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排除了政府在民事活动中的制度性障碍
2019-03-13毛奕青
毛奕青
摘要: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使资产负债表变成有市场价值和法律意义的资产负债表。这完善了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要件又排除了政府民事话动中的信用障碍,还排除了政府在评定民事信用等级的障碍。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政府会计制度主要是政府单位的会计管理和财政支出以及公共资源收入的过程,包括政府会计制度和财务的会计和监督。目前,中国政府实施的会计管理系统主要是支付和支付系统。政府会计制度仍然相对简单,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政府的会计改革迫在眉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它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精力来推动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一些重大问题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的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制度”。这是中国政府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这种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排除了政府公务活动中的一些制度性障碍。
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问题所在
(一)政府会计制度的局限性
支付系统通常在会计收入和支出问题之后进行。如果政府会计制度在问题发生前及时解决问题或及时防止问题,政府将会大大改善。会计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在政府会计制度支付和支付系统中,非现金财政收支不包括在账户中,因此政府的财政收支不能完全记录,政府会计制度服务费信息不能完全提供。
(二)政府会计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日常经济行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收入和支出不再仅仅以现金完成。但是,目前政府现金支付系统的实施是基于现金系统。因此,现金制度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现金和现金系统的现金系统中,实际存储是政府的公共建设预算。虽然这种形式在拨款,审查资金进度和填补预算缺口方面有一些便利,但现金系统下政府会计制度产生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行为很容易被政府管理人员操纵,特别是在现金收款和付款。
二、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前制度性障碍
(一)政府作为民事法人主体存在瑕疵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各级政府认定民事法人主体存在一定的瑕疵。因为各级政府对自已到底有多少净财产的准确数额是不知道的,或不确定的。在这次改革前,政府没有一份有市场价值和法律意义净资产的财务报告。改革前虽然也有资产负债表,然而这是收付实现制框架内的资产负债表,此资产负债表是根本不能反映市场价值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负债表。收付实现制下的长期资产价值永远不变的,没有折旧,减值概念,既没有市场经济意义,又没有法律意义。
(二)政府民事活动中存在一定的信用障碍
政府在行政活动和民事活动中都有一个信用问题,行政公务行为有个信用问题即公信力问题,而民事行为有个民事信用问题。法人民事信用的物质基础,就是法人市场价值的净资产。改革前,政府不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有市场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下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所以也不知道政府有多少市场价值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即也无法知道其民事信用的物质基础。因此,政府在民事活动中存在一个信用法律障碍问题。
有人认为我国地方政府不存在信用问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在民事债权向题上受到金融机构或其他民事主体逼债,更没有金融机构和民事主体通过向法院审判机关起诉主张债权,追讨政府欠债。更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但是,以上事实不能证明我国地方政府不存在信用问题,仅仅证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暴露或激化民事信用问题而已。
事实上,各级地方政府在民事交易活动和信贷活动都存在信用障碍。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债确实存在很多而且也很大。有个别地方政府一年财政收入连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都不够。有些地方政府确实存在不自量力,盲目投入,盲目发展,负债过度,也确实存在按约定时间,归还不了债务的情况,也有造成施工单位发不出农民工工资,因而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所以各级政府确实也存在信用障碍问题。
(三)缺失评定民事信用等级的依据
政府是民事法人主体其民事行为必然受民法调整和规范。从民法理论上说,只要是法人都有一个民事信用的等级问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每一个法人每年要评定一次信用等级,许多政府机构也参与民事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也是每一个国家展开民事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虽然没有全面开展对每个法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但是对民事信用越来越重视。我国对失信民事主体进行统计,并对失信民事主体实行了惩戒机制等等,这些都是为正常开展民事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此外各个银行对涉及借贷往来的企业也评定了信用等级。事实上按民法原理要求,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民事法人主体都应评定信用等级。过去各级地方政府根本无法评定信用等级,因为没评定的基础性证据。
相信我国不久的将来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全面开展民事信用等级的评定,特别是对每一个民事法人,每年都进行一次民事信用等级的评定。如果一旦开展此活动,那么各级地方政府也必然在列。
开展对民事法人评定信用等级,那么必须根据反映市场价值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的核心基础数据。目前政府的会计制度中没有市场价值和法律意义的资产负债表,就没有市场价值和法律意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数据,就根本无法评定政府的民事信用等级。
三、针对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中的法律保障
中国高度重视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立比较完整的政府会计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系,才能排除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目前,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98年实施的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制定专门的财务会计预算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迫在眉睫。
(二)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管理者和公民了解政府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主要手段,并为政府管理人员下一步的财务决策提供数据参考。公共监督政府会计制度和财务活动也很重要。健全的政府财务报告也是加深各国在国际一体化进程中的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控制国家财政和成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也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改善,为完善政府财务报告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意义
这次政府会计制度的收付实现制资产负债表改革为权责发生制资产负债表,这样每一个政府机关的资产负债表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都是通过权责发生制核算出来的,这些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基本上得到制度保障,有市场价值,也有法律意义。由于政府作为民事法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有了科学充整的净资产数据,这就完善了政府民事法人的要件。也由于政府在民事活动中,让民事活动中的相对方得到政府的真实可靠和合法有效的信用核心数据,也排除了政府民事活动民事相对方产生的信用障碍。还由于政府有自已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有市场价值和法律意义的信用核心数据,那么政府民事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依据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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