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清水江学建构的清水江文书研究再认识
2019-03-18杨军昌
杨军昌,王 斌,林 芊
(1.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1; 2.贵州大学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 贵州 贵阳 550025)
有“全世界农民混农林活动的活态记忆库”“世界性生态保护典范”之誉的、主要在明至民国时期形成的清水江文书,其数量 50 余万份的遗存以其丰富性、系统性、连续性、真实性、归户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中引人瞩目,被认同为是继敦煌、徽州文书后的我国第三大文献资源宝库。其显著的原始资料性涉及清水江流域农林生产、木材贸易、土地买卖、纠纷调处、置产析产、公共设施、兴学教化及各种习俗惯制等多个方面,涵盖林学、农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自上世纪末以来一直为学界、地方政府和文献档案部门所重视,文书整理成果相继面世,研究成果纷至迭出,课题数量不断攀升,研究领域稳步拓展、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已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地域性学科的清水江学建构渐以进入学者的视野,纳入研究的范畴,其中,著名学者张新民在2002年就提出了清水江学的学术概念。2010年,其在《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一文中,对这一学科的建设提出了战略性的构想。相继,张新民、王胜军于2012年1月在《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分别发表的《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清水江文书研究与清水江学建立的学术远景瞻望——基于贵州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开题论证会的梳理》可视为该学科建设的正式启动,而2013年10月在贵州大学召开的“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卷首发暨第一届国际清水江学高峰论坛会”可看作是对这一地域性学科建设的实质性推动。之后随着对清水江文书研究的推进和深入,不少学者对清水江学的学科建构及其相关的方法论问题进一步地作出研究和反思(1)参见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与清水江学的建构发展》,《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林芊:《清水江文书: 中国文书研究的新视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张应强:《方法与路径: 清水江文书整理研究的实践与反思》,《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刘志伟:《清水江文书与重建中国历史叙事的地方性视角》,《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2);张应强:《多元学科与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促进了清水江学这一渐以形成的地域性学问得到普遍的认同(2)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阿风研究员在其《徽学:走进历史现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5日)一文中,便将清水江学与徽学并置互称,指出“近年来, 贵州清水江地区也发现大量民间契约文书,出现了‘清水江学’的提法。徽学、清水江学虽然都是以行政或地理区域命名,但这些学科成长的前提,都是这些地区保留下来的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契约文书成为更广大的中国史研究的基础史料。因此,这些学科已经超出地域社会与地方文化研究的范围,成为整体中国史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 另可参阅张新民、朱荫贵、阿风、冯祖贻:《共同推动古文书学与乡土文献学的发展: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四人谈》,载《责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林芊:《一份期刊专栏与一门新学术的诞生:读〈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水江学研究”》,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等等。。目前, 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不仅热度不减,而且多学科结合、多视域交叉的立体性、多层面研究正在走向深入,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结合的研究更加受到重视。基于如上梳理,并结合本文作者之一的林芊在《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发表的《清水江文书: 中国文书研究的新视野》一文所阐述的清水江文书“潜藏”的却是一个“成长中社会”的生动历程并“为中国文书研究展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的观点,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当前的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及其研究特征进行再认识、再总结,对清水江文书内含的丰富历史社会信息进行再展示,使人们更加认识以文书为主要文献对象的清水江研究何以成学的条件与必然,旨在助推这一地域性学科走向成熟,成为中国学术一个独特而又靓丽的领域。
一、当前的研究
近二十年来运用清水江文书,从多角度对流经湘黔两省的清水江流域明清以来的历史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我们先入为主的把这一研究进程视为一个清水江流域“区域史”来进行观察。从现有的学术积累来看,这一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形成了如下研究领域。
1.清水江文书的文献学研究
