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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六谕”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2019-03-18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庶民乡约教化

高 薇

(闽江学院 外国语学院, 福州 350007)

“六谕”是明太祖朱元璋于1388年为教化庶民而颁布的告示文。清初时期,儒学者范鋐对“六谕”进行解说,作成《六谕衍义》一书。该书以简洁的语言,恰当地表现出对作为支撑日本幕藩体制社会基础的民众的要求,被认为是江户、明治、大正、昭和战前日本教育原理的基础,也被称为“东传日本的明清中国儒学德教修养书中流通最广,被最多人诵读的书籍”(中山久四郎,1929:389)。以往关于《六谕衍义》相对系统的研究成果当属日本学者东恩纳宽惇的《六谕衍义传》(1980),但其研究多简要考察《六谕衍义》在日本的流播与衍变情况,而对《六谕衍义》在中国明清时期详细的起源与发展史的研究有所疏漏。许婷婷的《中国明清时期的“六谕”道德训诫》一文从思想史与教育史的角度论述了“六谕”道德训诫在中国明清时期的发展情况,但对清朝时期“六谕”思想的发展史以及“六谕”思想与儒家、法家的关系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本文结合明清时期的庶民管理制度以及“六谕”思想与儒家、法家的关联等,详细梳理“六谕”思想的起源及其发展情况,旨在加深对“六谕”思想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探明近代日本思想文化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渊源。

一、明代“六谕”思想

(一)“六谕”思想的起源

明太祖朱元璋在确立帝政初期就提出:“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治国之要,教化为先”;“劝善惩恶,移风易俗,实有国之务”(中央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87-388,1210),可见其对教化庶民的重视。1372年,明太祖颁布“正礼义风俗诏”,其中论述道:“朕蒙皇天后土之恩,命统天下,祖宗之灵,百神护佑,得正帝位已五年……民不见化,市乡里闾,尚循元俗。天下大定,礼义风俗可不正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352),即为巩固政权,端正“礼义风俗”,实行教化庶民的政策。为实施此政策以及普及法令,1372年明朝政府设立“申明亭”,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众熟知法令,定期在“申明亭”里张贴违反法令的犯人姓名,警戒民心。1383年,明朝政府设立“旌善亭”,以表彰当地的孝子贤孙等的善行。

1372年,明朝依据周朝礼仪,发布“乡饮酒礼制”。“乡饮酒礼”即为向天子及诸侯推荐已完成三年乡学学习的贤者能者,乡大夫作为主人,为诸贤者能者举办宴席。明太祖在颁布《大诰》①时道:“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谕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座席间,年高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座,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的不虚示”(杨一凡,1988:239)。由此可见,实行“乡饮酒礼”的实质是“叙长幼、谕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即正长幼之序,推荐有才能和道德之人,与奸人及犯罪者区别开来。礼仪是儒学伦理教化的重要象征和形式,明代为维持秩序、防止犯罪,在全国的府州县实行“乡饮酒礼制”。

周礼地官司徒篇中关于党正②的职掌中也论述道,在四季之初的正月、四月、七月和十月的吉日及春秋的祭礼之时,召集庶民,宣读国家法规,或在每年十二月举行的祭祀鬼神活动时,汇集民众至学校饮酒,以此正长幼之序。不仅是党,州③或族④也举行乡饮酒礼。据此可知,在民间的防范教化活动实际上是由周礼的“属民读法”与“祭礼”中的正齿位饮酒礼发展而来。通过乡饮酒礼,将儒学的长幼之序融入乡饮酒礼的祭礼中,在祭礼之时,直接传达儒学伦理,实行民众教化。如此,明朝为巩固帝政,制定“申明亭”“旌善亭”“乡饮酒礼”等制度,树立起从朝廷到民间的教化体系。

1385年,朝廷在民间建立“社学”,教谕民间子弟。1387年,为在学校普及修身处世训,明太祖发布“大诰三篇”,将其与律例一起让庶民诵读。除此之外,1397年,明太祖向户部下达命令:“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677)。户部为推广庶民教化,亦在1398年颁布了一般庶民的修身训——《教民榜文》。《教民榜文》从第一条到第十四条主要陈述了明朝担当里甲⑤内教化、防范事务的里甲老人与里长、甲首处理里甲内纠纷的规定。从第十五条到第四十一条为以里甲老人为中心的教化、治安、农业等相关条款。其中第十九条为传统儒教道德教育中“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即所谓的“六谕”。如此,“六谕”以条例的形式在《教民榜文》中落实下来。“六谕”这一道德训诫揭示了儒学的基本要求,也揭示了其中蕴含的可广泛普及的潜在性。

