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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刑赏思想探析

2019-03-15

安康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商鞅变法秦国

(青岛大学 历史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商鞅作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系统性的理论思想,其中的刑赏思想作为商鞅治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鞅变法中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当代学者陈启天、郑良树、高亨等研究指出,《商君书》大部分非商君所作,而是由后代弟子辑录,但其主体内容还是契合商鞅思想的。目前学界研究《商君书》多集中于军事、法治、农战以及经济思想等方面,本文则主要分析其中的刑赏思想。

一、刑赏思想的理论渊源

刑赏,即刑罚和赏赐。刑罚萌芽于舜禹时期,经夏代确立五刑制后于商周逐渐发展成奴隶制刑罚。《尚书》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1]可见,此时的刑罚比较齐全了。刑罚制度不仅能有效管理民众,还为后来的法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从殷商时期班爵制度的普遍实行再到周天子实行分封制,赏赐制度也逐步走向成熟。春秋时期的管仲改革和李悝变法也为商鞅变法提供了极大的借鉴。作为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商鞅打破“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传统立法观,在强兵的基础上形成农战思想,利用“刑赏并用,重刑轻赏”“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全面推进变法以加强集权统治。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一种制度抑或一种思想的形成都是对当时社会问题和弊端的应对举措。商鞅的“刑赏并用、重刑轻赏”的思想便是在秦国旧贵族权势过重而国家又亟待发展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从本书来看,刑赏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赏刑》篇,在其他篇章中刑赏思想也多有涉猎,例如《农战》 《去强》 《弱民》 《慎法》 《定分》等篇,刑赏思想贯穿于农业、军事、法治等多个领域,成为商鞅变法的理论基础。

二、刑赏思想的主要内容

《赏刑》开篇指出:“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2]97在这样的统一公平原则下进行的刑赏教化能够使民众顺从统治者意志,同样也能让旧贵族不再独享特权转而谨遵国家制度。因此,《算地》篇中提道:“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2]49,治理民众仅靠一味地行使严厉手段反而不会增加民众对政府的认同,而要恰当运用一定的“诱惑”即赏赐来加以引导。对此项举措曾有史学家提出疑问:以赏赐治民岂不与儒家施仁义无异?蒋礼鸿在《商君书锥指》序言中反驳道:“乃据此以谓商君与儒同道,盖亦左矣。”[2]序1仁义教化乃儒家主张的治国治民思想,而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只是将其作为维系其法制体系的辅助手段。儒法治国之策虽有差别,但本质目的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

(一)官爵利禄,皆出于兵

“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2]97商鞅根据秦国的弊病制定军功爵制。对此,商鞅曾在《靳令篇》中谈道:“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2]80军功爵制的设置不仅为秦国的普通民众提供了建功立业的机会,也有效地遏制了当时旧贵族依仗家族势力而占尽先机的现象,还为秦国的强盛输入了足够的兵力,从而为后来秦的日益强大奠定了雄厚的军事基础。这是商鞅变法取得的一大进步,荀子曾对变法后的秦国社会风俗、政治面貌焕然一新给予高度评价:“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5]261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只是简单地依靠冲锋陷阵、斩获敌人首级来建立军功以获封赏,而不是依靠智慧谋略来谋取爵位的途径会使得许多拥有文韬武略的军事家失去建功立业的机会。同时,从侧面也反映出商鞅虽重视强兵强国但极不注重礼仪教化,这也是后来秦虽一跃而强统一六国却很快消失于历史轨迹中的重要原因。荀子在《议兵》篇中也指出:

是故得地而权弥重,兼人而兵愈强,是以德兼人者也。是故得地而权弥轻,兼人而兵愈弱,是以力兼人者也……故曰:以德兼人者王,以力兼人者弱……古今一也。[3]247

由此来看,秦国的士兵只不过是充当秦对外攻城略地的工具而已。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模式也并不利于秦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能够在战场上杀敌开拓疆土的勇士,促进政治经济平稳发展的谋略之臣亦不可或缺。

(二)官民同等,刑无等级

自刑罚制度设立以来,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刑罚也有了等级。为了取得百姓的支持和打击旧贵族的利益,商鞅在推进变法的过程中实行“壹刑”,即“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2]101。《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4]2698当制定的法律获得公认后,上至达官显贵下至普通民众都会自觉地严遵法律,也就保证了君主的统治趋向更加稳定的状态。“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2]101有功劳的人和做过善事的人触犯了法律也对其判处与普通民众同样的刑罚,这样普通百姓就不敢通过将功补过的方式来减轻惩罚,就使得法律更具有明辨性和平等性,从而使宗法制庇护下的旧贵族断绝了“血缘特权”之路。从负面来看,统一刑赏虽然能够获得百姓的支持,却也使得商鞅失去了大批的权贵拥护者,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上来看,商鞅强调“壹刑,刑无等级”虽是进步,但在当时却侵犯了权贵的根本利益,加之一些刑罚方式过于严苛无度,所以在秦孝公死后商鞅也落得惨死。太史公在《史记》中评价:

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卬,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曾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4]2704

司马迁的评论虽尖锐,但也明确点出了商鞅徒有富国强兵的功劳而未备受赞赏的原因。

(三)刑赏并用,重刑轻赏

《靳令》篇提道:“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2]80这直接反映了在商鞅的刑赏思想中,刑才是真正的治国工具,而赏赐只不过是政治上的调剂品而已。郑良树在其著作中曾总结过关于商鞅刑赏的观点:

首先,他们认为刑罚才是治国最重要的工具,而赏赐只是被利用来辅助刑罚的一种工具罢了。其次,刑赏必须严格建立地限制在农、战之上,而且刑赏只能出自国君之手。[5]

