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伪的”与波普尔证伪标准的约定主义阴影
2019-03-15
(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在20世纪早期科学哲学关于“科学划界”的讨论中,波普尔提出“证伪”的分界标准来衡量一个陈述或理论的科学性。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在科学哲学界影响极大,并得到了很多科学家的赞同。可是,一个陈述或理论在什么意义上具有可证伪的性质以及被证伪,仅从一些对“证伪”理论的简单概括所提示的内容来看,仍然模糊不清。这表现于一些学者把波普尔的“证伪”标准理解为实验证伪,并以科学实验中特设性假说的存在来反驳“证伪”理论的客观有效性。虽然这些学者对“证伪”的解释与批判,自有体系与价值,但是他们对波普尔“证伪”理论的理解并不符合波普尔提出“证伪”理论的原意,而且他们的误解性批判也使得“证伪”理论真正的弱点被掩藏起来。
一、波普尔证伪理论的提出及其受到的批判
面对“一种理论什么时候才可以称为科学的”这一问题,波普尔提出了他的“证伪”理论。波普尔之所以提出“证伪”理论,乃是因为“证实”的标准无法有效地把“真科学”与“伪科学”区分开来[1]47-48。在波普尔看来,某些伪科学的理论——如占星术——具有足够的模糊性,它们可以对世间已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进行解释,然而事实上这些理论什么都没有说明,而当这种伪科学理论的预测违背事实时,伪科学理论的支持者,会引入特设性假说对这一理论进行挽救。所谓特设性假说,是指在理论预测的主要逻辑程序之外,以特殊的情况或特殊的解释来对理论预测出现的误差负责,从而说明并非是理论错误,而是有更多的变量影响着事情的发生。举一通俗的例子,如“心诚则灵”这一句箴言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效应时,解释人说并非是箴言不灵验,而是“心不够诚”,这便是一种典型的特设性假说对理论的挽救。显然仅仅通过某一理论预测某一事实,然后再去“证实”这一事实是否会出现,是难以把“伪科学”理论与“真科学”理论区分开来的。
爱丁顿对爱因斯坦理论所作的判决性实验,给波普尔带来了巨大的震撼。在这一事件中,波普尔看到了一个科学理论应该具有的本质:科学理论不在于它预测了什么样的事实会发生,而在于它禁止了某种事实一定不会发生[1]52。这种禁止性的断言使这一理论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为只要出现了它所禁止的事情,那么这一理论便被“证伪”,然而这种禁止性的断言也给这一理论带来了可以成为科学理论的资格,一个理论所禁止的事情越显明、越违反传统的常识,那么它就具有越高的可证伪度,只要这一理论所禁止的事情在判决性实验中没有发生,那么这一理论便是科学的。以上这些描述,是“证伪”理论最常见的形象。但这种描述,使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受到了质疑。
这种“证伪”理论的形象最大的问题是,从科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某一理论的提出以及它成为科学理论的过程并不像波普尔想象的那么美好。关于特设性假说的应用,并不仅仅在伪科学领域中能够看到,在科学的领域中同样是一件经常发生的事情。拉卡托斯说:“重大科学成就的单位不是孤立的假说,而是一个研究纲领。科学决不是试钻法、一系列的猜测与反驳。‘所有天鹅都是白的’可以由于发现一只黑天鹅而被证伪。但这种不足道的试错法算不上是科学。例如,牛顿科学决不是四个猜测——力学三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的组合。这四个定律只构成了牛顿纲领的‘硬核’,而一个巨大的辅助假说‘保护带’顽强地保护这一硬核使这不遭到反驳。”[2]因此,在拉卡托斯看来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并没有解决“伪科学”与“真科学”的划界问题①。而且在科学发展的历史中,有些特设性假说最后被验证确实为真,因此特设性假说并非完全是对某一理论“无理”的挽救,从这一意义上说判决性实验便无法成为决定一个理论是否是科学理论的最高法庭。据此而言,无论是“证实”标准还是上面所描述的“证伪”标准,显然都失去了其判别的效力。这些批判打破了“证伪”理论的美好想象,然而,波普尔认为这种对“证伪”理论的批判是建立在对他的“证伪”理论误解之上的。
二、可证伪的与可证伪性