(二)“里甲制”与“六谕”

开国初期的明朝从“天下初定”的实际情况出发,废止了当时政治的最高机关——中书省与丞相,确立六部等政治体制,以强化中央集权体制。作为掌握庶民的手段,重新确立对蒙古人的支配及元朝末期荒废的农村体制。同时,为制定赋役体制,于1381年开始实施“里甲制”。

所谓“里甲制”是1381年设立的国家行政末端组织,即以有税役负担能力的户百十家为一里,其中男丁数多的十户为里长户,除里长户外,剩余的百户分为十甲的制度。这也是明初与税役征收制度有着共同机能的农村统治的基本形态。除里长甲首外,亦设立“里甲老人制”,1394年设立的“里甲老人制”,即在民间选取公正有德的老人,劝民行善,仲裁争讼的制度。里甲老人主要在里甲内建立的“申明亭”、“旌善亭”进行仲裁。“里甲老人制”设立三年后,1397年,明太祖在每个里制定了“木铎老人制”这一辅助制度。“木铎”是在木舌处放置的大铃,当发布通知或颁布新法令之时,震响木铎,以引起民众注意。关于“木铎老人制”,《教民榜文》中的第十九条记载道:

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于本里内,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理事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循行本里,如本里内无此等人,于别里内选取,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其持铎之人,秋成之时,本乡本里内众人随其多寡,资助粮食,如乡村人民住居四散写远,每一甲内置木铎一个易为传晓。(张卤,1966:470)

即规定每月震响木铎六次,在乡里传唱“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条道德训诫。由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六谕”也是明太祖为防范及教化而作的圣训。

(三)“六谕”与“乡约”“家训”

明朝洪武年间的治世伴随着生产的发展,在县城或农村设立市,交易及商业活动盛行。商业活动深入农村,激烈的经济竞争促使农民阶层分化,普通农民大众生活贫困。相反,从明朝中期开始,在官僚层、都市的富民层中间,奢侈之风盛行。随着世相、风俗的转变,民众日常道德思想的崩坏现象受到一些为政者及知识人士的关注,朝廷充分认识到教化庶民的必要性,纠正这些风俗习惯成为朝廷的首要任务。

十五世纪,明王朝为强化教化庶民政策而设立的政治末端组织——“里甲制”的教化机能被削弱。在乡村,里老人的选举并非强制性政策,拥有仁德的候补者中亦有不愿担任之人,因此极有可能招募一些不适当的人员,一些当选的老人难免出现做恶事、滥用职权、为己求利等损害民众利益的情况。种种事例造成里老人权威低下,其教化机能亦逐渐被削弱。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设置“里甲老人制”的乡里逐渐增多,这些也导致“里甲老人制”的衰退,甚至被废弃。

此后,代替“里甲制”填补农村教化空白的是“乡约”制度。所谓乡约,即“将原来的家礼与家规扩大到乡里,其中以道德实践为目的的乡人之约,或为实现约定而进行的劝善改恶的说教宣讲为中心的乡党教化的礼仪或其组织”(栗林宣夫,1971:253)。从明朝后期开始,各地官吏都开始致力于“乡约”制度的普及。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乡约”主要以《吕氏乡约四条》为中心,“六谕”多以增补的形式混入其中,但也不乏以“六谕”为“乡约”主要内容,而《吕氏乡约》反而成为增补内容的例子。另外,为加深对“六谕”各条内容的理解,还增加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例如明朝的官吏王叔杲(1517-1600)在其创作的《玉介圆存稿》中,作出如下论述:“本府受命、来守是邦。观风同俗、虽存樸茂质直之遗、犹多暴悍顽悖之习。思所以易俗移风、舍乡约不可也。乃刊刻成书、颁行州县、先以事宜数条、继演圣谕六欵。载律法、使民知惩、列报应、示民知劝”(栗林宣夫,1971:255)。换言之,“乡约”是树立良好风尚不可或缺之物,首先将“乡约”相关事宜列出,加入相关法律及报应故事对“六谕”进行解说,再将其普及至民众中间。进入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六谕”相关异本显著增多,甚至在各地出现了刻有“六谕”的碑文,可见“六谕”在明朝受重视的程度。在如此背景之下,《六谕衍义》也得以问世。