清水江文书的文献学研究主要是指清水江文书的征集、整理与出版工作。文书征集工作在流域各市、县政府推动下,经当地档案部门与王宗勋、李斌等地方学者的持续推进,至2017年止,已收集入馆的各类文书已达21.28万余件,目前已整理并公开出版4.9万余件[1],超越了已刊印出版的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及其它各地发现的古代契约文书量;清水江文书已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并继续推进入选“世界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工作,在中国学术史上已是一次伟大的贡献。而对文书进行整理、收藏与出版,主要学术工作是文献学方面。实际上在收藏时,就在探索文书的类型与收藏、利用问题,陈春生《清水江文书》“序言”、张新民《天柱文书》“序”,对清水江文书的文献价值作了开拓性引示,由龚晓康主编的《清水江文书文献价值研究》一书[2],以30余万字的篇幅,引清水江文书原契为例证,较为集中地对“清水江文书”名下的每一个分类作了细致的介绍。张应强和张新民分别在《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凡例”定制过程中,贡献出完整、规范、有序、可资利用的民间文献整理方法,是对中国大规模收藏民间文书在科学理论上的有益探讨;同时从文献学及将清水江文书与徽州文书的比较研究也已展开(3)史达宁:《清水江文书的文献学价值——以锦屏县文斗寨契约文书为个案的分类整理与研究》,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09;王辉:《清水江文书流变研究》,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12;诸立博:《天柱地区契类文书研究》,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15;张继渊:《清水江文书与徽州文书初窥》,载《第五届锦屏文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在探索清水江文书数字化工作上,罗云丹、陈洪波等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3]。上述研究虽然做的是文献学的研究,但却是清水江文书大量出版发行以来,清水江文书的第二次学术贡献。
2.从习惯法进行的社会史研究
最初的清水江文书研究,重点关注林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契约及解决纠纷订立的契约,从“契约”的法学意义上展开。首先就是分辨出清水江文书中涉及林业生产及纠纷契约的类型和种类,关键词有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戒约、和息字、鸣神文书、词状及判决书、其他纠纷文书八类。继而从“契约”“规范”“秩序”三个中心概念出发,分析了山林、田土、坟葬、钱债、窃盗、婚姻和继承等纠纷,并分析了每类文书所适用的纠纷解决种类。并通过“当江”制度、木材所有权、税制、契约、家族公有制、房族股份制、传统林业习惯法等制度,从民间与政府两个主体进行分析纠纷解决方式,揭示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基层社会治理状态。
这一研究大致有共同的思路:首先,将清水江文献定义为是一个习惯法的规约[4],如罗洪洋以“契约为主体的习惯法”来表述[5],梁聪以“发达的民间私契”来定义[6]。其次,社会纠纷通过“自行和解、中人调解、寨老裁决、鸣神等多种方式”得到有效解决,构成了一个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为主的、“契约规范”的社会。再次,从国家与民间司法相互作用过程中分析,一方面清代地方政府对清水江流域人工林业的规范从林木交易始,其内容包含市场交易主体的规范、对市场秩序的规定、对市场交易纠纷的处理等[7],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契约的作用机制,如中人制度、担保制度、村寨社会的人情风俗、道德舆论,从而得出了契约规范对村寨社会秩序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的结论。
从习惯法进行的社会史研究作出了许多有意义的学术贡献。第一,规范出清水江林业生产历史过程中的问题意识。这些问题意识及取向、运用契约文书史料形成的分析概念、选择出重要的法制事件等,都在各项研究中得到阐释与分析,尤其程泽时《法意》一书,对这些问题意识及取向、史料价值、分析方式作了较为全面而又深入的讨论,提供了进一步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术指向。第二,至少在中国传统法研究中,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也澄清了一些不实观点。如通过对林业契约文书的民间习惯法的定义,对西方学术界提出的中国古代没有私法这个长期影响中国法史研究的观念进行了质疑;再如通过对林业契约文书的分析,确认日本学者唐立在《清代贵州苗族的植树技术》“将汉族排斥出植林地”“苗族通过严禁汉族商人入山得以自保”“汉族商人的买卖只限于这三个村落, 无法进入山地, 直接从苗族那里购买木材”等观点是不全面的[5]。第三,更重要的贡献是“建构”了一个以民间习惯法为主导规范秩序的清水江社会。许多学者借助清代清水江文书描述清水江区域社会生活的同时,发现清水江流域社会是一个由民间契约“因俗而治”的社会,或者是“不同于纯粹法律意义的契约,而是介于礼法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它在法的外形中包含着传统礼文化的精神”的礼法之间的社会[8]。
3.林业生产与生境民族学研究
清水江文书研究最有意思的是,最初的研究并不关注新发现的清水江文书的文献学本体,而是林业生产过程及林业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就生产过程而言,人工营林、森工技术、传统林业模式等成为研究中重要的关键词,林业经济中产权方面的林地买卖、股权分配与买卖等经济制度,生产管理方式与经营活动、劳动报酬与利益分配的契约保障机制等,成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奉献出了许多有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特征的研究成果,如徐晓光以“混农/混林”定义的清水江“杉农间作”的混合经济[9],吴声军通过文斗寨佃山契约规范出来的林业生产“集中连片经营”方式(4)参见吴声军:《从文斗林业契约看林业经营的长周期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一》,《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1);《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封闭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二》,《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连片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三》,《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人工营林技术等,都无不强调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独自的特征;吴述松对流域内林业经济过程作了整体解析,首先对清水江文书进行分类,认为涉及林地的生产关系文书有产权确立、细分及其买卖文书、管理文书、租佃文书、青山买卖“期货”、木材销售收入分配文书、产权纠纷调解文书、金融文书等,然后对上述文书呈现出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研究,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在经济运行、经济制度化、经济思想、族内经济扩张路径与方式、以林权交易实现结构调整及其内生经济增长、三合一的林权交易、林业生产和财富积累等方面,许多都包容着制度创新[10]。