这也是法家与儒家最大的区别。荀子在赞赏商君之法时亦曾对其提出批评:

虽然,则有其諰矣。兼是数具者而尽有之,然而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耶?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3]261

从变法的根源上看,“刑赏并用、重刑轻赏”的刑赏思想是基于当时秦国国情的需要。商鞅想通过严刑峻法以达到一种君民和谐、社会稳定的局面,建立一种非人性化的治理体系。同时,再以一定的赏赐激发民众潜在的忠君爱国的思想,实现百姓甘心为国为君竭心尽力的状态。因此可以看出,商鞅治民的思想都是围绕着“强国、忠君”来进行的。然而商鞅这种不循古法、唯刑是用、唯利是图、极度排斥儒家仁义礼乐的思想,都仅为加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以维护君主专权和国家稳定。商鞅的“重刑轻赏”使得原本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转化为阻碍秦长远发展的绊脚石。过重的刑罚不会让百姓信服于君主的专制统治,只会在长期的高压政策下走向反抗起义。另外,连坐法的设置也造成大批无辜的百姓受到牵连,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告发也使得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变得冷漠。

三、刑赏思想的历史影响

商鞅变法虽以成功告终,但变法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变法推行之初就遭到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旧贵族的极力阻挠。他们反对变法不只是因其推行尚古思想,还有考虑到新法的推行对秦的发展是否能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再者新法中的诸多措施,如军功爵制的设置并不利于维护旧贵族的利益,但秦孝公的支持成为变法顺利推行的有力保障。宗室贵族早已怨恨新法,及至孝公去世,秦惠文王即位,遂群起而攻之,最后商鞅遭车裂而死。

(一)秦崛起之良策

刑赏思想在强兵政治管理中的成功应用,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法家思想在乱世之中的强国作用。其中《农战》篇:“君修赏罚以辅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2]25商鞅设立的军功爵制、奖励耕战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刑赏制度,极大地增强了秦国的军事战斗力,使秦在对外兼并战争中处于极大的优势,最后平定六国,统一天下。这种“刑赏并用,重刑轻赏”的思想也为后来历代君主治国治民提供了有效的借鉴。此外,秦国将兵以斩获敌方人头的多寡进行封赏,因此秦兵作战时,经常在战场上出现抢人头的现象,士兵往往是腰上挎着许多人头,身上沾满鲜血,勇敢冲锋。战役结束后,战场上满是无头尸体。秦兵的强悍在当时乃至在历史上都令人闻风丧胆。

《弱民》篇讲经济措施时提道:“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2]125商鞅通过重农抑商政策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政治上,商鞅实行“壹赏、壹刑”,“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2]97商君相秦十年,刑太子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后又袭虏魏公子卬,这是其“刑无等级”的刑赏思想的具体运用,也是商鞅严格执法的真实演绎。至此,商鞅虽死,却因新法顺应了历史发展而名垂史册。韩非子有评:“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6]此时,秦国已是国富兵强,所以张仪才能靠秦国兵力迫使魏国献出土地。

(二)秦覆灭之隐患

“利禄官爵,抟出于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秦的兵力来源,但长期的穷兵黩武只会劳民伤财。鲁仲连对秦国高强度的征兵亦存有批评:“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虏使其民。彼则肆然而为帝,过而遂正于天下,则连有赴东海而死矣。吾不忍为之民也!”[7]鲁仲连跳海殉身也不愿做秦国之民,反映了秦法的“泯灭人性”。

《去强》篇:“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弱。治大,国小;治小,国大。”[2]28商鞅主张以刑治国的思想在当时虽然有助于加强对民众的控制,促进秦的崛起,但从长久来看实为本末倒置,并没有考虑此项举措对秦长远发展的影响。因此,秦朝建立后,仍旧推行严刑峻法和沉重的徭役赋税,这使得本就处于风雨飘零的秦朝更加不得民心,从而频发农民起义。其中以陈胜、吴广起义最为典型,因不堪秦法之重,“伐无道,诛暴秦”。这些农民起义从侧面反映了过重的刑罚并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更法》篇中商鞅又利用郭偃的观点来阐释变法:“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2]3,以此作为其变法的理论依据之一。这种赏刑观仅是商鞅及其代表的法家学派的观点,并不符合诸子百家的观点。刑罚只是统治者治国的一种手段而非核心的治国途径,就当时而言,无论从贵族或到普通百姓都不满如此严苛的刑罚。通过“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2]32可以反映出商鞅过于重视刑罚反而会造成民众的恐惧和逆反心理,使得怀有真才实学的知识分子大量流出,许多儒家弟子的外逃就是不堪秦法之重。秦朝的短命而亡也验证了商鞅的这种刑赏观难以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所以后代大都以此为鉴,尤其汉初刘邦初定天下时,深刻吸取了秦暴政而亡的惨痛教训,由此推行“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通过招抚流亡、释放奴婢、减轻徭役赋税等政策使得百姓休养生息,重建国家机器,从而为后来汉武帝征讨匈奴、平定四海奠定了良好的根基。

从历史观上看,无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商鞅的治民思想就是针对当时旧贵族权势偏重而国家又迫待发展的境况之中产生的。因此,商鞅的刑赏思想在秦日益强大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因其弊端过重因而在秦之后的历代统治中,德治的重要性开始不断地凸显出来,一些残酷的刑罚也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也为后世君主不断完善赏罚体系提供了借鉴经验和教训。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确立起儒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的统治地位。这是用赤裸惨痛的史实教训印证了法家严苛的刑赏观并不适用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法律措施存在。因此,商鞅的刑赏思想具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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