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现状困境与解决路径研究
2019-03-19杨曾辉
杨曾辉
摘要: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基于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民族文化流失的双重可持续发展困境而提出的新时代战略。这一战略的文本表述虽然是官方话语,但是其间却隐含着两大核心学理问题,即作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和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民族文化。而将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进行学理整合者,则是学术视野聚焦于以环境和文化为核心旨趣的文理交叉的边缘学科,而在这些边缘学科中,文化生态学无疑是讨论两者内在逻辑关系中颇有见地者。文化生态理论的核心命题,正在于讨论民族文化与所处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互动形式、互动过程及其互动成效,最根本者是文化与环境适应的空间与适应的层次,而这正是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学理刚需。
关键词:生态与文化;文化生态学;文化生态保护区
中图分类号:C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1-0012-07
一、背景与问题
两千多年前,当梁惠王向孟子求教,说自己虽然已经做到了“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的治国努力,但是得到的却是“寡人之民不加多”的施政困惑时,孟子对他说: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殍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①①见孟子著:《梁惠王章句上》,杨伯峻译注,《孟子译著》(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页。
孟子所言的核心问题,显然不是关于人与环境的关系,而是在讨论世间万物有其自身规律,需要遵照事物规律治国理政,方能取得治国成效。梁惠王的付出与回报之间的不对称性,与时下国家推行的生态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苦恼,似乎“遥相呼应”。因为几十年来国家虽然不断推行和调整各种施政方案,但是最终取得的效果都很难达到预期的施政目标,局部地区甚至依旧在不断恶化,文化与生态环境的双重流失问题越发严重。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时间流逝了两千多年,人世与环境都经历了无数次的时空变迁,但是诸多历史议题,却会在不同时空中,以相同或相似的形式展演。
时下的中国经济总量稳居全球前三甲之列,但我们不能忘记的一点,是其背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以牺牲环境和传统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所产生出来的问题。目前国家不遗余力地出台各种政策,治理半个多世纪以来所积累而出现的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的双重流失问题,提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策略,试图挽救濒危的民族文化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当我们检视一段时间以来的治理实践后,具体的实践成效却并不尽如人意。我以为,其首要之问题者,在于人们对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依旧停留于“二元”认识论,因而具体的策略往往表现为,是文化问题以人文学科的保护性策略去化解;而生态环境问题则是,以自然科学技术治理。但从孟子的上述讨论中,事实上早已揭示了人与环境关系的“二元”分法的缺陷。孟子阐述出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非截然两分,两者之间是互为一体的,而其相互间的关系的和谐与否,是在于具体的文化策略对生态资源的认知和利用的“度”上。而在近代西方的学术话语中,关于这个“度”的讨论与阐述者,人类学门下的文化生态学说,颇能切中这一哲理。
20世纪50年代,文化生态学成为以美国人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为首的一群人类学家,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而提出和关注的边缘理论。这一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它的基本观点可以表述为,文化与所处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嵌合状态,而这个状态的实体可视觉表现,笔者认为正是相关人群用文化改造后的次生人为生态空间,即所有生业结构覆盖的空间。文化与生态问题爆发的场域,正是这个次生人为生态空间,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则正好是文化生态学所要阐述的对象和解释的基本问题。因此,文化生态学对于认知和实践当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其独到的学理依据和优势。本文试图从文化生态学和社会认知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文化”“文化生态”等关键词;从社会文化体系自身所具的生命力特质出发,重新认知“社会生命体”,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作新的学理阐释,探求更为科学而有效的实践路径。
