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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模式探讨

2019-03-14葛国胜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安徽马鞍山243000

安徽建筑 2019年9期
关键词:马鞍山市投保保险公司

葛国胜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安徽 马鞍山 243000)

1 工程质量保险的内涵及起源

1.1 工程质量保险的内涵

工程质量保险又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由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承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履行维修、赔偿义务的保险。

1.2 工程质量保险的起源

工程质量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法国,主要是解决重大质量风险,如倒塌、结构破坏等损失的赔偿。由于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促进了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且能较好的维护参建各方和业主的权益,目前普遍应用于法国、西班牙、芬兰、日本等国家。

2 国际工程质量保险开展情况及内容

工程质量保险目前在国际上是一种比较成熟的险种,法国、西班牙、芬兰、日本等国家已普遍实行这种制度,其中以工程质量保险起源国的法国最具代表性。在法国,住宅项目的投保率已实现全覆盖,并且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1978年法国制订的《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潜在的质量缺陷实行强制性保险。法国的“内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于设计不当、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造成的缺陷和竣工验收时未发现的缺陷,这些缺陷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隔声、保温等功能,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及其它内容属于附加险。

日本、芬兰等国也通过立法确定建筑工程内在缺陷损害的强制保险制度,或引导自愿投保,解决工程交付后出现的工程质量内在缺陷造成损失赔偿问题。西班牙的工程质量保险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在控制工程质量风险方面效果明显。目前西班牙的工程质量保险承保责任主要是建筑结构损毁、破坏,和其它主要建筑功能,限于隔声、隔热等。

目前国际上,欧洲多数国家已强制要求实行工程潜在缺陷险;比利时、日本等国家虽无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但有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市场。

3 马鞍山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情况

3.1 基本情况

2015年下半年,马鞍山市管理部门为提高工程质量,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工程质量保险的调研和政策研究,采用“政府推进、市场运作、双轨并行、自主选择”的原则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推进工作。一是落实防范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工程质量,解决工程质量投诉纠纷,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结束,建设、施工单位注销或离开本市后,质量保修责任无法落实,居民反映强烈。二是改善营商环境以工程质量投保的方式来释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增强,焕发企业的经营活力。

3.2 主要模式

目前马鞍山市采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投保工程质量险的方法,与缴纳质量保证金双轨运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选择采用交纳质量保金或质量保险方式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选择质量保险方式的,无需缴纳质保金,保险费率在0.6%~0.8%之间。投保人是发包人时,可留置承包人3%的质量保金;投保人是承包人时,发包人应全额结算工程价款。投保人与承保人双向自主选择。投保人拟投保的,向承保人提出邀约,进入保险公司质量风险评估程序,保险公司根据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的风险等级提出整改要求并提出保险费率,或拒承保。投保、承保双方进行承保范围、承保保险费率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受理其投保请求。

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险范围、期限进行核对,符合法规规定的,不需缴纳质保金进行托管;未实行质量保险的,则按规定缴纳3%的质量保证金。

3.3 主要做法

一是引入保险公司。试点推进之初,由大地保险公司制定出满足质量保修要求的保险产品。目的是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确保质量纠纷有效化解,同时置换企业质保金,减少企业负担。主险为主体结构,保险期限为五年,赔偿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0%不超过300万元,防水、装饰、电器等其它质量缺陷保险为附加险,保险范围与保险期限与法规保持一致,免赔额为0。承保的起始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开始计算。

二是政策扶持。严格执行对工程质量投保的项目不再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的方式,积极宣传工程质量保险的特点和相关政策,引导项目投保。

3.4 进展情况

2016年5月,马鞍山市签订第一例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质量保险替代质保金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上半年,市区共53个项目购买了工程质量保险,其中2016年度10个,2017年度12个,2018年度21个,2019年上半年10个。53个投保项目均为非国有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202万㎡,其中住宅166万㎡,厂房及单位自用房24万㎡,商业写字楼11.5万㎡,保险工程总造价24.8亿元,缴纳保险费1462万元,释放质保金9680万元。

3.5 主要成果

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模式,高效解决了质量缺陷的维修和赔偿问题,社会治理功能彰显,解决了以往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转化了政府职能,节约了政府管理资源,化解了社会矛盾。

工程质量保险托底,释放了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沉淀问题,承包人在竣工备案前投保的保费不足质保金的1/4,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规避了企业质保金因账户被法院查封、划转等风险,保障了工程质量保修。解决了企业账户被查封无法缴纳质保金,导致房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无法交付使用等困境。

保险公司制定了专属理赔方案,发挥出保险企业的专业优势,缩短了质量维修时间,保障了业主应有权利。

3.6 存在的不足

马鞍山市试行的工程质量保险项目是没有计划性的,工程建设之初投保人并没有保险意愿,保险公司不能在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全过程中进行质量风险管控,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承保风险不可预测,与保险国际惯例不一致。在试点过程中,政府投资工程均未试行质量保险。缺乏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程质量保险推行的难度,不利于质量保险工作向纵深推进。同时,缺少相应规范性制度,系统性地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因此,从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上来讲,是不彻底、不完善的权宜之策。

3.7 改进措施

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工程质量保险试行的模式主要有两个:一是上海模式,即国际通行保险方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外(保险等待期)工程质量缺陷强制发包人投保;二是限于质量保修期内质量缺陷保险模式,主要解决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维修、赔偿。马鞍山市即是该模式。前文对国内外和马鞍山市的工程质量保险开展情况和马鞍山市模式存在的不足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结,本章对马鞍山市试行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供参考。

3.7.1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控制度

在维持现有质量管理体系格局情况下,保险公司引入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风险管控,根据承保内容,对工程从设计、勘察、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开展质量风险管控、评估,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交由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政府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使用。工程竣工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管控机构出具的质量风控报告开展承保业务。

3.7.2 扩大试点范围,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的示范作用

工程质量保险是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治理手段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马鞍山市目前以非政府投资项目投保为主,缺乏示范引领效应。投保人多为工程承包人,并以置换质保金为主要目的,未能在投保工程项目上,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失去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本意。建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试点主体,进一步扩大投保工程范围,按照政策文件精神,摸索出可实现、可复制经验,引领质量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3.7.3 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投保体系建设

质量保险承保方式有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多家保险公司联保和共保等形式。为培育高质量保险市场,形成既能充分体现竞争,保持市场活力,又能避免无序、恶意压级压价等损害保险市场健康发育的不利局面。建议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适应质量保险健康、有序发展的承保体系。

3.7.4 构建质量管控和理赔服务体系

①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业的且与承保范围相当的专业维修队伍。积极做好已投保项目理赔和质量问题维修服务工作。培育建立专业化维修队伍,维修服务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保险试行成败,影响保险公司市场拓展。

②培育质量风险管控机构(TIS机构)。通过质量风险管控机构(TIS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管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从而降低承保人的承保风险。

③逐步建立质量保险诚信信用体系。建立征信管理平台,推行投保人信用评价,倒逼投保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形成“信用+市场”的良性格局。

4 结语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有利于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但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尚不成熟,没有可供分析计算的大数据,没有系统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现阶段也不适宜全盘采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模式,应探索出能将我国工程质量面临的主要矛盾加以解决的质量保险模式,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模式提供了一个研究标本,总结利弊加以改进,提炼出可复制、推广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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