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可能应用及影响
2019-03-14贾翱
贾 翱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大连 116025)
动产为移动后仍不改变性质、损害经济效用及经济价值的物,大多数国家并未以法律条文清楚列举动产的范围。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局限,动产的应用价值没有得到最大的发挥,并未实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目标。尤其是动产担保以交付和占有这些原始的方法作为公示和监控手段,造成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并不顺畅。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尤其是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发展,为重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乃至整个动产物权制度提供了可能。
一、制度设计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四种模式
区块链技术在引起社会瞩目和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质疑,而在众多的质疑中,有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个是区块链没有合适场景应用。有观点认为,区块链只是几种陈旧技术的组合,其唯一应用场景就是“造”。另一种观点则提出区块链技术宣称的“去中心化”理念本身是不合时宜的,“去中心化”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区块链是否能实现“去中心化”是一个技术命题,取决于技术发展,超出了法律的视野和论域。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理念更新却对立法者提出一个以往被忽略的问题,即法律制度的设计和社会组织在“中心化”视角下存在两种模式,即“中心化”的和“非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制度层面首先需要探讨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其次才是这种处理方式应用的技术手段是否恰当。
在有限度承认“去中心化”概念的前提下,从制度设计的视角,有必要对制度应用的不同场景进行考察。是否应该“去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心的效率和权威程度,以此为标准至少可以区分四种类型。在中心强有力或有效率的情形下,去中心化非常困难。在中心并无明显弊端的情况下,既可以采取中心化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非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则取决于成本效益分析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在中心失去了信任或效率极低的情况下,去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具有正当性,区块链等技术则提供了一种的技术处理手段。在调整对象具有一种分布式结构的情况下,技术上更适合采取去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场景举例则参见下表。
(一)场景之一:中心强大或有效率
第一种情况是无法采取“去中心化”方式进行处理。比较典型如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例如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曾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帀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本质上,中央银行很难承认去中心化的货币。正如有观点认为,缺乏有效管理的货币实在禁不住考验。一种货币没有了管理,就好比一个社会没有了警察[1]。在这种情况下,去中心即使有可能实现也一定是伴随着曲折的过程。
制度是否需要去中心? 中心特点 场景举例1无法去中心或去中心困难中心较强大或有效率主权国家发行的货币等2可以进行选择中心化处理方式和非中心化处理方式的成本效益分析产权登记银行清算系统法院文书系统等3必须去中心 中心失去信任招投标领域捐赠领域彩票领域等4应该采取去中心化处理方式中心化方式成本高或存在技术障碍无法实现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
(二)场景之二:去中心化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第二种情况中,以往均采取一种中心化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确实存在一定弊端,但弊端并非明显,这时有无运用新兴技术进行“去中心化”改造则存在不确定性。
就不动产登记而言,各国均有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但并非不堪忍受。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因此在不动产的区块链登记领域,很多国家进行了尝试,例如瑞典、阿联酋、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利用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技术管理本国的房产的计划。我国的湖南省娄底市等城市也试图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不动产登记等政务领域。
很多研究者认为,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区块链产权登记系统具有明显优势。可以避免纸质文书毁损、错置、恶意篡改或意外丢失的风险。这样的问题当然有可能发生,而且在其他的纸质文书系统或中心化电子文书系统中同样存在,例如银行的合同档案管理系统、支付清算系统也存在中心化风险的问题,甚至法院的文书系统也有法律文件被篡改或文件丢失的可能。
但对于上述场景,在弊端并不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一方面既有的电子信息技术可以部分解决这些问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并非经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成本和效益的考量以及技术的成熟程度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场景之三:中心失去信任
在第三种情况下,中心化失去信任或没有效率,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有必要重建对中心的信任或采取去中心化的方式处理。这主要适用中心化方式处理失败的场景。区块链技术则提供了一种中心化的信用流程[2]。