波普尔面对他人对“证伪”理论的误解性批判,已经做出过解释和澄清。波普尔认为,要清晰地理解他所提出来的“证伪”理论,“必须区分‘可证伪的’与‘可证伪性’两种含义。”[3]4所谓“可证伪的”,在波普尔看来它是指“原则上证伪的逻辑可能性”[3]4,而所谓的“可证伪性”,它是指“对假值的结论性实践上的实验证明”[3]4。什么叫做“逻辑可能性”呢?它是指:某一陈述或理论,在逻辑上,必须存在一个可能观察到的相冲突的反例,也即从陈述或理论的语句上可以逻辑地分析出一个可能观察到的潜在证伪者。当一个陈述或理论具有这样的特征时,即可称之为“可证伪的”。而“实验证明”,是指在实验中经验性地验证证伪者存在,从而可以结论性地否决一个陈述或理论。不过,这种结论性的证明在波普尔看来并不存在。所以,波普尔强调:“陈述何时才是可证伪的?在此要提请读者注意,当前讨论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我的分界标准意义上的可证伪性是纯粹的逻辑问题。它仅仅与陈述和陈述类的逻辑结构有关。它与特定的可能的实验结果是否能被接受为证伪这个问题毫无关系。”[3]1-2换句话说,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其主要的含义在于考察一个陈述或理论是否是“可证伪的”,而不是其“可证伪性”。为此,波普尔举出了四个例子来说明“可证伪的”这一概念的应用以及“可证伪性”在现实中难以达成。
第一个例子: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波普尔认为人们可以设想在某地某时存在一个黑色的天鹅——这便是一个可能观察到的潜在证伪者,所以这个陈述是可证伪的。第二个例子:爱因斯坦的惯性质量与(被动)引力质量成比例原理。波普尔认为这个原理在逻辑上有很多可观察到的潜在证伪者,并且已经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多种实验进行证伪,但却没有哪个实验能够成功验证证伪者存在,所以这个原理是可证伪的。第三个例子: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都是被自我利益所驱动的。波普尔认为这样的理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得到解释,它是不可反驳的,所以这个陈述是不可证伪的。第四个例子:存在某种仪式,严格地举行它就能迫使恶魔现身。波普尔认为虽然可以从结果中得到相反的效应或无效应,然而人们却无法精确地找到潜在证伪者——到底什么东西该为这样的陈述没有效果负责?是仪式程序的误差还是祈求者不够诚敬呢?更或者其他理由?所以,这个陈述是不可证伪的,更不用谈“可证伪性”的证伪了。
波普尔对第四个例子的解析,可以看出他在一定程度上认同特设性假设对“证伪”标准的有效性构成威胁。既然特设性假设可以对证伪构成威胁,那么所谓判决性实验的有效性就应该受到质疑。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波普尔要强调他的“证伪”标准主要是指一个陈述或理论是否是“可证伪的”而不是其“可证伪性”,他对上面的例子总结道:“分界意义上的证伪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在实践中进行证伪,也不意味着如果我们能在实践中进行证伪,它就是毫无问题的。分界标准意义上的证伪仅仅展示了被质疑的理论和描述它们的基本陈述类或时间类之间的逻辑关系,后者即潜在证伪者。因此证伪关系到的上述两个类;如果给定其中之一,证伪就是纯粹的逻辑问题——被质疑的理论的逻辑性质问题。”[3]3事实上,波普尔对于这四个例子的解析说明颇为简略,要想真正清楚地理解波普尔的“证伪”理论,还得回到他所谓的逻辑问题当中去。
三、严格全称陈述与严格存在陈述
波普尔“证伪”理论所谓的逻辑问题,其核心思想在于区分一个陈述或理论是严格全称陈述还是严格存在陈述。
什么是严格全称陈述?什么是严格存在陈述?首先,全称陈述是指在语句中带有“所有”“凡”等对“量”作普遍描述的形式字的陈述或理论;而由这样的陈述或理论演绎、预言出的特殊事件,则为单称陈述。在此,波普尔又特别地强调严格的全称与数的全称的区别。这一区别的标准在于,句子有没有时空域的限定:严格的全称陈述是超越时空作出的判断;而数的全称,虽然亦有“所有”这样的形式字,但在它的语句中还有附加的时空限定。而这种有时空限制的全称陈述,在波普尔看来只是单称陈述的合取。其次,与全称陈述和单称陈述相应地,还有普遍概念和个别概念的区别。所谓普遍概念,即是指不需要用专有名词来定义的词语,而个别概念则需要专有名词来定义。比如“行星”是普遍概念,而“拿破仑”是个别概念。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波普尔对严格的陈述作出了定义:“只有普遍名称(概念)没有个别名称(概念)出现的陈述,我们叫它‘严格的’或‘纯粹的’陈述。”[4]44那么所谓的严格的全称陈述便是指:只有普遍概念而没有个别概念的全称陈述。最后,存在陈述是指断言某种东西存在的陈述或理论,那么基于以上的解释,所谓严格存在陈述便是指:只有普遍概念而没有个别概念的存在陈述。
