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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 的本性和“心灵”的本性
——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自然人性的双重结构

2019-03-18

关键词:霍布斯本性卢梭

闻 骏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对于整个近代西欧社会而言,18世纪是一个启蒙运动的时代,启蒙运动以及启蒙精神成为了整个西欧社会的主旋律。从本质上讲,18世纪的启蒙运动是一场高扬人的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并以此为契机导致整个西欧社会方方面面的深刻变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世俗生活。具体而言,这场席卷整个西欧社会的启蒙运动不仅仅表现为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深刻批判,也同时展现在有关国家起源和公民社会的政治哲学思考中。针对中世纪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权政治理论,17、18世纪西欧的一些思想家们试图重新确立古代罗马法中自然法的权威,并以自然法代替中世纪的神法来作为国家权力和一切法律的最终根据。这些思想家一般统称为“自然法学派”,其中包括荷兰的格劳修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一大批哲学家和法学家。随着启蒙运动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近代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了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学派,并为这一时期整个西欧社会革命和政治变革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总的来看,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所悉心构建的社会契约论普遍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存在某种所谓的“自然状态”,而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基于“自然本性”遵循着所谓“自然法则”,并最终基于各种原因从这种“自然状态”走向了社会契约。例如,格劳修斯就曾明确提出人性乃是“自然法”的源泉,并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的本性所必然产生的那些准则的集合,这些准则包括“履行诺言,承认人类平等及公正原则,履行父母责任和遵守婚姻忠诚的原则。”[1]然而,也恰恰是在对人的一般“自然本性”的抽象理解上,近代自然法学派内部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内在差异。

一、“身体”的本性: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人性

霍布斯的《利维坦》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发展中颇具影响力的一部著作,自其出版之日起就引起了广泛而持续的争议。霍布斯把这部著作的主题确定为研究与自然物相区别的人造物,即国家和公民社会。具体来说,通过《利维坦》这本著作,霍布斯试图去考察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起源。不过,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一书中并没有展示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历史发展,而是为塑造出一个理想化的政治理论模型去展开一番逻辑化的建构。斯通普夫在其《西方哲学史》一书中认为:“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给我们造成的首要印象是:他不是从历史的观点出发,而是从逻辑和分析这种居高临下的位置出发去探讨这个主题。他并没有问:‘公民社会是何时产生的?’而是问:‘你如何解释社会的产生?’他希望发现公民社会产生的原因,而且为了要和他的一般方法相一致。”[2]而霍布斯有关国家和公民社会起源的这一番分析与考察正是基于有关一般自然人性的思考。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遵循“自然法则”生活着,依据自然法则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而这种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则归根结底植根于人的“自然本性”。那么,霍布斯眼光中的自然本性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然本性呢?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一种自私的本性。从一种自然生成的本性和本能来说,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都是基于维护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自己的思想言行。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自私本性,自然状态下的人所遵循的自然法则只能是一种所谓的自保原则。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普遍遵循着基于自私本性的自保原则生存着,这就是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所描述的自保原则包含有两个层面的基本内涵:第一个层面是消极自保,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具言之,就是维护作为一个自然状态下的人所必备的各种天赋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和对私人物品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个层面是指想方设法去扩展自己的利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私本性和利己心的驱使和支配,为了保存自身和获取自己的更大利益而不择手段。

然而,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基于人的自私本性的自保原则所形成的自然状态本身蕴含着极大的内在矛盾和不合理性。因为,在没有契约规范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自保原则的两个方面存在着相互冲突、自我消解的危险。基于人的自私本性的自保原则的基本底线是自我保存,可是它自身又带有持续不断地攫取利益以实现最大化目标的内在要求,而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个体不择手段地去扩张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最终连最基本的自我保存都难以实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会最终发现,这种基于自私本性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不合理的状态,不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实现,而且连个人最基本的自保都最终难以获得保障。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得“人对人就像狼跟狼一样”。也正是在这种自然状态的自相矛盾和内在冲突中,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开始运用自己的理性走出不合理的自然状态,参与并订立社会契约,从而最终导致了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产生。

