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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政府规制研究

2019-03-15

安顺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标志区域产品

(铜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铜仁554300)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区域特色产业的支撑,地理标志产品是区域特色产品中最具独特品质、声誉及人文文化的集中代表,如何培育具有独特地域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的文化内涵,将地理标志产品凝练为当地的核心产品,做大做强成支柱产业,这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大长远性战略意义。地理标志制度最先源于法国,其得到保护,绝不仅仅因其代表的是商品识别性标识,而是该地方长期以来自然条件和文化特色积淀而成的创造性成果,特殊的地域环境与独特的人文文化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品质。地理标志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就在于其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乃至政治价值[1]。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一直受到学界和实践领域的关注,核心的问题在于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2],从以往的研究来看,都没有深层次地从地理标志的特性分析入手,尤其是没有从地理标志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一视角去分析地方政府应该采取的行为。因此,从地方政府规制的视角,基于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分析地方政府规制的因由和路径,分析政府行为对地理标志的影响,这将使地理标志保护在理论上更有说服力,在实践上更具有可行性。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属性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独特的地域属性

地理标志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中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也进行了增设,“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是标识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地域,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域内独特的自然环境、地理气候条件以及人文文化都密切相关,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文化是造就特定品质产品的重要决定因素,与其他地区具有显著的差异性。这说明地理标志产品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具有独特品质,这种独特品质来源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离开了该地区就丧失了基于地域特征的独有品质,这就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独特的地域属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域属性决定了该产品不能转让到其它地方生产,它不仅代表了该地区产品品质、传统生产工艺和人文文化,还代表该地方的地域文化。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具有区域内准公共产品属性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决定了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区域公共产品属性,它是区域内的地方性公共产品,集体文化遗产,是区域内大众共同的智力劳动成果,一经确权,区域内成员就可无偿享受该品牌带来的经济、社会和宣传效益。地理标志作为保护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的一项知识产权,是在独特自然环境条件下经大自然的长期作用而形成的,也是区域内人们经过长期的生产劳动共同探索创造出来的一种具备独特品质及代表该区域独特文化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先天自然条件和后天人们智力改造的共同成果,一个区域内的地理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土壤、生态等天然因素赋予了这个地方能生产某种具有地域特色的独特产品,需要人们多次摸索实践,提炼成独特的加工生产工艺,这是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因此,凝结了某一独特区域范围内的地理环境因素和人们智力改造成果的地理标志产品,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蕴含在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完成后依附在产品上的品牌效应,是基于特定自然地理环境和人们长期的智力改造,这种传统生产工艺和品牌效应在该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不能为该地域内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一公司所独享,因此,地理标志在该保护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地理标志所体现的商业信誉为地理标志的全体使用人集体享有,具有一定的集体产品( collective good)或俱乐部产品( club good)特征,可以看成区域内准公共产品。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质的不可复制性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要是基于独特的地域环境、自然资源和长期积淀的生产工艺而形成,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每个地理标志产品特有的质量和声誉,其产品特征的内在生长规律无法通过肉眼观察感知,是当地集体成员长期挚守积淀下来的生产规则,甚至是区域内无数代人智力成果的结晶,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的因素很大部分是不可复制的,具有无可替代性,这些特征因素有的经过长期使用都无法确定,如产品的生长机理、组成元素、生产制作工艺、生产环节及产品的生态环保要求等,都具有严格的生产规则,具有基于地域因素的特殊生成机理,这些因素和机理都具有不可复制性。这些工艺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与当地的自然生态条件,包括空气、水、各类资源等自然环境因素,以及独特的地域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土壤、地质地形等密切相关,致使这种工艺无法进行简单的模仿和复制。最后形成了具有独特地域与品质的不可替代品,并且获得了地域文化意义的存在,是自然与人文因素的结合,成为具有不可复制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权属具有永久性