二、人类学文化视角下呈现的当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號)①①出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的相关内容,均用双引号注明,恕不一一出注。 的官方界定,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其根本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换言之,文化生态保护区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副产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一方面,严重的非物质文化流失,已成为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共识。无论是上述官方文本,还是社会中的主流舆论,都在讨论、分析并试图挽救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主体非物质文化流失。然而,从人类学的视角看,非物质文化并不是人类社会生存、延续和发展中能决定生死攸关的文化系统本身,它甚至还不是这个文化系统的内核。因此,说非物质文化流失就是文化流失的判断,事实上并不全面和完整。非物质文化的影响力和所能发挥的作用,不过是一些学者过于杜撰,进而在社会中引发舆论,引起国家关注所致,而决非文化本身出现了实质性的生命危机。在社会有识之士的积极呼吁、舆论导向的无形引导和国家出台众多保护政策下,保护非物质文化呈现为“时不我待”的形势和社会行动的主流行动之一。以传统文化村落的保护为例,目前的中国大地上,到处弥漫着传统文化村落保护,研究者的规模、国家投入的资本总量,都是前所未有的,形成了一股时代潮流。再加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传统文化村落的保护,可谓占据着新时代乡村研究的“头版头条”。而在当前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中,激活乡村社会经济,挽救乡村传统非遗文化的策略,正是红遍大江南北的古村落民俗文化旅游。
学者从事研究和国家制定政策,其核心旨趣旨在抢救濒危非遗文化,而“抢救性”保护则被认为是首要且有效方式[1]。然而,即令如此标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依旧不明显,诸多关键问题仍旧尚未解决[2]。为何全社会投入如此之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之后,非物质文化的流失依旧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间之原委,定然繁多而各异,且有理有据。但我以为,世人对“非物质文化”的理解不够精准,或许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我们还无法切中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保护的路径应该从何入手?等等关键要害问题。从人类学的理论出发,可以非常明确的判断出,“非物质文化”不等同于“文化”,它们不过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部分因子而已。既然仅仅是文化体系中的结构性因子,那么我们不从社会文化体系着眼,系统研究和论证保护什么、何以保护、保护路径等根本性问题,而是将非物质文化因子独列出来,单方面加以认知和保护,这是舍本求末之举。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认识与实践,所能取得的成效,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此一概念也兼顾到了当代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基本实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伊始,中国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此时还不足以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经济建设,构成致命性的影响和威胁,故而未做系统性的研究与治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暴露无遗,呈现出“集聚爆发”的特征[3]。大气雾霾、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如今更是成为举国上下之痛。因此,社会成员上下的抱怨、生态环境的恶性反馈,迫使国家不得不做出各种形式的调整和治理。其最为直接的社会表现和反馈,便是国家不惜重金整治生态环境问题,且将此确立为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中的首要任务。生态环境治理成效,首次超过GDP评价指标,跃居考核地方政府政绩之首位。这是幸事,但却有点悲凉。它透视出中国生态环境正处于愈发恶化之状态,治理效果不佳的基本现实。因此,提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必然要兼顾到治理生态环境问题,而这一问题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棘手施政难题。突破当前治理生态环境遇到的各种瓶颈,也就必然要成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初衷和方向。
再者,文化生态保护区选取的残存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区域,而非普适性的区域。可是,放眼广袤的中国大地,各区域社会的发展及其过程却并不一致,尤其是具体的人群所建构起来的文化生态共同体。这就使得,边远地区中的“国家化”较为晚近的地区(如历史上西南众多“生苗”区)或远离交通要道的非传统经济中心的自然聚落,由于汉字、国家礼仪、儒家伦理等进入晚近,事实上也很难以满足国家制定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需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这一刚性要素。然而,从人类学本位出发,未能成为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中心的“边缘社会”,却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祖先没有自己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生命。只是当代他们身上所荷载着的历史与文化,不符合“国家”视角所理解的“历史文化底蕴”这一概念,因而多半未能纳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架构内,从而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恰恰是这些未能纳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及社会,却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极为不同步的区域。如何化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恶化这对难以调和的根本性问题?显然,地方政府根据这一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但也未能兼顾全局,而是万绿丛中的“一点红”而已。说得更为明了些,文化生态保护区不过是保护那些尚有些许文献记载、残存古迹或尚存一些民俗活动之区域罢了。