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最有价值的一面,是由林业生产与林业经济研究中衍生出的生态学课题。生态学研究课题的关键词或概念有生态价值、生态环境描述、生态经济特征、生态观念、生态民俗、生态保护实践(包括通过碑刻昭示的村规民约)等。研究一方面揭示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保护行为和方式,另一定受到通过契约精神、村规民约表现出来生态观念所规范(5)相关论述参见杨廷硕:《清水江流域杉木育林技术探微》,《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1);杨军昌、杨宇浩:《清水江文书中的“风水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苗族、侗族“择吉冢”文书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罗康隆:《从清水江林地契约看林地利用与生态维护的关系》,《林业经济》,2011(2);马国君:《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育苗法类型及其影响研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并期望在这一联动过程中探索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利用与保护的地方性知识,从而实现创立“生境民族学学科”的设想。在这一学术研究实践中,杨廷硕、罗康隆通过分析清水江文书中内涵的民间智慧,以及田野调查资料,挖掘出清水江流域的地方性生态知识;杨军昌、严奇岩、李鹏飞等分析了清水江流域各村寨村规民约中的相关条例,及其在规范村寨社会行为中的功能作用,揭示出传统民间习惯对于清水江流域的自然生态保护发挥了重大的积极意义;马国君等在详细考查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内林业经济的基础上,揭示出其生产过程中的生态意识、林业经济保持的物种多样性特征;罗康隆、罗康智等总结林业生产过程对生态民族学理论的凝炼与建构的尝试,这些研究实践,无论如何都应当成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一大亮点。
4.以契约文书为史料、以村落为中心的社会史研究
明清时期遗存的清水江流域历史文献中,举凡族(家)谱、家庭文件、村规民约等,皆可定义为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源自于清水江流域的各个村落,是这些村落生活的真实历史载体。因此,各式各样的流域侗村苗寨成为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一大主题。此项研究的关键词有村落、宗族、族谱、宗祠、移民、社会空间(人们的社会关系)等。一般而言,宗族是中国传统村落社会的基本组织,凡宗族皆修族谱追述其家宗由来,宗族分支、迁移发展等过程。因而清水江流域村落研究,往往以个案研究为主体,以宗族为出发点,借助族(家)谱、家庭文书、村规民约等历史文献、田野调查的口述及民俗资料,分析一个村寨内的宗族建构。如解析村落中的不同地名,示意不同家族开基、落户、发展的历史过程 , 村落建构中的分化与聚合形态。 或通过“各姓氏修路、凿井等一系列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来完成对村落物质空间的营造,村落格局雏形逐步显现而由此构建出间的界限,也表达着在空间上保持相对独立的意图”[11]。
村落研究的多项成果已显示出其重要学术意义,通过揭示清水江流域村落社会结构的构建过程,丰富了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张应强《木材之流动》、王宗勋《文斗》两书均是对清水江畔文斗寨史的精到剖析,是清水江流域村寨社会研究成功的开篇作品,作为典范为后来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研究提供了学术榜样,后续的研究只是在这个基础上作点面上的扩展。其中如邓刚对“三锹人”村寨为中心的研究、钱晶晶的三门塘研究、谢景连的地湖研究、王勤美的新化研究、王君的加池研究、王健的南加寨研究、林芊的凸洞研究、杨军昌的彦洞研究等等。这些村寨研究,组成了一幅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成长的生动历史画卷。朱晴晴注意到商业移民在清水江乡村社会中的特别意义,通过移民会馆如万寿宫为中心,以清水江支流小江流域上的小江村为个案,研究发现小江村“不仅是出于血缘和地缘纽带的联系而产生的组织,其中还包含了极为特殊的商业因素”,并“指出‘会’这种社会组织和移民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12]。
相对而言,李斌在《化外与王化:明清以降清水江流域的宗族与苗疆社会研究》一书中,从比较的视角对清水江流域乡村宗族建构过程及特点进行了综合研究。同样以宗族、族谱、宗祠等为关键词,首先注意军事移民和民间移民及其生存策略进行考察,随后以乡村社会控制和乡村婚姻生活为线索,分别对锦屏县亮司龙氏土司、天柱县地坌处彭氏士绅宗族、凯里香炉山顾氏宗族进行个案考察,一方面描述出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各类型宗族建构历程,另一方面揭示了伴随各类宗族的成长对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成长生产的重要影响。该项研究更在于揭示出清水江宗族建构过程中鲜明的地域特征,如族谱附会现象严重、宗族建筑形态多元化、宗族表现形式多样化、宗族组织与团练的紧密结合等等。该研究对于清水江流域以宗族为中心的乡村社会研究的贡献,在于辨析出清水江流域在宗族建构中所构成的两大类四种形态宗族:军事移民所形成的“土司宗族”“屯军宗族”;民间移民所形成的“士绅宗族”“商业宗族”[13]。如果将这两类四种宗族,与郑振满对华南宗族研究总结的“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财产关系的共有化”类型宗族[14]比较,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的清水江流域,其独特的社会结构便得以凸显出来。
5.经济史、社会经济史研究