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均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众可以自由、无偿使用的财富,将不再受法律专有独占垄断[3]。而地理标志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独具地域文化特质的产品,是集体文化遗产结晶,具有历史久远性,没有历史的积淀就没有独特的品质文化,一经确权,只需要保证内在品质的逻辑性,只要保证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产品的品质、地域、人文因素之间的紧密联系,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没有下降,就可以得到法律的长久保护。因此,只有坚守品质保证,守住独特的生产工艺文化及自然生态才能持续占领市场,被消费者所认可,如果没有了独有品质,就会被市场消费者抛弃,或成为通用名称,失去占领市场的经济社会价值。可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其延续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品质保证的时间。保障产品能长期保有区域集体内独占排他的专业知识产权,让消费者认可其产品独有的高附加值,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与声誉,确保其在市场中的独有价值,也就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权属的永久性。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属性对保护实践的具体要求

1.区域范围的科学合理界定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地域属性,也就是说这个地域范围不能无限扩展到其它地方,主要应以真正能生成体现产品质量特征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来界定地理标志产地范围,这类产品不仅受产地自然环境影响,也受人文因素干预。就自然因素来看,主要是确定造就产品特有品质的地理环境条件及分布地域,这是“具有挑战性的生态分析工作”[4],主要应从自然地理条件的同质性,地方性真实、稳定和长期的生产习惯等内在逻辑性因素进行地理标志产品区域范围的界定;再就是界定人文知识、技艺及历史地理分布。“还要考虑那些与生态学无关的因素,如与产品相关的人文知识或技艺的现有和历史地理分布”[5]。因此,界定地域范围尤其该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心生产地域成为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首要工作,根据产品特征科学准确界定能产生该特征产品的地域范围,应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科学界定,将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过宽不能保证品质的同一性,标准不统一;过窄会导致同样的产品得不到保护,影响同一区域的品质文化、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

2.保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独特品质的实现

为了确保区域内不同生产主体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质量或特征,就需要对所有参与生产及流通的企业提出统一的产品生产与流通规范标准,这就要求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控、权益维护、技术支撑和品质保障,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独特品质的实现。这就要求在地理标志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环节需组织专家审查,对产品自然环境,产品品质特征与人文生产要素的因果作用关系进行全面客观的把控、分析,通过多重审查考验,以确保产品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生态环境和质量标准均在国家的监控管理之下。再就是需要制定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规范,通过质量标准化规范的制定,确保长期积淀下来的传统生产技术得以科学界定,是将历史形成的生产工艺规范化与法律化,地理标志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产品来源地与品质的确认,更是对地方传统集体智力成果的最终认可。

3.地理标志保护与文化传承二者有机结合

地理标志是地方特色、地域特征同传统工艺文化的智力成果创造,是推进地方品牌战略,保护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有力手段。可以说,从长远来看,地理标志保护的文化意义会超过它的经济意义。保护地理标志实质就是保护一种地方珍贵和稀有的资源,就是保护一种自然和文化的遗产[6]。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当地历史文化、人文精神和地方的优良品质,保证其品质的稳定性与永续性,打造品牌使之升级换代,这是对独特地域文化的一种传承。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不仅具有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该地理区域历史文化传统的功能[7]。应将地理标志保护与地方经济文化旅游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与传承,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践中弘扬文化自信,传承地域文化,推动区域文化的繁荣与振兴。应以发展地理标志产业为契机,实现地理标志产地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的完美结合。

三、基于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规制的因由分析

1.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定区域内集体共有的知识产权和准公共产品存在对外的排他性,也就是说只有在该区域内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员才具有生产资质,区域外成员没有权利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作为强制性规范界定了权利保护范围,要求区域内不同生产商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品质,品质要具有统一性,需要遵守共同的规则。地理标志产品是一种体现独特区域自然与人文性的产品,地理标志明确了这一具有独特地域性产品的具体要求。但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则和要求只针对生产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内的成员和生产商,对地域范围外的生产商不能适用,也就是地理标志对区域外非生产地具有排他性。但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在原产地内部使用却具有非排他性,原产地区域内的成员,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使用,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带来的声誉和品牌效应,只是须遵循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的集体规则。作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独特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地理标志具有代表地域文化的集体声誉,具有无形的附加值,为整个原产地所有成员所有,对内具有非排他性。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享用这种具有独特地域性的品牌和文化价值,对外是排他的。因此,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对外的排他性和对内的非排他性,是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的统一。