上述之理解,乃立足于人类学的文化理论。学术史的研究,已经证明文化是人类社会认识生态环境,建构社会组织,维持社会延续运作发展的一套具有生命周期的体系。虽然不同的学术流派对“文化”概念内涵的理解和文本表述方式的选取上互有差异,但文化是社会人群谋生的基本工具则是被认同的。换言之,人们的文化行为及其行为之无形与有形之物,都仅仅是文化体系中的“结构因子”,既然是“结构因子”,那么则只能在文化体系中,才具有“结构意义”,才能形成格尔兹所认为的人们是悬挂在他自己所编织起来的这张“意义之网”中[4],而后来格尔兹的文化解释体系的逻辑基础也正在于此。也就是说,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虽然涉及到的是非物质文化与生态环境两个主要方面,但是都不过是区域社会文化体系的一个侧面,因而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原则和选取路径,理当从区域社会文化体系出发,或许更能切中其间之要害。下文将尝试从边缘学科文化生态学之相关理论与方法出发,对这一核心命题展开分析,试图寻找另一种建设路径与方法,以弥补当前建设路径的瓶頸,从而真正实现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预期目标。
三、文化生态视角下的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路径构拟
文化生态不等于自然生态。诚如上文所述,文化生态保护区涉及到的两大核心学术理论,是“文化”与“生态”。而在人类社会的演变历史过程中,文化与生态必然不是空洞泛化之物,而是具体空间在时间脉络中,经由区域社会人群用其文化改造、加工和再造出来的次生人为生态空间。这个次生人为生态空间,即20世纪中期文化生态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所称的“文化生态”[5]。从他的这一理论总结中,不难看出文化生态决非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生态,它是自然生态经由人群文化加工、改造而成的次生文化产物,也就是笔者所理解的具体人群祖先历史上所建构出来的所有生业内容覆盖的地理空间单元。自然生态是文化生态的原质,而文化生态则是脱胎于自然生态。其各自运行所需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并不对称。这是最为根本性的认知原则,世人需要加以审慎区别对待而不可混为一谈。①①关于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已撰专文辨析,此不赘述。读者可参阅拙文《论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区别与联系》(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但社会事实却并非如此。放眼当代诸多社会实践不成功或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笔者以为正是人们将文化生态等同于自然生态去认知和实践之结果,而事实上则是文化生态需要仰仗社会体系对其进行持续性的能量介入,方能获得健康运转。也即是,具体文化规则下的“适度干预”。其维护的逻辑起点,不是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生态运行规律,而是既定区域社会的文化规则。这正是本文所认为的,虽然国家颁布同一政策,用以建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但是在差异甚大的中国生态地理空间中,其具体规划和实践过程则显然不可“一刀切”,而必须是“因地制宜”,精准化研究和实践。这才是最基本的原则和最根本的实践方略。
首先,以“文化生态”理论为指导的社会文化生命体的激活与依赖。从文化的整体观出发,将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纳入区域社会文化体系运作中,突破一直以来的单就文化生态保护区独立开展工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习惯性做法。朱利安·斯图尔德在对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协同演变的分析中,其最大的方法论贡献,正在于将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系统纳入研究社会文化史之中,从而提出了“文化生态”这一理论和方法。在当时社会科学研究的背景下,这一理论的可贵之处,则是揭示出了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辩证互依关系,从而突破了“地理决定论”,或是文化与“生态无关论”的学术认知和舆论导向偏颇。其背后的学理逻辑,是文化乃区域人群日常生活中对所处自然空间不断认识、雕饰而形成的。在人与环境的互动历史过程中,人们用其祖先所创制和积淀下来的文化,不断对其着生的生态环境反复进行再建构,从而使得生态地理本底特征被深深的打上了文化的特质[6]。因此,文化生态空间正是人群具体活动及其社会运作的基本空间。以此观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路径,更多是要以文化生态理论为指导,从文化的整体视角去论证。这一逻辑是说得通的。如此,学理与实践方能统一兼顾。因为就实质而论,成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前提和最终目标,都是要修复受损的人为生态空间,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而不应当是盲目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做一些本末倒置的实践活动。更不可一味倚重国家持续性的能量投入,而应当是借助国家外力,激活区域社会文化体自身所具有的再适应和创新禀赋,从而使相关的生态环境能够自我独立运行下去,而绝不允许演变为国家的“累赘”。
