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与防范措施
2019-03-13周静
周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高速发展,在税收方面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与变化,自2012年起我国已经在部分行业中作为试点推行营改增政策,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已经彻底取消营业税,全部缴纳增值税,实现了全面营改增。增值税相比与营业税来说更加复杂,增值税的税率远远高于营业税,并且多了进项税抵扣环节,所以对于实现营改增的企业来讲,增值税的风险管理要求比营业税要高很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核算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挑战与风险。如果营改增的企业对增值税管理不善,会给企业的税收带来一定的影响,既会加重企业税负,也会给企业带来偷税、漏税的风险,甚至会遭受行政处罚与自身名誉受损的问题,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所有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其涉税范围广而且复杂,针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的变化,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并做好纳税管理。因此,本文以建筑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并据此提出方法措施,以期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与防范
一、建筑企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原理
(一)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原理
营业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的税率3%。营业税的纳税管理十分简单,所涉及的会计核算也只有两个环节,计提和缴纳。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税的营业额,计税方法根据项目的不同分为一般计税(税率为10%)与简易计税(税率为3%)。但是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增加了进项税抵扣这一环节,造成增值税的核算更加繁琐,且在纳税管理上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二、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
在企业中,纳税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或足额的缴纳税款,从而造成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影响企业信誉;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造成多缴纳税款占用企业资金的风险。而以上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层对纳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企业的纳税管理行为不当。
在建筑企业中,增值税的涉税环节主要有三个:签订合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纳税管理可根据三环节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管理者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观念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者普遍缺少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营业税更是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而且税收是由企业财务部门独立核算和管理的,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更没有业务部门的重要地位。而营改增之后,我国建筑企业管理者的税收筹划观念尚未发生很大的转变,甚至认为营改增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而已。实际上,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较,不仅仅是核算难度的增加,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在大幅度的增加,筹划不当会大大加重企业的税负,而且增值税的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更需要业务部门的配合与领导的重视。
(二)合同签订环节所带来的风险
在建筑企业中所涉及的合同主要包括建造合同、购销合同、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同的合同内容(如包工包料、清包工程或甲供工程)决定了对计税类型的选择,也就进一步决定了对税率的选择,从而决定了企业的税负程度。对于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在承揽一些建筑项目时,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可能还会销售建筑材料和构件,这就需要判断是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建筑服务与销售货物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分开约定清楚,会计上就不便进行分开核算,就会给企业带来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此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通常建造合同的金额巨大,且增值税税率又高于营业税,从而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增值税销项税,如果建筑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劳务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只关注价格而没有确认清楚供应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在合同中写清楚本企业的名称全称与准确的纳税识别号,建筑企业则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给企业带来增加税负的风险。
(三)会计核算环节所带来的风险
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核算环节所带来的增值税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核算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如老项目、清包项目等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这反而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带来税务稽查的风险,而且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不同的税率与计算方法,也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多交税的风险。二是在建筑企业中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既包括建筑劳务又包括销售材料,这就涉及到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现象,虽然建筑劳务与销售材料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如果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对建筑劳务与销售材料进行分开核算,在税法上会采取适用高税率原则,给企业增加税负的风险。三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进项税的抵扣,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销项税的金额是基本确定的,如果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则会给企业带来增加税负的风险。
(四)纳税申报环节所带来的风险
纳税申报环节所带来的增值税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预缴增值税带来的税收风险,建筑行业有一个特殊的特点,工程项目可能与企业所在地不在一个地区,这个工程项目就会由属于不同地点的税务机关管辖。按照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建筑劳务属于跨地级市的,需要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的增值税,并在预缴后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申报金额可以将异地预缴的增值税进行扣除。由于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布不同区域,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预缴增值税,会给企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或者即使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但是没有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会给企业带来多交税的风险。二是纳税申报不及时所带来的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先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6.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7.质押金、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如果不能正确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无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会给企业带来缴纳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风险,建筑企业在选取供应商时更关注其价格,较少关注取得发票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由于项目在异地财务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发票并进行认证和抵扣,导致超过了发票的有效认证抵扣期限,会给企业带来多交税的风险,发票的有效认证抵扣期限也要按取得发票的不同时间来确定。
三、建筑企業增值税管理风险的方法措施
(一)评估纳税风险
建筑行业营改增之后,面对一个新的纳税环境和纳税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和纳税风险管理上从整体对企业的纳税风险做一个全方面的评估,可以从企业的内部纳税风险和外部纳税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对企业内部纳税风险进行评估,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指标与税收指标进行趋势分析,并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企业的纳税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到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点以及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其次,对企业外部纳税风险进行评估,需要对将本企业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区域的纳税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找到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的纳税负担中处于的水平,是否与行业的税负分配吻合,是否会因纳税失衡而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关注和被稽查以及影响企业自身发展的风险。
(二)加强合同管理
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合同的签订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是否可以降低,因此加强合同管理也是建筑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将合同中的定价方式明确,重点关注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并明确发票的开具类型,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为企业降低税负。由于建筑行业签订合同涉及的内容广泛,因此建议由兼具造价管理、工程管理、法律知识与财务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管理合同,这也是目前建筑企业亟需的人才,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养或外聘的方式选取专业人才加强合同管理,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做好准备。
(三)规范发票管理
建筑企业要想在营改增之后充分降低自己的税负,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需要建筑企业能够对发票进行严格与规范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体现在发票的种类、获取与认证等环节上,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第一,在索要发票时,在关注供应商产品的品质与价格的同时,更要关注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种类,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第二,获得发票进行进项认证抵扣后的时间也是降低税负的时间,建筑企业要尽量早的索取发票,以便于及时与销项相匹配,当发票获得时间滞后时,会造成销项税远远大于进项税和提前缴税的情况,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当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及时在有效期内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达到相对减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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