综观霍布斯《利维坦》中有关国家和公民社会起源的一系列理论考察,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刻画是其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假想前提。然而,对于自然状态、自然法则乃至于自然权利的一系列描述又都是建立在霍布斯对人的自私本性的洞察基础上的。在霍布斯看来,由于自然的人是以一种自然方式生存着,因此他完全是基于自身作为一个动物性存在的自然本性生存着,以一种完全基于满足自身动物性的本能、欲望和身体的自然需求的方式“自然”地存活着。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人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属身体的、本能的、欲望的和动物性的,因而这样的人才会宛如一匹生活在自然世界的狼一样完全受到自私心和利己心的支配,遵循着简单的自保原则维系着自我的生存,他的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基于身体的本性的主导、支配和驱使。而由于这种自然本性的限制,所以也直接导致了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一种近乎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和丛林法则下像动物一般地生存着。最终,也由于这种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状态自身的不合理性促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订立社会契约。

二、“心灵”的本性:洛克《政府论》中的自然人性

与霍布斯相同的是,洛克在《政府论》中同样是以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开始建构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也由此可见,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代表,其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一致的。正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3]3可见,洛克的政治哲学思考也肇始于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描述,而这个自然状态也同样构成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前提。而与霍布斯大相径庭的是,洛克为我们描述了一种与霍布斯完全迥异的自然状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基于人的自私本性的尔虞我诈、不择手段、残酷竞争和弱肉强食,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是一种平静、舒适、祥和、安逸、其乐融融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却不是一种肆意放任、为所欲为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5

不难看出,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刚好截然相反。之所以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异,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对于自然状态所植根的自然人性有着完全相反的理解和认知,在于二者对于何谓“自然”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自然本性就是动物性的本性,是基于身体的自然需求和自然欲望的本性。它受人的自私心和利己心的支配和控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来自于身体的自然需求和本能欲望。可是洛克对这里所讲的“自然”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在洛克看来,所谓“自然”的人并非只具有动物性的本能,只能像动物那样为了满足无节制的欲望而活着。相反,洛克认为霍布斯所描述的这种所谓的“自然”其实是完全不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在洛克看来,人的自然本性根本体现在人能够区别于一切其他动物而真正像一个人那样地活着,体现在能够真正地成其为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最基础的层面当然是作为一个有生命的动物,可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他不仅仅有来自于身体的自然本性,更重要的是具有来自心灵的自然本性,并受到后者的根本性支配。而这种来自心灵的自然本性本质上就是完全区别于动物性本能和欲望的人所独具的自然理性。因此,在洛克那里,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自然理性,而遵循自然法则本质上就是遵循自然理性。换句话说,自然法则的本质就是自然理性。因而,在这种自然理性支配下,遵循着自然法则的人根本不可能表现出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自私自利、尔虞我诈、不择手段、残酷竞争和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相反,它是一种充满善意和友爱的自由、平等状态。

正是由于霍布斯和洛克有关自然状态和自然人性理解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二者对社会契约的基本架构、人民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分配和监督机制的描述上表现出根本的差异性。从而也直接导致了二者政治哲学理论最终走向的巨大分歧,霍布斯建立的是君主专制的社会契约论,而洛克建构的是君主立宪的社会契约论,前者走向了专制,而后者则通向了自由民主。归根结底,一切的差异都植根于二者对于自然人性以及奠基于其上的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

三、两种本性的矛盾与冲突

从表面上看,霍布斯和洛克有关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状态的理解各执一词,这也造就了二者政治哲学思考的巨大差异性。然而,从更根本的层面上来说,这一分歧恰恰揭示出人的自然本性自身的复杂层次和多维结构。实际上,卢梭后来在1750年发表的《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一文中就已经揭示出人的自然本性中的内在矛盾与冲突。