从各地收集到的清水江文书中,土地(田地、林地等)买卖契约是最大宗的契约,具有严密的归户性,它内涵的明代到民国时期经济史信息,远比地方志上所记载的传统赋税统计、民户、屯田税亩统计内容更丰富具体,促成了经济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展开。研究涉及的关键词有土地资源(山地类型)、田禾计量单位、田赋征收、赋役摊派、鱼鳞册、土地转让、田价、除贴字、计开过亩清单、土地典当交易、佃田契约、民间借贷等。其中,安尊华利用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着重研究土地契约及其使用特征,揭示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制度与契约使用特征[15]。张明、安尊华用大量的土地买卖契约,对清到民国时期的土地价格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找到了不同时期的土地价格及地价规律。龙泽江等对清水江支流小江流域的土地买卖与赋税研究[16],尤其是一组对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地制度的研究,涉及到乡民的土地意识、流域内的田地类型及特征、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土地管理的契约规范等,将清水江流域农村经济活动作了全景式的展示。
上述题目都是对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史的开创性研究。在再现清水江流域由土司社会向国家行政转换过程中,探索国家经济制度在流域内的确立,既展现了其经济行为的具体过程,又研究国家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适时的变化,尤其展示出少数民族地区编户过程中地方应对方式在土地买卖、赋税征收方面的创新。龙泽江等通过“除贴字”“计开过亩清单”的研究,发现其是民间有关田赋征收的一种协商解决的有效实现机制,表明民间对国家税收的敬畏,有着保障国家税收的协商解决机制[17];谢开健、王凤梅等对清水江流域“典契”研究,发现其“典”的特征与一般经济行为上的“典”(6)参见倪宁:《清代乡村社会土地契约规范与地权秩序——以〈天柱文书〉中的土地文书为例》,贵州大学学位论文,1914;朱永强:《清水江文书的山地经济探析》,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15;唐爱萍:《明清时期清水江地区的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以天柱县为中心》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17;韦天亮:《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共山”纠纷及其解决》,中央民族大学学位论文,2018;谢开键:《中国农村土地典交易研究——以贵州清水江文书为中心(1736-1949)》,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18。有差异;朱荫贵、张明、林芊细致梳理了清水江契约文书中表达“股”概念的相关文书,指出其特性既内涵一般经济意义上的“股”,又外延了清水江区域社会的特殊表达。此外,还可发现许多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经济的特征,如通过分析清水江涉及土地买卖及赋役的契约,发现相对于国内许多地区这里的土地买卖更为自由,但同时也发现它并不是发达商品经济下的买卖自由,而是宗族经济不发达下的一种自由;相对江南的“重赋”而言,这里可谓“轻摇薄赋”,但这里村民日常生活的贫困与江南的富裕形成巨大反差;而土地买卖所反映出的农村地权结构显示出具有与江南、华南明显不同的区域结构特征,可谓中国土地制度中的“清水江模式”[18]。
清水江文书完整的归户性、与自明末到民国时期时间链接的持续完整性特征,可从田、地、山场林地买卖过程探索农户家庭财产情况,从分家析产文书探索农户家庭的财产情况,从土地买卖契或者分家析产文书中观察家庭生产与经营,林农收入、土地买卖与分家文书中观察农户的生活水平,使经济史研究更能从纵深剖析农村个体家庭以及家族的整个经济活动,形成乡村“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取向和学术特征。动态地看,土地买卖是家庭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是家庭不动产的来源;静态地看,是家庭财产积累的终点,即一户家庭拥有的土地总量。为此龙泽江、严阿生利用锦屏县清水江畔加池寨姜恩瑞家族文书,分析出其一户家庭占有土地的积累过程、经营方式等(7)参见严阿生:《晚清清水江流域姜恩瑞家庭地产经营活动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8;唐爱萍:《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乡民土地观——以贵州清水江文书为中心的社会文化考察》,《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7(3);周道:《清水江文书中的山地认知探析》,贵州大学学位论文,2015.;李士祥则从分家析产文书,揭示了18至20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普通家庭经济的运行状况[19]。 研究清水江文书中所反映出来的农村家庭经济形成的一些基本观点,与中国传统农村家庭研究的解释至少在下述四个方面有所不同:第一,频繁的家庭土地买卖市场看出,土地买卖并非遵行中国古代通常的宗亲优先原则制约,是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农村土地买卖市场。第二,家庭成员间土地、坟地可以自由买卖、宗祠庙产田地以股权形式自由买卖,表明宗族财产不发达。第三,尽管从家庭田地买卖过程中内含着强烈的小家庭产权观念,但宗族经济在实际经济生活成“空置”状态,但也能观察到一个父系(同一祖先)经历七代的直系与旁系亲属关系,真实而直观的再现了家庭-家族-宗族的建构过程的清晰宗族图谱路径。第四,流域宗祠大多建于清中期以后,实际上,流域民族社会更多的是非宗祠的集体民间信仰等生活,一方面表明这里是一个由小家庭经济构成的乡村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向宗族发展的“成长中的社会”。
6.立足于文书文献的流域社会教育史与教育文化研究
清水江流域不仅以苗、侗为代表的民族文化享誉世界,而且民族教育也特点突出。教育是清水江文明建构及其发展的“重器”,教育文化则为清水江文明的重要组成,并在其中产生重大影响。早在唐初,流域就出现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存的局面,其中以天宝年间著名诗人王昌龄在流域锦屏隆里创办“龙标书院”而开展的讲学活动最为有名。有清一代,流域除府学、厅学、州学、县学等官学外,先后建有书院44所,义学145所,社学最多时达到200余所。明清两代,流域共中进士139名,其中就有从流域麻江走出的、名冠黔中的光绪戊戌状元夏同龢。对于流域教育的研究,目前,已有一些学者跳出仅限于研究学校教育的状况,而充分利用请水江文书文献,以辩证的、历史的、发展的和文化的视野对流域教育及其文化进行研究并产生了系列有一定影响的成果。如在官办教育上,卫学在贵州乃至全国的教育史上,都有其建立的特殊背景和内涵,骆原、李斌的《明代清水江流域的卫学教育》一文,不仅对明代流域卫学教育建立的特殊背景、教育经费、基本规制、教官配备等进行了讨论,而且还对卫学在连接中央与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文化交流、培养人才方面的历史作用进行了评述[20]。清代,对于流域的治理,国家政策发生了从武力征服到推行教化的变化,姜明的《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官学教育》一文,对流域官学教育体系的建立、官办学校的管理以及学校经费的来源等进行了考察,认为流域官学教育的发展一方面是清代国家“一道同风”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恰好正是该地区社会变迁和文化濡化的制度性诱因[21]。
