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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电商法 技术支撑要跟上

2019-03-15惠宁宁

21世纪 2019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税务电子商务

惠宁宁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们关注的拒退押金、捆绑销售等问题也有了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行业和经营者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在监管方面如何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电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陆峰。

陆峰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电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

《人民法治》:电子商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方便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同时也带来拒退押金、删差评、捆绑销售等一系列的困扰。请问,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了哪些新变化?

陆峰:一是电子商务服务更加规范。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该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二是不诚信经营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使得传统的刷单、诱导好评等较为普遍的不诚信经营行为都将会得到法律严格管制。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堵住了不诚信企业企图通过平台删除用户真实评价的监管漏洞,用户评论重要性被进一步提高。

三是垄断竞争将会得到逐步遏制。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近两年发生的大型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采取“二选一”要求或者补贴等行为都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三部门反垄断职能的有效整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未来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能力将会大大加强。

《人民法治》:电子商务法实施对电商行业和经营者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陆峰:首先,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持国家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措施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

其次,电商平台对数据利用更加规范。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之外,还提出了额外特殊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利用个人数据做精准广告营销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自由选择权利。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对个人数据控制行为,保障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和销毁等权益,与欧盟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进一步接轨。

最后,企业竞价排名等部分商业模式受阻。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时,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要求显著标明“广告”的做法,对通过竞价排名方式从背后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将会严重受挫,竞价排名模式用户转化率将会带来严峻考验。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深入实施以及网络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高,竞价排名模式将会变得更加规范,通过竞价排名诱导消费者选择、谋取商业暴利的时代将会一去不复返。

《人民法治》:电商法对个人代购规制后,一些微商、代购迅速改变策略,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其他平台以手绘插画、相册、语音等形式发布代购信息。这种现象合法吗?如何实现有效监管?

陆峰: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微商、代购也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因此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做合规。

《人民法治》:电商法实施后,监管和执法方面将面对哪些挑战?如何更好地落实电子商务法执法?

陆峰:带来的问题:

一是海量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征收问题。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大量电子商务C2C平台上卖家都属于个体销售者,很多之前都未做过工商和税务登记。这些个体销售群体具有数量庞大、经营规模小、执业范围广、变化频繁、流动性强等特点,针对这些销售群体采用传统的线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税务缴纳方式。从短期来看,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一时间将无法应对海量个人销售者登记需求,从长期来看,由于个体销售者跟企业有很大不同,进出非常频繁,采用线下模式无法实现对个体销售者市场登记和税务征收的高效管理。

二是监管机构监管模式跟不上法律监管新要求。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作了相应约束,提出了许多具有约束性条款,但相对于目前政府的监管执法手段来讲,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执法,网络平台具有用户海量、跨越时空、即时变化等特点,要实现事中有效监管,目前政府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撑能力显然是难以跟上的。比如针对营业执照公示要求,如果平台没有针对经营入驻者在营业执照公示方面的严格治理机制,政府也没有采用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进行在线监管,不公示企业营业执照或当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都将无法及时发现。另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个人信息收集、精准营销等方面,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也将难以实现有效深入监管,实现违法必究难度比较大。

办法:一是加快推进电子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等工作。面对海量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征收,市场监管和税务征收部门需要推进服务模式的变革创新,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加快推进电子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完善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大规模、批量化、即时化工商注册登记和销户。(二)加快推进电子化税务征收,完善金税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电商平台对海量平台入驻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缴纳的代扣。(三)依托电子化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系统,完善电子商务运行统计体系,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模式,加强数据交叉比对、关联挖掘和趋势预判,提高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民生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分析和预测能力。

二是推动监管机构监管治理手段和模式创新。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仅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治理能力,更好地落实电子商务法执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适应网络市场监管需求,加快理顺网络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合作模式,明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治理模式。(二)加快构建国家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治理平台,加强与重要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监管能力。(三)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监管治理平台中的应用,推进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关联比、智能化监管,提高自动感知、深度治理、智能监管、信息溯源等能力。

《人民法治》:电商法的实施,对重塑行业规则有哪些重大意义?

陆峰: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我国促进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法律的实施将使包括零售、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经营更加公开透明,数据利用更加规范,不诚信经营和垄断竞争等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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