以儒教为中心的庶民教育在宋朝“家训、家规、宗规”的形式下,成为同族一致的共同行动指针。到明代,继承这一庶民教育政策,加之因血缘关系的同族团结的必要及农耕奖励与乡村治安等共同责任,道德教育的宣讲从家训、家规、宗规等闭锁的形式发展为开放的乡约,其发展可以说亦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在明代,“六谕”也融入到家训中。《永嘉县志》卷六中论述道:“伏读我太祖高皇辞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训辞六句切于纲常伦理日用常行之、实使人能遵守之、便是孔夫子见生使个个人能遵守之、便是尧舜之治、谨仿王公恕、解说参之俗习、附以己意、读与我族众人大家遵守”(许婷婷,2010:10)。即嘉靖年间永嘉县的进士将“六谕”引入家训中,以此告诫子孙。这无疑也是朝廷教化庶民的政策渗透到民间的典型事例。另外,万历年间的“庭训”“宗约”中也时有“六谕”出现,由此可以确立在明代“六谕”思想对教化庶民的影响。

二、清代“六谕”思想的展开

(一)顺治帝与《六谕卧碑文》

1644年,女真族建立清朝,清初沿用类似于明朝里甲制的“坊厢里甲制”。清世祖顺治皇帝在顺治九年(1652年)向其直属的军队八旗及各个官厅发布了《六谕卧碑文》,1659年正式实施“乡约”,宣讲“六谕”。《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七·礼部·风教·讲约)有如下记载:

设立乡约、申明诫谕、原以开导愚氓、从前屡行申饬、恐有司视为故事、应严行各直省地方牧民之官、与父老子弟、实行讲究、钦颁六谕原文、本明白易晓、仍据旧本讲解、其乡约正副、不应以土豪·仆隶·奸胥·蠹役充数、应会合乡人、公举六十以上、业经告衣顶、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以上平民统摄、每遇朔望、申明诫谕、并旌别善恶实行、登记簿册、使之共相鼓舞。(大村兴道,1970:172)

这也是顺治十六年(1659年)的议准。在这份议准中明确提出设立“乡约”为实行教化庶民政策,各直省地方官实行“六谕”的讲解活动,以有德望的生员担任“乡约”之长的约正、约副。另外,每月农历初一、十五举行“乡约”宣讲会。为达到劝善惩恶的目的,还以“记恶簿”“记善簿”记录民众的善行、恶行。从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起源于明朝的“六谕”思想在清王朝得以承袭,继续作为教化民众的基准实行。

(二)康熙帝与《圣谕十六条》

进入康熙时期,提倡“尚德缓刑,化民成俗”的教化方针,“六谕”思想得以发展成为“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意、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讐忿以重身命”的《圣谕十六条》。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的议准中记载道:“上谕十六条、令直省督抚转行提镇等官、晓谕各该管伍将并兵丁、并颁发土司各官、通行讲读” (大村兴道,1970:171);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的议准文中亦记载道:“直省奉有钦颁上谕十六条、每月朔望、地方官宣读讲说、化导百姓、今士子亦应训饬、恭请御制教条、发直省学宫、每月朔望、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元宣读训饬、务令遵守、如有不遵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从重治罪”(大村兴道,1970:171)。由此可知《圣谕十六条》作为教化庶民的基准而被利用普及。另外,这一时期直省督抚、土司、地方官等官僚参与《圣谕十六条》的宣讲也备受瞩目。在民间出现了许多由学者、地方官对《圣谕十六条》加入的俗解与仪注⑥。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康熙中期的学者李来章,其所著的《礼山圆全集》中记录了他四十余年的创作,当中就保留有其担任河南省连山知县期间所作的《圣谕图像衍义》《圣谕衍义三字歌俗解》《圣谕宣讲乡保条约》等文章。

不仅各地方官与学者都积极奖励、实施“圣谕”,一部分地方官与知识人还自发热心地创作了“六谕”相关著作。同时,宣讲“六谕”的相关用语例如“宣读讲解”、“宣读讲说”等“宣讲”相关熟语、成语在民间学者与地方官中间产生,并作为圣谕讲读讲解的专门用语在康熙末年稳定下来。康熙末年到雍正、乾隆初期也成为宣讲盛行的时期。总之,清朝中后期,地方强权者在治理地方乡村之时,考虑到“家训”、“家规”等闭锁的规矩或“乡约”等尚不充分,便借助“圣谕”规范地方思想与行动。1673年到1681年因发生了“三藩之乱”,《圣谕十六条》等“圣谕”相关的讲解变得尤为重要,在民间关于“六谕”的宣讲活动也变得更加频繁。