社会向学、社会办学是流域民族社会的传统良风,为民族社会教育的重要体现,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影响较大。其中,清代流域地区义学、社学、书院的创建,对该地区融入王朝体系、渐次由“化外生苗”到“王化之区”产生了积极而重大的影响。李斌、吴才茂、王健《从〈创建蔚文书院官绅士民捐输碑〉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书院教育》一文,显示了当时当地士绅民众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书院教育以满足少数民族对知识文化迫切之需之事[22];而李斌在文章《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司宗族的兴学活动与社会变迁——以锦屏亮司龙氏土司为中心》中,则对龙氏土司兴办族学,教育子弟,培养本族知识精英,向学之气持续影响至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剖析[23]。而于流域教育文化,杨军昌、杨蕴希的三篇专题性论文有一定代表性:《清水江流域状元文化及其对民族社会的现实教育价值》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因于流域麻哈州人夏同龢摘取光绪戊戌科殿试魁首而以形成的清水江流域状元文化[24];《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宗祠文化与民族社会教育发微》则对伴随国家政权进入与儒家文化渗入而兴起的宗祠的社会教育内涵、家族教育场所、教育教化功能以及时代际遇与自我调适革新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25];而其《清水江流域民族教育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试论》,则是将流域遗产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所进行的专题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经世致用”的传统学术精神[26]。
当然,上述研究的基本素材,大多取自于清水江流域的各类文书。而于文书本身中所具的教育学视野研究,学界也在尝试着开展,如杨军昌的《规制与教化:清水江文书的社会教育内容探析》即为其一。文章认为,清水江各类文书于教育学方面均有重要和突出的内容反映,“具体表现为爱家爱国、务本成才、行为规范、兴学办学、生态维护、易子而教、地方性知识传承等诸多方面,并在民族社会中发挥着规制与教化的功能。[27]” 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文书的区域教育史的文献价值。
二、当前研究的学术特征
清水江流域自古是侗、苗等“少数民族”生活区,这些人群没有自己的文字;直到元代,流域内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进入可以用成文汉字的契约文书来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阶段。因此,现在发现的明代以来的清水江文书何时形成?留存的文书与中国古代文书有何关系?为此有学者将之与中原汉民族的契约、西方契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清水江文书具有独特的“血统”和“基因”关系[28],这样,清水江文书研究就在中国文书学中“天生”带有“文书类型”比较研究的显著学术特征。同样,晚明以来尤其是整个清代与民国时期的“海量”文书遗存,为无论是面上的研究还是典型的研究,都提供了充分的可资利用的文书史料资源,如邓刚在《清水江中下游的山地开发与族群政治:以“三锹人”为中心的研究》中,利用加池寨、平鳌、岑梧等千余件文书作为分析史料;梁聪在《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锦屏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中利用近千件文书分析了文斗寨的林业生产与社会生活;而林芊的《晚明至民国内地边疆侗、苗地区的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研究》,直接引用和进行数据分析的文书就达5 000余件。上述研究文本大量取用原始契约文书,形成了迄今为止国内其它地区的区域史研究所不备有的文献“大数据”特征。
自本世纪初到目前为止的清水江文书研究,社会史主题的特征十分鲜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历史学,区域史研究是取得丰硕成果的一个领域。以社会史为核心的区域史研究促成了当代中国历史学研究中的范式转换。相对于华北与江南研究的区域“宏大”,在这一领域里尤其以徽州文书为主体的徽州区域社会史研究、华南民间社会史研究最有特色,形成了中国史学研究中的“徽学”与“华南学派”。自建国以来,清水江流域的历史研究已取得一些成绩,如在政治史方面以社会发展史为核心的通史研究、社会结构方面的土司研究,在民族研究方面的民族史(民族构成、民族迁移、传统社会结构如侗款、议郎与鼓社)研究、民族问题(民族团结与融合)、民族传统文化等领域均有较丰的成果面世,但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上却相对薄弱。如果上述研究领域以“传统”史学来定义的话,那么,以社会史为中心的区域研究则是当代研究的新取向。
作为区域史研究的先导,清水江流域历史研究具有范式转换意义者是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上。由传统史学过度到区域社会史的学术转换,最早是从林业生产关系进行的。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到,研究课题上放弃生产关系的宏大叙述,转而从法权的角度以社会控制、社会规范等理念,对林地权、生产过程的经营权等进行了重新阐释,发现出其中的习惯法契约精神、习惯法在乡村社会控制方面作用。就连现在专注于生态史的学者,也注目在这个问题上,之后形成了习惯法学派的清水江研究。
清水江研究范式转换最显著的例子是区域地方史研究中的社会史取向及历史人类学方法论趋势。同样也是以林业契约为基础,一个以乡村社会为主题的“村落社会史”研究继之而起,这一研究放弃了地方史研究中通常那些王朝战争、国家、民族、社会制度、党派等“重大”事件,关注于村寨、村民、庙宇等“微观”的历史现象,以民间文献等新史料展开的乡村日常生活,如族谱、宗祠、路桥、水井、风水树、民间口述建寨故事等“民族志”叙述,构筑了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生活史。从上一节所引研究成果看,集中了某些惯于或者娴熟于共同方法研究的那些学者,换句话说,是以历史人类学的方式进入到清水江区域社会史研究。因此,乡村社会生活史研究似乎更近于方法论特征,形成了“历史人类学”学派的清水江区域研究。
