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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背景下黔东南苗侗习惯法之传承与创新

2019-03-19吴旭梦吴滢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传承创新黔东南

吴旭梦 吴滢

摘要:黔东南地区苗族、侗族习惯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黔东南传统与现代苗侗习惯法的阐述与分析,指出苗侗习惯法从传统的“议榔”“款条”到现代的“民约”“民歌”形式之变迁,苗侗习惯法在苗侗地区对矛盾化解和民间纠纷预防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未来传承中强调发扬传统文化,并通过内生性创新和外生性创新促进苗侗地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键词: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侗族习惯法;传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1-0064-07

黔东南是以苗侗为主体的多民族自治州,全州境内居住着苗、侗、汉、布依、水、瑶、壮、土家等33个民族,截止2016年末常住人口35074万人,户籍人口47743万人,少数民族户籍总人口为38337万人,占全州户籍总人口的803%。其中,苗族人口2029万人,占全州户籍总人口的425%;侗族人口14084万人,占全州户籍总人口的295%;其他少数民族3963万人,占全州户籍总人口的83%[1]。在国务院公布的1-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黔东南州就占了53项72个保护点,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位。入选的名录中包括苗族古歌古词神话、规约习俗(侗族款约)、苗族栽岩习俗、苗族贾理等与民族习惯法有关的非遗,是黔东南民族民间文化和我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变迁,从传统到现代黔东南苗侗习惯法也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梳理与探讨,对促进当今苗族侗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传统苗侗习惯法:议榔和款条