其次,可以实施“镶嵌法”,即将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国家其他政策嵌合起来使用。从传统的邦国、帝制社会到近代意义中的现代国家,最高权力决策者治理社会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行为并非全盘“杂乱无章”,而往往具有分层、分阶段的内在结构逻辑和特点。其最为明显的一个证据,便是国家各类型、各级别的职能机构的结构性设置与调整。然而,也正是因为职能机构各司其职,至少在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诸多难以协调的具体问题。比如,生态环境问题归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而文化问题则归文化部门监管,甚至是教育部门督促,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发起者和倡导者正是文化部。然而,回归到国家运作与社会体系运作的逻辑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问题,它面对的根本困境,是文化再适应机制与社会变迁速率间的不同步,进而导致“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系统性恶性变迁问题,也就是文化与生态环境磨合的历史过程中所雕饰出来的次生人为生态空间的整体性恶化。这才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所面临的根本困境所在。
从这一认识的本源出发,那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构拟和坐实最基本的策略,是要从相关职能部门各自施政、各司其职的具体政策中,重新进行探究和反思,将不同政策进行捆绑式、镶嵌式的整合利用。这不仅有效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更是实现社会资本的活性流通,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运作,而且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效,也将逐步实现预期的理想目标。只有将各种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重构和解构,镶嵌为一个新的聚合体,才能形成更大的行政力量和资本整合。此一做法的学理逻辑,乃是基于国家机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换算,即执政成本输出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回顾历史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两者间各自获得最佳效益,且相互间之关系最为张弛有度者,正是国家以最小行政资本输出,而获得最大社会资本效益。在投资与回报的资本转换过程中,国家的责任和意义,正在于如何通过有限的资本输出,激活文化体系自身的原本生命力。最终社会文化体系依托其原本生命力而稳定运转,政策资本则转换为辅助性的角色。政策资本何时从辅助性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力,则视社会体系运作的状态而定。以此观之,将不同行政职能部门的政策,重新捆绑优化组合,寻求新的文化生态保护路径与方法,才可望实现符合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逻辑。
最后,以区域传统名特优生态产业为突破口,乃是实现文化生态保护的重要路径。其基本学理依据在于,但凡经受过时间与空间双重考验后的传统名特优生态产业,已经将区域社会中的文化与生态勾连起来,它是相关文化生态区最终形成和稳定的历史根基所在。在历史时期,相关人群通过对生态产业的优化与组合和最终规模性的推行,使得物种间已经逐步磨合出了稳定的种间关系,已经适应了区域中的生态环境本底特征,并能满足社会运作的基本需求。当然,如果用现代经济运作指标体系,去对传统社会中的生态产业的产出水平进行评估和计算,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传统生态产业是难以达标的。特别是类似于茶油、桐油、五倍子等木本油料经济作物的培育時间长、生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迅速实现经济价值。因而更是无法达到快速运作的当代社会的刚性需求。从而往往为经济学家所诟病,也是国家难以下决心等待的发展对象。因为它所能够产生的赋税,无法在短期内就实现。但如果从时间的前后纵深视角看,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想取得根本性的成功,那么适合于从事栽培这种生产周期长的木本油料经济作物的生态产业当然是首选,因为在历史上,它们已经被证明是可以产生巨大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本生业项目。
诚如前文所述,本文在理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上,与某些学仁出入较大。政策中明确指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现了,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就健康了。照这样的理解,将其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岂不更为贴切?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鉴于上述之反思,笔者以为,从区域传统生态产业出发,正好可以切中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要害。在文化生态学的理论建构中,已经阐明了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传统特优生态产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是当代的“理性产业”。更有甚者,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选择中,在时空脉络的轨迹上,这些生态产业已经完全内化入区域社会中的文化生态空间,它们已经是该文化生态空间中的最稳定的“文化因子”。它们是文化生态保护区中,最稳定和最生态的产业项目。在当代社会中,它们不仅能够修复受损的文化生态空间,在实现治理区域生态问题的同时,更是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诸多文化因子,进行重新利用与传承,激活沉睡的文化因子,发挥它们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效用。
