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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案如何一审答辩

2019-03-18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9年17期
关键词:州市西兰花被告

杨晓峰

种子质量纠纷,在通过和解、民事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一般来讲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请求;如何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如何组织证据材料和向人民法院举证;如何上诉;怎样申请再审呢?

“在线律师”:

应河北省定州市刘先生之问,用几篇短文全面介绍1个案例,回答前面的问题。为了方便读者以案学法,文章尽量引用原文。基于隐私,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有关数据亦有人为改变。欲要全面了解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建议系统阅读本案系列短文。

1 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

住所:悉州市城关区马家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茅汉平,联系电话:3A7888P8。

答辩人对悉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7)城0101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王大虎诉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①原告在购种前、购种时、购种后播种前、栽培时以及西兰花收获时均没有向被告提出过原告其《民事起诉状》之诉讼请求①的要求,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前也不知晓原告有此要求。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原告自己怠于行使,而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该权利,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而且这些请求中的绝大多数内容是违法的、非法的,这些要求根本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披露的信息,如进口商对被告分装的授权(原本不需要授权)、被告的购种数量、购种时间、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均为企业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应种子行政管理者要求应当提供,但原告作为种子使用人要求被告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这些信息非常无理。原告声称,若被告不提供,就要求人民法院据此确认西兰花种子是假种子或劣种子更是荒唐和霸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假种子和劣种子有法定解释,被告不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这些信息,与种子是否被判定为假种子或劣种子毫无关系。

被告拥有包括西兰花等蔬菜种子的加工、包装、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资格;有权对蔬菜种子进行加工和分包,有权批发。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拥有西兰花种子品种名称的命名权。法定的品种“大佬牌”系被告拥有商业秘密的杂交一代,2015年4月13日被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登记。

被告认为,西兰花种子进货来源系被告的商业秘密,没有法律规定被告必须向原告披露,同时原、被告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义务约定。被告批发给李小龙的“大佬牌”西兰花种子,经被告检验合格后才出售。“大佬牌”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检验员有合法检验资格。出售的种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制作并保存有种子经营销售档案。

主体合法的被告将质量合格的西兰花种子依法命名品种名称后分装出售,应受法律保护。

②国家标准GB 16715.4-2010规定西兰花大田用种品种纯度不低于96.0%。被告销售的种子原告使用后,经原告和被告共同申请,悉州市Q县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通过专家鉴定,作出Q种管田鉴[2017]第W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认定种子品种纯度为96.4%,原告和被告收件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鉴定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原、被告收到鉴定书后的事实行为表明,双方已完全认可该《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

Q种管田鉴[2017]第W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认为,原告种植的西兰花,出现花蕾大小不均匀系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种子质量和包装没有关系。

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但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③原告没有在起诉时以及法定的举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所谓“其他损失”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主张的所谓损失与被告出售的种子以及被告出售的该种子包装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的证据。在被告出售的种子质量合格而且经田间现场鉴定后认定原告种植的西兰花其花蕾大小不均匀系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种子质量和包装没有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购种价款9750元及其他损失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件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悉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3份

答辩人 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2 被告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的民事答辩

①本案原告是从李小龙处购买的种子,李小龙销售的种子是由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包装资格的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包装和批发。原告的购种行为和李小龙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供种行为表明,我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追加我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②我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原告,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被告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的民事答辩

①我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与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买卖业务关系。

②从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看,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该诉讼与我公司有任何关系。

③根据《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和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封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④我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保留对此案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①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②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证书;④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种子质量合格证;⑤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⑥种子经营档案;⑦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⑧国家标准GB 16715.4-2010;⑨种子包装袋;⑩原告王大虎向种子管理站提出的申诉书。

以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内容和目的如下。

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西兰花等蔬菜种子的加工、包装、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有权对本诉讼案涉及的“大佬牌”西兰花种子进行加工和分装。

被告有权对分装的西兰花种子品种名称进行命名。品种“大佬牌”系被告拥有商业秘密的杂交一代,2015年X月S日被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登记。

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出售给李小龙的“大佬牌”种子,经被告检验合格后出售。“大佬牌”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检验员有合法检验资格。出售的种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制作并保存有种子经营销售档案。

主体合法的被告将合法命名的合格种子出售,应受法律保护。

国家标准GB 16715.4-2010规定西兰花大田用种品种纯度不低于96.0%,经原、被告共同申请,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原告种植的西兰花花蕾大小不均匀系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种子质量和包装无关。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被告的事实行为表明,双方认可本鉴定。

原告已向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对被告的种子包装行为进行查处,根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若种子包装有违反行为的,应由种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事项作为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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