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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重大突破、行业影响及实施要求

2019-03-15蔡昌吴琦

21世纪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店经营者权益

蔡昌 吴琦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合规经营的时代。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网店、微商彻底告别野蛮生长。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开辟了道路,电商主体的纳税活动日益规范,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也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法:电商领域的重要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与传播开始,现代社会正朝着电子化、信息化方向不断迈进,电子商务就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数已跨过96万大关,电子商务销售额也已经达到130480.7亿元。此外,仅2018年“双十一”当天,我国全网销售额就突破了3143亿元。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在社会消费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从最初的商品交易发展到涵盖餐饮、交友、健康医疗、金融等多个行业,逐渐实现了相关产业的聚合化、平台化。

在电商产业迅猛发展背景下,相应的法律体系未能随之确立,从而导致部分电商从业者诚信缺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面对这一局面,我国于2013年末正式宣布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程序。经过慎之又慎的四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得到了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相关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各种电商行为正式进入法律规范时代。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与消费者权益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紧密关联,是电商领域内法律体系的总纲要。

重大突破:双重监管与权益保障

1.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及其责任义务得以明确

电子商务法首次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具体范围,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时在第十至二十六条中,该法采用相当大的篇幅从工商登记、纳税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明确对电商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此外,电子商务具有生态链条长、商业环节多的特点,参与主体既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评价、商品服务推广等其他网络服务的各类主体。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具体条款中,虽然消费者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其立法目的定位是对电商各类主体的均衡协调保护,而不是仅以保护某类主体权益为目的。

2.工商与税务双重监管引入线上交易市场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实际上已经对电商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作出过相关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这一规定表述不甚清晰,在实际实施时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大多数电商经营者尤其是自然人经营者并没有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这一现象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些规范性条款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无论是电商平台、自然人设立的网店以及提供代购服务的个人与组织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利于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者的横向公平。

3.消费者权益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电子商务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上,从此部法律的立法思想分析,绝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其中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其行为数据的保护。二是电子合同避免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与贩卖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即消费者一直关注的网络隐私问题得到了解决。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则是对网购电子合约问题作出了规范。在该法出台以前,电商网站通常在用户协议中要求只有在收到发货通知或者实际已经发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方可成立。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给电商企业“需求拉动+零库存”的销售模式进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在未发货前随意取消订单,也造成了许多消费者的不满,亚马逊公司就曾多次以此类问题与消费者对簿公堂。此次立法对电商行业普遍流行的这一做法明确否定,直接否认了这一权利。

电子商务法的行业影响

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电商平台责任加重,即电商平台不再仅仅作为为电商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服务者,更需承担起线上市场监管职能并对平台内的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围绕以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开展,综合性平台与垂直型平台共同构建了我国电商体系,正因此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给予极大的关注度,未来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合规任务不再轻松。从具体内容来看,首先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应要求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此外还要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其违法违规行为。这一规定要落实在电商平台的实务操作上,难度可谓不小。电商平台如何核实此类信息呢?如果日后商家出现问题,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在定期审核之外,平台还需对商家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等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一规定要求下,平台不能再对平台内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消费者权益也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但是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如何运用,还需要国家继续出台进一步的政策进行规范。

吴琦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研究生

对于自然人网店以及提供代购服务的自然人及组织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其野蛮生长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合规性将是网店微商经营的基础条件。在对自然人网店的诸多规定中,影响最大且社会反响最激烈的当属工商注册登记与税收制度。电商在我国发展已超过20年的历史,许多自然人网店已经扩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依法征税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我们也需考虑诸多自然人网店体量小,甚至有很多还没有开始盈利的现状。一个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许多网店面对即将征收的税款深感压力,因此在2019年到来之前纷纷停止了运营。所以,对电商征税如何落地与执行,关键还有赖于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及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要求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项综合性法律,其贯彻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协力合作,对电商市场的全链条全环节监管,也需要多层面协同监管才能完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监管协作,促进数据共享,在主体资格、行业许可、失信违法等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建立起联动监管机制。

一是要与支付监管相结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支付的内容集中于第五十三至五十七条,主要对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支付指令错误及损失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电子支付相关条款的落实至关重要。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除了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系统与支付平台也需要承担起支付监管的职能,共同承担电子支付流程管控及相关金融监管工作。

二是要与纳税监管相结合。电商交易形式的普及为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无形化、隐蔽性等成为电商税收管理的新特点。电商环境下的交易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进行操作,场地灵活多变,这使得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税收管辖权范围,因此容易产生逃税与税款流失现象。因此,税务部门应建立起电商适用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系统,保证国家对电商交易信息的全面掌握,逐步实现电商交易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保障国家税源不流失。

三是要与业务真实性及运作监管相结合。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政府必须出台配套政策以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接受监管,通过电商交易流程自查、内部自审保证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利用大数据建立起覆盖全网的监管体系,用数据管理数据的方式对电商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有效遏制虚假交易业务与非法交易行为。

进入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电子商务法就是贯彻了公平监管、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商行业法制化里程碑式的突破。立法过程中引入了大量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这既为电商领域许多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与解决方式,同时也对政府及市场相关部门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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