这样,清水江文书研究就自然地形成了两个分析模式:第一,由林业生产建构了清水江区域的法律社会:论证方式是林业生产促成了民间林业规则,通过分析林业契约,发现林业生产都是民间法的实现而这些规划都是民间(侗、苗)习惯法。第二,由林业生产促使了清水江流域村寨的建立:论证方式是林业生产为移民找到了落脚点,移民通过林业生产建立了村寨的空间,也即建立了社会的关系,移民族谱建立起自己的移民身份(其中的表现形式是族谱、来源传说、宗祠等符号),这是内部的社会空间,进而通过林业贸易与外部空间相连接。
虽然在研究方法上分别形成了上述两种分析模式,但却体现了其共同遵守的思维逻辑,即发现林契、分析林契的社会规范功能,进而揭示清水江村落社会成长结果,似乎成为了清水江文书研究共同的思维模式。
在清水江流域历史研究中,“历史人类学”取向的清水江村落社会史研究在方法论上,更有积极意义。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族文化学研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着重关注参与者文化表述的多彩民族风习的描述与后现代的民族地方独特性的强调,在“祛魅”观念诱导下的去国家化,取得了一大批显著的清水江侗、苗民族风习研究成果,但其局限性也同样显著,就是过分渲染出的浓郁民族风习展演效果下的概念化结论,往往与明清以来的清水江社会历史发展真实面貌相去甚远。而来自于同样以民族风习深描为对象的历史人类学方式对清水江流域的研究,则自觉的校正了民族文化学显著的非历史化的学术倾向,如张应强的文斗寨、邓刚的三锹人、钱晶晶的三门塘、王勤美的新化等个案研究,既有着重参与者的文化表述的“深描”方式,又有厚重的社会历史感。因此,“历史人类学”方法将那种清水江民族史研究的“概念化”研究倾向,带回到清水江区域史基本的历史研究上,并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
三、成长中的社会:清水江区域史研究不可缺失的国家身影
从历史学研究看,清水江文书的再现,清水江文书内含的丰富历史信息,让已依稀湮灭的社会变迁的历史走到了前台,这个社会变迁就是清水江流域“成长中的社会”的历史进程。
成长中的社会,在“历史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中称之为社会变迁。其前置的理论是民族国家、或者如费孝通所概述的“多元一体”国家。这一定义蕴涵着社会科学用语如政治史中的国家与地方、“进步”“融合”等概念在其中。今天清水江的研究,无论哪一种方法或者学术追求所形成的研究文本,都不可避免地内含着成长过程的痕迹。
成长中的社会有两种观察:一种是制度性的社会变迁,一种是社会生活体现出来的变迁。制度性的社会变迁往往是大规模的、急剧变化的进程,如在清水江流域以“改土归流”所进行的国家行政制度的确定,通过国家行为将原来“不隶版籍”“不相统属”“各长其部”的土司地方或非土司地方国家化、社会化,即是明代黎平府石刻铭文所称的“过化”、民国则称“边疆”社会,通俗地说就是入国家。这一历史变迁进程在张泽宇的一项研究中得以显示,其利用清水江文书分别以万历、康熙、乾隆年间的三次土地清丈为主线,梳理了明清时期天柱由卫所改建县治、由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的制度变迁,认为通过土地清丈,逐渐使境内卫所、在城里、峝里、苗里所施行的不同赋役制度得以统一,实现了天柱县的区域整合[29]。
另一种是从基层社会生活、从民间文献中观察出社会生活中的这种变化历程。清水江林业契约为中心的社会史研究,就是这种制度性社会变迁显示出的成长中的社会历史过程的曲折反映。首先,检索一下以习惯法为核心的社会史研究不难发现,同样都是从林业生产的法权、管理等环节出发,却在分析中形成了不同的观念。以“因俗而治”定义清水江流域的社会特征,由苏钦首先提出[30],继而邱凯则进一步的发挥为是一个“自治社会”[31];但相同的研究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徐晓光强调了国家法的作用,认为“苗疆社会经济秩序是通过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来建构的”[32],潘志成相应地认为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控制、统治秩序逐步实现了地方化,另一方面则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亦在国家法的构架内获得了正当性[33]。
上述不同观点的交锋,表面上看是对史料的运用与理解上的不同,实际上问题分歧的核心在于没有从变迁观念上进行探讨,形成了如果不是此消彼长,那么就是主次之分的静态的两极观念。实际上无论是因俗而治还是国家法的主导,或者是礼法之间,本质上就是“成长中社会”变迁过程的回应,它表明的是在习惯法的削弱与国家法主导过程中,清水江社会也“成长”起来。这一成长过程在程泽时的研究中就富有见地性的表达,其认为,清水江苗疆的法秩序变迁大体经历了前后相继的三个历程: 无文字的、以“埋岩法”“口承法”“刻木契”为代表的习惯法时代(清朝雍正初年以前)→以生苗和熟苗并存、苗族习惯法和传统国家法共治、“刻木契”和“汉文纸契”共存的二元“混合法”时代(清朝雍正初年以来)→没有生苗和熟苗分别、苗族习惯法、传统国家法和近代化的法典三元“混合法”时代(民国以来)[34]。而这一变迁的机制,则是不同族群或地域的习惯法之间,存在借鉴和接受,甚至一度被国家法所取代的习惯法规则,还有可能重新复活。如苗疆特殊死刑行刑方式的“水火二法”,清同治以后,又被吸收进侗寨款条和团款营规中,被适用于苗疆盗案[35]。由侗族“峒款”或苗族“鼓社”氏族组织到长官司(国家在民族地区特别的民政组织)的过程,是国家的制度性变迁,其过程民间文献多有记载,如咸同时锦屏平鳌寨乡贤姜海闻回忆道:“今之十二司,乃昔之十二款头……时至康熙,张抚台省方清理苗疆,己立十二款为十二司。”[36]
相对于急进的制度性变迁,社会生活体现出来的变迁所显现出来的成长中的社会进程,就显得隐忍而流长,也因此清晰而持久。在已有的清水江研究中,都自觉的包含着这一研究指向。如以村寨社会结构为中心的研究,移民是一个主要历史事件。明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大量所屯的军人或民间移民不断与当地人扩大交往,逐渐融入当地社会,变成熟苗。这一渐变过程有学者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讲到“侗族由一个地理名词、基层的行政名词渐渐转化为百越族群分化出来的民族共同体的族称,即专指‘峒人’”[37]。无论是屯民转化的熟苗,还是峒人的身份变化,最后都进而成了国家的编户。与此相应,作为村寨社会结构的基础——宗族,从清水江文书的许多研究成果看到,清水江流域内的宗族大都由原来侗款或者鼓社等“原始”组织中分化而渐次发展起来,这个渐次变化过程的起点,大都在乾隆时期。编户与宗族,都是从原来的社会中成长起来,他们改变了村寨的社会结构,换句话说,他们从传统的“峒”或“鼓社”的社会成长为身份是国家编户,并由族谱、祠堂、宗族组织制约的社会。