在这方面,慈善捐赠一个重要的应用场景。近年来,以红十字会等组织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大幅下降。有研究者则提出了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慈善应用模式。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善款流动平台开发验证了该模式的可行性,模拟善款捐助、使用流程等表明平台可实现善款在捐款人与被捐款人之间的直接划转,并且限制被捐款人对善款的滥用,同时可通过时间戳实现善款追踪与实时更新[3]。再比如在招投标领域,由于经常存在腐败、串标、造假等不规范行为,也可以采取去中心化的方式。日本总务省(M IAC)曾测试基于区块链的政府招标处理系统。M IAC认为这一流程能够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改进。申请者不用从多个政府机关收集纳税证明和其它必要的文件,发起招标的机构能够直接汇总电子版的信息,避免数据泄露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区块链统一管理投标业绩,有效防止业绩造假现象,减少不良信用问题的发生[4]。再如彩票的销售,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将改变传统彩票形式。有研究者提出了一种分布式互联网彩票安全策略,该策略能有效解决传统的基于中心化技术所导致运营不透明、容易被人为控制、彩票交易的整个流程中也不能被用户察觉等问题。为构建安全的互联网彩票系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5]。
无论是在慈善捐赠领域、招投标领域或彩票销售领域,既有的中心化制度设计都存在弊端。法律的重要作用是创造秩序,在共同生活中,人们不愿看到完全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6]。在缺乏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最低程度的社会控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立法者有必要应用新的技术实现调整目的,创造更好的社会秩序。
(四)场景之四:技术上适合去中心
第四种情形是在技术上只能采取去中心化的方式。这主要是面对实践中分布式、多主体、长链条的交易结构,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在技术上难以实现,出于技术考量只能采取去中心化方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则属于此种情形。实际上,传统的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制度也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应用,但效率较低。
在这方面,金融领域运用去中心化的方式较多。例如微众银行的区块链对帐系统,是国内金融领域较早投入实际应用的案例。微众银行的跨机构联盟链应用于微众银行与合作银行的对帐。传统的对账方式是“批量文件对账”,而应用了区块链之后,微众银行和合作银行之间的项目信息可以准实时同步。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ABS(资产证券化)。要发行ABS,需要有多方参与,其中包括资产生成方、信托、券商、评级、律所等。百度作为技术服务商搭建了区块链服务端并引入了区块链技术,项目中的各参与机构作为区块链上的参与节点。关于资产的所有信息就可以实时同步给每个参与方,确保资产透明。
二、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中心化解决方案及其障碍
我国现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局限有目共睹。对于大多数研究者来说,均希望通过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实务界也希望通过立法推动这一目标实现。
(一)我国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的现状
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物权法》并未要求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海事局等都有登记职责和权限;《物权法》分别规定了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登记部门包括“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于“其他财产”上的抵押登记机关则法律并未明确。据有关研究统计,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部门多达两位数[7]。除了没有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以外,我国动产担保登记还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包括实地办理耗时耗力,提交材料多,审查时间长,查询不便,权利公示效果有限等问题。针对上述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希望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认为其具有信息公开,降低成本等多种优势[8]。
对于实行动产担保统一制度的具体路径,有研究者提出在中国民法典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规定。一是在法典中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实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统一,具体方法留待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去解决。二是在民法典各部分分别规定动产担保登记及其效力,同时明确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由国务院负责组建[9]。但是问题在于,即使在民法典中对统一担保登记制度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落实仍有较大的难度。同时,法律的规定应当和现实保持协调和一致,过于超前和脱离现实的纸面立法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统一化障碍
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中心化的处理思路,即将海量的信息集中于中心化的登记机构。这种思路无疑优越于目前这种分散化的登记方式。但是考诸现实,这种中心化的解决方案面临众多障碍。
1.主体障碍:登记机构过多
动产的统一登记涉及到对既有登记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整合。既有的登记部门已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效力和操作流程等。在不动产登记中,政府发展市场经济与个人的利益,政府各部门利益之间会产生博弈[10]。而不动产的形态远较动产简单,只有地产和房产两种。即使如此,我国目前仍未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动产登记机构相比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更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研究者曾提出分阶段实施的方案。但如果比照不动产登记艰难的统一化进程,动产统一登记在实践上几乎不可完成。
2.客体障碍:动产种类丰富且不断增加
