为这种协调的数量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完全与其他的单行法一点冲突都没有。既然没有办法共同处理,没有共同的协调机制,那么就只能采取分头执法模式,而分头执法模式随之带来的就是知识产权冲突,可以说这是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与分头执法模式,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提供了发展的土壤。
之所以会出现知识产权冲突是因为,知识产品的存量是有限的,而每一个人都想要占领,那么就难免的会对社会中相对有限的知识产品进行争夺,可见资源的有限性是导致冲突出现的本源。法律的功能就是为了减少和尽可能的消除这种摩擦以及冲突,法律可以将每一个人的利益以及权限定格在一个规范之内,但是法律也有照顾不到的地方,因为法律是一个定性的东西,所以它通过权力的形式对利益的界定,总会变得有些模糊和不确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之所以很多人为了知识产权起冲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竞争性资源,它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品牌,可以对一个企业有着深究的影响。
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对策
(一)遵循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先权指的是后权力在创设以及行使过程中坚决不能够侵犯已经存在的先前的权利,因为先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先权利的知识产权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的话,后权是绝对不能够侵犯的。在后权利如果也想得到法律的保护的话,那么就必须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这样它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完整的权利,因此如果存在某一种在后权力侵犯或者凌驾于在先权利之上的,这种在后权利是绝对不能够受法律保护的,因为这种权利是有瑕疵的,它在行使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目前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方面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由在先权利人向政府或者法律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能够撤销有瑕疵的,或者是与在先权利所冲突的在后权利。
其实保护在先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当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比方说专利法就规定了,要尊重先申请原则,就是说,如果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共同的一个专利,必须要将专利授予权交予最先申请的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原则,商品法规定的原则为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为同一种,或者是近似的商品注册同一个或者是近似商标的话,要将商标给予先申请的人。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在面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我国现行立法一般都会认定为在先权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权力冲突,都会将在先权力认定为有效一方,但是其实在具体的保护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竞争性冲突,还是非竞争性冲突,又或者是在后权利人保持的是恶意,还是善意,只要一旦发生冲突,所采取的原则都是将其按照一般侵权来处理,按照一般侵权方法来处理,就是判定此次知识产权冲突,是否出现了侵权问题,如果认定出现了侵权行为的话,就会加以惩罚,让侵权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保护的方法非常简单且易行,但是这种方法有的时候确是无效率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的不在于去惩罚任何一方,目的在于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促进技术的革新,希望能够通过保护的方式来帮助社会可持续发展,并且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标向来都是希望能够以法律的权威来调解各方面的冲突,目的就在于帮助各方保持平衡,只要出现利益均衡,那么各方就会处于一个共相容的系统优化状态。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如果想要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话,就必须遵循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不能够忽视法律的作用。在面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按照法律程序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如果面对行政处理也不能够解决的状况时,就一定要依法通过行政诉求,寻找到司法机关。知识产权是不容侵犯的,面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当的法律程序,这样才能够真的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