以“成长中社会”呈现出来的社会变迁过程,往往与国家力量的推动相一致。上述以林业契约为研究的变迁如此,其它社会经济生产也是如此。明清时期伴随着国家在苗疆屯田引发的土地制度变化,在清水江流域是一个主要的历史事件,无数的清水江文书就是这一过程的书证。明清时期生产的清水江文书中,可以见到的是国家的统计数字的编目造册(包括做这项工作的人员及机构),如地权契约、归户册、或者为制度性的归户册的组织、如户口登记、居住证、身份证、保甲里长,驿站、如庙宇、宗庙、苗侗语中的汉字地名命名,它们渐渐取代了洞款、鼓社,长老寨老。由峒款到“司”的过程,是国家的制度性变迁,上引咸同时平鳌寨人姜海遗留下的清水江文书内就记了由款而变成里甲的变化:“今之十二司,乃昔之十二款头……时至康熙,张抚台、省方清理苗疆,己立十二款为十二司。”这些变化的背后都是国家的制度设计,都是清代改土归流以后,随着王朝国家力量的不断拓殖,推行王化,促使“这些‘不籍有司’的所谓‘化外’‘生苗’,其原有的文化传统,组织形式和社会发展逻辑,面临一种全新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态”[38]。
再如清水江流域的宗族研究表明,由乾隆时代而兴起的宗族组织,促成其成长的重要观念支持,无不与清初的国家政策相联系。“清水江流域的宗族自明清以来不断地建构起来,其发展有着自己独特的历程。随着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历史进程的发展,其宗族组织自明末开始萌兴,清初康熙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颁布《圣谕广训》,大力提倡‘立家庙以荐烝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宗族制度遂成为王朝国家整合苗疆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经圣天子武功文教’和‘各大吏承流宣化’,清水江流域的苗侗宗族活动便在此历史情境下勃然而兴。14”
必须指出,成长中社会进程中许多传统民俗的保持,如习惯法的政治传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政治运行的实际需要。我们看到目前的一些研究,强调了传统政治组织鼓社或款在咸丰同治时期的活跃,典型的如锦屏县的“三营”,仿佛是鼓社与款社会组织的复活。实际上,以“三营”号称的传统村级社会的权利,更多的是因咸同起义时国家政治需要所“塑造”的结果,当平息了咸同时期社会动荡后,短暂复活的“三营”迅速衰落而走到尽头。自此以后,鼓社与款等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更多的是存在于各民族的史诗与民间文学的传诵中,而于社会治理中被国家力量所遮掩。
就上述而言,成长中的社会本质上是由两个“背景”构成,一是本土传统的社会,一是国家进入后植入的一些制度性因素与地方融合后促成的新社会。失去了两大社会背景来展示清水江区域社会的历史进程,都是失真的。目前清水江研究利用清水江文书去细致地揭示林权、田制、赋税制、宗族化、移民、乡村教育等诸多历史现象时,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分辨出,这些社会制度中哪些是接受的,又保留了哪些?又在何种方式上影响了地区的社会面貌;如果社会是在变化的,那么触动社会变化的那根神经是什么?成长中的社会与国家身影,可能是作为区域史的清水江社会历史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贡献。
四、清水江研究何以成学
作为区域史的清水江社会历史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贡献,就是清水江学。前已有述,早在2002年,著名学者张新民就提出了清水江学的学术概念,其在2004年针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就确定了清水江学的学术取向,当时是以清水江文明来定义。2008年王代莉、罗正副、吴述松等获批的国家社科课题就以“清水江文明”为主题词。之后,张新民不断地发表论文深入探讨和阐释清水江学的建构大旨。定义和建构清水江学,目的是期望将清水江区域史研究建设成如同微学、敦煌学、西夏学一样,成为中国学术的一个独特领域。
清水江学何以成学?第一,也是最基本的原因是清水江文书为其奠定了坚实基础。著名学者周绍泉断言,没有徽州文书就没有徽学!他指出“徽学之所以成为一门新学科, 根本原因是大量徽州文书的发现,没有徽州文书,就不可能出现徽学”[39]。又讲到“关于徽学 , 我们也曾提出过一种看法,即自徽州文书发现以来 , 一个以研究徽州历史文化为对象的新学科 ——‘徽学’(又称‘徽州学’)在学术界逐渐形成 , 并日益为国内外学者所瞩目。”[40]强调了徽州文书和徽学建构的相互依存关系。清水江文书有可与徽州文书比肩、甚至更为可观的藏量。相对于国内已发现的明清以来的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的长处是空间完整、时间完整、归户性完整,它保证了一个学科所必要的“区域”单位的完整性、区域社会时间的连续性与社会属性的丰富性,足以促成一个新学科的成立。如果从学术史观照,一个学科的成立还在于其基本史料本身具有的学科问题,如汉代简帛、敦煌文书与唐宋契约、徽州宋元契约,是中国古代社会自汉至宋元时期的历史载记;而居延汉代简帛、西夏黑水城文书,它们还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边关”,敦煌文书同时还有厚重的“三教”文化等历史文献价值。相对而言,清水江文书有其自身的历史文献价值,它不仅包含着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历史事件,而且是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尤其是侗、苗民族社会变迁的历史。这就为以专门研究明清以来清水江区域社会的清水江学开辟了道路。
第二,本文在前述论证中,先入为主地把这一研究进程视为一个清水江流域区域史研究来进行观察,就是因为清水江流域有学术观念中“区域”概念的天然属性。表面上看,明清时期清水江“一江属四府”的行政划分是一个破裂的区域(8)四府分别为湖广的靖州府(洪武三年置),贵州的镇远府、黎平府与都匀府。,但从文化的内在一面看却是明清以来的“苗疆”地区,并且共同地经历一个以汉文地方志文献所表述的由生苗区→苗界→苗疆的动态变化过程,而苗疆在明清地方志文献中又被称之为“楚边”或内地边疆。清水江区域特定的文化统一性及其苗区→苗界→苗疆的动态变化,从学术上提供了可以进行“元区域”观察的单一社会“样本”,因为其自身(苗疆)在另一种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发生着质的变化,其变化过程有学者概括为“苗疆再造”:即行政上“新疆→旧疆→腹地”的变化,在社会成员身份上是“生苗→熟苗→民人”的变化[41]。我们则将可观察到的“元区域”这一社会变化进程称之为“成长中的社会”;“成长中社会”就是清水江学的研究对象。
就上述两个方面而言,清水江学不仅有可靠的基本历史文献基础,还有了学科研究对象具有的真实性基础,从而为建构清水江学具备了基本条件。
清水江研究何以成学,最为重要的是清水江区域研究中形成的 “清水江问题”意识。当前中国的区域社会史研究,黄宗智在讨论华北区域社会时以“宗族社会”为问题意识,彭慕兰以“黄运”象征为问题意识,施坚雅以江南市镇的市场网络为问题意识,徽州学以明清经济制度和微商及由之形成的徽州文化为问题意识。“清水江问题”意识是什么?近二十年的清水江文书研究汇集成的学术积累,已从多个方面建构出清水江学本身的问题意识,而“成长中的社会”则是清水江问题意识的核心。如本文第三部分所强调的那样,以习惯法为核心的社会史研究同样都是从林业生产的法权、林业生产过程及管理等环节出发,却在分析中形成了不同的观念,而不同观念恰好反映出了清水江流域“成长中社会”的社会特征,这就是清水江的问题意识。