有研究者认为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应当在登记范围、登记规则和登记程序等方面实现统一。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相类比[11]。但这种类比的理由并不完全充分。首先,动产的种类繁多,性质差异巨大。其次,社会经济发展会源源不断的产生新的物。物的种类的发展在动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新型动产层出不穷。科技不断发现和创造出新鲜的事物,其中符合动产特性的均可列入新的财产目录。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也可以成为动产[12]。再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动产出现智能化、数字化等趋向。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电子化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有利于降低担保交易的成本[13]。但如果这些不断增加的动产信息都纳入中心化的登记系统中,同时记载的权利信息内容不断丰富,必然使登记系统不堪重负。
3.技术障碍:缺少和监控技术的联结
正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受不同领域技术标准差和注册信息不一致影响[14]。中心化解决方案还面临着现实难题。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真正的目标是以此促进动产融资功能实现。登记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动产权利记载与公示问题,但仅有登记制度并不会让动产发挥类似不动产在融资方面的功能。因为动产容易毁损的自然属性,动产物权担保及融资需要监控技术的配合,这一点常为研究此问题的法律学者忽略。传统上,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占有的转移除了表征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权利人通过占有动产实现对动产的监控。离开和监控技术的有效联结,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想法可能只是空中楼阁,由于动产的特殊自然属性,即使能够实现,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动产担保功能的真正实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有效的权利记载和公示系统和与此相关联的动产监控。在传统民法中,这两个条件是通过交付和占有实现的,这种方法简单朴素但效率较为低下的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去中心化的现实解决方案
(一)区块链及其技术优势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目前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金融行业、科研机构和投资公司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普遍认为其可以被用于解决现有制度或商业运行中的诸多问题
区块链技术至少包括3个方面的关键技术:动态组网、链式结构和共识机制。动态组网是指系统中没有中心节点,参与人以动态的、点对点的方式互联互通。链式结构是指组成数据库的区块通过保存前一区块的哈希值进而构成链式结构。比特币采用的是PoW(工作量证明)机制,除此之外常见的共识算法还包括PoS(权益证明)和DPoS(权益授权证明)等等。
区块链通过加密算法、点对点网络、共识算法等互联网技术,为交易参与者提供了一种可信、可靠、透明的商业处理逻辑框架减少了交易费用和复杂度。这种技术结构使得区块链具备去中心化、去中介化、不可篡改、分布式共享、共识信任机制、开放性、匿名性、跨平台、可追溯等优点[15]。区块链的特点及其发展和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密切相关。虽然区块链技术目前存在诸多技术难题,但很多人将其视为下一代互联网,并帮助人类在数字化时代达成信任。通过分析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可以发现这种技术有利于解决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二)区块链技术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重构的技术支撑
如上文所述,能够实现制度变革的技术必须满足有效的权利记载和公示以及有效的监控两个条件。对于前者,并不一定采取中心化的处理方式,对于后者,如果不能够去中心化,则技术上很难实现。区块链或分布式记账技术为这两个功能的实现提供一种技术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对于和登记制度密切相关的产权登记功能实现也有益处。
1.去中心化的权利记载与公示
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的特点使其作为权利记载与公示系统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区块链技术作为价值互联网能够承载海量信息,并且系统具有稳定性,可以记载丰富的权利信息,包括权利内容、权利人、权利变更和优先次序等。其次,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则能够证明原创性和所有权的归属,有利于保护信息的私密性。再次,对于权利公示来说,分布式账本功能作为区块链的核心特点,可通过构建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参与者共识协议来保护数据的完整性。最后,权利记载和公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便利处分。在动产处分过程中,当事人身份的采集、验证、确认,交易确认,资金清算和连续记录,以及可追溯、可核查的因素等问题,在区块链应用下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2.与物联网技术结合能够实现动产实时监控
动产担保制度的构建需要低成本且现实可行的监控技术。随着实践的发展,物联网被证明是一种在动产担保中较为有效的监控方式。我国已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有银行利用物联网技术监控钢材、白酒等质押品,并试图将其扩展到有色金属、能源、矿产品、农产品等多个领域[16]。如果离开物联网这样的监控技术,动产融资功能很难发挥,用很大成本建立起来的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作用有限。通过物联网,任何事物之间都能进行相互交流。未来芯片会小如纳米点,嵌入每块砖头、路面板、轮胎、墙壁、天花板……。区块链技术可以和物联网技术相互结合实现对动产的监控。当前物联网生态体系依赖的是中心化的代理通信模式,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联网生态体系的需求,也面临着去中心化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有望解决物联网发展中的问题,包括降低交易前的验证成本,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和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等。
3.与智能合约等结合实现产权安全便捷转让