2.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不充分的非竞争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新兴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一旦授权,对外具有专属的垄断性,区域外不能随意使用地理标志品牌,否则就构成侵权。地理标志产品对区域内成员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区域内的使用主体可以使用,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使用,并不产生额外的支出成本。区域内成员只要合理使用,地理标志可以带来收益,并不增加使用成本,也不降低别人使用的收益。特别是当某一地理标志成为具有独特地域特色的品牌而上升为文化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区域内成员的合理使用,反而会提高地理标志的声誉,增加地域文化的内涵。但是,一旦地理标志被原产地外所随意使用,就会严重侵害这一地理标志所产生的品牌价值,就会降低原产地地理标志的品牌效益,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地理标志产品又具有竞争性,对产地外具有强烈的竞争性,可以说是一种不充分的非竞争性产品。

3.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政府规制的因由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开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作用促进其顺畅运行,而必须有合理的政府规制。如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中怎么共享信息、协作管理,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协调、管理、监督,集体合作将陷入囚徒困境,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从而损害地理标志的信誉,使整个行业蒙受损失[8]。为了克服集体公共产品没有规范约束的弊端,必须将处于不同产业链的企业组织起来,协调时间、空间因素以及相关产业因素,以实现彼此间竞争、协作的适度平衡。在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内,也有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经营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合作,信息交流不充分及规范制度缺乏,导致没法合作交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在没有行业协会自我约束的前提的下,重申报、轻管理,缺乏成员间的行为监督与协作,谁都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带来的利益,最后导致地理标志品牌被撕裂,对外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和强势地域品牌的效果。

总的来看,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地理标志产品有可能出现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地理标志产品的外部性问题;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这三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定的合理的政府规制。地理标志产品因独特的地域特性具有核心竞争力,政府的任务就是如何依据独特的地域性发展个性化的区域产品,避免地理标志产品走向同质化竞争的悲剧。再就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一般说来,地理标志产品能产生正外部效应,地理标志如果运营得好,使之成为一个地方的品牌,提升地方的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由经济效应扩大到文化效应。应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文化推广效应,一旦地理标志获得了广泛的文化意义上的认同,成为一个地方的独特的文化品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文化、声誉等都就会产生很大的正外部扩散效应。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也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因为地理标志产品一旦形成地域品牌效应,因为其在该地域范围内的非排他性和一定的非竞争性,必然都会竞相使用该地理标志品牌,生产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但因为地理标志是具有地域特性的,消费者不一定都熟悉某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特征,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使生产商生产假冒的地理标志产品,损害地理标志的声誉。地理标志准公共产品产生的这三个问题成为政府规制的因由,决定了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必须进行合理规制。特别是十九届三中全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来分属三个部门监督管理的地理标志职责整合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9]。这为地方政府统一行使地理标志的管理监督提供了良好契机,彻底解决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职能不清,管理混乱,政出多门的现象,统一管理机关、统一使用标识、统一管理规范,这将更好地使地理标志产品得到保护和合理管控。

四、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规制路径

地方政府在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权、宣传推介、标志使用管理、协调地理标志各方利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理标志区域内的政府部门是主要的推动者和主导者,充当着创建者、引导者、管理者等多重角色,主要有引导、监督、服务等职能,具体表现在:

1.申报确权期的政府作为

地理标志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使得集体内单个主体不能申报,地理标志的申请过程绝不是单一的过程,涉及品种开发培育、种群稳定、鉴定认证、标准制定、区域划分、组织申报、宣传造势等诸多方面,需要统一规划、调度,多部门、相关利益方共同努力。