苗族习惯法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的形式存在,在民事纠纷预防和处理以及刑事犯罪预防和处罚方面都有很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极大地预防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发生,从某种程度而言也是预防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民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主要有关于物权纠纷、债权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的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确定,苗族中有“结草为记”的习惯法,无论是准备开垦的荒地、砍到的树木、待运的柴草……只要用一把野草挽成一个草结(俗称“草标”)放或拴在上面,就证明该物已有主人,其他人不能擅自占有,否则会受到处罚。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引起的侵权纠纷中,习惯法规定造成伤害后果的由侵权人给受害人请酒赔不是(赔礼道歉),并負责医药费用。在邻里纠纷中规定如果禽畜糟蹋了邻居庄稼必须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如有争议请村寨头人“理老”调解。还对邻居之间房屋与房屋的距离,以及相邻土地之间的通行、排水都有相关规定。在恋爱习惯上提倡恋爱自由的原则,但同宗、同社的异性不能接触,还有不准和已婚男女谈情说爱,要遵守人伦道德。婚姻理歌唱到:“不能和已出嫁的女子深交,不能同已结婚男子迷恋。”否则对不守规矩、行为浪荡的男女,可打可骂,打伤打残无理可诉[2]。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规定,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间俗语:“老子欠儿子一个老婆,儿子欠老子一副寿板。”如果因为以上纠纷导致伤害和杀人的,苗族习惯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是伤害了他人要请酒赔不是,并负担医药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罚10斤酒和1只羊作“羊酒服理”;如果是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亲属可复仇,处死凶手甚至直系亲属,并掠夺其全部财产赔偿死者损失;如果是过失杀人的,一般通过赔命价或承担安葬费即可。总之,苗族习惯法在民事纠纷预防和刑事犯罪和处理上规定既全面又具体,尤其是对“民转刑”案件的预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侗族习惯法表现形式主要为“款条”(或款约),而“款条”的基本形式又包括“款碑条”和“款词条”,其流传的形式有口头相传、书面传抄和石刻碑文三种。口承文本《约法款》作为款组织专用的一种民间自治法规,在唐代以前就产生了,并在唐宋时期的侗族聚居区已经普遍存在[3]。在纠纷预防上,侗族习惯法特别重视“宣教”和“心治”,重视对人的思想教育和个人、家庭、房族和村寨的荣辱观。如《约法款》中的《六两威规》就属于专门劝教方面的条款,其中说道:“讲到家中兄弟,说道兄弟分家,竹园随竹林,禾仓随住房,不许越过界石,不许移动界碑。……家中兄弟,千年岩石压不垮,万年砥柱冲不塌(喻要紧密团结)。……肩膀不许相磨,膝盖不许相碰(喻不要发生矛盾)。”这些劝教性的条款,虽然没有具体的惩罚规定,但它对侗族社会的影响非常重大,尤其促进了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团结。同样,侗族习惯法也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社会治安、生产管理等民间纠纷预防和处理上做了规定,所不同的是都有不同的条款进行专门规定,比如涉及劝教戒世和惩恶扬善的《寨规款》和《乡规款》,反映生产生活和社会习俗的《丰收款》和《习俗款》,涉及婚姻家庭的《石根款》和《九十九公合款》等等。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侗族习惯法特别关注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所以有很多条款都对其做了规定,比如在《款条》第十三款中说道:“向来山林,各有各的,山冲大梁为界;瓜茄小菜,也有下种之人;莫贪心不足,过界砍树;莫顺手牵羊,乱拿东西;谁人不听,当众捉到;铜锣传村,听众人发落。”《法规款词》也说:“别人的是别人的,不能夺取;屋场、园地、田塘、禾晾,家家都有,各管各业,各用各的。”对用水管理也有规定:“共源的水,同路的水,公有公用,大家都得利,引水浇田,上面先浇,下面后浇,不许谁人,挖断田埂,破坏田口,不许捅洞偷水。”此外,侗族习惯法在人伦关系上也做了规定,如《款条》款词第三款规定:“不许谁人,撩妻弄妇;拐抢人口,逞蛮强奸;谁人犯了,剥皮抽筋;捆身砍手不留情,村罚三百银,上交十五两。”《法规》款词说:“男女花时已过,就应成家自乐;切莫风流浪荡,拦母鸡进窝;挑拨别人婚事,挖他人墙脚;如果拐卖妇女,诱惑强奸,伤风败俗,该受发落;轻要罚银三十两,七十整;重要破产赔偿,家财荡尽。”为了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夫妻合法权益,预防家庭矛盾纠纷发生,《九十公合款》款词说道:“女子出嫁,凡出了黑糯饭,白糍粑,过了大担礼,这时女丢夫罚六两六,男丢妻也罚六两六;若已经生男生女,夫妻不和,窝火打架,相争吵闹,因此婚姻拆散,要罚十二两银子。”可见对婚姻过程中过了彩礼和结婚生子后的离婚是有不同规定的。这些款约的规定对侗族地区的民间矛盾和纠纷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在源头预防了民间纠纷的发生。此外,侗族习惯法在对一般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或伤害案件的处罚上也有规定,款约主要从六面阴(重罪或重罚)和六面阳(轻罪或轻罚)进行了规定,对违反“阴”规者处以:活埋、沉死、吃枪尖肉、点艾等,对违反“阳”规者处以:喊寨、送肉串、罚酒肉、放鞭炮、“洗脸”、罚款、孤立、开除族籍、撵出村寨等。这些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预防了刑事案件的发生,也对某些刑事犯罪形成了有力的预控。

二、现代苗侗习惯法:民约和民歌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转型与变迁,少数民族习惯法也跟随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已焕然一新。比如,曾经的苗族“榔规”和侗族“款词”变成了今天的“村规民约”,曾经苗族的 “理老组织”变成了今天的“老年协会”,①①这里的老年协会与汉族地区的老年协会有所区别,它不仅仅只是老年人的协会组织,该协会除了包含常规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军人)人员外,还包括寨老和村委村支部成员,也就是说部分村干部也属于老年协会的成员,连通了村级权力组织和民间权威组织的桥梁,更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曾经侗族的“款约组织”变成了今天的“综治小组”等;还有曾经那些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方式(活埋、沉水、抄家、吞食粪便等)也在新的习惯法中舍弃掉,而曾经习惯法中没有的内容也在今天的习惯法得以补充和增加,且今天的习惯法大多都符合现有国家法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大框架下实施和运行。当然,尽管有所变化但今天的习惯法并没有彻底脱离原有习惯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一方平安,也都具有强制性、自治性、地方性、民间性和民主性,它们仍然发挥着预防违法犯罪,及时有效处理和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

在笔者所调研访察的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发现有两种“习惯法”在今天对该地区的纠纷预防和处理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上成效显著。这两种“习惯法”即“民约”和“民歌”。

(一)现代苗侗习惯法之“民约”