《圣谕十六条》与之前的“六谕”相比较,可以将其理解为更加详细论述“六谕”思想的“圣谕”。即对于清朝,两者在思想上并未存在较大差异,并不忌讳“六谕”,相反,《圣谕十六条》显示了它是明代“六谕”相关制度的延续。

(三)雍正帝与《圣谕广训》

进入雍正时期,雍正帝将“六谕”扩展成为一万字的文章,并命名为《圣谕广训》。雍正元年(1723年)议准中记载道:“议准、……、并建立义学、选延塾师、先令熟番子弟来学、日与汉童相处宣讲圣谕广训、俟熟习后、再令诵习诗书、以六年为期、如果教导有成、塾师准作贡生、三年无成、该生发回、别择文行兼优之士、应需经书日用、令该督抚照例办给、俟熟番学业有成、令往教诲生番子弟、再俟熟习通晓之后、准其报名应试”;雍正二年(1724年)的上谕:“御制圣谕广训万言、颁发直省督抚·学臣、转行该地方文武各官暨教职衙门、晓谕军民生童人等、通行讲读”;雍正十年(1732年)的议准:“湖南省永绥·六里、每处设立义学二所、令苗童入学肄业、每所延师二人、在乾·凤两厅所属苗生中、择其谨厚读书、通晓文义者、令其教导苗童、宣讲圣谕广训、使苗童渐知礼义、然后课以经书……”(大村兴道,1970:172-173)。由此可见,《圣谕广训》面向各省军队、官僚、民众广泛讲解,且可用于教授孩童礼仪,待孩童把握了《圣谕广训》的相关知识之后,才让其诵读经书等更加深奥的书籍。

根据日本著名学者大庭修的研究,《圣谕广训》在室鸠巢版《六谕衍义大意》出版发行的四年后即1726年由唐船运载到日本,但《圣谕广训》的和刻版是在这之后的六十余年才开始实施。《圣谕广训》的出版并不像《六谕衍义大意》那样是通过官刻出版发行,而是作为“民版”出版。很显然,尽管是作为清雍正帝的圣谕而编纂的《圣谕广训》,在日本,其出版形式与《六谕衍义》的翻译本《六谕衍义大意》相比地位要低。明末乡村教谕家范鋐的《六谕衍义》在清代虽然迅速被康熙帝、雍正帝的《上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取代,但在江户、明治时期的日本,《六谕衍义大意》作为庶民教科书被不断出版,且影响广泛。正如陶德民(1994:177)所言:“和刻本《圣谕广训》虽影响了一部分地域,但并不如室鸠巢做成的《六谕衍义大意》一样普及到民众中也是事实”。由此可知,《六谕衍义大意》在日本的影响力远比《圣谕广训》大得多。

在康熙时期,县试、府试、院试等考试中,最后的部分都要求默写《圣谕十六条》中指定的一条,不仅如此,直至光绪年间,每月初一、十五也在持续进行“六谕”相关的讲解活动(鱼返善雄,1943:2-3)。

三、“六谕”思想的源流——围绕与儒家、法家的关系

(一)“六谕”思想与儒家思想的关联

儒教向来重视“教化庶民”的作用。例如,孔子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主张人人遵守道德礼仪,如此通过教化民众实现治理国家的理念;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即将人伦教与民众,教授父子、君臣、夫妇的关系,让民众遵守;荀子提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国富),反对不实施“教化”而实行惩罚,同时指出在实行“教化”之后而不实行惩戒的不良影响。荀子虽然发展“教化”,但不拘泥于“教化”的思想。由此可见,明太祖颁布的《教民榜文》及宣讲圣谕等现象与儒家思想有相通的一面,可以说它是儒家教化思想的产物。

清代继承明代的传统,发布了《六谕卧碑文》与《圣谕十六条》。康熙帝在颁布《圣谕十六条》之时,做出如下指示:

康熙九年(1670 年)十月 癸巳、谕礼部: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淳良、风俗朴实、刑措不用、比屋可封、长治久安、懋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念兹刑辟之日繁、良由化导之未善、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挙凡(以下列十六条条文)、以上逐条作何训迪劝导及作何责成内外文武该管各官督率举行、尔部详察典制定议以闻。[《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七.礼部·风教)]