严格全称陈述与严格存在陈述的一个重要关系是:严格全称陈述总有一个严格存在陈述的否定形式与之等值。在波普尔看来:“自然科学的理论,特别是所谓自然定律,具有严格全称陈述的逻辑形式;因此他们可以被表达成严格存在陈述的否定形式,或者可以称作非存在陈述。”[4]44-45波普尔举例说,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表达为“存在永动机”这一严格存在陈述的否定形式“不存在永动机。”这种语句关联的意义在于:可以指出某个严格全称陈述断言了什么东西一定不存在,正因如此,这样的陈述才是可证伪的——只要人们发现一例它所禁止的东西出现,人们就可以开启证伪程序!而与之相反,严格的存在陈述,虽然表达了存在某种东西,但它是不可证伪的,在逻辑上人们无法找到一个充分的证伪者来证伪这一陈述。对此有一个比较精辟的总结:严格全称陈述无法证实(人们无法搜索所有的时空域去证实全称断言),但是可以证伪;严格存在陈述无法证伪,但可以证实。
因此,所谓逻辑上可能观察的潜在证伪者,只有在严格全称陈述的语句中才能找到。而这也是上文第四个例子不可证伪的原因,因为它是严格存在陈述。波普尔从逻辑角度去衡量某一陈述或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的划界标准,在他的语境下已经可以避开特设性假说给“证伪”理论带来的威胁。因为,在这种“证伪”理论中,判断一个陈述或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并不依赖于实验证伪的可靠性。满足严格全称陈述的理论,必然存在潜在证伪者,它必然严厉地禁止某种现象的存在,只要这种现象出现,这一理论即可打上“可怀疑”的标签。一个合格的科学理论,必然地应该指出它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得到否定的可能,而不应该只表达它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果一个陈述或理论其潜在证伪者具有的可观察性越高,且这一潜在证伪者没有出现,那么它就具有越高的科学性。当一个陈述或理论加入了特设性假说来进行辅助时——虽然特设性假说的加入能增加一定的证实性(实用性)——这一理论已经不能称之为最客观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它若能得到保留,那么也只能具有工具意义或者历史意义。总而言之,科学理论即是“可证伪的”理论,若逃避证伪,虽亦有用(某种程度上可证实),但已不科学。
或许有人会说,一个陈述或理论如果只从逻辑意义上可证伪的标准来考虑它是否具有科学性,实验性的证伪对之没有决定性效力,那么它与形而上学甚至是神秘主义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乃是一种猜想或猜测,他的“证伪”理论本来就不会完全地排除形而上学,而且经验性证伪在他的理论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强调“证伪”理论是纯粹逻辑问题的意义只是在于,一个陈述或者理论首先需要有逻辑上可证伪的基础才有实验可检验性的意义。一方面,纯粹逻辑意义的可证伪的科学理论若被实验检验证伪,自然应该怀疑甚至抛弃,另一方面,若没被证伪,那么也并不代表它一定就是真理、一定就是世界的真实解释,因此,一个陈述或者理论被称为科学理论,仅仅代表它是一种可证伪却还未被证伪的理论而已。
四、波普尔证伪理论的约定主义阴影
波普尔曾说他提出“证伪”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十分厌恶“约定主义策略”对一个陈述或理论的挽救,他把特设性假说称为“‘约定主义曲解’或‘约定主义策略’”[1]52。波普尔对自己“证伪”理论的辩护在他的语境中可以说是自圆其说的,只是这种辩护却也使得他自己不自觉地陷入约定主义的泥潭中去。分析波普尔所提到的四个例子,便可以找到这种约定主义的蛛丝马迹。