动产物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融资和产权转让。区块链技术在这方面也可以发挥功能。其本身能够解决交易和产权让与中必要的身份识别问题,因此被认为可能成为一个用于记录所有权转让的全球机制[17]。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和“智能合约”结合,避免在传统环境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难题。虽然“智能合约”的性质仍然被探讨,但已经被认为是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改变者”。具有约束力的智能合约可以包含一个协议,卖家同意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转移产权,并自动记录在产权账本中。产权转让交易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保护买家不受对手和任性卖家临时改变主意的影响也有望得以解决。
四、区块链技术在动产担保登记中的现实应用前景及其影响
(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
目前,区块链技术已经在不动产领域开始了实践应用。在股权登记等其他权益领域,区块链也开始应用。在动产领域的应用前景客观看并不明朗,而是取决于多个因素。
1.区快链的技术发展
区块链技术还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区块链3.0的技术完善将为其更广泛应用打下基础。区块链技术经历了1.0时代作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时期,2.0时代的以太坊网络和智能合约期,以域链为代表的区块链3.0时代使得区块链技术逐渐走入众多领域。区块链3.0技术被认为可以应用于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物权、租赁使用权益、商标、执照、许可、各类票据、证书、身份、名称登记等在内的产权登记,以保证公正、防伪、不可篡改,以及可审计等[18]。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区块链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这也可能给不动产物权担保制度造成损害。这种风险包括交易被篡改、私钥丢失、隐私泄露、效率风险等。只有对这些风险有效的防控,才能更好的扩张其现实应用场景。
2.区块链的产业应用
有研究者列出了区块链技术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共识机制设计与整个系统的安全;海量计算能力实现;被篡改和被复制的可能性;去中心化应用的现实障碍;区块链应用目前对身份认证系统的依赖;区块链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冲突;区块链技术与现有的管理体制的衔接和产业链布局等[19]。这些问题都构成区块链目前发展的障碍,成为阻碍区块链项目落地的因素。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还需要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前沿技术深度融合,以解决更多的现实问题。
3.相关技术尤其是物联网技术的进步
动产担保的发展必须依赖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结合。而目前物联网发展也面临瓶颈。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成本问题,物联网核心技术虽已成熟,但是应用成本过高,无法将技术推广应用[20]。物联网在中心化云服务器、大型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基础设施和维护等方面成本很高。没有连接所有设备的单一平台。设备间多元化的所有权和配套的云服务基础设施让机对机通信变得更加困难。没有连接所有设备的单一平台,也无法保证不同厂商提供的云服务是可以互通及相匹配的。物联网技术在存在法律层面收集个人信息合法性和侵犯私人隐私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区块链等其他技术得以缓解,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其自身发展。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影响
如果区块链技术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那么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实践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1.动产的不动产化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不动产较动产更为重要,这也导致了动产制度发展缓慢,动产利用效率低下,由此带来诸多资源浪费和社会问题。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历史上近代民法的物权制度体系主要就是围绕着不动产制定,动产规则只能算作补充[21]。实际上,动产具有巨大的价值,共享经济等的出现也反映出人类对物的利用并没有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应该实现动产与不动产类似的利用。随着技术的发展,动产的价值会更加凸显,动产的不动产化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的进行,并进而促进社会发展。
2.从互联网金融到物联网金融
随着动产资产的数字化,物联网金融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物联网金融能够有力推动金融创新,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信用交换的中间费用降低;促进有效的风险管控。物联网的发展,可实现物理世界数字化,物品的网络化和智能化。其真正意义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一样,使物的物品属性与价值属性有机融合。
3.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动产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并进而实现动产的不动产式利用并非最终的目标,动产作为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则是必然趋势。同时我们身处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之中,这一轮人工智能发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学界之外,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都开始拥抱人工智能技术[22]。可以肯定,未来新财富的表现形式将由实物资产、权益资产转为数字资产、虚拟资产或智能资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区别将根本上消失。甚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因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技术面前的乏力也变得不再重要。可以确定的是,在科技的迅速发展面前,人类已经建构的规则需要进行重新的审视。物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事法律制度都面临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