从历史进程中展示出的成长中社会,换个说法就是认识和观察社会变迁。就认识中国社会变迁而言,历史社会学的变迁理论来自于两种,一种是工业化与传统社会的理念,相应的观察方法是揭示明清以来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现代化),这是从国家制度层面下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另一种社会变迁主要是观察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以社会史为中心的认识视野。近三十年来研究中国明清社会变迁,或者偏重于现代化的认识视野,或者偏重于社会史的视角。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变迁则不然,清水江流域是侗、苗民族为主体的社会,在观察其社会变迁时,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与同时期的国家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是不可忽视的一面;另一个方面,侗、苗民族传统是怎样经历这一变迁的?这就提醒我们必然要意识到的一个认识问题,在观察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时,现代化或者日常生活的社会史视角都不太能确切的再现出这一变迁过程。因此,认识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时更需要一种“清水江的中心观”。
“清水江的中心观”就是期望通过研究清水江文书来表现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社会面貌时,须要先验地带上如下认识(9)这里的所谓先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那种先验,实际上都是在实际的经验研究中获得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如本文所介绍到的二十多年来清水江流域研究所形成的那些普遍经验。:第一,明清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民族社会发展显然与同时期中国社会变迁有着显著的不同轨迹。明清时期该流域民族社会不是一个向现代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社会,而是一个中国传统政治在流域的确立过程。上述以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为流域传统法观念出发,所展示出来的流域“成长中社会”的特征,显然与同时期中国社会的社会转型(现代化)不一样,它似乎是一个成长中的“前现代”型社会。尤其在林地产权与林业产品分配与田土买卖中个人私有逐渐取代村寨成员“共有”方面的变化,更为明确。[42]
相似的社会转型在“村寨社会史”研究中也很显著。从目前清水江宗族研究成果不难发现,自乾隆时期才开始兴起的清水江流域各村寨宗族,大都由分家的形式聚合成的松散的宗族群体,只是处在宗族形成的早期阶段。这就是为什么发现的清水江文书中宗族社会性行为文书史料很少,而反映家庭演变痕迹的分关书存在众多的原因;也是为什么象征宗族血亲的宗庙往往大多既是祭祀九族列祖列宗的场所,也是各类民间信仰的神祗的因由。清水江流域内的宗族组织似乎就可以将其与华北的区域史、江南与华南的区域史研究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以宗族研究呈现出来的“清水江的中心观”。
第二,在认识侗、苗民族传统是怎样经历这一变迁问题时,“清水江的中心观”必须强调其少数民族的社会性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少数民族自身的变迁要求,并且是在与国家(中央王朝、汉民族)交往融合中进行的。如在据清水江文书研究村寨经济最为深入的林业生产领域,有学者的研究论证出,“侗族的林粮兼营文化为造林、护林和采伐的林业经营主干;以苗族刀耕火种为林地植被更新的辅助手段;以汉族商业文化为原木贩运经销的价值实现环节”共同建构了清水江流域林业经营模式。[43]
少数民族自身的变迁是在与国家交往融合而促成的社会变革中实现的,这在分析清水江流域的移民问题时最为突出;由于移民研究往往与“汉化”一词不可分从而在认识观念上显得很敏感,因此,在汉化问题上“清水江的中心观”有其自己的视角。首先,明清以来“汉人”持续地移居清水江流域、移民改变了当地的族群构成,也改变了当地的村寨社会结构,是不争的事实。其次,从社会历史发展来看,汉人与侗、苗族文化交流是双向发展的,即除了主流方向的汉化外,也存在着汉族的本土化(“苗化”)现象。研究表明:“有的汉人来到侗、苗族地区后,便与当地侗、苗族人通婚,经过几代以后,其原来的生活习惯便和当地的侗、苗族人一般无二。”(10)这种双向的融合方式,清后期的文有所记载:徐家斡在其《苗疆闻见录》中记载道:“其地有汉民变苗者,大约多江楚之人,憋迁熟习,渐结亲串,日久相沿,浸成异俗,清江南北岸皆有之,所谓熟苗半多此类”;“家不祀神,只取所宰牛角悬诸厅壁;其有‘天地君亲师’神位者,则皆汉民变苗之属” 。再次,作为移民的客民(或棚户)定居化趋向与流域内许多村寨形成有直接关系,这一倾向已为上述历史人类学的诸项研究所证实。
必须指出的是,以国家意识的确立为最后指向,是清水江中心观的独特表达(11)作为一种清水江学的理论探索,张新民在《吉首大学报》2019年第1期发表的《乡村日常生活与帝国经略政治——关于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的几点思考》一文有深度分析。。清水江流域本土(土司社会)与国家交往融合带来的社会变迁,往往以国家意识的确立为最后指向,这一点在本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这里再强调的是,土著居民在潜移默化中,往往以国家意识来作自我认同。一项研究以形成于道光时期的苗族历史文献《龙氏迪光录》为中心,指出其“明清时期,以‘原籍江西泰和县’、‘汉时以受功’,塑造了‘非苗化’的族群身份,用以标榜土司政权的合法性与正统性。20 世纪 80 年代,在民族识别政策下,龙姓又恢复了苗族身份。”由此作者作出了这种“映射出不同历史时期地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复杂互动”所形成的“何为苗”“何为汉”这种摇摆、模棱两可状态之问[44]。实际上,作者在追问中已作出了回应,就是“恰恰显示出不同社会情境下苗人群体审时度势的主观能动性”。以《龙氏迪光录》所代表的土著居民对“民族”属性的选择,无论是明清时期的诉求正统性的选择,还是20世纪80年代遵循“民族识别政策”的选择,都无不以国家导向作自我认同,这就是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本土文化上的主观能动性真实事件(12)清水江区域史研究的“清水江中心观”事实,在罗友枝与何炳棣有关“汉化”的争论中,可为何炳棣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历史事实支持。。
如上简要而又粗浅的分析不外说明,所谓清水江中心观,从历史本体来说是成长中的清水江区域社会变迁呈现出的运行轨迹;从历史认识上说就是清水江研究自身的问题意识,以及研究者对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时获得的一种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