在这篇论文一开始,卢梭对人类理性所达到的辉煌成就赞赏有加。卢梭这样说道:“看见人类通过自己的努力,几经艰险,终于走出了洪荒的境地,用理智的光辉驱散了大自然密布在他们周围的乌云,使自己超越了自身的局限,在精神上一跃而进入天国,用巨人的步伐,像太阳那样遍游世界各地:这是多么宏伟壮观的景象啊。”[4]然而接下来卢梭话锋一转,对于人类理性所造就的艺术、文学和科学大加笔伐。在卢梭看来,正是人类理性所造就的这些所谓文明扼杀了人的自然本性中的天真、质朴和自由,使得人们逐渐学会了运用理性自我掩饰、矫揉造作、争名逐利、尔虞我诈,从而遮蔽了原本天真烂漫的自然本性。卢梭对于这种原初的“自然人性”充满了一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纯真向往,他所向往的“自然”是未加任何人为修饰、未受现代文明熏染的原初自然状态。卢梭渴望他所设想的那种原始自然状态,对现代文明有一种强烈的拒斥感。在他看来,人原本是一个自然的人,却逐渐通过运用自己的理性及其附属品败坏了自然本性。因此,正是在卢梭这里深刻展现出了人的自然本性的内在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是基于动物性本能和自然情感的“自然的”人,另一方面是通过对理性的运用加以修饰和改造过的“人所形成的人”。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这种双重结构既撕扯着卢梭本人,其实也在撕扯着每一个具有自然人性的个体。

然而,卢梭思想的深刻性不仅仅在于他深刻揭示出了自然人性的双重结构和内在矛盾冲突,更重要的是他在一种具有历史性的眼光和视野中将这种自然人性的双重结构和内在矛盾冲突展示出来。一方面,卢梭对于那种植根于人的自然情感和自然本能的自然本性充满了无限美好的向往,对于植根于这种自然本性的那种孤独的、和平的、自由自在的原始自然状态毫不吝啬赞美之词。另一方面,立于历史性的视野上,卢梭也清醒地意识到,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产生和扩大、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贫富悬殊的不断加剧以及私有制的最终确立,人类再也无法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中。因此,和霍布斯与洛克认为人类主动放弃自然状态而走向社会契约(1)关于主动放弃自然状态从而走向社会契约的内在原因,霍布斯和洛克两人的看法不尽相同。霍布斯认为是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合理(难以真正实现自保)而主动放弃自然状态去订立社会契约,而洛克则认为是由于自然状态的不稳定(没有稳固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放弃自然状态走向社会契约。不同的是,卢梭认为身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人类是“被迫”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契约。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状态在卢梭那里并不是什么值得向往的美好状态,而是充满了历史所加给人的“被迫”与“无奈”,是人类不得不面对的历史结果和现实局面。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5]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契约论只不过是试图通过构建一个最好的社会契约以便在最坏的历史结果和现实局面中寻求一个最好的或者相对较好的结果。

实际上,理解卢梭政治哲学思考的关键就在于,理解和把握卢梭在他的一系列论著中充分揭示出的作为人的自然本性双重结构的“身体”的本性和“心灵”的本性在历史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内在矛盾与冲突。这正是卢梭思想的深刻之处,也是真正理解卢梭思想的关键所在。

四、两种本性在历史理性中的重新融合

虽然卢梭在历史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揭示出了人的自然本性中的内在冲突和矛盾,然而要想真正解决这个矛盾,还需要更加深入地从历史本身中去寻找真正能够化解这种冲突和矛盾的答案。首先是莱辛对于历史理性的深刻揭示。尽管莱辛并不热衷于讨论近代自然法学派所思考的政治哲学问题,对于诸如自然人性、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则的问题也鲜有思考热情,然而正是莱辛通过对宗教问题的批判性考察第一次深刻挖掘了自启蒙运动以来一直为人所忽视的历史理性的价值。