我们坚持在应用中实现保护的基本理念。否则的话,保护行动定会至艰至难,且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如果说得过激一点,那些无法为社会实践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花费巨额成本去强加保护,还不如任其自身转换,甚至是以“符号”而延续,继续残存于其所属的特定文化系统中。这是因为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独立生命的结构性有机体,结构文化因子的产生,是基于具体时空中的特定社会需求,因而它们具有满足所处时空的某种特定结构功能。这是结构功能理论早已解决了的基本学理问题。然而,随着时空的演变,以及内外环境发生变迁的背景下,特定时空背景所产生的文化因子及其时空功能,往往因为难以“与时俱进”而遭致“闲置”,进而可能会演变为“符号”而残存。而如果特定时空背景,可以提供“符号化”了的文化因子可以发挥功能的土壤时,它们又可以从“符号”状态,转变为“功能”存在。而这正是文化的本真禀赋。从这一逻辑出发,作为文化因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保护与否、如何保护等问题,尚有很大的深入探讨空间。
还有一点尚需说明,就是民族旅游也不失为一个路径,但不可“变质”。这一路径是多数研究者和官方都乐于接受和大力铺垫的路径。因为发展旅游确实能够在短期内获得直接而可观的经济收益,甚至是依托政治资本,努力打造成区域扶贫的最佳路径。同时,打造成“产业化”的民族旅游[7],进而形成新的区域经济生产力。本文亦认为,此法可取,但需重新论证,尤其是民族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性问题,需先行澄清并预作防范,而治理思路依旧是仰仗政治手段去解决[8]。若就本文的研究看来,尚需对此做更进一步的论证。历史上的诸多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早已揭示出作为外界能量的政治行政手段确实强势,但如果不能够得到区域社会文化体系的系统性涵化,那么它起到的作用就很难以准确评估,而具体时代非常有效的政策的跨时空延续性推行之后,那么其优势又可以转换为劣势,不但不能发挥政策出台时候的正面效应,反而会产生难以调和的负效应。
还是回归到国家层面所理解的概念本身。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展演,成为当代最为流行的基本方式。而并非是有学人所认为的民族村寨旅游淡漠非物质文化遗产[9]。兹以为,这正是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始终是模棱两可的原因。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大力出资打造宣传,投资绿化服务、修建公路、建造农家乐,甚至是统一规划“复古式”的乡村聚落景观格局,抑或举行大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加上学者极力跟踪研究,一些远离都市喧嚣生活的偏远村落,将“传统节日”或“稀奇古怪”之习,或一些连他们自己祖辈都难以自圆其说的“传统”搬上舞台,吸引外界的游客人群而产生GDP。这种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扭曲了村落文化旅游的本意[10],而且其可持续的能力和时段则是无法控制的。文化是确保历史上建构出来的文化生态空间稳定运作下去,确保建构起来的社会体系不断强大,而此时旅游所展示的“文化”,却已经变成了他者眼中的“生活调料”。有鉴于此,本文以为应当从文化的本质出发——文化是区域人群谋生的基本手段,难以精准言状的日常平淡之实,而不是供作他者欣赏游玩的展演之物,与他者无关。如此看来,有研究所认为的民族村寨的文化旅游开发,存在着文化认同危机[11],则是难以取信的论断。因此,我们必须要突破狭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应当尊重历史,从学理上认识和把握文化的本质,再去寻找传统文化旅游的路径,从而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应用中保护,在保护中优化。
综上所述,文化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于认识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实质,有着自身的长处,而文化生态保护区所涉及到的基本命题亦直接与此相关。因此,本文所构拟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原则和路径,乃是以文化生态学为基础,视文化为有机生命体而提出的。我们始终坚持在区域特定历史过程中,探究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行路径,而不是一味的跟风,或“一刀切”的保护路径选择。
四、余论:机遇与挑战并存
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乃是当代转型中国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众多问题之折射,而同时亦标志着我们具备足够的能力和预留有空间去解决这些问题。如若不然,做出此等社会实践规划,也就成了毫无意义之举。值得指出者,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将会产生诸多历史性的机遇,而在这些历史性机遇中,国人人文素质的逐步提升,是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最大红利,是最有利于文化生态保护及其成果延续的社会舆论基础。当然,在获得机遇的同时,面临的挑战也不可小觑,而正是这些挑战才使得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所获成效不佳。本文以为,其中之要害者,在于无论是学理探讨,还是社会认知,在“文化”“文化生态”“保护”等关键词的理解上,始终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纷争状态,没有取得被广泛认同和理解的话语内涵,而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边缘”理论可以切中“中心”问题。从上文的理解和分析看,在正统学科理论视角难以切中问题根源,而其治理成效亦难以取得重大突破进展的情况下,作为边缘的文理交叉的文化生态学,其理论逻辑与方法,反而可以为之提供一个新的切入点。虽然在几十年的历史过程中,文化生态學的研究不受待见(因为该边缘学科始终无法在理论和方法上获得实质性的突破,诸多理论与方法依旧还是停留于20世纪80年代,甚至更久以前的国外学者研究水平),但是它在时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中,其理论与方法却可以发挥具体应用价值。当然,在其指导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还需世人为之努力,最为根本者是社会整体的认知度和接纳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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