“民约”即“村规民约”或“乡规民约”的简称,在黔东南很多地方都有存在,但在从江县表现最为突出,该县历史以来就有苗族榔规和侗族条款上碑的习俗和传统,所以2014年由县司法局牵头,对全县21个乡(镇)156个行政村的村规民约进行梳理和摸底,然后进行提炼和增减,形成新的“村规民约范本”,比如将曾经规定为“抓住偷盗者可以电击或吊起来毒打”等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修改成“抓住偷盗者应上报派出所,不能私自用刑”。各村根据司法局提供的“范本”然后再联系本村实际的情况进行增、减、改,最后统一上报县政法委审核和批准。一旦经过审核批准后各村将“村规民约”刻上石碑,然后选取吉日举行大型立碑仪式,全村人必须到场,由村里寨老主持仪式活动,通过按捺手印、殺鸡敬神、祭祀祖先等仪式流程达到共守契约、共树信仰的目的。截止2017年,全县共有新老“碑约”800多块,对生活在这里的苗、侗、瑶族、壮等少数民族的日常行为规范起到了良好的疏导和指引。

“村规民约”对发生在生活中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婚恋纠纷等民间纠纷也有明确规定。如从江县丙妹镇尧等村村规民约规定,“通奸、拐骗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打砸村委会或打击报复村干和村规民约监督执行者”的要按照“3个120”(120斤猪肉、120斤大米、120斤米酒)承担违约责任;“邻里之间打架斗殴”和“擅自改变争议地现状”的按“3个33”(33斤猪肉、33斤大米、33斤米酒)承担违约责任;“霸占水源或偷放他人田水”“未经允许在他人田边3丈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邻里之间吵架、夫妻之间吵架或打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酗酒闹事”“乱放禽畜损坏他人庄稼、果木”的按“3个12”(12斤猪肉、12斤大米、12斤米酒)承担违约责任。以上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通过惩处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体现的是共同构建的契约,一旦违背规定就将对其他守约的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今的“村规民约”相对曾经的习惯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处罚转变成今天的契约责任。此外,第五条还规定“履行本《村规民约》违约责任,不得对抗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使用职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这说明违背“村规民约”可能会承担双重责任,一是向本村其他村民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承担国家司法机关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第七条中“本《村规民约》由村‘两委和村老年协会监督组织执行”和落款为“尧等村党支部、尧等村民委、尧等村老年协会”充分说明了村“两位”和村老年协会在今天习惯法中的组织协调和组织领导作用。

(二)现代苗侗习惯法之“民歌”

“民歌”主要是通过苗族、侗族歌师①①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苗族或侗族歌师不是一般只会唱当地民歌的普通人,他(她)们除了歌唱得好之外,最关键的是他(她)们在平常的为人处世、待人接客上就是村里的模范和楷模,道德品行、学识能力、职位水平都相对较高,他(她)们有的本身就是村里的寨老或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总之,在村里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信服力。 就婚姻家庭、邻里和睦、民间借贷、赡养抚养、继承遗嘱、尊老爱幼等内容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通过本民族语言通俗易懂的即兴演唱,旨在传递给人们遵纪守法、遵守秩序的理念和信息。此外,对于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还可以通过“民歌调解”和“民歌法庭”的形式来处理解决。“民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一名或两名歌手作为居间调解人对其矛盾纠纷进行调处的纠纷解决机制。“民歌调解”的地点一般设在各乡镇的司法所。黔东南剑河县在开展“民歌调解”上较为突出显著,2012年在柳川等部分乡镇开展试点,2013年在全县12个乡镇全面推广,截止2014年8月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93件,调解成功率达100%,人民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力强,上级政府和领导对其取得的效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通过“民歌调解”成功解决一起婚姻纠纷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某于2002年5月8日按农村习俗“结婚”同居生活,2004年2月生育长女张某华,2008年3月生育次女张某丽。“结婚”前“夫妻”双方是高中同学,张某成绩好,但父亲去世,家庭贫困,辍学回家;王某某人长得漂亮,贤惠善良,读完高中后很多人上门提亲,但她都不满意且愿意和张某结婚生子,尽管家里阻扰但还是不顾家人反对与张某生活在了一起,且生育了两女儿,王某某孝敬公婆,悉心照料孩子,勤俭持家,把家里打整得井井有条。张某也聪明能干,趁家里有“妻子”照管便在外做起了木材生意,且生意越做越大,财富积累也越来越多,成为很多人羡慕的家庭,按道理应该非常幸福美满的。但这个时候张某却萌生了重男轻女的想法,想与她人另组家庭生育男孩继承香火。为此产生家庭矛盾和婚姻纠纷,王某某来到镇司法所要求给予他们调和。

