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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视角下运动参赛者声明书的法律分析

2019-03-16张建森戴蓓

当代体育科技 2019年35期

张建森 戴蓓

摘  要:体育参赛声明书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者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选择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由提出救济。本文针对体育赛事中赛事组织方和运动员签订的运动员参赛声明书,进行法律效力的分析。综合各家学术观点,本文认为运动员参赛声明书的法律效力依据主要是自甘风险原则,但基于侵权法,本声明书不能免除赛事管理方的过错责任。

关键词:侵权法  运动员参赛证明书  自甘风险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12(b)-0247-02

体育运动总是存在风险,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伤害。为避免纠纷,赛事方和运动员通常签订《运动员参赛声明书》,例如某国际马拉松比赛的运动员申明书:“我自愿参加×年某某国际马拉松比赛……本人在本次比赛中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本次比赛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那么,据此运动员是否就应该承担赛事导致的一切损失?赛事方是否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抑或,双方责任需要具体区分?鉴于体育的特有规律与相关法理,本文对此类运动员参赛声明书做出法律分析,以助体育赛事各方参考。

1  運动员参赛声明书的合理性分析

法律上,含有免责条款的格式合同要有效,除了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外,还要不违反格式合同的特殊要求。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指出出现下列免责情形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据此,运动员参赛证明书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因此,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由体育法律中的特殊规定来处理。目前,赛事组织方的免责条款有效的法理依据,主要认为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害人同意免责,二是公平原则处理,三是自甘风险免责。笔者认为引用“自甘风险原则”构成运动员参赛声明书中的免责法理依据最为恰当。

1.1 受害人同意原则

受害人同意,又称受害人承诺。受害人同意原则指被侵害人事先清晰表示或以法定的默示方式承诺自己负担损害结果,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在被侵害人自愿负担的损害结果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这个免责事由的最关键构成要素是受害人故意,即主客观行为都是积极追求某些损害发生在自身上或放任某些损害发生在自身上,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自己的意志[1]。受害人同意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所以,受害人同意原则不适用于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1.2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即衡平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无过错,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衡量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状况的基础上,判令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于固有风险引起的体育伤害。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并没有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放在一起,而是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一起并放来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归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民法界还存在争议,形不成主流意见[2]。

1.3 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又称自冒风险、自愿承担风险,指受害人明知具体危险状态存在,却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状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自甘风险分为明示的和默示的,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管是明示的同意还是明示的风险自负都是通过言语或文字表明自己对特定行为或特定的损害后果的接受或同意。而默示的同意或默示的自甘风险则是基于受害人特定的行为而推断出其对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或特定的损害后果的接受或同意[4]。

既然体育运动本身存在风险,而运动员出于自由意志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由合理的风险造成的伤害结果,运动员理应接受。因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比较合适。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是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体系。法律并未对体育运动伤害侵权做出特别规定,因此这一领域应适用于过错原则[5]。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并不希望危险发生,所以在体育运动侵权领域中适用于自甘风险更为合适。参赛前所签订的运动员参赛声明书有效。

2  运动员参赛声明书不能免除过错方的侵权责任

运动员参赛声明书是一种含有免责条款的格式合同,通过前面分析,运动员参赛声明书有效的情形是运动员受到的人身伤亡是由体育运动固有风险引起的,但是,如果在赛事整个过程中,存在过错方致运动员人身伤害的,应属于一般侵权事件,按照我国侵权法的过错原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2.1 赛事组织方因过错侵害运动员应承担侵权责任

赛事组织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疏于管理,如体育场馆存在裂痕、松垮而没有及时修理,比赛器材失修或应报废而没有报废还在继续使用,运动员发生意外后懈怠救治等之类导致运动员发生伤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赛事组织方承担责任。

2.2 对方运动员过错导致运动员人身伤害因承担侵权责任

每项体育比赛均存风险可能,比赛中运动员按照比赛规则进行各种活动,此种情况下即便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也不算构成侵权,这些应当适用风险自承担原则。然而运动员有意违反体育竞技规则,进行恶意犯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治安拘留)。假如运动员因报复或者其他特殊企图为目的,蓄意违背体育竞技规则,造成严重损害需承担刑事责任。

2.3 第三方如观众、教练、记者等介入造成运动员伤亡

体育赛事因其观赏性吸引着大批观众,观众有时会因为赛事过程中激情刺激下情绪失控制造混乱,导致运动员或其他人受到伤亡,对此应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如2006年雅典奥运会男子马拉松比赛中,原本一路领先的巴西选手德利马被一名突然闯入赛道的观众推搡,使原本属于德利马的金牌最终被意大利选手巴尔迪尼获得。这起事件中,运动员由于第三方介入破坏导致失去了金牌的机会,若是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则应该由闯入的第三方来承担责任。

3  结语

运动员参赛声明书是民事性质的协议,是含有免责条款的格式合同,自甘风险原则赋予了参赛声明书合法效力,但也不意味着赛事组织方可以置身事外而让受害运动员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运动员除了基本人权外,还享有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如果发生运动伤害而存在着上文提及侵权现象的,运动员也要积极维权,不要认为声明书排除了自己追偿的权利。

总之,运动员声明书对于体育赛事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具备合法性,但赛事方必须同时努力提高赛事管理水平,体育事业只有立足于平衡保障运动员的人身权益和体育赛事组织方等多方利益,才可以切实起到促进我国体育赛事管理健康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啸.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4):20-24.

[2] 王淑华.无过错之竞技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分配[J].法学论坛,2008(4):44-47.

[3]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

[4] 彭婕.受害人同意和风险自负在体育运动侵权领域的应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00-101.

[5] 邵强.论体育运动中的自甘冒险[D].黑龙江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