上文波普尔例的四个例子,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说它们是“可证伪的”呢?第一,需要是严格全称综合陈述;在严格全称综合陈述中谓语所描述的性质应该在主语的定义之外;第一和第二个例子符合。第二,不能是严格全称分析陈述;第三个例子虽然是一个严格全称陈述,但它其实已经预设了“人类活动”与“以自我为中心”的等价关系,所以这句话只是一个循环语句而已,只要人们承认这一定义,它的逻辑有效性是绝对的,但正因如此,它也是无法证伪的。第三,不能是存在陈述;第四个例子便是一个存在陈述,人们无法精确地找到这一陈述或理论的潜在证伪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波普尔“证伪”理论的逻辑分析还缺失一个细节问题。这个细节问题便是:在严格的全称陈述中,还需要区分这一陈述或理论是一个综合命题(陈述)还是分析命题(陈述),如此才能确定这一陈述或理论是否是可证伪的。第三个例子所列出的句子显然是一个严格的全称陈述,根据波普尔严格全称陈述必有一个严格存在陈述的否定形式与之等值的理论,第三个例句在逻辑上显然已经给出了潜在证伪者:与这句话等值的非存在陈述是:不存在不以自我为中心、不被自我利益所驱动的人类活动。那么,很明显,第三个例句的潜在证伪者便是“不以自我为中心、不被自我利益所驱动的人类活动”(换句话说就是利他主义者),波普尔却说这个例句是不可证伪的,岂不怪哉?波普尔解释说:“人们可以说任何一种利他主义行为后面都隐藏着某种自我主义的动机,而这是无法反驳的。”[3]2这在逻辑上真是无法反驳的吗?这不过是把“人类活动”与“以自我为中心”预设、定义为等价的罢了,这便使得这个陈述是一个分析命题,一个从分析命题中推论出来的结论当然是无法反驳的。然而人们一定要如此预设吗?“人类活动”与“以自我为中心”是一个先天等价的命题吗?这只不过是一种后天的心理主义的解释而已。而任何后天心理上的肯认都无法阻止逻辑定义上的重构,如果人们不做“人类活动”与“以自我为中心”是等价的这一设定,那么第三个例子就不是一个分析陈述,它就是可以证伪的。如果(严格)全称陈述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因每个人的心理设定而异,没有先天有效的标准,那么波普尔所一再申明“证伪”的划界标准又能具有多少客观的理性精神呢?
波普尔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吗?当然意识到了。就在同一篇文章里,在这四个例子的分析中,他就提到了类似的问题,只不过他是从第一个例子去表达而已。他说:“我已说过,这个陈述(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是可证伪的。但请设想下述情形:有个人,哪怕你把一只不是白色的天鹅拿到他跟前,他也依然坚持认为这不可能是天鹅,因为‘从本质而言’天鹅必定是白色的。这种立场等于认定非白色的天鹅是逻辑上不可能的结构(因此也是不可观察的)。于是他们就排除在潜在证伪者类之外。根据这个被更改的潜在证伪者类,‘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陈述当然就是不可证伪的。”[13]3这一段话明显地表达了,“可证伪的”这一纯粹逻辑问题,其有效性依靠当事人对某一陈述或理论的逻辑前提的主观设定!波普尔面对这个难题,只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科学家明确地指出潜在的证伪者类。那么,潜在的证伪者类,到底是靠陈述或理论的逻辑形式客观地表示出来呢?还是靠科学家主观地直接指认和描述?如果是前者,波普尔就要面对综合命题与分析命题如何有效区分的哲学难题;如果是后者,那么波普尔基于客观理性主义来构建的“证伪”理论,又有什么作用呢?当然,波普尔还有另一个办法——而且在他的文章中已可看到的——那就是引入实验证伪的重要性。可是,波普尔又不承认实验证伪的决定性意义。那么,当他引入实验证伪来挽救纯粹逻辑划界标准的客观有效性时,这难道不是引入了一种特设性假说来拯救一个理论的表现吗?这难道不是一种约定主义策略的应用吗?
注 释:
①“那么,波普尔的可证伪性标准解决了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问题吗?没有。因为波普尔的标准忽视了科学理论明显的坚韧性。科学家的脸皮很厚,他们不会只因为事实与理论相矛盾就放弃理论。他们通常发明某种挽救假说以说明他们届时称为只是一种反常的东西,如果不能说明这一反常,他们便不理会它,而将注意力转向其他的问题。注意,科学家谈论的是反常、顽例,而不是反驳。当然,科学史充满了理论如何被所谓的判决性实验所扼杀的说法。但这些说法是理论被放弃之后很久才杜撰出来的。”见(英)伊·拉卡托斯所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导言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