调解经过:镇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发现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和代表性,遂邀请当地有名的两位歌师通过浅显易懂、寓意深刻的民歌来为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处势必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调解人:确定好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到民歌调解室,两位歌师早已在此等候,先拉拉家常后,歌师便开始用本民族语言即兴演唱民歌。

女歌师:夫妻修来前世缘,本应珍惜互同怜;回想当年姻缘起,心中涌起波涟涟;娘劝我嫁富裕户,少受苦来多享甜;父母都愿儿女好,只愿儿女福绵绵;贫贱夫妻百事哀,一生辛苦你自挨;千般事例拿来劝,父母相劝是良言;当初恋爱好幸福,甜言蜜语话不休;家下贫寒不可怕,夫妻同心难不愁;只要两个同努力,幸福生活在前途;你是诺言千斤重,誓言恩爱到白头;他人提亲我不理,一心嫁你不回头。

女歌师一曲唱下来,张某陷入了沉思……

男歌师:想当初,无油苦瓜口难吃;我父四十黄泉去,孤灯寡母风凄凄。家中断了顶梁柱,靠娘一人撑不起;受苦受累我的娘,起早贪黑忙不息。一日当作两日用,家里还是贫如洗;白发母亲累弯腰,让人看了心哭泣。为了让娘少受累,转回家中把学休;又到男女婚嫁娶,到处求亲都碰壁。只因家中很困难,没有哪个看得起;只有你妹不嫌弃,巴心巴肠做夫妻。

接着男女歌师用歌声继续歌唱“夫妻”俩在一起生活中不怕苦不怕累,有商有量,艰苦创业发家致富的经过,以及两人过去卿卿我我、恩爱有加的感人故事。几曲下来,现场一片寂静,张某脸上表现出愧疚的表情,王某某也泪流满面。为了消除张某重男轻女的思想,打消张某有男才算有后的思想顾虑,歌师又唱起了优生优育、家庭和睦、共享天伦的民歌。

男歌师:计划生育是国策,利国利民好政策;少生优育好处多,这个道理要懂得。生男生女都一样,重男轻女要不得;现在已是新社会,男女都能振家园。世上好多聪明女,赶过男人不打折;女人也是传后人,照样能够继家业。

女歌师:夫妻还是原配好,一夜夫妻百夜恩;卿卿我我甜蜜意,恩恩爱爱敬如宾。相互搀扶十几年,共同努力把家兴;情深义重不能忘,丢我你是太绝情。两个女儿又乖巧,将来定是大学生;你能回心把意转,家庭和睦度天伦。

悠悠歌声寓意深长,男女歌师结合纠纷当事人实际情况轮唱下来,不仅感动和感化了张某,也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当场就有人指责张某忘恩负义,也有人劝张某回心转意做个好男人。此时调解主持人因势利导对张某进一步开展思想疏导工作,并特别强调两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应该尽快去民政机关办理结婚证。通过一番劝说和引导,终使张某回心转意,并承诺愿意上王某某和好如初,还向王某某深深鞠躬表示歉意,当场表示:回去后会更加珍惜王某某,清除封建思想,善待家人孩子,明天就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努力创业,一家人共享幸福生活。至此,该起婚姻家庭纠纷通过“民歌调解”取得圆满成功。

“民歌法庭”实际上是“民歌调解”的升级版,也是基于民歌歌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所起的作用而设立的。该模式起源于黔东南榕江县,2008年榕江县人民法院在该县乐里镇组建了一支民族法制文艺宣传队,运用侗族琵琶歌舞、小品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榕江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群众忌讳对簿公堂的心理特点,在该县寨蒿镇人民法庭设置了“茶几调解室”,在接待当事人是采取邀请“五老”人员或“歌师”前来调解纠纷,效果十分显著。2010年,榕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已有的平台,正式邀请一些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歌师参加到案件处理中来,形成了一个“法官+歌师+茶几”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即“民歌法庭”模式。歌师编写和歌唱的主要有4类民歌。

