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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9-03-14李福如

工友 2019年3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工友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这样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工友》编辑部:

我原是甲保安公司的一名普通保安,入职时公司要求我签《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本省其他保安公司;我若违反协议,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2019年1月,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公司叮嘱我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我若遵守的话,就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公司也没有说给我相应的补偿。请问,该份协议有效吗?

李福如

李福如读者:

该份协议无效,你不受其约束。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参与或者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你仅为从事基础性体力劳动的保安人员,并非掌握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因此,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你即使入职其他保安公司,甲公司也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至少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不得任意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二是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三是合理约定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过高,就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可诉请酌减。四是应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应明显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 30%,否则就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约定无效。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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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过错 劳动者可否不辞而别?

《工友》编辑部:

2018年1月,我入职某茶具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费,我在多次跟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初未打招呼就离开公司,公司在联系不上我的情况下对我作了自动离职处理。我认为我并非自动离职,而是因为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社保费才导致我离职的,公司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我提出该要求时结果被拒绝。请问,我还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吗?

齐盼

齐盼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即使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程序合法,一般不能不辞而别,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下劳动者行使即时辞职权的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款则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通过比较两款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在用人单位有上述第2款以外过错的情形下,虽然劳动者辞职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说明理由。

你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即时辞职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也就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因不辞而别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友

签有保密协议能否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手中都掌握有公司的销售信息、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为了防止这些销售人员泄露商业秘密,除了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外,公司还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但是,经常有离职员工泄露我公司的经营信息。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方袁润

方袁润读者:

员工对自己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说,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肯定,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告知、警示作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是,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因此,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同时与这些销售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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