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前环境法庭审判机制的问题及建议
2019-03-18马朝兰
马朝兰
摘 要:随着日益突出的环境破坏与环境纠纷 ,我国在各地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并进行环境审判的新机制的探索,这样的组织模式和审判模式一方面为各地各级法院“专业集中”地解决纠纷、保护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阻碍了现阶段环境司法的顺利实践,本篇论文就环境法庭审判机制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以达到用司法保护环境
关键词:环境法庭;问题;建议
1 目前环境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审判机构设置混乱
设置称呼不统一。地方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大部分是环境现实所迫,其潜在规律是哪里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哪里就会设置环保法庭,未从宏观上去把握环境污染损害和环境损害救济的流动性和长期性特征,其实用主义倾向明显。从机构名称上看,有“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保护庭”、“生态资源审判庭”等不同名称,欠缺统一的称呼规范。其次机构上下级不衔接,在上下级管辖的承接上,我国一般采取的是“两审终审”,环保审判机构在级别管辖衔接上,明显呈现出不对接的状态。
1.2 具体改革措施的无法可依
我国环保法庭是“自下而上”地方自我主导的模式,这种改革方式往往是由地方高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通过发布一些规范性指导文件将涉及到保的案件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抽离出来,由其指定的法院受理。通过高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意见或者建议建立起来的审判组织,缺乏产生的法律基础,无法律保障。
1.3 环境法庭审判模式的不规范
我国的环境法庭审判模式处于“交叉模式”、“三审合一模式”、“四审合一模式”、“五审合一模式”并存的局面,除传统的“交叉模式”外,其他模式都无可避免地将环保案件中的民事、刑事、行政部分综合在一个案件中进行集中审理。
1.4 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欠缺
设立环境法庭组织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维持自然生态的平衡。和纯粹意义上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相比,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和技术性等特点,这就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性的审判。但是目前我国各地各级的法院在审判中的专业化方面则显得十分不足,无论从证据的认定、审判的方式、执行的方式上,都无法做到专业化。环境法庭的专业性除了体现在审理过程的专业性外,还体现在的审判人员的也有专业性上。在审理环境案件时,不仅要求审判人员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科学技术知识 。我国基层环境法庭的审理人员往往是从原来的三个法庭中选出或者抽取出来,并不具备审理环境案件所要求的专业性知识。
2 针对环境审判法庭问题的解决路径
我国环境案件的特殊属性特定的时代背景,决定了环境审判基质需要制度创新以保障环境纠纷的解决在经济、社会与生态上的效益共赢。环境审判制度的完善应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将环境保护作为审判机制中的战略地位和中心任务,使其真正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
2.1 加强环境立法
为弥补我国环境法庭改革中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推动模式的缺陷,也为了充分利用“自上而下”改革范式所具有的优势,有必要在我国现有的“自下而上”基础之上积极推进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革范式。这就需要我国的中央和地方立法部门进行积极的立法,地方立法部门则需要在中央立法部门的改革指导之下,结合各个地方环境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资源的状态,进行适合地方需要的立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立法。
2.2 规范环保审判机构的组织模式
明确环保法庭设置的宗旨,地方法院在设置审判法庭、建立审判模式时的目的是不明确的,要么是为了解决越来越多的纠纷、要么仅仅是为了按照上级指示。在我国环境问题如此严峻的今天,毫无疑问地,保护环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庭设置的宗旨,环境审判活动和后期的执行都应该围绕该宗旨进行。实施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不仅是环境纠纷的审判机关,更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推进的具体执行机构。
2.3 加强环境法院的人才培养
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它不仅涉及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且还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让具有普通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来审理综合性强的环境保护案件很难达到专业化审判目的。
1)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多审合一”的综合审判模式要求审理法官不仅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具有环境法律專业素养和一定的环境基础知识,这就需要加强我们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在环保法庭法官的选举上,尽量选择具备环境法知识或者有审理环境案件经验的审判人员,法院也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法官专业技能的培训,让他们除拥有法律知识外还有扎实的环保知识。
2)实施多元化审判人员的队伍,为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主页问题的能力,可以吸收专家参与到环保案件的处理工程中来,具体方式可以是让他们以专家陪审员的身份加入到审判中来,也可以是提供专门意见的专家身份提供技术支持。
3)改变原来的绩效考核制度。环境案件因为其立案和审判数量比较少,历时比较长,不能以原来的结案数量或者说是调解结案数来对环保审判庭的法官进行绩效考核。环境审判结构设立的最为主要的目的不在于定纷止争,而在于充分的司法资源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的平衡,因此对于环境案件审判的考核应该以审判结果的实质效果为标准,从而调动他们专心审判符合保护环境要求的判决,维护真正的环境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郭书华《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问题的分析》《贵州法院报》2015年9月
[2]黄云帆《论我国环境审判专门化的探索与发展》四川理工大学报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