一是婚姻类劝歌。如《莫离婚》、《夫妻和睦过终身》、《夫妻还是原配好》等,歌词内容主要是奉劝夫妻双方要善于互相沟通、互相包容、珍惜缘分、共同养育培养子女、共同勤劳致富等。

二是赡养类劝歌。如《奉劝儿女孝双亲》、《父母恩情重如山》、《十月怀胎妈妈苦》等,歌词内容主要是叙述父母从十月怀胎到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成人的艰辛历程,劝告子女在父母晚年要尽孝和赡养的义务,否则会遭天谴责、遭人唾骂。

三是邻里类劝歌。如《奉劝街坊邻居们》、《远亲不如好近邻》、《邻居好比一家人》等,歌词主要是总结日常生活各方面邻居的依赖关系,叙述彼此家庭上有红白喜事、大事小事时应该互相照应、互相帮忙的情景,告诫大家反目成仇不但无益于现在的朝夕相处还让子孙后代结下仇恨。

四是综合性劝歌。如《奉劝青年要学乖》、《回头是岸是好人》、《诚实经商行万里》等,内容包罗万象,有佛教思想、儒学经典、神仙传说等,都是劝导人们积德行善、遵纪守法、理智处事和誠信做人等。法官在开庭是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民歌”调解,有的为当事人直接播放已录制好的歌碟,有的让歌师和歌手现场演唱,达到劝和调解、息事宁人的目的[4]。

(三)对现代苗侗习惯法之评价

首先,“民约”和“民歌”习惯法具有文化根源和营养补给。它们都是深深地根植于当地的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中,它们具有地域性、时空性和特殊性,也就是在其他地方不一定具有移植性,它们能在黔东南诞生和存在,是因为苗族、侗族素来有“榔规”和“款约”习惯法的历史传统,也还因为苗家儿女和侗家儿女一直以来就有深厚的民间民歌文化底蕴,“饭养身、歌养心”是他们的真实写照。尽管如此,黔东南也不是所有的县都有这样的传统,也只有部分县域才具备这样的先天条件,所以根植于习惯法背后的文化习得才是生成习惯法的根本。再一次说明和论证了“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5]。

其次,“民约”和“民歌”习惯法已经不是独立存在和运作。过去的“榔规”和“款约”习惯法可以独立存在于少数民族社会中,它们不需要公权的干涉和支持,有着独立存在和运作的系统与机制,官家和政府也基本上不过多干预它们的运行。但今天的习惯法会与公权或国家法息息相依、相互交融,甚至相互“利用”。比如习惯法的制定首先是在国家法的大框架内开展,其次它的执行和实施也需要公权力作为后盾;当然,司法所调解纠纷和法院审理案件也借用“民歌”的功力与效能,将其为我所用、解我烦忧。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和什么样的形式运作,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目的和归宿都是一致的。

再次,“民约”和“民歌”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民间纠纷预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约”和“民歌”习惯法的存在可以净化民风和优化民习,可以从根本上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矛盾纠纷也可以通过这些习惯法予以妥当合适的解决,这就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从实际调研来看,民风淳朴和民习纯洁的地方其案件发生率就相对低,如黔东南雷山县、丹寨县和锦屏县三个县近年来发生犯罪案件较少是与其相对淳朴民风和民习有着重大的关联。

最后,“民约”和“民歌”习惯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这些习惯法对预防纠纷和解决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自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们只能解决和处理一些传统的矛盾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矛盾、赡养继承等纠纷,且涉案金额都相对不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些纠纷这些习惯法就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比如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涉及的林地权属不明等纠纷,涉案金额都是上万甚至上十万;又比如年轻人喜欢吃夜宵、唱KTV、玩酒吧等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口角纠纷,且很大可能即时转化为刑事犯罪;还比如由于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之间两地分居,而一方在外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诸如这些纠纷从大的方面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或邻里矛盾纠纷,但今天的婚姻家庭纠纷与邻里矛盾纠纷在形式和内容以及发生原因上都远不过去复杂得多,所以今天的这些习惯法有时对这些纠纷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未来苗侗习惯法:传承与创新