康熙帝主张先实行“教化”与“法令”,若只实施“法令”,不实行“教化”,就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尚德缓刑,化民成俗”这一方针也表现了儒家的“德教”思想。在儒教的“教化”思想影响下,“圣谕”宣讲活动的盛行可以说也是历史的必然结果。

“六谕”道德训诫也是儒家思想的产物。第一条“孝顺父母”将以往儒家思想所强调的“孝”放在第一位,显示了其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六谕”中仅提倡“孝”,关于“忠”却完全没有提及。正如《论语》中所论述的“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即“忠”“义”并非不重要,只是比起“忠”与“义”,“孝”占据第一位而已。“尊敬长上”也表达了儒教的长幼秩序。儒家提倡“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第一),而“和睦乡里”则表达了儒家“和”的思想。

除此之外,“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表达了儒家重视民众的思想,可以说是儒教“德治”思想的产物。“六谕”将儒学的礼教规范及道德思想具体化、大众化,《六谕衍义》更是用平易、简单的语言将“六谕”思想普及到广泛的民众中间,从而成为明清时期教化庶民的方针。

(二)“六谕”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关联

汉代以后,儒家占据主导地位,但并未排斥法家思想。例如孟子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即不能废弃法治思想。荀子也道:“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主张探讨“礼仪”与“法律”的关系。换言之,为治理国家,不仅是儒学的“德治”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十分必要。以上的“德治”思想与“法治”思想也体现在“六谕”普及到民众的过程中。

《教民榜文》记载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含了法家思想。关于“六谕”,原本没有附着律例,但随着在民间的普及推广,逐渐增补了律例与民间故事。《六谕衍义》的著者范鋐希望民众在遵守儒教伦理的同时,学习律法知识,以达到警戒的目的。其在解说第一条“孝顺父母”之后,追加了“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別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子孙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竝绞”等相关律例条文。“六谕”虽只是简单的道德训诫,但民众若违反“六谕”,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则体现了“六谕”道德训诫与法家思想的结合。

进入清代,宣讲“圣谕”之后,追加相关律例条文成为强制性的规定。雍正二年(1724年)闰四月戌寅,雍正帝首先对地方官提出让民众广泛知晓律法的要求:“……圣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条内有‘讲法律以儆愚顽’一则、盖欲使民知法之不可犯、律之无可宽、畏惧猛醒、迁善而远过也。但法律包举甚广、一时难以遍喻、尔部可将《大清律》内所载凡殴杀人命等条逐条摘出、疏解详明、通令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于大小乡村处张挂、遍加晓谕……(《世宗圣训》卷二四《慎刑》)”。进入乾隆时期,1736年发出了以下议准:“直省各州县于各乡里民中择其素行醇谨、通晓文义者举为约正、不拘名数、令各就所近村镇恭将《圣谕广训》勤为宣读、诚心开导、并摘所犯律条刊布晓谕……”(大村兴道,1970:174),换言之,宣讲“圣谕”,实行教化民众政策,另外追加法律,在民间形成了强制性的约束力。“六谕”的宣讲活动与法律相结合,展示了“六谕”道德训诫在民间普及的过程。以上不难看出,儒教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同为“六谕”思想的源流,也是教化庶民的手段。

四、结语

本文探讨了明清时期“六谕”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在明代,“六谕”从《教民榜文》中被独立使用,作为“里甲制”“里老人制”“乡约”等为维持乡村秩序而使用的中国明清宗族社会制度的标语,发挥了教化庶民的功能。因“六谕”亦具有教训子孙之用,甚至被引入庶民家训中,其影响渗透至民间。清朝承袭明朝诸制度,“六谕”依次被顺治帝、康熙帝、雍正帝发展为《六谕卧碑文》《圣谕十六条》,甚至是一万多字的《圣谕广训》。

通过考察分析明清时期的“六谕”及其解说书,可知“六谕”思想之源流在于儒家及法家思想。值得关注的是,明清时期“六谕”思想从其诞生到被单独使用的过程中,“六谕”这一思想内核并未因为王朝的更迭而改变,而是被进一步深化扩展,应用于教化庶民,这也突显了它作为儒教伦理道德思想的特性与重要性。

注释:

① 明太祖制定的刑法。

② 即一党(五百家)之长。

③ 两千五百家。

④ 百家。

⑤ 明朝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

⑥ 制度、礼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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