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截图”事件给电商平台敲警钟
2019-03-15惠宁宁
惠宁宁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进入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纳税、跨境电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本刊邀请了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几位专家,多角度解读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给经营者、消费者等带来的变化。
蒙慧欣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
董毅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人民法治》: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个人代购产生哪些影响?您认为个人代购时代会终结吗?
蒙慧欣:一直以来,海外代购成本低,国内需求量大,催生了一大批海外代购从业者。对于走量较少的代购,本来利润就不多,一旦开始交税,其生存空间自然就变小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等,也与以往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执法程度不够到位有关。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后,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及纳税问题,成本自然就上去了,价格也会相应地上调,其优势也会减少。但与跨境电商平台相比,还要看电子商务法对代购的制约力度到底有多大。
当然,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代购被判了死刑。对于个人代购,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禁止,但更多细则还需要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来调整。但这也并不是一件坏事,淘汰掉不正规的“小代购”,也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人民法治》:京东金融截图事件是否违反电子商务法或其他相关法律?
吕友臣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姚建芳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
姚建芳:今年元旦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多处条款重点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此外,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与此前很多电商和APP应用平台涉及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通病”类似,京东金融用户截屏缓存事件为何短时间内迅速引发业内关注,无论是“小BUG”,还是程序员“有意为之”,以及是否侵权触犯电子商务法,目前尚无定论。
蒙慧欣:本案发生在“超级独角兽”京东金融身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同时也给各大电商、金融科技和移动互联网APP平台敲响了警钟。APP平台从技术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获取消费者信任的基础,也是平台合规发展的根本。平台绝不能以牺牲用户的隐私作为发展的代价,这样不仅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损害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人民法治》:您认为“零星小额交易”应如何界定?对于这一部分交易应如何监管?
蒙慧欣: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将这一交易行为纳入登记豁免,在立法讨论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因其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掌握,还需留待配套规章的进一步明确。那么将其纳入则是考虑到对于偶发的、非持续性的在网络上从事小额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主体,强制要求市场主体登记并无必要。
《人民法治》: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第十条中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对于这部分经营者,应如何监管?
蒙慧欣:第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确认,这种纳税义务与充实线下传统的经营者是平等的、一致的。体现了在税收问题上线上线下平等原则。第二款则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不意味着不发生纳税义务,在其营业额达到收益纳税义务的基准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因此,相关的经营主体虽然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也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至于相关的税种与税率则应当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样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法治》:电商法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蒙慧欣:电商法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主要通过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规定进行体现,受益于消费者,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且多数条款结合当下电商环境出现的问题适时出台,如对押金退还、二选一、商品搭售、快递时效以及砍单等的规定都是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中,亮点之一是电商法第五十八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质量责任担保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以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要求,对于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网购中,消费者经常深受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消费问题所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问题。同时,通过消费的选择,实现电商行业的优胜劣汰,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存管问题上,面对巨额资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所以如何安全存管也将是电商平台面对的问题。
此外,电商法还要求电商平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信息。但是平台目前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明显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人民法治》: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相应的责任”?
董毅智:本条款体现了对当下电商乱象的整治态度。电商法本身的出台就是对大环境的回应,之前的法律尚不能覆盖住电商行业,包括先前四审稿中提到适用“补充责任”代替“连带责任”的说法,有为企业减轻责任的嫌疑,但也体现了行业兴起之后立法层面一直缺少一个态度,属于一个缺位的状态。其次,条款无疑会引起平台的一系列改革操作,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报批制度,以及技术方面的痕迹管理等,都将也应当趋于完善。
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
《人民法治》:第五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境电商进行了规制,并体现了国家对于跨境电商的重视和支持,这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吕友臣: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作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管理方面,只是作出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具体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对实践指导意义有限。但我们希望也相信,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够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和完善。
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电商法的实施,对于跨境电商要求也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此外,近期发布的跨境电商新政延续按照个人物品过关,扩大个人年度进口额度、单次交易限制、跨境进口商品清单等措施都是明显利好。
《人民法治》:电子商务法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蒙慧欣: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目的主要是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解决了从业者对其是否提高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的担忧以及市场登记中的经营场所难点问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电商法的出台虽然填补了很大一部分电商行业法律空缺,但因为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广,从而将具体执行及裁量则放权给监管部门。因此,有些问题还需要时间去慢慢找到更合适的方式处理。
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相应,电商法所采取的较为宽松的框架方式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细化,以逐渐完善我国电商领域监管的制度及框架,此外也需要进一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进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