在上文我们已论述了苗侗习惯法在过去和现在对民族地区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尤其是对那些常见的民间纠纷案件的预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况且这种作用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和无可置疑的。所以,我们必须传承发扬苗侗习惯法已有的一些优良因素和精髓之处,使其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法制文化能起到进一步拓宽和充实的作用,也可以对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苗侗习惯法中关于婚姻家庭、邻里乡亲、赡养抚养、尊老爱幼、莫偷莫抢、莫奸莫淫等的规定都是与我国传统文化文明和当代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脉相承的,都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都值得传承和发扬;还比如黔东南很多地方有关于破坏森林资源、滥砍滥伐的习惯法规定,尤其是从江县岜沙苗寨,他们把树看成是有生命的“人”,特定的树就是特定的“人”,如果对其破坏不仅仅是对物的破坏更是对“生命”和“灵魂”的破坏,所以严禁滥砍滥伐,这种朴素的规定正好印合了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和今天“生态文明”的理念。因此,这些具有优秀文化传统的习惯法是值得传承、发扬和推广的。

但是,苗侗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和文化,仅仅继承和传承是还不够的,必须要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才会让其有生命力和生产力。就苗侗习惯法自身的创新或对民族地区民间纠纷预控的创新上,我们认为应从内生性发展创新和外生性发展创新两方面着手,内生性主要体现在苗族和侗族主体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外在性主要体现在向其他民族学习的借鉴性、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的指导性和结合当前科技发展的技术性。

第一,内生性发展创新。“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6]276。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生性发展创新主要强调内因和内部生成对习惯法发展创新的贡献,具体又表现在主体性发展创新和能动性发展创新两方面。关于前者,任何文化的发展,都必须基于文化主体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也只有文化的主体才是这种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主要力量[7]。所以,少数民族自身既是习惯法存在的主体也是习惯法创新的主体,这种“母体”机能说明了离开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和环境,习惯法的存在与创新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因此在发展创新过程中应该尊重主体、依赖主体和相信主体。此外,主体性的作用还表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与创新不因其他任何外人的想法而存在、也不因其他任何外人的意志而消亡。关于后者,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身在发展和创新习惯法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在自身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要善于挖掘发现和总结提炼不同时期对本民族行为规范管理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甚至要充分发挥其智慧创造发明一些适合自身民族行为管理的规范,无论在其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应该有所创新、与时俱进,以期待适用新时期不同类型纠纷和不同形式矛盾的解决与处理。比如在苗族侗族习惯法中,苗族侗族同胞应该省视自身现有习惯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当前一些易发、高发的纠纷案件,可否在习惯法中增加新的内容予以规范和管理,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矛盾纠纷尤其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要重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如今少数民族地区县份和乡镇上因为赌博、娱乐、夜宵等发生的口角纠纷最后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希望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此有所作为。

第二,外生性发展创新。“唯物辩证法是否排除外部的原因呢?并不排除。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6]277。所以,这里的外生性发展创新重点强调外因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发展与创新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外在因素又可以把外生性发展创新具化为借鉴性发展创新、指导性发展创新和技术性发展创新。借鉴性发展创新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借鉴本地区不同民族、其他地区同一民族或其他地区不同民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当然,借鉴的前提是要“水土相服”,并非是盲目的借用。比如黔东南州都属于苗侗文化圈,部分县份在习惯法的制定与实施上可以借鉴本州其他县份的先进做法,从而实现为我所用、为我解纷。指导性发展创新主要是指党政部门或学术团体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发展过程中给予的指导和建议,它是个人或群体主动地、有目的地介入另一个民族的技术、社会和思想的习俗[9]。在上文我们论述过习惯法与国家法、习惯法与国家权在今天都有或多或少的交融,甚至叫互助互用,比如從江县各乡镇和行政村的“村规民约”都是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通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习惯法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把关,预防习惯法也违法的现象发生,当然,这样的指导和把关必须把握好度,不能干涉过多,否则又成为了纯粹的国家政策法规了。技术性发展创新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发展过程中也可以依靠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科技与文化的结合,比如今天的互联网IT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力量实践上可以运用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与创新过程中的,只是具体如何运用、如何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思考。

总之,苗侗习惯法的发展与创新应该从内外因两方面去着手,只有这样的习惯法才能更好地适应现实和服务现实,也只有这样的习惯法才具有生命力和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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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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