首先,对内普查。当地政府能够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地理标志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积极挖掘当地地理标志资源,组织多方资源参与地理标志现状分析、评估,制定发展规划与职能分工,协助编制申报材料,为地理标志审查与法律程序提供支持,对产品区域分布、品种特性、数量、种群、质量要求等进行全面把握。

其次,评估资源状况,进行区域划分。申报之前要涉及品种选育,品质相关标准的规范制定,特别是相关产业的扶持和发展。准确划定保护范围,要根据产品情况,特别是产品品质状况来进行,而不是简单地以行政区划定保护范围。掌握产品特色,结合销售、消费人群定位区分作出发展规划。

再次,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的确定。协助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起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检验要求、产品投入市场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控制地域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及品质要求,制定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的国家标准。

最后,文化推介,对外宣传。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推广、文化推介和质量监督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挖掘当地文化,培育文化传播主体,通过组织文化节、专业会展、论坛、展销会、专业网站等形式,积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文化进行宣传,拓展消费者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渠道,产品分层,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对外宣传推介的规划,有的放矢进行宣传和推广,从而达到提高产品声誉和品牌形象的目的。

2.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期政府的合理规制

首先,培育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是指申报成功后地理标志使用规则的制定。例如标志使用企业的条件要求、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使用企业的授权等。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与政策执行环境,制定维护质量与市场运行的地方法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发展提供贷款、税收、补贴等财政奖励政策优惠,扶持龙头企业尽快成长。

其次,提供公共服务与技术咨询指导。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通过组织专业会展和论坛来积极宣传地理标志的文化底蕴和独特品质,努力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集群的形成。积极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专家科技咨询指导,解决地理标志产品中的技术难题。通过网络或者电商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地方政府组织引导服务的职能。

再次,加强监督管理职能。政府的监督协调作用能够使企业的谈判成本、市场营销成本、防假打假成本减少,极大地调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地方法律法规,从产地、原料、加工等方面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强化执法力度、建立信息可追溯系统,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生产源头的有效监管,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维护地理标志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监管,执行完善的地理标志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保障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地理标志在本区域内的共享性和区域外的排他性。

最后,制定品质保证标准,进行标准化规制。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是地理标志的生命,为了保证其生命力,必须制定标准,最大限度发挥标准的规范作用。制定地理标志规范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品牌信誉的预警机制等,如地理标志产品真伪查询数据库。

3.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

因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生态环境、气候条件、产品质量差异很大,对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特征、产品特性等采用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实践提供路径指引:生态种植模式、空间地域布局模式、销售模式、行业协会组织模式。生态种植模式主要是指保留传统生产技艺前提下,怎么提高产量和进行标准化生产;空间地域布局模式主要是指科学界定合理的区域范围,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形成有效市场并能有效协调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主要通过划分产区,制定不同区域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质量监控,通过质量控制和文化建设提高产品的生态化水平。这一模式通过积极地坚守质量,走高端路线实现地理标志保护。销售模式主要是根据产量多少、产品保鲜程度、储存条件、运输成本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分析储存难易程度、储存时间、冷链物流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方面,延长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和增加附加值。行业协会布局组织模式主要是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行业协会与联盟的推动促进企业自动自发采用农业标准化。

结 语

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地方政府可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资金和技术支持,但却存在不了解市场,有可能盲目指挥,造成资源浪费,出现政企不分等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制应与市场相结合,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发挥规制作用,规制应当以促进不同企业之间合作协调为目标,并对企业遵守行业规则进行监督,防止其短期投机行为,以维护地理标志的信誉和行业整体利益[10]。同时,不同企业之间还应当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地理标志的信誉。政府在规制地理标志产品的过程中,还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推动作用,积极培育强有力的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政府应集中精力将地理标志的产业发展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目标,充分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已经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积极实施品牌化管理,加强内涵建设,建立品牌优势,创造地域“大品牌”,形成“大产业”,转换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11],并最终打造持久的品牌竞争优势,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力,提升消费者的忠诚度,使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得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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