1777年莱辛出版了《人类教育书简》这本小册子,在这本书中莱辛提出了他的有关人类灵性教育的观点。在莱辛看来,启示意味着对人类的一种渐进的教育,各种实定宗教乃是整个人类从童稚走向成熟过程之中的不同阶段。正如一个人在其受教育过程中渐进性地获取他所需要的知识一样,上帝在他的启示中也设定有某种先后次序。人类的宗教信仰就是在一种历史进程中不断深入和发展的。莱辛认为过往的犹太教-基督教启示将会被一种更纯粹的理性宗教所超越,这种超越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扬弃。F·卡西勒认为:“在《人类教育书简》中,莱辛对历史的东西与理性的东西作了一个新的综合。历史的东西不再与理性的东西对立,而是理性的东西和实在的东西实现的途径,确实是其得以完成的唯一可能的场所。莱布尼茨那分析的头脑以无与伦比的精确性和明晰性区分开来的那些因素,现在又倾向于调和了。因为照莱辛的说法,宗教既不属于必然与永恒的领域,也不属于纯粹偶然与暂时的领域,它是二者的合一,它是无限者与有限者的表现,是在历史的变化过程中的永恒与合理者的表现。正是以这样一种思想……莱辛达到了真正的启蒙哲学的转折点。”[6]也正是基于这种历史理性的指引,莱辛在一种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真正找到了理性与信仰、自然与启示之间新的平衡点。莱辛对历史理性的发现意味着,过往在某种静态眼光下所发现的残存于对象的静态结构中的内在矛盾和冲突,都完全有可能在一种新的历史理性的眼光下,在某种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找到新的和谐与平衡,从而带来一番新的理论前景,对宗教的看法如此,有关人性的理解其实也是如此。

真正深受启发的是赫尔德。同样是在对宗教问题的思考过程中,赫尔德把历史理性完全灌注于对人性自身的复杂性的认知和把握当中。在《论人类心灵的认知和感受》一书中,赫尔德发现了人类自身生存的两个相互对立却又相互依存的方面——孤独地存在和并非孤独存在的本质。在赫尔德看来,这两个方面又促成了人的感性生活中许多其他对立面的并存。赫尔德这样说道:“人被创造去接受和给予,去挣扎和享受,去行动和承受。在他身体的自身运转中,他在吸收的同时又再次产生出来,轻松地怀有的同时又轻而易举地接受那些他所吸收的东西。他对自然施以轻微的暴力,同时自然又反转过来对他加以惩罚。正是这种吸收和释放、劳作和休养才构成了健康与快乐的源泉。”[7]

赫尔德认为人们在现世生活中所感受到和经验到的就是这种对立。而在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中,这些对立的方面既共存却又无法得到最终的统一,这就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所经验到的矛盾。而要想达到这种最终的统一,人就必须根本超越于其自身的本性结构,上升到世界的创造者的本性结构。具体而言,就是要依据世界的创造者的本性结构与人的本性结构的相似性,去在人自身中构造出上帝的形象。赫尔德认为,这种在人自身中对上帝形象的构造就像为人们打开了一扇门。也就是说,如果人的心灵和精神保持向上帝所创造的世界敞开,那么人就在其自身的本性结构的一致性中经验到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形象,或者说经验到人与上帝是相像的。在这里,赫尔德从一种特殊的、个体的内在经验和生活出发,一直进展到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形象,也就是进展到宗教信仰。

但赫尔德并没有停留于此,他发现了人类历史,并通过它把这种特殊的、个体的内在宗教经验提升和扩展成人类普遍的宗教经验。在赫尔德看来,历史从根本上规定了个体化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一种传统,像一串锁链、一条河流,同时也是一个有机体;它联系着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着在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们,也联系着人们彼此的内在经验和感受。对于赫尔德来说,历史不是别的,它就是在宏观的和普遍性意义上理解的生活经验。人的独特性正在于他生活在历史之中的事实,有宗教性的人的主要特征也在于他是生活在历史进程之中的基本事实。因而,历史最根本地揭示出了人类的本性结构,揭示出了一种普遍的人类经验和感受。正是通过人类历史,人类的宗教经验不再是零散的和个别的,从而拥有了共同的宗教经验。宗教的本质既存在于每个个体自身的内在宗教经验之中,同时也根本性地存在于具有普遍性的作为类的宗教经验之中。谈及这种具有普遍性的作为类的宗教经验,奥托·普弗赖尔德尔在《自康德以来德国神学的发展》一书中指出:“因此,赫尔德主张基督教的精神既不是神秘灵感的原则,亦非简单的立法的理性,而是作为有关激情、真理和爱的力量的追寻真理和善的内在冲动。这种内在冲动不仅仅是命令人们去为善,而且其自身就是可运用的;不是发布某种普遍的命令,而是在每个人面前放置他的特殊的个体化的理想,并且作为人类本性中最单纯的冲动必然把他们在社会关系中联合起来。”[8]

莱辛对历史理性的发掘以及赫尔德对于人性的深刻洞见主要局限于他们所共同感兴趣的宗教问题,然而他们的思想努力深刻影响了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尤其是黑格尔有关法哲学的思考。在黑格尔看来,从个体的人到国家必须要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家庭,另一个就是市民社会。家庭由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感情和爱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在婚姻和家庭中,个体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而走向普遍化。而家庭也在一种自否定中完成自身的蜕变,即家庭中的个体开始逐渐摆脱家庭的控制和束缚,从而走向诸多个体更大的联合,这就是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在做属于自我的个人筹划,满足个体自我的生存目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凭借着契约而非自然情感和爱维系着彼此之间的关联。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代表着普遍性,市民社会代表着特殊性,而国家就是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合题,即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统一。在国家中,一方面既承认个体的特殊性,同时又承认家庭的普遍性。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的理性——实体性的意志”,是“理性自由的体现”。

不同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地方在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从一开始就摒弃了像霍布斯和洛克那样的静态化的逻辑演绎和分析,而是把国家的形成看成是一个在历史中展现出来的辩证发展的动态过程。它有阶段、有环节,也有过程。在黑格尔的眼光中,个体在追寻自己的自然本性和自由意志的过程中不断地在否定自身,逐渐地放弃或者说扬弃掉自身那种抽象的个体意志走向普遍性和特殊性,从而完成由个体到家庭,再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和跨越。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似乎都在放弃自身、否定自我,然而却又在更高的层次上返回自身。在黑格尔看来,尽管个体是凭借自然的情感和爱的纽带走向家庭,然而无论市民社会还是国家都是理性的实体和普遍意志的体现。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霍布斯和洛克所发现的自然人性的两个层面,以及卢梭所展示出的自然人性这两个层面内在的矛盾和冲突,都在黑格尔所展示的这种动态的辩证发展过程中统一起来。个体性(个体的自然本性和自由意志)与普遍性(理性的普遍意志)在具体的特殊性中获得承认、肯定和包容,同时也把自身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五、结语

综观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伴随着启蒙运动和启蒙理性的逐渐深入和逐步发展,有关人性的理解和考察也逐渐由起初对自然人性的静态结构分析走向了对自然人性的动态历史理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展现出了自然人性的多维结构和复杂层次,而且也在力图不断寻求化解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从宏观的时代背景来看,有关人性的考察是整个近代西方哲学的重大主题(2)休谟的《人性论》是其中典型代表,后来康德的三大批判基本上也是围绕人性的“知、情、意”三个部分的考察展开。,而近代自然法学派作为近代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流派,自然人性的思考恰恰构成其全部理论的逻辑起点。从这一思想表现来看,其与整个时代的主旋律完全相吻合。而从其思想发展进程来看,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有关自然人性的考察也在试图不断突破传统的固化理解并迈向新的理论维度。霍布斯和洛克还停留在有关人性的传统静态理解范围内,而发展到卢梭那里开始明确主张人的本性在自然状态中无所谓善恶,只具有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潜能,最后在黑格尔法哲学所蕴含的强大的历史理性基础上,人性才真正变成了从历史中逐步发展出来的人性,人也才第一次真正成为植根于历史中的个体。而在黑格尔看来,由于忽略了人性当中的历史性要素,有关自然人性的传统静态理解表面看似“自然”,其实恰恰是最不自然的,而在历史中发展出来的自然人性才是最自然的。实际上,对自然人性的理解缺乏历史性和历史感也恰恰是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派有关自然人性理解上的重大理论缺憾。因为,人的自然本性从根本上讲既不是单纯属“身体”的,也不是单纯属“心灵”的,而是历史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黑格尔对自然人性的历史性理解超越和扬弃了近代自然法学派有关自然人性的传统静态理解,通向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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